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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又包括单独损失和共同损失。
保障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施救费用:
指货物遭遇承保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2)救助费用:
是指载货船舶中途遭遇海难,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之后由被救方给救助方的报酬;
3)其他费用:
指船舶中途遭遇海上风险,为防止或减轻货物的损害,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索赔成立时,对保险货物进行检验、查勘、公正、理算和拍卖受损货物等所支付的额外费用。
3、何谓实际全损?
何谓推定全损?
请用实例说明。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例如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已经无法使用,这种损失属于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例如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推定全损
4、请用实例说明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施救费用指货物遭遇承保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而救助费用是指载货船舶中途遭遇海难,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之后由被救方给救助方的报酬。
例如某批出口货物投保一切险,在主运输途中碰撞致使船舱进水,碰撞属于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船长指挥船员施救发生的费用就属于施救费用,附近海运行驶的船舶得到求救信号赶来帮助抢救发生的费用就属于救助费用。
5、何谓共同海损?
它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途中,当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而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是属于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共同海损则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的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6、在国际保险业务中所使用的“仓至仓”(w/w)条款是什么意思?
“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7、国际货物运输为什么要加保战争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战争险包括海运、陆运、空运和邮包战争险。
都是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
国际货物投保战争险,就是为了避免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其他各种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损失。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采取“仓至仓”条款,1)海运战争险的负责期限,从货物装上海轮时开始,到卸离海轮时终止;
或从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
2)陆运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
即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火车时为止。
如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则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48小时为止;
如在运输中途转车,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0天为止。
如货物在此期限内重行装车续运,仍恢复有效。
如果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作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在货物卸离该地火车时为止,如不卸离火车,则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地当日午夜起算满48小时为止;
3)空运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是自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
若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则以飞机到达目的地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需要在中途转运时,则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
候装上续运的飞机,保险责任再回复有效;
4)邮包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经邮政机构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政送交收货人为止。
9、采用CIF条件成交时,按国际惯例,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并说出其理由。
按CIF条件成交时,因保险金额关系到卖方的费用负担和买方的切身利益,故买卖双方有必要将保险金额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根据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CIF价加成计算,即按发票金额再加一定的百分率。
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
按国际贸易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的l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习惯上是按CIF价的110%投保。
1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进出口货物投保陆运险、航空运输险和邮包险是怎样规定的?
(1)陆运货物保险:
货物在陆运过程中,可能遭遇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各种外来风险,这些风险会使运输途中的货物造成损失。
货主为了转嫁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陆运货物保险。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陆运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TransportationAllRisks)两种。
此外,还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它也具有基本险性质。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
上述责任范围,均适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并以此为限。
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
陆运货物在投保上述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可以加作附加险,如投保陆运险,则可酌情加保一般附加险和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
如投保陆运一切险,就只需加保战争险,而不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险,陆运货物在加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不另收保险费。
陆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
(2)航空运输险:
根据我国现行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空运货物的险别包括航空运输险(AirTransportation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TransportationAllRisks)两种基本险条款,此外,我国还制定了《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
航空运输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航空运输险的保险责任,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本条款同海洋运输的“仓至仓”责任条款有两点不同(详见课本P162)。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货物由于被偷窃、短少等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和责任起讫,与航空运输险的除外责任和责任起讫相同。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是航空运输货物险的一种特殊附加险,它只能在投保了航空运输险或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特殊附加险,除战争险外,还可加保罢工险,航空运输罢工险的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罢工险的则让你范围相同。
(3)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邮包运输通常须经海、陆、空辗转运关,实际上是属于“门到门”运输,在长途运送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各种外来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寄件人为了转嫁邮包在运送当中的风险损失,故须办理邮包运输保险,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承保范围内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邮政包裹保险条款》的规定,有邮包险(ParcelPost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PostAllRisks)两种基本险,其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出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在投保邮包运输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邮包战争险等附加险。
加保时,也须另加保险费,在加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如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收费。
邮包战争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经邮政机构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邮政机构送交收件人为止。
11、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运保险方面的责任,通常都订有保险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
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险别、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约定等事项。
(2)规定次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A由谁办理保险(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每笔交易的货运保险,究竟由买方抑或卖方投保,取决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
B保险险别的约定:
交易双方在约定采用何种险别时,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应考虑货物的品类和特性;
第二,需要考虑货物的包装条件;
第三,必须考虑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
第四,需要考虑货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C按什么保险条款投保和保险公司的限定
D保险金额约定
E是否加保附加险
F对保险的特殊要求以及增加的费用由谁来负责
G保险单的约定
案例分析题
非洲某商人(卖方)曾按CIF波士顿港向美国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卖方投保了一切险。
该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至码头装船以前,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
当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货物受损时对该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引起争议。
你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
试具体分析说明。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无理的。
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代买方投保了一切险,卖方将提单和保险单的权益有效地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就承受了保险单的全部权益。
保险公司根据该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和保险条款中的仓至仓原则(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理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第八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1、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什么?
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1)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
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
要结合国别、地区政策作价
要结合购销意图作价
(2)需要考虑因素:
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运输距离
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
季节性需求的变化
成交数量
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其他因素
2、在国家货物买卖中,有哪些定价办法?
