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二建法规精要本人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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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省级命题。
同时,考生也可选全国统一考试。
注册管理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有效期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也为3年。
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执业、致项目损失,由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继续教育管理
1.每个有效期内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选修课60(公共课30,专业课30);
2.注册两个以上专业,除接受公共课外,还接受专业课各20学时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证书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信用档案管理
1、信用档案包括:
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不良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2、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监督管理
1、国务院“建管”部门应将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管”部门。
2、省区市“建管”部门应将注册信息告知市、县“建管”部门。
3、县以上“建管”部门对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变更注册有效期的计算
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1.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
(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
(2)质量合格文件(必须)。
2.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
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
3.相互告知义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
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
法律体系:
包括,宪法、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商法(保险法)、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自然资源(节约能源法)与环保法、刑法、诉讼法(仲裁法)。
法律形式与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最根本法的渊源,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有根本的不同)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冠以行业名称的条例:
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区、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冠以地区名称的《条例》
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同级法规
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法律部门
包括
国家机关组织授权搞自治、特区立法选国籍——低层次法律。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
是调整公民、法人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的法律。
主要有:
通则商标著作权,合同担保把婚完。
(单行民事法律:
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
是调整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包括:
海商证券要破产,公司票据可咋办。
商法虽然是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
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建筑法,招投标,不当竞争把税交。
行政法
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
《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保法
包括土地管理节能源、环保环评声污染
三、宪法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
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文化教育权利;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获得赔偿权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安全;
服兵役;
依法纳税。
休息权:
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法定假日休息。
四、民法
1.著作权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2.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为民法所调整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点:
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的
三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客体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变更
主体变更:
数目、本身;
客体变更:
范围、性质;
内容变更:
权利增、减。
P12
终止
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
违约终止(主观、不可抗力)
4.何谓自然人:
活着的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和无民事行为能力(<10、精神病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6.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
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
7.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
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8.法人的要点
法人的概念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执照中规定的)能力和民事行为(执业证书中规定的)能力;
法人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财产经费;
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民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区别
最主要区别:
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
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9.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点P13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别
要式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
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
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1043代理P14
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关系的判断
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代理的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事项违法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追认的,被代理人承担;
不追认的,行为人承担(注: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
表见代理的构成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转代理
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时除外;
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
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1044债权、知识产权
1.民权包括:
财产权、人身权
2.财产权体系包括三部分: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债的产生类型
判断方法
合同
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侵权
不当得利
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无因管理
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
债的消灭原因
履行;
解除;
抵销;
提存;
混同;
免除;
当事人死亡。
注:
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消灭(代理权也是)
3.知识产权的要点:
基本特征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著作权的人身权的内容
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职务发明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20年;
其他10年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
实体权利不消灭
普通诉讼时效
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最长诉讼保护期
20年(客观起算时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4.诉讼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发生时间
中止(中断)事由
诉讼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期的最后6个月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裁决、执行完毕、书面确认、口头确认之时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
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
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使用权)和担保物权】
抵押的特点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动产、不动产均可)
质押的特点
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动产)
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
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权优先实现
项目
处理方式
备注
抵押权的实现
除折价外,只能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
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
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新增物。
留置权的实现
不需通过法院,但留置期不能少于2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生仔、出租)
可以留置财产:
一定是动产
留置动产的条件: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权利冲突规则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与合同
效力的关系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的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三种特殊交付
1)简易交付:
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2)指示交付:
第三人占有。
3)占有改定:
出让人继续占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分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出让;
划拨。
物权的保护方式
确认权利;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返还原物;
消除危险;
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六、建筑法
1.建筑工程的申办主体:
申办的项目
申办主体
核发部门
申请:
施工许可证、竣验、档案验收
建设单位
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
监理手续、项目审批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意外伤害保险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两证拆迁施工方,图纸措施资金详
(1)已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别)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定施工企业;
(5)备足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资金已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3.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国批军事文物,小额临建救灾
1)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施工许可证的废止: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施工许可证中止、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从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复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6.建设工程企业包括: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划分: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8.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9.承发包规定要点
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直接发包的,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禁止的发包形式
肢解发包
禁止的承包形式
a.超越资质;
b.借用资质、执照;
c.借出资质、执照。
(违反则合同无效)
绝对禁止的形式
转包:
禁止承包方将全部工程转包;
禁止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联合体承包
内部责任:
共同投标协议,投标必附,否则废标
外部责任:
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
就低不就高;
不同专业的联合体资质认定:
分别对待
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验合格: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验不合格:
修复后竣验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验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1.分包的规定要点
可以分包的情形
(1)非主体工程
(2)劳务作业(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违法分包的情形
(1)不具资质的分包;
(2)无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
总包与分包对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可追究总、分包任何一方的责任
约定责任:
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1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13.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1)额度限制: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2)没有额度限制: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3)外官资金“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4)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14.监理的依据:
法规标准设计文,合同
(1)法律、法规。
(2)技术标准(含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只在明确约定时才作为监理依据)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15.监理权限
(1)监理认为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发现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16.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七、招标投标法P41
1.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大型、公用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资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管资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单项二一五,总投三千万
(1)工程单项合同价>200万元;
(2)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价>100万元
(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价>50万元;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自用专利机密,抢险追加扶贫
(1)国家安全、机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5)追加小工程或主体加层,原中标人仍具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法定要求和招标人要求)
5.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规定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施工招标:
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货物招标: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
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7.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限:
截止时间前;
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8.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
可以。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截止时间后:
不允许。
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0.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
联合体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和签合同。
11.联合体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否则作为废标处理
12.再投标限制:
联合体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与新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13.允许联合体变更: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4.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15.投标保证金提交人:
可以联合体各方或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对联合体各成员均有约束力
16.连带责任承担: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7.招投标人的串通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情形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相约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相约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先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再参加投标;
(4)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1)偷开他标泄给投标人;
协助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串通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8.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19.开标时间和地点:
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0.开标时间:
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1.招标的主持: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2.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23.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
五人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5.评标专家的选取
(1)随机抽取:
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2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7.保密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8.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29.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签章
无公章且并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的;
(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
(2)格式错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多价标
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改资格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不一致就必然废标吗?
(5)无保金
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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