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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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至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滨海陆地和向海域侧延伸至领海基线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的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实际,结合地形地貌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4.《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的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至一千米等距线。
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的范围根据保护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生态优先、应保尽保、优化结构、强化管控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设立保护界标。
说明:
综合各方规定,结合日照市地形地貌,综合考虑岸线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城镇建设区、港口工业区、旅游景区等规划,界定日照市海岸带范围。
第四条【基本原则】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海陆统筹、以海定陆、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利用、综合管理、绿色共享、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参考: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经费用不用提?
)
第六条【部门职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海岸带规划、保护与利用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海岸带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海岸带的污染。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渔业生产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水利、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海岸带保护意识。
第八条【公众参与和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岸带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有权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海岸带保护工作,对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水利、文化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执行。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以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以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本辖区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报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以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执行。
第十条【规划要求】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保持滨海湿地、入海河口、沙滩及其他滨海独立生境单元的完整性,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海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海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产业,达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1.《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2.《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十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按照海岸带的自然属性,保持湿地、江河入海口、半封闭海湾、沙滩及其他滨海独立生境单元的完整性,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规划衔接】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并与城乡规划、港口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沿海防护林规划、河口滩涂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旅游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一款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分类保护利用】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
1.《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对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利用。
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
2.《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九条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结合各设区的市实际情况,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实行分类保护利用。
3。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护及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严格保护区域】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域:
(一)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有吗?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海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五)优质沙滩、岩礁;
(有岩礁吗?
(六)典型地质地貌景观;
(七)重要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
(八)海滨国家森林公园和沿海防护林带;
(九)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入海河口和海湾;
(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十一)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
第十四条【限制开发区域】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域:
(一)海洋牧场示范区;
(二)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
(三)重要海洋历史遗迹;
(四)滨海海岸生态廊道;
(五)海滨风景名胜区;
(六)深水岸线;
(七)重要基岩岸线、一般砂质岸线和砂源保护岸带;
(八)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环境脆弱岸段;
(九)其他自然形态基本保持完好、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较好的区域。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海岸线应划为限制开发岸线。
第十五条【优化利用区域】在海岸带范围内,未被列入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域,划为优化利用区域。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人工化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海岸线应划为优化利用岸线,主要包括工业与城镇、港口航运设施等所在岸线。
第十六条【科学民主编制】 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保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七条【严格实施规划】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和调整本行业、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区域规划,按照程序批准实施,保障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全面落实。
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及海域使用有关手续时,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的管理,保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实现。
第三章保护
第十八条【各类区域保护】除国防安全需要外,严格保护区域禁止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严格保护区域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限制开发区域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兼顾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采和商品房建设。
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填海、设置排污口、炸毁礁石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鼓励开展退堤还海、清淤疏浚、生态廊道建设等提升海岸带资源价值和恢复海岸带生态功能的整治修复活动。
(填海法律责任对应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优化利用区域应当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带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1.《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严格保护岸线按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保护岸段名录,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条第二款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第十一条第二款优化利用岸线应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2.《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除国防安全和整治修复需要外,在严格保护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在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和商品房建设。
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填海、设置排污口、炸毁礁石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鼓励开展退堤还海、清淤疏浚、生态廊道建设等提升海岸带资源价值和恢复海岸带生态功能的整治修复活动。
