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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所以,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第一要看是否具有独创性,第二要看是否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作为菜谱,可以被复制没有问题。
那么,关键就是是否具有独创性了。
独创性,第一是独,第二是创。
独,即是作者自己写出来的,不是抄别人的,不是老祖宗留下来的。
创,即有一定的创造性,有跟前人不一样的地方。
如果一个菜谱,根据惯常的顺序,用惯常用的名字,那么这个菜谱没有任何独创性,大家都是这么做的。
除非在顺序排列上、图片上、菜的名称上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否则不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假如,一本菜谱达到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要求,体现了作者独到的选择与安排,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就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那么,其他人不能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复制、出版这本菜谱。
可能还有这么一个问题:
菜谱里面的菜名其他商家能否使用?
同样的标准:
菜谱里面的菜名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般情况下,菜名名字比较短小,无法体现出一部作品应有的独创性,不属于任何作品的体裁,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文学艺术方面,菜名都不能作为作品。
所以,菜名一般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菜名想得到保护怎么办?
可以注册为商标。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准,如果商家认为自己独处的某一菜名非常好,可以注册为商标,通过商标的方式来保护菜名,比如狗不理包子、庆丰包子等等。
当然,要想获得商标的保护,就需要满足商标注册的条件。
比如:
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没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不属于禁注的范围等等。
从这方面来看,菜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时候,里面的菜名未必可以注册为商标。
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具体还要看商标法的规定,要符合商标注册的要求。
综上,餐饮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涉及知识产权法的方方面面,需要认真思考研究。
篇二:
菜名、菜肴、菜谱,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菜名、菜肴、菜谱,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在我国,菜名、菜肴造型、菜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2015年,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公开就“鸡肉三明治”是否受版权保护一案作出裁决。
法院指出,对于鸡肉三明治的名字,不受版权保护,因为“版权保护不会扩展到一句话、一个短语”;
对于三明治的食谱而言,食谱只是烹饪原料的一张清单,只是实现某一结果的功能指示,“只是鸡肉、生菜、西红柿、奶酪以及蛋黄酱的结合”,因此不受版权保护。
与之相对,2013年,经德国联邦法院裁决,摆盘精致的食物是创造者的艺术财产,即饭店里摆盘精致的菜肴可能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这意味着食客要想拍摄照片并传播,得先征得厨师同意,即便照片只是上传到Instagram图片分享平台或是博客,并无明显商业用途。
那么,如果在我国,菜名、菜肴造型、菜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1、菜名过于短小一般不构成作品
常见的菜名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带有通用性的菜名,如“水煮鱼”、“葱花烧鸭”、“土豆烧牛肉”等,显然不能被某个个体专有;
另一种是具有独创性的菜名,如“百日恩”、“东坡最爱”等等,但由于字数过少,难以在有限的表达内传递出作者的某种思想并达到足够的创作高度,不能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取舍和选择,,因此一般难以认定为作品。
2、具有个性化设计的菜肴造型可以构成美术作品
对于大多数的菜肴而言,即使是色香味俱全的高档菜肴,一般在造型上也并不复杂,因此不能构成作品。
但是,对于一些偏重于造型艺术的菜肴来说,却可能构成美术作品。
例如,某道菜肴的名称是“猛虎下山”,其造型为一头猛虎冲下山崖,那么,只要“猛虎下山”本身构成了“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并达到一定的独创高度,那么,就足以构成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
值得补充的是:
第一,诸如“猛虎下山”这类菜肴作品,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草案中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而具有特定艺术造型的菜肴,首先具有实用功能,其次具有审美意义,因此也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但是,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无实用艺术作品的分类,因此,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并不考虑其功能,而只关心其造型本身是否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即按照“美术作品”来保护,同时,这种造型必须能和其功能相互分离。
显然,对于这类艺术菜肴而言,其造型的美感与其食用功能基本上关系不大,可以相互分离。
第二,对于构成美术作品的造型菜肴,受到保护的是其造型。
换言之,他人用不同的食材再现同样形象的菜肴,构成著作权侵权;
他人缩小或者扩大尺寸比例重现相似形象的菜肴,构成著作权侵权;
他人将造型菜肴拍照后出版,也构成著作权侵权。
第三,对于大部分并不构成美术作品的菜肴,如果作者对其拍摄照片,可以构成摄影作品,他人如果复制、发行相应的照片,就可能构成对菜肴照片的侵权。
例如,在“养生药膳汤”照片侵权案中,原告系一家专业制作汤羹类产品的公司,其享有版权的“养生药膳汤”的照片内容表现为一玻璃器皿内放置紫砂陶瓷容器,容器内盛有汤品,中间漂浮着一根人参,呈斜角45度向左上方排列,四周漂浮着枸杞及其他须状食材。
其后,原告发现被告使用的汤品菜单中使用的照片侵犯自己菜肴照片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对相应照片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使用的照片中有部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照片构成相同,因此构成侵权,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菜谱是否受版权法保护,要区分具体情况
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都不再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已经成为世界版权通行的共识。
例如,如果某个人撰写了一本介绍美甲技术的书,另一个阅读后如法炮制使用这种方法为他人提供美甲服务盈利,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同样,一个人在看到他人的食谱中记载的某个菜肴的制作方法后造出菜肴,本身并不构成对著作权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往往容易走入一个误区,将单纯的菜谱不受版权法保护,等同于将生动形象描述菜谱的图书也排除出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而这显然是片面的。
例如,“剁椒鱼头”的烹制方法是“1.提前把剁椒酱做好,将辣椒去蒂后洗净,用厨房纸擦干水份;
2.将辣椒、姜10克、蒜10克剁碎,放入容器中,加入盐3克、豆豉5克、糖3克拌均?
