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种植农光大棚升级改造项目钢构大棚及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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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鉴定。
4.1.6凡涉及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并提供拟采用相应标准(如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等)、规范或经验做法、需要的理由和时间,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设计院确认方可执行。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标准。
未达到要求标准,施工方的返工费用自理,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4.3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合同对材料的要求提供主要及关键材料样品,甲、乙双方进行材料封样。
乙方必须以封样为准进行材料采购。
4.4乙方材料进场时,须接受甲方及监理的验收,同时提交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应在运至施工现场前两日内通知甲方现场工程师,经甲方及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5、工期:
5.1开竣工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5.2总日历工期:
共计日历天;
有效工期:
天
5.3合同工期以钢结构及室内外配套工程的施工工期为准,若有增加的零星工作不在合同约定工期范围内,以现场要求为准。
如遇下列情况,经监理及甲方现场工程师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
5.3.1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连续停水、停电24小时以上的;
5.3.2因施工场地未能及时交付乙方的(以现场文件为准);
5.3.3遇到国家司法解释的不可抗力。
5.4以下情况工期不予顺延:
5.4.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工期不顺延;
5.4.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4.3乙方进场材料与封样不一致,甲方及监理要求重新采购的,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且工期不予顺延。
6、材料供应:
承包人采购。
6.1承包人采购材料,材料进场发包人验收合格,签字盖章。
6.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6.2.1本工程除发包人约定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的全部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重要材料和影响工程外观的材料需经甲方认可方可采购),招标文件中约定材料、设备质量、标准范围的,承包人采购时必须与其一致,招标文件中未约定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采购前,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申报,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购买,否则按不合格品处理,并拒绝支付该项费用。
材料、设备进场后立即向监理单位报验,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货。
国家规定强制检验的材料,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其余材料由发包人随机抽检,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6.2.2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
6.2.3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所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情节恶劣的要给予承包人相应的处罚;
6.2.4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的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的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7.1合同价款:
暂定合同价为万元人民币(¥:
元),据实结算。
7.1.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7.1.2本合同价是乙方充分了解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完成经甲方认可的图纸内的全部施工内容,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
深化设计费、材料费、材料损耗费、运杂费、措施费、赶工费、垃圾清理费、中间手续费、相关检测费、安装费、调试费、包装运输费、二次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成品保护费、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其它协调费、配合费、施工水电费、合理利润及不可预见费、各类风险费等一切费用均已考虑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1.3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主要材料价格浮动在《陕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第(施工)期信息价的±
5%范围内的、税率的调整、机械费社会价格浮动;
气候条件的变化、承包方投标时漏报以及报价失误以及其他意外困难等因素而调整,各类风险费用的计算均已考虑。
7.1.4四项保险费在报施工形象进度时不计取,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出示四项保险费当地有效缴纳凭据按规定费率计取,未出示不计取。
7.1.5养老保险统筹费不计取,工程贷款利息不计取。
7.1.6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风险范围外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确认,综合单价的调整按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人工费按陕西省政府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调整文件执行;
主要材料价格浮动在±
5%(含±
5%)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
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1)变更签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零星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结算;
3)税率的变化;
4)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7.2结算依据。
7.2.1本工程依据《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按营改增后取费标准。
2009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和配套参考价目表、《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13年)及补充定额为计算依据取费,材料依据陕西省2017、2018年施工同期市场信息(陕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挂牌价(无对应信息价,以认质认价为准)及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
人工按【2015】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工程税率执行陕建发【2016】100号文件。
7.2.2竣工结算:
以施工合同、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及承包人投标承诺、答疑纪要、现场签章确认的工程量(或收方单)、投标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等为依据进行计算,计算总价下浮3%,做为最终结算价。
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审核,发包人、承包人确认。
7.2.3结算审查期限:
执行发包人与审查单位签定的工程结算审查合同约定的审查时间(但不得超过28个工作日)。
承包人须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将竣工验收的工程交付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7.3付款方式
7.3.1本工程无预付款。
7.3.2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
以完成工程节点为支付节点,共10个大棚为一个结算单元,当10个大棚钢构骨架全部完成初验合格后开始付工程节点款,每个棚支付壹拾伍万作为进度款;
当10个大棚屋面阳光板全部完工初验合格后付进度款,每个棚支付壹拾万作为进度款;
当10个周围玻璃全部完工初验合格后付进度款,每个棚支付壹拾万作为进度款;
当10个大棚室内外完工初验合格后开始结算,结算完成后15日内付结算款的80%,当10个大棚室内外整体验收通过后30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7%,留3%质保金。
施工方每次付款前须开具等额收据作为付款凭证。
发包人如延期支付工程款应与承包人签定延期支付协议。
8、双方责任
8.1甲方责任
8.1.1提供施工图纸及具体要求。
8.1.2对乙方材料进行封样、验收。
8.1.3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组织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
8.1.4对施工全过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进行监督、管理。
8.1.5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
8.1.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称职项目经理或其他工作人员。
8.1.7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8.2乙方责任
8.2.1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须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报甲方及监理审核。
8.2.2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内的项目人员配置不得随意更换,如乙方由于自身原因确实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工作人员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2.3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甲方要求施工,精心组织,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8.2.4施工中接受并服从甲方及监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的监督检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
服从甲方的现场工序施工安排。
8.2.5承担施工用水、用电及垃圾清理外运费用(乙方自接水表、电表,按实际用量向总包单位缴纳水电费)。
施工期间,保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定。
8.2.6解决和处理有关政府部门(与承包范围内工程有关)的检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7负责进场材料保管工作,并在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8.2.8乙方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
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将完整的符合档案馆归档要求的竣工资料提交甲方及监理审查;
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所有工程资料移交总包单位。
