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13条第14条及第15条宪法修正案间的关系世界史论文历史论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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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何理?
问题需从林肯的宪政观,以及他对内战目的所持的看法来分析。
联邦宪法对于奴隶制度,事实上是承认的。
虽小心翼翼回避了奴隶二字,以他词替代,但所谓的五分之三条款、逃奴条款和奴隶贸易条款是奴隶制合法的证明。
因此,在林肯看来,自己没有合法的权力来干预奴隶制度,至于国会可以在准州中禁止奴隶制吗?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
国会必须保护各准州的奴隶制吗?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①。
故而,宪法中的奴隶条款,在没有合法地被废除之前,是遵守。
若要没有争议地废除奴隶制度,必须通过修宪来完成,否则,就存在违宪的争议。
而这一争议,对于合众国联邦的完整性的维护,即内战的目的,是不利的。
林肯明确表示:
我在这场战争中的最高目标是拯救联邦,而既不是保全奴隶制,也不是摧毁奴隶制。
②尽管他相信废除奴隶制是正义之举,但首要的是维护联邦的统一。
如果我能拯救联邦而不解放任何一个奴隶,我愿意这样做;
如果为了拯救联邦需要解放所有的奴隶,我愿意这样做;
如果为了拯救联邦需要解放一部分奴隶而保留另一部分,我也愿意这样做。
③林肯的态度,事实上反映了北方各州大部分人在废奴问题上的立场,同时也体现出他在上的谨慎。
其时,持激进的废奴主张的人并非主流。
国会中,党人基本上废奴;
共和党人分激进、温和、保守三派,只有激进的共和党人积极支持废奴。
战场上,也很少有士兵坚持假如黑奴不能获得自由,我不会支持这场战争④;
多数士兵的态度是首先征服南方,然后再讨论黑鬼的事情⑤。
黑人的自由,在他们眼中,其实无所谓。
1862年夏,甚至在六七个城市,出现了黑人的活动。
因此,一向以为重的林肯不得不在废奴问题上持克制态度,他不能冒着失去多数人支持的风险。
然而,随着反叛州的顽抗与内战的旷日持久,黑奴的解放已成为军事上的必要之举;
对联邦的保全绝不可少的措施⑥,因为林肯要让反叛各州明白,不要指望可以花上10年时间试图联邦政府,而万一输了,可以毫无损失地回到联邦⑦。
再者,为赢得英、法两国尤其是英国外交上的支持,奴隶制的废除,在道义上也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以热爱自由自称的英国人,总以禁止跨大西洋奴隶贸易和废除西印度群岛的奴隶制自豪,如果联邦政府不举起废奴的旗帜,宣称为自由而战,如何与正在争取获得英国政府承认其的南部邦联竞争,向英国人显示北方联邦在道义上的优势,从而赢得其支持?
尽管英国首相帕默斯顿(亨利约翰坦普尔)更注重的是现实因素英国的经济需要美国南部各州出产的棉花,道义上的考量在其外交决策中仅居次位,然而,林肯却不能不重视《解放宣言》可能在外交上带来的优势。
但问题在于,怎样才能合法地赋予黑奴自由,又可避免违宪,并为多数人所接受?
