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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竣工日期:
。
自甲方通知进场之日起。
三、质量标准:
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四、合同价款:
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按照实际工程的竣工结算为合同总价款。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承诺没有任何挂靠行为。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6年11月10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二、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及营口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及辽宁省、营口市的标准及规范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权:
质量、工期、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方面协调管理
4.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4.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4.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4.3本条款不执行。
4.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承包人工作
5.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5.1.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本项责任和提供相应设施;
5.1.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有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给予配合;
5.1.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5.1.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5.1.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并承担费用。
5.1.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弃土外运,施工用水管线(包括水表)、施工用电管线(包括电表后所有工作)从发包人指定地点接入施工现场等工作均由承包人在充分考察现场现有条件后自行完成,费用承包人自理。
5.1.7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5.1.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5.2承包人责任
5.2.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建、电气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同时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施工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5.2.2承包人必须按现有的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当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2.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5.2.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5.2.5承包人在施工中若发生自身员工及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5.2.6承包人应接受建设单位代表和管理方代表管理。
四、质量与验收
6.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要求标准及相关工程规范标准施工,必须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7.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
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分项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8.合同价款及调整:
8.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总合同额以实际竣工决算为准。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外,其他不允许调整。
8.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8.2.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8.2.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8.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2008年计价定额、2008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费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并按照拦标价与中标价总价的下浮比例进行下浮,下浮比例为=(预算价-中标价格)*100%/预算价(上述价格均扣除预留金),由承包人计算提出经发包人审查后作为结算变更合同价款的依据。
9.工程预付款:
无
10.工程量确认
10.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完成经审批同意的节点后7天内。
10.2工程进度计量只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最终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发包人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竣工验收合格、并按照规定允许计量的工程量为准。
11.工程款支付
11.1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支付已完工程结算价的95%;
11.2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11.3承包人应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当发包人工程款不能及时按合同约定拨付到位,要求承包人不得影响正常工程进度。
11.4支付方式:
银行承兑(不贴息)、支票或货币。
1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采购前,必须提前3天向发包人申报采购材料、设备的清单,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
六、竣工验收
13.竣工验收
13.1工程竣工验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方组织,甲方代表、管理方代表、共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4.违约
1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另行商议。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4.2承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4.2.1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以及其它工程管理人员;
14.2.2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允许擅自离岗;
14.2.3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签订期限内进场开工;
14.2.4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5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14.2.6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5.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具体责任如下:
15.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该项违约,双方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要求保证节点工期和工程质量,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即使下一阶段抢回了工期,完成了节点工期,上一期扣除的拖期违约金不予返还;
逾期超过7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拖期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15.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该项违约,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交工的,拆除后重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16.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6.1项目经理必须每天在岗,特殊原因离岗须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的考勤由监理负责,必须保证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25天,低于此出勤天数每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超过60000元后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
16.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所报一致,特殊情况如若更换必须得到招标人的批准,项目经理每更换一次,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其他管理人员每更换一次,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人民币三千元。
16.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现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材料质量缺陷或偷工减料等问题,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①责令返工整顿;
②每发现一处(次),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
③解除施工合同,清除施工现场;
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以上处理,可并处。
17.争议
1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7.1.1可提交营口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它
18.工程分包
1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
19.不可抗力
19.1除通用条款已经约定外,双方关于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的约定:
50年一遇的风、雨、雪、洪水为不可抗力,8级以上的地震为不可抗力。
20.保险
2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20.1.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0.1.2承包人投保内容:
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支付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用,及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险费用。
21.担保
2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21.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1.1.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汇票。
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21.1.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22.合同份数
22.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2份,副本10份,发包人8份,承包人4份。
23.补充条款
23.1承包人负责提交完税发票。
23.2承包人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用及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种规费和费用。
若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未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缴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中代扣代缴,并对承包人处2万元违约金处罚,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3.3施工材料复试、试验、检测费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支付。
23.4施工用水源、电源建设单位负责接到建设单位指定位置,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3.5承包人应向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财政局专户预存合同价款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进场后,应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公安局办理备案登记。
23.6关于工程变更增加如下条款:
①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和变更工程,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接受变更;
②设计单位的完善设计及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需要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设计变更施工;
③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23.7针对本合同的所有罚款或违约金,建设单位可以从进度款审核量申报单中扣除,违约通知单进入决算资料,而无需得到承包人的同意。
附件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营口京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以承包人施工范围及内容为准。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保修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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