8.2.9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则,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在施工期间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无事故。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单位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延迟赔偿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8.2.10凡规范要求须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单项验收的分项,均由承包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组织检测或验收,并承担其费用。
8.2.11工程竣工验收未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出资修复;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全部条款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承包人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必须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其它相关保险。
8.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规定及x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和污水。
因承包人违反x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交工前,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清退出场并将室内外环境打扫干净,达到居住和办公的卫生、环境条件。
9、验收
9.1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及验收手续。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现场工程师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甲方现场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进入下一道工序。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返工整改的费用。
9.2竣工验收前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执行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3条。
9.3竣工验收
工程全部完成后,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申请单。
以上资料通过甲方及监理审核后,10日内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10、保修
10.1保修金:
竣工验收后,甲方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内按结算价的3%预留。
10.2保修期为一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0.3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质量或缺陷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甲方从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支出,甲方承担。
10.4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赶到现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聘请他人进行维修,不论是否乙方原因的维修,所有费用均从乙方保修金内扣除。
11、违约责任:
11.1合同签订后,除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各项条款。
11.2本工程不允许转包给第三人,专业工程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若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解除合同,出现任何问题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11.3本合同签订后严禁违法买卖合同或以合同名义招商收钱、诈骗,一经发现此行为或类似行为,合同立即终止,并且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不低于壹佰万元名誉损失费。
甲方不承担任何乙方的各种违法责任。
11.4如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返修至合格,并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金额双方确定后,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1.5乙方逾期完工的,逾期每日承担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逾期超过20日历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暂定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1.6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超过10日承包人有权停工。
由此所造成的误工费、机械费、设备租赁等(确定为每日伍万元)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甲方给乙方支付此款后立刻恢复开工。
逾期超过20天,按照应付款之日起到实际付款之日记取应付款额每日2‰的违约金由发包人承担。
11.7如果发包人经济周转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无法支付,则以一个温室大棚(1152㎡)拆抵给承包人,拆抵的大棚承包人享有优先经营权或转让权。
12、不可抗力
12.1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3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4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12.5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24小时连续雨量达150mm以上的暴雨(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台风、地震、战争、动乱、洪水、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烈度为5级以上的地震;
2)7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30mm以上;
4)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7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13、其他约定事项:
13.1双方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3.2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赋予相同定义并执行;
本合同材料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依据《GF-2017-0201》通用条款实施。
未尽事宜按《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对应条款实施执行。
13.3关于水费、电费计算:
发包人负责施工水通、电通,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13.4本工程发包人所发布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及承包人投标书的有关条款及全部承诺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13.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组织管理不力及措施不到位,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或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
甲方有经济处罚权。
13.6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律及甲方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其他有关条例规定。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现行《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建发[2005]102号《关于实施〈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意见》、CECA/GC3-2007《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陕西省及
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等。
13.7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解决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8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双方履行完成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后,合同终止。
13.9本合同一式陆份(正副本各叁份),甲方正副本各贰,乙方正副本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0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合同附件:
附件1:
质量保修书;
附件2:
分项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附件3:
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附件4: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附件5:
工程质量保证书;
附件6: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书;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质量保修书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本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及施工图纸所涉及到的所有分项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地下室防水工程5年。
8.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本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审定总价的3%,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至一年后七个工作日一次性内无息退还。
3.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3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5.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6.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年 月日年月日
附件2分项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一、钢筋工程
质量控制要点:
钢筋原材料与制作、钢筋焊接质量控制、钢筋绑扎质量控制。
1.1钢筋翻样应严格按照设计和图集的要求进行下料。
1.2钢筋下料单必须经过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才能用于现场加工。
1.3对复杂节点的钢筋要先放好大样。
1.4钢筋原材按规定进行取样送检,钢筋焊接接头实物随机抽检,此项检验应实行见证取样。
冷轧带胁钢筋在使用前还必须进行每米重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5钢筋棚搭设规范,钢筋机械实行一机一闸一漏。
钢筋堆码整齐,并挂牌标识。
1.6为保证双层网筋的高度,设置钢筋长马凳,马凳与板绑扎固定,以防止其松动。
1.7结构施工时构造柱插筋要求板面、梁底均预留钢筋,构造柱上部钢筋不得采取后植筋方式。
1.8严格控制砂浆垫块厚度,以确保钢筋保护层厚度。
砂浆垫块提前制作并养护,确保强度。
1.9钢筋绑扎完毕,在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发包人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质检员、技术负责人必须陪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的施工。
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甲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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