显然,这需要智慧,还需要适宜的时机,不能让其他国家误以为联邦政府没有能力取得军事上的胜利,山穷水尽之际,依靠道义上的呼吁求援⑧。
一方面,林肯利用了宪法对黑奴的定义。
联邦宪法中,黑奴实际上是作为财产被定义的。
比如第1条第9款中的所谓进口奴隶条款规定,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10美元的税。
声称维护公民得享自由的幸福的宪法不可能对进入某州的自由人征税,只有当人被视为财产时才有可能,所以林肯说奴隶充其量只能说是财产⑨。
另一方面,林肯又利用宪法赋予其陆军、海军总司令的,宣称对于南方反叛各州的财产,自然也包括黑奴,他有权力作为战利品加以没收。
对于如何处理被没收的财产,也完全是宪法赋予其陆军、海军总司令的权力。
这意味着,作为财产被没收的黑人,被赋予自由身份,实实在在是为叛乱(而采取)的一种适当的、必需的战争措施⑩。
1862年9月17日,联邦取得安蒂特姆战役的胜利。
此时,战场上的士兵虽多半不属于废奴主义者,但他们想要做的,是摧毁一切能为反叛分子提供力量的东西,包括奴隶制瑏瑡。
解放黑奴的时机到来。
9月22日,林肯召开内阁会议,公开《解放宣言》的提议获内阁支持。
这样,在南部邦联控制下的反叛各州的黑奴,自1863年1月1日起,获得自由。
然而,恰如杜波依斯所言,黑奴的解放是美国历富戏剧性的一幕①,因为它并非主要依靠黑人争取自由的而来,而是作为战争手段的结果。
正因如此,在南部邦联控制的反叛各州之外,特拉华、肯塔基、马里兰、密苏里这四个忠于联邦的边缘州的45万黑奴,由联邦占领的田纳西州的27.5万名黑奴,还有路易斯安那、佛吉尼亚这两个州处于联邦控制下的部分地区的好几万黑奴,依然在法律上处于被强制劳役的地位。
全部黑奴的解放还需要林肯以及废奴主义者的继续努力。
毫无疑问,只有通过修改宪法才能达到这一目的,但这一过程注定不会一帆风顺。
18年1月与4月,意在整个合众国范围内废除奴隶制度的第13条宪法修正案分别在国会众议院与参议院提出,虽在参议院获得通过,但在众议院遇到重重阻力,议案被搁置。
废奴的国会议员坚持奴隶制久已为宪法所确立,不可更改②,并期望即将到来的总统竞选将林肯选下台。
黑人获得自由的希望因之悬于一线。
18年下半年,林肯再次当选总统。
这让林肯相信,这是人民授权给他:
永远地结束奴隶制。
他早已承诺,要给予黑人自由,诺言既然做出,就必须信守③。
1865年1月31日,第13条宪法修正案再次提交国会众议院投票表决,尽管众多党议员拒绝将奴隶制拖入坟墓,但在国务卿威廉西华德事先的精心策划下,运用种种手段,甚至包括收买,设法获得了通过宪法修正案所必须的三分之二国会议员的支持,以仅仅多出两票的差数,使第13条宪法修正案在国会终获通过,规定合众国境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④。
为使修正案得以获得法定数目的州的批准,联邦政府采取了异乎寻常的行动,规定反叛各州如重返联邦须得以批准修正案为前提。
12月6日,修正案获得27个州议会的批准,发生效力。
其中6个州(弗吉尼亚、南卡罗来纳、北卡罗来纳、佐治亚、阿拉巴马、路易斯安那)是在联邦政府的强制条件下,不得已而批准了修正案。
但无论如何,修正案的生效,永远废除了所谓久已确立,不可更改的奴隶条款。
黑人的自由终在宪法上获得承认,黑人的公民权的实现从这里迈开第一步。
二第13条宪法修正案与第14条宪法修正案
第13条宪法修正案让黑人自由了,这意味着他们获得了的人的身份,不再是依附于某人的财产。
然而,这些被解放的黑人,身份尴尬是这个国家的人,但不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从他人的财产转变为的人,并不意味着就自然地获得了公民身份,更不必说公民权的享有。
1857年3月6日,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斯科特诉斯坦福一案⑤,首席法官罗杰坦尼在陈述裁决意见时指出:
输入到这个国家的奴隶及其后代,无论是否已成为自由人,都不能被承认为这个国家的人民的一部分。
⑥这就在法律上了黑人的公民地位。
因此,黑人要想平等地与白人享有公民权,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首先要被承认为合众国的公民。
因此,接下来,就是黑人争取公民身份的过程。
然而,整个社会普遍的白人至上主义,注定不会让黑人轻易地获得公民身份,尤其是在合众国的总统也是一个顽固的白人至上主义者时。
1865年4月14日,林肯遇刺。
次日凌晨,林肯逝世。
副总统安德鲁约翰逊接任合众国总统职务。
从约翰逊与林肯的背景看,二人颇多相似之处:
早年经历贫困,没有受过多少正规教育,在困境中燃起对声名与成功的渴望,等等。
在主张上,约翰逊与林肯一样,谴责奴隶制,甚至曾将自己比作摩西,将带领黑人走向通往允诺以自由的土地。
然而,与林肯截然不同的是,约翰逊的内心隐含着强烈的白人至上主义。
他从来就不认为黑人应该享有与白人平等的地位。
在他看来,黑人比任何种族都缺乏管理自己的能力。
任何形式的政府在他们手上都没有成功过。