在优化利用区域应当科学布局占用海岸带的建设项目,合理控制建设项目规模,提高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建筑后退线】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应当合理设置建筑后退线。
未建成区的建筑后退线为沿海岸线起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二百米,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属于自然因素造成的特殊情况除外;
已建成区的建筑后退线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建筑后退线范围内,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港口项目和防灾减灾项目建设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已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逐步优化调整至建筑后退线以外。
1.《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限制开发区域与优化利用区域应当合理设置建筑后退线。
未建成区建筑后退线为沿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域延伸不少于200米,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属于自然因素所造成的特殊情况除外;
已建成区的建筑后退线由沿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建筑后退线范围内,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港口项目以及防灾减灾项目建设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优化调整至建筑后退线外。
临海建筑物的建设应当遵循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的原则,严格控制高层建筑。
2.《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沿海区域自海岸线起向陆地延伸至少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范围内,除港口总体规划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及防灾减灾项目建设需要外,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界线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岸带范围内的建筑物的规划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密度、体量和退线距离等,严格保护海岸带景观。
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第十条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自然岸线保护】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景观,不得改变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自然岸线属性。
1.《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2.《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第三条第二款区划目标至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
3.《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第一章总体要求三、控制指标
(一)黄海大陆自然岸线(滩)保有率不低于45%。
第二十一条【围海填海规定】实施围海填海等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填充材料建设围海、填海工程。
(法律责任对应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填海等建设项目,鼓励采用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海岸线长度,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影响。
新形成的海岸线应当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海岸带范围内实施围海、填海等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二条【禁采海砂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开采海岸带范围内的海砂资源。
(法律责任对应第五十二条)
为保护日照市珍贵的沙滩和海砂资源,海岸带范围内禁止开采海砂。
第二十三条【沙滩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圈占沙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
(法律责任对应第五十三条)
临海酒店和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与沙滩保持合理距离,不得破坏沙滩自然环境。
1.《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沙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不得在沙滩上堆放和排放污染物。
临海度假区和房地产项目应当与沙滩保持合理距离,不得破坏沙滩自然环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沙滩从事临时性的娱乐等活动的,应当及时清理废弃物,防止沙滩污染。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沙滩使用的监督管理。
2.《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防护林管理】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固沙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突出本土树种,注重保护原生植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高效益的防护林体系。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沿海防护林养护管理主体,做好日常养护、病虫害防治、抚育、补植等工作。
严禁损毁沿海防护林。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固沙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突出本土树种,注重保护原生植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高效益的防护林体系。
第二十五条【海岸带物种保护】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海岸带典型物种的保护制度,保护海岸带特有生物种质资源和重要经济生物物种。
我市近岸海域分布有大竹蛏、西施舌、解放眉足蟹(海知了)、文昌鱼等生物物种,需要进行特别保护。
第二十六条【旅游开发保护】海滨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保护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持文化和社会多样性,进行差异化开发,突出特色,保护海滩、植被等景观资源,旅游配套设施应当向海岸线陆地一侧布局。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海滨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保护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持文化和社会多样性,进行差异化开发,突出特色,保护海滩、沙丘及植被等景观资源,旅游配套设施应当向海岸线陆地一侧布局。
第二十七条【水产养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殖用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养殖布局和养殖密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禁养区内禁止各类水产养殖活动,限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增水产养殖项目、改变养殖方式或者扩大养殖规模。
严格控制海岸线向陆一侧抽取地下水的规模化养殖,已经养殖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养殖户改变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
禁止海岸线向海一侧五公里范围内的筏式养殖、网箱养殖等水面设施养殖。
(法律责任对应第五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海水养殖的技术规范,合理确定养殖布局和养殖密度等,并向社会公布。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海岸带内水域养殖规划,明确养殖区、临时养殖区和禁养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养殖企业和个人发放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
对不符合水域养殖规划以及养殖密度要求的养殖场所,应当根据水域自然条件及养殖生物对环境的要求等因素进行调整。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态工程等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并指导和督促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岸带范围内海水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禁养区内禁止各类水产养殖活动。
限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增水产养殖项目、改变养殖方式或者扩大养殖规模。
毗邻海岸线的限养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筏式养殖、网箱养殖等水面设施养殖。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海岸带陆域范围内应当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及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
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达到防渗、防雨、防溢流的要求。
(法律责任对应第五十六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海岸带陆域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
第二十九条【污染防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按照海岸带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逐步削减入海污染负荷,控制陆源污染排放量,严格限制海岸带内污染排放。
禁止在海岸带范围内新设排污口,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及重要渔业区域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清理拆除。
经批准新设置的向海洋排放的排污口,应当实施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排污口距离海岸线不得少于一千米,水深不得少于七米。
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等有关情况确定。
禁止向海岸带及入海河流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无害化处理后未达到标准的污水。
(法律责任对应第五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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