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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案例研究》和《村治的逻辑》两本书中,对农民的主观认同和行动单位进行了详细分类,他把当前我国农民主观认同和行动单位划分为六个大的类型,即:
宗族、户族、小亲族、联合家庭、行政村和村民小组,并对不同行动单位中农民的公与私、国与家、人与我等主观认同进行了细致地考察,贺教授还据此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进行了类型上的划分,如他认为,南方为宗族主导型农村,山东地区为小亲族主导型农村,关中地区则为户族主导的农村,而中部地区多为联合家庭主导下的原子化农村等。
[1]贺教授认为,在不同的行动单位中,农民对于公和私等的主观认同有很大的差异,这种主观认同的差异,反过来又使不同地区农民的主观逻辑有较大的不同,而主观逻辑的不同又外化为乡村秩序和乡村治理面貌的差别,而这会又进一步影响不同地区的乡村治理和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从而使全国各地的农村呈现出了很大的不均衡性和差异性,即农村呈现出所谓的“差序格局”。
[2]
在这里,贺教授提出并考察的农村主观认同与行动单位,是对农村主观逻辑的一种更细致的把握,以此为出发点,就能够比较符合实际地理解当前我国农村许多看似“怪诞”,实则“有理”的“荒唐”行为,因为其符合不同地区农民不同的主观认同与行动逻辑,这对于更精细认识农村、了解农村十分有利,同时,他对于全国不同地区农民主观认同与行动逻辑的分类研究,也有利于认识与了解不同地区的治理状况,这些,有利于我们更深入地研究和认识农村问题。
贺教授的相关研究为我们从静态的角度来把握农民的主观认同和行动单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
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在许多农村,农民的主观认同与行动单位往往是不断变化的,尤其是在一些乡村的重大“事件”中,往往会形成比较特殊的主观认同和行动单位,这些行动单位与贺教授的六类行动单位有比较明显的不同,我们认为,有必要在贺教授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同一地域(如一乡、一村)或者不同区域村庄“事件”之中农民的主观认同与行动逻辑,从而更细致地把握农民的主观逻辑。
以下,笔者以2011年春节和2011年3月对豫西安村“安阳宫”盖庙和举办庙会的田野调查为基础,对其中“社”这个行动单位进行考察,并试图说明,在当前我国农村各地极不平衡的条件下,农民的主观认同与行动单位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应当在贺教授分类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与考察,以便从更微观的层面上把握农村的主观逻辑。
从这个意义看,这将为更深入地认这识农民的主观逻辑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二、“社”的基本特征
2010年正月,位于豫西山区的安村盖了一座庙,取名“安阳宫”,庙盖成后不到十天,就举行了隆重的开光仪式和第一届庙会,2011年农历3月25日,安阳宫又举办了第二次庙会。
在安阳宫盖庙及举办庙会过程中,笔者发现了“社”这种有趣的认同与行动单位。
一般来说,所谓“社”是指农村参与庙会的基本的集体单位,“社”一般是指外来香客参加庙会时对外交往的基本单位,一个“社”,可以很大,也可以很小,大到几十人,上百人,小到十几人,或者几个人,总之,或多或少,不一而足。
但从一般意义上来看,盖庙与办庙会中的“社”,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以地缘为基础。
“社”,首先是以地缘为基础的,“社”是聚集在某一地方附近的香客们的对外组织,社的组成一般遵循就近原则,它是成片的区域性人群聚合体。
在安村附近地区,“社”的人群构成情况基本上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庙为基础,也就是有了一座庙,这座庙的周边地区,附近的较近的人们就围聚在庙的周围,从而形成一个“社”;
另一种情况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人们聚集在一起,对外开展烧香敬神等活动,这些自然村或自然村的联合体也基本上以是地域为基础,从而形成一个“社”。
但两种形式都是以地域为基础。
第二、以庙为依托。
“社”,基本都是以庙为依托。
在安村及附近地区,乡村的每一个庙几乎都有自己的“社”,而反过来也是一样的,只要是有“社”的地方,基本上都有庙的存在,在这里,“社”的核心是庙,“社”代表的就是一个庙,每一个庙,把其香客组织起来,也就成为了一个“社”,庙和“社”就是这样不分彼此地发挥着共同作用,其直接目的是对内沟通,对外联络和交往。