凡是给予他们自主权的时候,都会表现出再度为野蛮人的倾向①。
他尤其不能容忍社会底层的白人他所出身的阶层的利益被黑人侵犯。
接统后不久,他就宣称:
这里是白人的国家只要我做总统一天,它就应该是白人的政府。
②这就决定了他不可能按照林肯的意愿,将黑人的权利往前推进。
相反,黑人争取公民权的努力,在由约翰逊所支持的白人至上主义者的压制下,一再遇阻。
由约翰逊任命的佛罗里达州临时州长威廉马尔文典型地道出了白人至上主义者的态度。
他告诫黑人说:
不要误以为奴隶制的废除就意味着享有公民的平等地位或者投票权。
自由了的黑人应该回到种植园,好好干活,管你原来的主人依然叫主人。
③从1865年年底起,南方各州政府更是相继出台《黑人法典》,从各方面剥夺黑人的自由,限制他们的权利。
密西西比州规定,黑人必须签订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如在契约到期前不愿继续工作,将由此失去已经挣得的工资,并且可由白人捕获捉拿;
劝说黑人离开雇主的人,要被投入或者罚款;
未成年的黑人,需作为学徒为白人无偿劳动;
流浪的黑人,会受到严厉的罚金处罚,若交不起罚金,则要被送往种植园自愿劳动。
南卡罗来纳的《黑人法典》规定,在农场干活的工人,除了星期天之外,必须从日出干到日落;
黑人必须黎明起床,延误了工作时间,要扣除工资;
佣人必须24小时听候召唤;
从事农民与佣人以外的职业,每年缴纳10~100美元的税金。
如此严厉、的法律,反映出南方原奴隶主对黑人的强烈歧视态度。
不能想象,他们会同意赋予黑人公民权。
在绝大多数原奴隶主看来,赋予黑人公民权乃至选举权,会严重妨碍他们重建南方的经济与主张。
从经济上说,种植园经济的恢复,需要黑人回到种植园,像从前那样强制其劳动。
一旦黑人享有公民权,不仅意味着劳动力的流失,更意味着对劳动力控制程度的进一步削弱和生产效率的降低。
黑人的自由身份已经使白人丧失了凌驾于黑人之上的个威,再有了公民权,黑人就能以平等的公民身份,与种植园主争自己的权利。
后者要想像从前那样,随意支配劳动力,强制性地组织生产,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黑人的强烈抵制。
从上说,赋予黑人选举权等于自掘坟墓。
黑人会将选票投给从前奴役自己的主人吗?
当然会有一部分(出于自愿或被迫),但肯定也会有相当数量的黑人不愿意这么干,这就不可避免地威胁到南方旧有势力尤其是党人恢复其在国会与州政府中势力的企图。
事实上,1866年的国会中期选举和1868年的总统选举,就证明了这一点。
1866年国会中期选举,共和党人大获全胜。
1868年总统选举,南方约五十万黑人参加了投票,而格兰特得到的民选票比竞争对手党总统候选人霍雷肖西摩仅仅多出三十万张④。
如果没有黑人的支持,格兰特是很难当选的。
仅仅是南方的白人黑人吗?
显然不是。
在北方,不愿与黑人比肩而站的白人同样构成强大的社会与势力。
他们一是惧怕黑人跟他们的儿子和女儿混在一起⑤,玷污了白人的血统。
二是惧怕这些黑人在劳动力市场上与白人工人竞争,夺去白人的工作机会,使其陷于贫困。
似乎黑人的公民权就意味着将白人置于被奴役的境地①。
三是担心黑人公民身份的获得和投票权可能导致南方各州的旧有反叛势力党与辉格党,主要是党卷土重来,阻碍北方白人重建南方的计划。
黑人主要集中在南方。
战前黑奴只能以其人口数目的五分之三参与总人口的计数,现在他们自由了,又有了公民身份,就要将其全部计入人口总数。
而人口总数的增加,意味着按人口比例选出的众议院议员也要增加。
从南方各州进入众议院的议员数目的增加,势必导致国会中南方各州的力量被强化。
如果黑人投票时,站在原来的主人一方,对以压制旧有反叛势力为目的的重建计划显然极为不利。
对于赢得战争胜利的北方白人而言,重建只是要强化胜利者的权力,剥夺反叛者的权利,而不是为了赋予黑人平等的公民地位和权利。
总之,无论在南方还是北方,白人至上主义的势力都是主流。
这股势力的构成既有南北两方的党人,也有共和党人,而且来自社会各个阶层:
富裕的与贫穷的。
在种族歧视之中还混杂着阶级歧视。
他们黑人的理由各有差异。
不过,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不能容忍黑人与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与地位。
在他们看来,这是在颠覆白人的政府,令白人在上丧失绝对统治地位,经济上陷于不利,社会上与黑人混合。
然而,黑人对公民权的争取,随着自由身份的获得,已是必然之势。
否则,所谓的自由,于他们毫无意义。
《黑人法典》激起的之声,处处可闻。
这种类似准奴隶制的法案,在北方共和党人中激起的反应尤其强烈。
赋予并保护黑人公民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此时,共和党人中的激进派与废奴主义者的思想已经渗入到共和党的主流温和派。
尽管大部分温和派共和党人不愿意赋予黑人选举权,但让黑人享有平等的公民地位,多数是支持的。
在他们看来,总统约翰逊的态度以及《黑人法典》的出台,事实上正在破坏内战的胜利成果;
不赋予黑人公民权,就不可能有南方的重建;