?
6.将鱼头取出,切面涂上蚝油,均匀地撒上味精、淀粉、精盐、料酒和白糖,鱼头反放于盘中,撒上相同的调料并涂上剁椒酱,在鱼头下垫葱姜蒜,入锅,中火蒸20分钟”。
显然,这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实用性方法和技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种方法炒菜。
但是,如果他人将这种方法汇编入他的菜谱,并配以生动形象的说明、描述,同时加上一些高清亮丽的照片,那么整本菜谱就仍然可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因此,对于这样的菜谱,如果擅自复制发行,仍然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来源:
袁博|IPRdaily
篇三:
菜名、菜肴、菜谱,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菜名、菜肴、菜谱,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2015年,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公开就“鸡肉三明治”
是否受版权保护一案作出裁决。
法院指出,对于鸡肉三明治的名字(“Pechu三明治”),不受版权保护,因为“版权保护不会扩展到一句话、一个短语”;
与之相对,2013年,经德国联邦法院裁决,摆盘精致的食物是创造者的艺术财产,
即饭店里摆盘精致的菜肴可能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那么,如果在我国,菜名、菜肴造型、菜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常见的菜名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带有通用性的菜名,如“水煮鱼”、“葱花烧鸭”、“土豆烧牛肉”等,显然不能被某个个体专有;
另一种是具有独创性的菜名,如“百日恩”(家常豆腐)、“东坡最爱”(红烧肉)等等,但由于字数过少,难以在有限的表达内传递出作者的某种思想并达到足够的创作高度,不能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取舍和选择,,因此一般难以认定为作品。
对于大多数的菜肴而言,即使是色香味俱全的高档菜肴,一般在造型上也并不复杂(没有形成个性化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因此不能构成作品。
但是,对于一些偏重于造型艺术的菜肴来说,却可能构成美术作品。
例如,某道菜肴的名称是“猛虎下山”,其造型为一头猛虎冲下山崖(其中猛虎采用面粉食材制作,而山崖选用猪排制作),那么,只要“猛虎下山”本身构成了“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并达到一定的独创高度,那么,就足以构成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
值得补充的是:
根据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中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而具有特定艺术造型的菜肴,首先具有实用功能(食用),其次具有审美意义,因此也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但是,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无实用艺术作品的分类,因此,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并不考虑其功能,而只关心其造型本身是否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即按照“美术作品”来保护,同时,这种造型必须能和其功能相互分离。
换言之,他人用不同的食材再现同样形象的菜肴,构成著作权侵权;
他人缩小或者扩大尺寸比例重现相似形象的菜肴,构成著作权侵权;
例如,在“养生药膳汤”照片侵权案中,原告系一家专业制作汤羹类产品的公司,其享有版权的“养生药膳汤”的照片内容表现为一玻璃器皿内放置紫砂陶瓷容器,容器内盛有汤品,中间漂浮着一根人参,呈斜角45度向左上方排列,四周漂浮着枸杞及其他须状食材。
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都不再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已经成为世界版权通行的共识。
例如,如果某个人撰写了一本介绍美甲技术的书,另一个阅读后如法炮制使用这种方法为他人提供美甲服务盈利,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同样,一个人在看到他人的食谱中记载的某个菜肴的制作方法后造出菜肴,本身并不构成对著作权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往往容易走入一个误区,将单纯的菜谱不受版权法保护,等同于将生动形象描述菜谱的图书也排除出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而这显然是片面的。
例如,“剁椒鱼头”的烹制方法(菜谱)是“1.提前把剁椒酱做好,将辣椒去蒂
后洗净,用厨房纸擦干水份;
2.将辣椒、姜10克、蒜10克剁碎,放入容器中,加入盐3克、豆豉5克、糖3克拌均……6.将鱼头取出,切面涂上蚝油,均匀地撒上味精、淀粉、精盐、料酒和白糖,鱼头反放于盘中,撒上相同的调料并涂上剁椒酱,在鱼头下垫葱姜蒜,入锅,中火蒸20分钟”。
但是,如果他人将这种方法汇编入他的菜谱,并配以生动形象的说明、描述,同时加上一些高清亮丽的照片,那么整本菜谱就仍然可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虽然同样有实用功能,但是整本菜谱的文字描述和照片的艺术体现仍然能够传递艺术美感),因此,对于这样的菜谱,如果擅自复制发行,仍然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作者:
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编辑:
IPRdaily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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