在选择这些定价办法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1)定价办法:
固定价格
非固定价格(待定价格;
暂定价格;
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价格调整条款
(2)注意事项:
采用固定价格:
、必须对影响商品供需的各种因素进行仔细研究,在此基础上,对价格前景作出正确判断,以此作为确定合同价格的依据;
、对客户资信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以免在市场价格巨涨或暴跌是出现外商违约或毁约的情况;
、适合价格一直稳定,以及成交数量不大或近期交货的商品;
如属怨气交货或市场价格起伏不定的商品,则不宜采用固定价格,以减少价格变动的风险。
非固定价格:
、待定价格一般适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并已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习惯的合同;
、注意非固定价格给合同带来的较大的不稳定行、双方在定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合同无法执行的可能,以及由于合同定价条款规定不当而使合同市区法律效力的风险。
3、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加强成本核算的意义何在?
如何计算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和出口创汇率?
(1)出口贸易中加强成本核算的意义:
利于防止由于出口定价太高时使得我国出口竞争能力被削弱,并刺激其他国家发展该项商品的生产或增加代用品来同我国产品竞销,从而导致对我方不利的被动局面
利于防止不计成本在国内高价抢购,在国外倾销,盲目扩大出口而带来的在外销价格方面造成混乱,导致“肥水流入外人田”,是国家和企业蒙受经济损失并导致反倾销投诉案件增多的局面出现
(2)出口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人民币)
出口创汇率=(出口创汇净收入-原料创汇成本)/原料创汇成本*100%
4、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为什么要正确选择计价货币?
在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价格都表现为一定量的特定货币。
由于世界各国的货币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世界许多国家普遍进行浮动汇率的条件下,通常被用来计价的各种主要货币的币值更是经常波动变化。
加之或激活物买卖的交货期一般都比较长,甚至从订约到履约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计价货币的币值可能会发生变化,甚至会出现大幅度的起伏,其结果必然直接影响进出口双方的经济利益。
因此,选择正确的计价货币有重大意义。
5、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如何正确运用佣金和折扣?
佣金的规定应合理,其比率一般掌握在1%至5%之间,不宜偏高。
佣金的支付一般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由中间代理商直接从货价中扣除佣金;
另一种是在委托人收清货款之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和佣金比率,另行付给中间代理商。
在支付佣金时,应防止错付、漏付和重付等事故发生。
在独家代理情况下,如委托人同约定地区的其他客户达成交易,即使未经独家代理过手,也得按约定的比率付给其佣金。
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根据不同客户灵活运用各种折扣方法:
为扩大销售,使用数量折扣,为发展同客户的关系或为实现某种特殊目的,使用特别折扣或年终折扣等。
折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折扣率越高,则价格越低,应正确运用。
6、为什么价格条款是进出口合同中的核心条款?
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商品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包括商品单价和商品总值。
进出口商品的单价通常包括下列四个组成部分:
一是计量单位;
二是单位价格金额;
三是计价货币名称;
四是贸易术语。
商品单价与成交商品数量的乘积,为商品总值,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总金额。
价格条款的签订有助于避免商品价格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波动,即订约后价格发生变动,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变更原定的价格,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因此价格条款是进出口合同中的核心条款。
(2)规定价格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A、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市场贡酒状况和价格走势,并遵循我国进出口商品作价原则和每笔交易的经营意图,合理约定适当的成交价格,防止盲目定价二导致成交叫个偏离国际市场价格的情况出现;
B、应根据运输市场情况、运价水平,并结合自身条件和经营意图,酌情选择于己有利的贸易术语;
C、争取选择于己有利的计价货币,以免遭受货币变动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D、根据成交商品的品种、数量、交货期限和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方法,力争择优选用,以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
E、参照国际贸易习惯的做法,注意佣金与折扣的合理运用,以便有效地利用中间代理商的购销渠道和扩大交易;
F、若在买卖合同中,对交货品质、数量规定了激动幅度,即约定了品质增减价条款、数量增减条款,则应一并表明去激动部分的作价,以利于履行合同;
G、若交易双方商定商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费另行计价,则其计价办法也应一并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以便依约行事;
H、鉴于价格条款是一项核心条款,它与其他相关条款有着内在联系,故价格条款的内容与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应当彼此衔接,不能互相矛盾,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中国某公司(卖方)曾向西欧某中间商(买方)出售一批货物,合同规定佣金为5%。
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运出口后,收到了买方全部贷款。
卖方经办人员竟误将全部贷款当作佣金开具付佣的传票,以便公司财会人员向中国银行开立汇票,该传票虽先后经另一业务员和科领导复核,但均未发现差错。
后财会人员核对后,怀疑有差错,要求重新审核,而复核员答复并无差错。
随后,中国银行开汇票时,觉得金额过大,怀疑有差错,便向公司复核员提出询问,复核员再次坚持并无差错。
于是,中国银行便按原贷款金额向国外中间商开出了支付佣金的汇票。
外商收到该汇票后,吃惊地发现金额过大,实属错汇,乃将原汇票退回。
幸亏这位中间商比较诚实,才未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
但是,对外却造成了不良影响。
试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事件?
我们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是卖方经办人员对佣金合同等合同方式不清楚,误把全部货款当作佣金。
再就是复核员的不负责,不专业造成复查多次都未发现问题。
吸取的教训就是要清楚的掌握贸易间合同的形式、术语,不要弄混淆。
还有复核的时候尽量找不同的人复核,减少主观因素造成无效复核。
若不是中间商比较诚实,这次损失会很大,也表明了好的中间商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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