再不采取强有力的行动,由总统及其支持者所建成的南方,只能是旧南方略加改进后的翻版,而不是(共和党人所希望看到的)新南方②。
1866年1月,共和党温和派领袖、参议院议员、第13条宪法修正案主要起草人莱曼特朗布尔向参议院提交公民权议案。
议案指出,除印第安人外,凡在合众国出生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公民,都应不受种族限制平等地享有签约权、提起法律诉讼权,以及所有为保护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的法律与诉讼程序所规定的权利,任何一州都不得以法律或者惯例剥夺任何公民作为一个自由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
显然,公民权议案将黑人的自由身份落到了实处,也是第13条宪法修正案具有真正意义的开始。
如果此议案通过,黑人就可以自由地与人签订劳动合同,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劳动报酬,可以依靠法律的保护,持有、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跟白人同样的财产权与人身权等。
但是,就在国会通过公民权议案,在2月份提交总统签署的时候,约翰逊否决了这项议案。
他认为,用国家权力保护黑人的公民权,是过度扩张了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对州权的侵犯。
再者,这项议案在种族与肤色上所作的区分,是为了有利于黑人,而不利于白人③。
他甚至还推定,国会通过这样的议案,其结果必定导致黑人与白人间的通婚④。
而这正是众多白人的梦魇。
约翰逊对公民权议案的否决导致共和党人与总统决裂。
特朗布尔在国会上严厉地驳斥了约翰逊认为此议案损害白利的观点。
4月初,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国会总统否决的情景,国会以三分之二多数再度通过公民权议案,议案成为法律,发生效力。
《公民权法》虽然通过,但整个社会上黑人的声浪,并未因此而减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白人对黑人的敌意。
1866年5月初,田纳西州孟菲斯市连续数日发生严重种族冲突,至少46名黑人与2名白人死于之下,5名黑人妇女被强,数以百计的黑人住宅、教堂与学校遭到洗或毁于大火。
发起袭击的除了白人暴民外,还包括白人警察与消防员⑤。
而总统利用联邦政府权力保护黑人公民权的顽固态度,更令共和党人不无担心:
很可能有一天,《公民权法》会被取缔或者受到限制。
只有通过修宪,才能确保黑人公民权的实现。
再者,或者说更重要的是,《公民权法》完全没有涉及黑人的权利,而争取黑人对共和党的支持对强化共和党的力量又非常重要。
对此,共和党激进派领袖、参议员查尔斯萨姆纳一语道出,我们需要黑人的选票就如同我们需要他们的枪杆一样①。
于是,通过第14条宪法修正案一事被提上共和党人的议程②。
经过无数次辩论,第14条宪法修正案终于在1866年6月13日由国会两院通过。
第14条宪法修正案一共五款,其中对公民权与选举权意义重大的是第1款和第2款。
第1款首先规定了合众国公民的概念,即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及其居住州的公民。
这就永久地赋予了黑人公民身份。
其次,规定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即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
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这项条款,代表了美国宪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赋予所有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其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不过,这一法律面前的平等依然十分有限。
首先,在将公民权扩及更广泛的人群时,却在宪法中开始出现男性一词,将选举权只限定给男性公民,而将妇女排除在外。
其次,即使男性公民的选举权也得不到保证,只是规定如其选举权遭到拒绝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以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21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这意味着各州其实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给予黑人投票权。
尽管如此,修正案提请各州批准时依然遇到极大阻力,尤其是在南方。
