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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另一部分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有司法机关审查之后实施强制执行,所谓非诉行政执行指的是后者。
在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中,非诉行政执行成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在我国还是存在争议的一个制度,是近年来学术界研究和实践的热点。
不断规范和完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对于保障行政权的实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有利于我国依法治国策略的持续健康进行。
本文试图在参考国内外诸多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诉行政制度执行的现实境况,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透彻分析,并进一步提出完善该制度的构想。
本文共分四部分对论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理论概述部分,主要论述了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和特征,从行政行为说、司法行为说、双重属性说三方面阐述了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而后从分权制衡理论、基本人权保障理论、权力经济理论三方面分析了非诉行政执行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从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进行分析,分析了以美国、法国、英国为代表的司法主导的强制执行模式和以德国、日本、我国台湾为代表的行政主导的强制执行模式,并对两种强制执行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
第三部分主要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对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的问题分析,笔者结合非诉行政执行相关理论知识,提出了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的路径思考。
关键词:
非诉行政执行,行政强制,制度,司法,研究
你给我的资料我都看了,但是时间比较旧,如果论文哪里改的有问题,请再给我找一些相关的最新文献吧。
我在文献库搜索2011年到2013年的有关论题的文献,仅仅得到两篇,但是参考价值不大。
Abstract
InChina,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isdividedintotwoparts,onepartistheimplementationofadministrativecompulsoryexecution,theotherpartistheadministrativeorgantoapplytothecourtforjudicialreview,aftertheimplementationofcompulsoryexecution,thenon-litigationadministrativeexecutionreferstothelatter.InChina'
sadministrativecompulsoryexecution,non-lawsuitadministrativeexecutionhasbecomeChina'
sadministrativecompulsoryenforcementisanimportantpartofthesystem,butthenon-lawsuitadministrativeexecutionsysteminasystemofourcountryisstillcontroversial,isahotspotofacademicresearchandpracticeinrecentyears.Continuetostandardizeandimprovethenon-lawsuitadministrativeexecutionsystem,hasgreatrealisticmeaningfortheimplementationofadministrativepower,guaranteethemaintenanceoftheadministrativerelativeperson'
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butalsoconducivetotheruleoflawinChina'
ssustainedandhealthystrategy.
Basedonthereferenceofdomesticandforeigntomanyoftheliteraturedata,combinedwithChina'
snon-executiveactionofadministrativesystemoftherealsituation,athoroughanalysisofnon-lawsuitadministrativeexecutionsystem,andfurtherputsforwardtheideaofimprovingthesystemof.Thispaperisdividedintofourpartsofthethesis,thefirstpartisthetheoryoverviewofnon-litigationadministrativeexecutionsystempart,mainlydiscussestheconceptandcharacteristicsofnon-litigation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administrativebehavior,fromthenewjudicialconduct,thedoubleattributedescribesthepropertiesofnon-lawsuitadministrativeexecutioninthreeaspects,andthenfromthetheoryofseparationofpowers,toguaranteebasichumanrightstheory,powereconomictheorythreeaspectsofthetheoreticalbasisofnon-lawsuitadministrativeexecution;
thesecondpartmainlyfromtheperspectiveofcomparativelawon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modeanalysis,analysistotheUnitedStates,France,BritainastherepresentativeofthecompulsoryexecutionmodeofjudicialdominantandinGermany,Japan,TaiwanofChinaastherepresentativeofthedominant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mode,andthetwokindsofcompulsoryexecutionpatterncontrastanalysis;
thethirdpartmainlyfromthetwoaspectsoflegislationandpracticeofourpresentsystemofnon-litigationadministrativeexecutionandtheexistingproblemswereanalyzed;
Fourthforthethirdpartoftheanalysis,theauthorofnon-lawsuitadministrativeexecutiontheory,Putforwardtoimprovethethinkingpathsuesadministrativeexecutionthaninchina.