第三、“社”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社”是在香客们为了烧香敬神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正是由于这种原因,“社”的形成与认同完全在于香客们自愿与否,只要香客愿意就可以加入到或离自己近或离自己远的任何一个“社”里,成为其中一员,而且加入“社”后,来去自由,不受任何限制,而安村当地的实际情况是,香客们多数都选择与自己住的较近的“社”加入并成为其中一员,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出入,也便于互通信息。
第四、“社”具有较强的凝聚力。
由于“社”是香客与信徒们自发形成的一种集体行动的单位,因而其背后有强大的宗教信仰和较强的内外舆论,因此,只要经过一定时间之后而形成的“社”,成员一般都比较稳定,而且其自律意识非常强,一旦香客成为了一个固定的“社”的成员之后,就会非常团结合作,多数情况之下不会发生矛盾和纠纷,而且大家能够作到说干啥就干啥,凝聚力很强。
三、“社”的主观认同
众多香客只所以能够加入到一个“社”里,成为一个“社”的成员,首先必须有较强的主观认同,我们从安村盖庙和办庙会的情况来看,“社”里的主观认同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神的崇拜性信仰。
可以说,“社”里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十分虔诚的有神论者,对于神灵都十分崇拜与信仰,这些成员,一般都既是庙上的庙主或者骨干成员,或者是庙里对神的坚定信仰者,他们往往形成对神的崇拜性信仰。
象安村庙里的周焕,丈夫在几年前去世,现在,两个儿子已经三十多岁,但都还没有娶到亲,而周焕不操心儿子娶亲的事情,反而整天往庙上跑,对庙上的事情倒是十分热心和积极,庙上让捐钱捐物时,她十分踊跃捐赠,结果引起了儿子的强烈不满,有好几次因此受到儿子的责骂,但周焕的决心不改,有时为了向神尽义务而给庙上捐钱捐物时,她不得不偷偷摸摸地把自己的粮食往庙上拿,这样就可瞒过儿子而不受责骂。
而其它“社”里的成员也是一样。
2011年大年初一上午,许多村民们都到庙上去烧香敬神,一位老年妇女坐到了庙前的台阶上,却受到了该庙庙主之一梅的批评:
“姐,你别坐到那正道上,神要从这里过,你拦住了路,神咋过呢?
”老年妇女受到批评后赶紧挪到了别的地方。
大学是安阳宫当之无愧的庙主,其对于盖庙和办庙会的投入比其它人都要多的多。
为盖庙与办庙会,他宁可不挣钱,而且还要倒贴进去大量的时间及金钱(一方面是花费了大量时间少挣钱,另外,还要倒贴三轮车的汽油钱等),为此,妻子与大学的关系越来越僵,到最后大学不得额外忍受妻子的责骂及殴打,甚至不能回家睡觉及吃饭等等。
但大学盖庙和办庙会的决心始终没有改变,用他的话说:
“神摧着呢,神急着住房子”。
而安村的“社”,就是由这样一群象周焕、大学、梅这些坚定的有神论者把这个“社”牢牢地团结了起来的,形成了一个具有很强一致行动能力的单位。
第二、公大于私的主观逻辑。
一个“社”实际上就是一个象家一样的集体,这个小集体是由相同信仰的人自由组合而成,所谓自由组合是指“社”的成员来去自由,随心所欲,加入或退出全凭自己,但实际上,“社”的成员基本上是比较稳定的,很少有人无故退出,这与“社”里的公私逻辑有直接的关系。
在“社”的单位里,基本上是一个公的集体,在“社”里,公的边界是无限地扩大,而私的范围则尽量缩小,一般来说,“社”是一个有公无私或者是显公隐私的集体,公不仅最大限度地挤占了私的范围与空间,而且在公私发生矛盾和碰撞时,私必须为公让路,私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公的需要,绝不能损公肥私或以私代公。
公大于私逻辑的直接表现就是庙主们必须无偿地向庙上捐赠一定数量的物品和金钱,如安阳宫第一次庙会前,庙主要求其它骨干成员每个人向庙上捐赠100元钱和50斤小麦,这既是强制性的,又是大家都十分自愿的,当庙主们研究决定后,大家都十分爽快地捐出了钱和物而没有任何怨言。
在这种“义举”的背后,就是每一位庙主们公大于私的行动逻辑,也正是有了公大于私的主观逻辑,才能使庙主们在明显“吃亏”的情况下,仍然甘愿付出,乐此不疲。
四、“社”的行动逻辑
“社”作为盖庙和办庙会的基本行动单位,支撑这一行动单位的不仅有对神的崇拜性信仰和公大于私的主观认同,更有对其较强约束力的行动逻辑。
第一、庙主的示范性引导。
在安村的“社”里,大学是当之无愧的庙主,大学为了盖庙和办庙会可谓吃尽了苦头,且不说外出收粮收钱时遭受的误会和白眼(用梅的话说:
“外出收粮食跟要饭一样,要不是为了神,自己没啥吃也不会出去要”),他同时还要面临来自家庭内部的压力与责骂,还有神对大学的逼迫,用他的话来说,不给神盖庙不行,已经被神罩住了,不给神盖庙就不得安宁。
可以说,在盖庙这一问题上,大学面临着来自神、妻子和外人的三重压力,也正是在这种压力之下,大学终于领导安阳宫的几名积极分子把庙盖成,而且又成功地举办了两次庙会。
在这些活动中,大学除了硬性规定个人必须向庙上捐钱捐物的硬性任务外,还要比别人付出的更多,主要是钱(用自家的三轮车为盖庙和办庙会免费服务)以及大量的时间(为了庙上的事情大学搭进去了很多工夫而无法去开车跑运输挣钱,大约每天即损失二、三十元),大学由于信神过于坚定而甘愿比别人付出了更多的代价,在无形之中就在信徒中树立了一个道德榜样和精神领袖的形象,这起到了很好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同时,也大学也有了很强的行动号召力,可以设想,有这样一位好的庙主,别人还有什么理由不跟着他往前走呢?