一方面,总统约翰逊在全国各地四处散布言论,以违宪为由攻击第14条宪法修正案,煽动白人至上主义者对修正案的对抗情绪。
另一方面,南部各州发生了多起迫害黑人的,对于同情黑人的白人也不放过。
由南方党人组织的三K党恐怖活动开始在南方蔓延。
结果,从1866年8月到1867年1月,先后有10个南方州议会以压倒性多数拒绝批准修正案。
其中,总共只有33个州议员敢于面对威胁与投赞成票③。
直到1868年7月9日,修正案才获得37个州中28个州议会的批准,达到法定数目,正式生效。
三第14条宪法修正案与第15条宪法修正案
第14条宪法修正案确认了黑人拥有法律面前平等的公民地位和权利,由此赋予了一个刚刚从战争中醒来的巨人以力量④,这个巨人是为保护公民平等地位与权利的政府。
然而,这个政府却是一个跛脚的巨人,其力量也显得颇为虚弱。
它的跛脚最典型的表现是,其选择性条款让北方的黑人得不到选举权。
由于黑人在北方人口比例较低,所谓的降低代表权基础的威胁,在北方完全起不到作用。
不准黑人投票,来自北方各州的议员同样能在国会众议院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不用像南方各州那样担心,拒绝给予黑人投票权就可能在众议院中居于无权的少数派地位。
政府的虚弱也表现在这里:
南方的黑人,在联邦政府不甚强大的力量保护下,由南方各州不得已地赋予表面上的选举权;
北方的黑人,由于各州强大的势力与联邦政府的对抗,连表面上的选举权也无法获得。
但是,历史的进步往往就在与反势力的较量中体现出来。
总统的和各州抵制势力组织的恐怖与活动,不仅激起了民众的反感与对正义的主张,帮助共和党人取得了1866年国会中期选举的胜利,在国会两院都获得了三分之二以上的席位,并利用这种占绝对优势的主导地位,强制性地规定,以批准第14条宪法修正案作为重回或加入联邦的条件,加速了第14条宪法修正案在各州获得批准的进程。
1868年3月,国会还对总统约翰逊提起弹劾。
虽然约翰逊以一票之差未被弹劾成功,但共和党人借此机会极大地打击了总统一方。
巨人的力量到底还是显示出来了。
同时,它还在无意中形成一种迫使共和党内部放下分歧的外部压力,使得温和派与保守派向激进派靠拢,在黑人选举权问题上达成一致。
就像内战本来并非为解放黑奴而战,但南方的顽抗让北方各州意识到黑奴的解放才是获得胜利的必要条件,最后使得黑人的自由成为战争的结果一样,阻挠第14条宪法修正案通过与批准的各方势力,就像一股反作用力,又一次成为团结各派共和党人的因素,就连保守的共和党参议员约翰亨德森也认为,不给予黑人投票权就无法让我们的计划进行下去①。
黑人必须投票已成为共和党人的共识。
绝大多数共和党人都同意:
要实现共和党重建南方的计划,必须获得黑人的帮助,以对抗总统与党人、甚至少数保守共和党人的;
要让政府的巨人不再跛脚,必须同时让北方的黑人也拥有选举权。
而要实现这些目的,就必须让第14条宪法修正案第2款中关于选举权的选择性条款成为强制性条款,在法律上禁止因种族、肤色等因素而对公民的选举权加以限制和拒绝。
在此历史背景下,第15条宪法修正案于1869年2月26日在国会提出,次年2月,即获批准。
共和党内外,一片欢腾之声,将之视为四十多年来代表奴隶而的胜利大结局,废奴主义者威廉格里森赞美它说:
历史上没有任何一次行动,能与这个了不起的、静悄悄的、突然将四百万人从拍卖场转移到投票箱前的修正案相比。
②表面上看,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确体现了共和党人的胜利。
它规定: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和限制。
保护公民选举权的宪法条款,终于成为强制性的、永久性的;
黑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再次得到确认。
然而,深究之下,不难发现,在共和党人向国会提出的第15条宪法修正案草案中,最终在国会得以通过,并成为宪法一部分的,是其中最为保守的提案,明显地反映出反势力的强大抵制力量和共和党主流的又一次妥协。
提交给众议院的第15条宪法修正案草案是这样的: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与担任公职权,不得因种族、肤色、出生地、信仰或以前是奴隶而被任何一州加以拒绝和限制。
③提交给参议院的第15条宪法修正案草案写道:
合众国任何公民行使选举权的权利,及其担任公职的,不得因种族、肤色或该公民以前的身份及他的祖先的身份而在任何一州受到歧视。
④这两份草案都对合众国公民担任公职的权利明确予以法律保护;
众议院的提案还包括,不得基于出生地和信仰而加以拒绝和限制;
参议院的提案声明,任何一州采取任何歧视手段都属违宪。
然而,这两份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广泛、更深入、更具实质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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