Keywords:
Non-litigation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judicial,system,research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引言1
第一章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概述3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与特征3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3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特征3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4
(一)行政行为说4
(二)司法行为说4
(三)双重属性说4
三、非诉行政执行的理论基础5
(一)分权制衡理论5
(二)基本人权保障理论5
(三)权力救济理论6
第二章相关执行模式考察7
一、司法主导的执行模式7
(一)美国7
(二)英国7
(三)法国8
二、行政主导的执行模式8
(一)德国8
(二)日本8
(三)台湾地区9
三、两大模式之比较分析9
第三章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1
一、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现状11
二、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1
(一)立法体制上的问题11
(二)实践中的问题12
第四章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的路径思考14
一、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权与非诉执行权的划分14
二、执行决定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15
三、建立执行诉讼制度15
四、权利人救济措施的完善16
(一)建立非诉行政案件中听证制度16
(二)完善非诉行政执行中国家赔偿制度17
结语19
参考文献20
致谢22
引言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制度。
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活动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的公法义务,现实生活中大部分行政相对人都会自觉履行,这属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常态,但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功法义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如果听任这种状态维持下去,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使得行政无法实现追求目标,且对按要求履行义务的社会成员也是一种不公,容易造成群起效仿不守法和不履行义务局面的出现,这就需要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干预。
随着2012年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正式施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在实践和立法中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由于我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的比较晚,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还比较分散,但我国在理论界已经形成一种普遍认同,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而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模式。
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许多倍,这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已经凸显出它的巨大作用,但因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在我国应用的时间还不长,较短的发展历程导致其存在理论研究滞后以及自身制度不完备等诸多方面的不足。
因此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在我国司法实务实践中运行效果不佳,造成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实务比较混乱。
由非诉形式转向严格的司法审查,从学理上更加符合三权分立制衡原理,而执行诉讼需要有强而有效的司法权原作为基础,但是我国这些都还不具备。
无论在现行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中依法促成当事人和解还是在未来的诉讼中设立行政协商制度,其最终目的均在于在行政救济程序中强调对话和合作,强调合意性是一切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属性。
为了使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能够在实际运行中更加完备,更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阶段迫切需要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并带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以组织违反具体行政行为进入执行程序,实现建立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最终目的。
国外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研究已比较深入,形成了成熟的理论体系。
在成熟理论的指导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在整体上,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性质的界定、其存在的合理性、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标准、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否允许和解等诸多问题存在争议,尚未定论。
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连年大幅度上升,甚至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案件的现实,以及目前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所面临的窘境,迫切需要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并带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
有因此,笔者以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作为研究论题,力求在借鉴诸多学者研究的成果上,并结合国外先进的理论的研究,试图进一步提出完善的策略。
第一章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概述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
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实行的是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双轨制。
行政机关被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具体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
行政机关没有被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分为诉讼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所谓诉讼执行就是法院生效的裁判,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机关申请人员法院强制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是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机关也没有被法律、法规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利,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这样定义非诉行政执行,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也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据行政决定或者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执行申请,经过书面审查,裁定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活动。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特征
首先非诉行政执行主体为人民法院。
这与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不同,人民法院是非诉行政执行的唯一执行主体,执行主体一般是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执行对象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人们法院在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受理时,首先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执行,合法方予以执行。
裁定后,由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执行,只能等申请人申请实施。
其次,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的依据必须是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依据和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裁定予以执行时,执行的依据是经过书面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该行政行为并没有经过诉讼审查,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是法院的裁判文书。
再次,申请人以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的条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起诉的法定期间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起诉,或者在法定时期内,没有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否则不产生非诉行政执行的问题。