第二、硬性规定的制度性约束。
在安村盖庙和举办庙会过程中,作为“社”的成员,庙主们一般都会有一些“自己”的规定,如,在安村盖庙时,庙主们要求八名积极分子(也是庙主)每人先向未来的庙上捐一百元钱和50斤小麦,而2011年庙会前,庙主们又到洛阳关林市场购买相关物品时,庙主们又让每人自垫路费,中午的饭费也是自掏腰包,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如庙上新请到神后,每一个庙主都必须轮留每天两次到庙上为新神烧香,一人坚持一个月,这些规定都是带有强制性的,也正是因这种强制性的规定使“社”这个团体能够转给有序地运行。
第三、较强的监督机制。
当前的安村基本上是一个熟人社会,只要是村里的人,每家的情况大家都十分熟悉,用一位村民的话来说:
“虽然不会去看看谁家的米面有多少,但谁家的情况大家都估计的八九不离十,不会差很多。
”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里,只要有其中一个村民的行为不当就会在所有村民中引发长时间的议论与评价,好的行为大家会颂扬与称赞,不好的行为大家会责骂与舆论,这种舆论就象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具有无形的杀伤力,村庄舆论可以把一个村民搞的名声狼籍,无处容身,一旦村民的“名誉坏了”,就会被村庄边缘化,进而很难在村里站住脚跟,这不仅会影响到其日常生活的合作问题(如盖房时找不到义务工,只能拿钱雇人干杂活,甚至拿钱也没人干),而且还可能会对诸如儿子难找对象等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总之,会给其在村庄的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难题。
而安村的“社”就是嵌入在这们的熟人社会之中的,在此背景之下的“社”,其面临的监督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社”内的自我监督,另一是外部村庄的监督。
内部监督是“社”里香客之间的互相监督,主要是庙主与庙主以及香客对庙主的监督,如果“社”内的成员们搭了便车,占了大家的便宜,香客们不仅会认为其行为是对神的大不敬,将来必将受到神的报应,而且会把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散布到“社”外的村庄里,让村里的人知道这种恶习,从而会把其名声搞臭,使其承担长久的不利后果,这样,“社”内的监督会很快就转化为社外的监督,并对“社”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因此,入“社”的人一般都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与这种舆论对着干,否则后果将会十分严重。
2011年庙会结束的当天下午,我在庙上与一位庙主交谈,她谈到自己及其它几位庙主为了盖庙和办庙会尽了很多义务,无偿捐给庙上很多钱粮,但等其一离去,一位在旁边听着的王姓村民就不悄一顾地对我说:
“哼,说的多好听,去洛阳买东西,自己不出路费,让别人给垫付,说自己没零钱,可回来会就不再还给人家,盖庙和庙会,那一次不是在村里收钱收粮食,收了一番又一番……”可以看出,在安村这样的乡土村落,社与“村”是相通的,一旦有了“社”内的舆论,就会很快传到“社”外的村落之中,“社”外的村民就象第三只眼晴一样,紧紧盯着“社”内人的一举一动,一旦发现“社”内有问题,就会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力量进行监督,在这里,舆论确实是构成“社”这个行动单位行动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语与讨论
贺雪峰一直把研究农民的主观认同与行动单位作为作为理解村治模式的关键词,这为我们进一步理解各地农村的差异与复杂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与思路[3]。
但由于中国农村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即便两个相邻的村庄,其内部的逻辑也会有许多截然不同,对面如此差异的中国农村,如果单单把农村的主观认同与行动单位归结为几个主体,很显然过于粗糙与宏观,我们认为,对农村主观认同与行动单位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一般的村级治理之中,而应当对农村特定情景之下的特殊事件(如庙会)中形成的带有一定普遍性,又有相当特殊的主观认同与行动单位进行考察,揭示大变革时代的中国农民在特殊的村庄事件(如庙会)中的的主观认同与行动逻辑,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深化贺教授的宏观性研究,进而使对农民的主观逻辑有更全面的了解,也会让我们从另外一个侧面对农村主观逻辑的复杂性有更深刻的认识与把握。
通过本文,我们至少可以看到,豫西安村盖庙与庙会中“社”这个特定事件中的主观认同与行动单位,但这种主观认同与行动单位是仅仅存在于盖庙和办庙会这种特殊的地方信仰之中呢,还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类似的主观认同与行动单位是否还存在于乡村社会的其它信仰之中如基督教中呢?
这种主观认同与行动单位会对村庄治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其与贺雪峰教授从一般意义上揭示的农民主观认同与行动单位有何异同?
这种主观认同与行动单位运行的基础又是什么呢?
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3]贺雪峰:
《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
[2]贺雪峰:
《村治模式:
若干案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总序。
作者系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部副教授,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政治学、法学、乡村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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