最后,非诉行政执行是在相对人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给所确定的义务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是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实施的。
这种强制性是法院客观上使用的手段,不是主观威慑力的表现,它是直接对相对人直接运用和直接实施的强迫。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
(一)行政行为说
行政行为说认为非诉行政执行属于行政性质。
该说法主要是依据法院的执行依据来定性的,行政决定是执行的依据,法院执行是行政权实现的过程。
在非诉行政执行中,法院主要根据行政决定来强制执行,是行政权的继续,是行政职能的表现,且强制执行的申请机关不是其他机关而是行政机关。
非诉行政执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行政机关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是行政机关的决定,是行政权力的延伸。
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在行政权的委托下进行,符合行政委托规则。
因此,行政行为说认为非诉行政执行主要是借助法院的力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在性质上依照行政权利的意愿来强制执行,应当遵循委托行政的规则。
关于行政诉讼执行的法律属性问题,学界认识较为一致,认为行政诉讼执行从属于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展言之,行政诉讼执行与民事诉讼执行、刑事诉讼执行等共同构成司法强制执行。
对此,笔者予以赞同。
所以,笔者认为国家公权力的交叉融合现象是允许的,但应在一定标准下进行。
按照这个标准来看,行政机关是不适合拥有司法属性的行政诉讼执行权。
(二)司法行为说
司法行为说认为我国的非诉行政执行属司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借助司法权来实现行政决定的,是司法权运行的结果。
非诉行政执行是法院凭借司法权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种性质属于司法的性质。
这种行为说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之后,是借助司法手段来实现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来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
这种程序不是行政程序而是司法程序。
另外,整个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下进行的,人民法院在这个执行过程中下达的法律文书属于司法文书,使用的手段属于司法手段,且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也属于司法赔偿。
(三)双重属性说
双重属性说认为前面两种说法都是不全面的,在对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上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首先对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区分标准存在着很大争议异,在对其性质分析上是以执行内容为标准还是以执行主体为标准没有定论。
以执行主体为标准来判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司法强制执行权的实施主体是司法机关,主体不同,性质也是不同的。
如果以执行主体为标准,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无论执行的内容性质如何,其行为性质就是行政行为;
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的话,无论执行的内容是什么性质,其行为的性质都属于司法行为。
如果以执行内容为标准,是指据以执行的是行政决定还是司法裁判。
按照这个标准,如果执行的是司法裁判,无论执行主体的性质如何,都可认定行为性质为司法行为;
如果执行的是行政决定,无论执行主体是什么性质,都可认为其性质为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一认识事物既要看其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充分考虑矛盾的次要方面。
非诉行政执行的特殊性就是,一方面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是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决定,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这种行为具有司法强制执行的性质,所以主要性质为司法强制执行,次要性质为行政强制执行。
三、非诉行政执行的理论基础
(一)分权制衡理论
分权制衡理论源于分权思想,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利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
国家权力分为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这也是“分权制衡理论”的精髓,结合本文非诉行政执行的研究内容,这里笔者介绍的分权制衡理论主要集中在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方面。
行政强制行为实施的必要性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是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司法实务中最难以解决的一对矛盾,人民法院基于司法的特征,能够制约强大的行政权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不同性质的权力追求的价值有所不同,公正是司法权价值追求的终极目标,而行政权则极力追求效率,因此在国家行政管理中,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权力舍弃公正而追求效率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以公正为最高追求的司法权对行政权加以控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公正、公平、公开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在非诉行政执行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公正、公平原则是贯彻始终的。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现象,在非诉行政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程序之前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使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得到平衡。
(二)基本人权保障理论
人权是人们仅凭自己作为人类一员的身份就可以享有的基本权利,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建立一种能够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非常重要。
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应是基本人权保障原理而发展的,兼顾行政效率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为了公共利益和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公权力的存在非常重要,在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设计中,以人权保障理论作为权力运作的底线非常必要,能够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三)权力救济理论
权利的保障就是权利的救济,是权利享有这一事实的自身逻辑产物,权利在得不到实实在在的保护之后也就不能成为权利。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权,行政相对人很容易受到侵害。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受侵害后能够得到恢复和补救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含义,自力救济与公立救济是救济的主要方式,通过救济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是现代化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法律未授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对行政的强制执行行为进行合法审查,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
第二章相关执行模式考察
一、司法主导的执行模式
(一)美国
美国行政强制执行机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及司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高度参与是其最重要的特点。
法院对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重大措施只能由法院采取,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法院有权审查,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无权使公民承担义务。
在美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法院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最后主体,行政主体虽然有权实行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拒绝行政主体执行时,行政主体一般无权强迫当事人履行。
在遇到这种情况,行政主体必须通过两种途径进行解决。
一是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大多数情况下必须由行政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命令当事人履行。
除行政主体之外,受到损害的第三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接受到执行申请后,可以责令当事人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就构成了藐视法庭罪,给予当事人罚金或拘禁。
当事人在强制执行诉讼中,从形式上看处于不利的被告地位,但是强制执行诉讼也是当事人重要的防卫救济方法。
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行政决定的存在的问题提出异议,司法强制执行的首要条件就是法院必须认定该行政决定是正确、合法的。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行政决定合法性的审查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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