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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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内
容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小型基建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大修理工程项目审计内容的相同性,此次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修订为**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同时废止《**公司大修理项目审计办法》、《**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审计办法》;
2.按照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权限要求,修改了审计分工与组织,即按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实行集团公司、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三级审计制。
3.增加了审计处理内容:
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工程项目合同条款;
未按要求实行监理;
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要求、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开发建设的;
对转移、挪用项目资金;
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投资,以及突破审定概算,未经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的处理,以及送审项目决算经审定,核减率超过10%,将提请公司扣减项目管理单位当年的资产经营考核奖励指标。
解释
部门
审计内控部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审计高级主管
1目的
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工程项目规范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3定义
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监督和评价。
审计部门应参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会、招标评标、合同谈判、施工建设期、工程竣工决算及验收等有关活动,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4审计范围
凡列入公司工程项目计划的基建项目、小型基建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大修理工程项目等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均属于审计对象,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都应接受审计监督,其预算、结算、决算均应经审计或审签。
5审计分工与组织
工程项目审计实行三级审计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或委托公司审计部门审计;
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公司审计部门审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抽查),投资总额在300万元及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公司审计部门审计,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
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审计部门审计,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报公司审计部备案抽审。
6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
公司内审因专业局限等原因也可委托评审准入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项目审计,所需审计费列入工程项目。
公司所属单位审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需委托审计的应事前报公司审计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由公司所属单位委托评审准入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7审计内容
7.1开工前审计
7.1.1审计部门应参与项目评估、概算审查、招标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署等项工作,对项目准备阶段有关的经济和财务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计意见。
7.1.2审批手续审计
7.1.2.1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7.1.2.2是否按基建程序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
7.1.2.3有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7.1.3资金审计
7.1.3.1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前期费用的支出是否合规;
7.1.3.2资本金是否落实,年度投资资金计划是否落实。
7.1.3.3使用银行贷款,是否与银行签订贷款承诺书和合同;
7.1.3.4利用外资是否由有关机构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外资贷款协议、合同等。
7.1.4概(预)算审计
7.1.4.1设计编报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核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7.1.4.2有无擅自改变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
7.1.4.3有无漏项、缺项、少列概算投资
7.1.4.4对于物价因素,建设期内外资利息、汇兑损失、税收等是否作了综合考虑;
7.1.4.5预算编制是否真实、有无高套定额、各项取费名称、标准、取费金额是否合规合法。
7.1.5征地、拆迁、贷款合同审计
7.1.5.1审查征地拆迁合同,贷款合同。
7.1,5.2审查征地拆迁费用计入是否合法、合理。
7.1.5.3贷款合同主要审查贷款条款、金额、提贷方式、利率、还款方式、时间、手续费、转贷款、承担费率等。
7.2建设期审计
7.2.1监理单位选择审计
7.2.1.1是否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监理单位,并按中标价格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7.2.1.2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7.2.1.3监理单位是否有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在其资质等级评价的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7.2.1.4监理合同是否明确监理内容,监理方式、责权利违约责任条款;
7.2.1.5是否实行了全过程监理,设计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监理、施工监理、调试监理是否到位;
7.2.1.6有无同体监理、转包或分包监理业务等问题;
7.2.1.7监理收费是否超过收费标准或批准概算所列的监理金额。
7.2.2选择单位勘察、设计审计
7.2.2.1是否通过招标形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7.2.2.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设计范围内,承担设计业务;
7.2.2.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7.2.2.4勘察、设计合同是否明确勘察、设计内容范围、责权利及违约条款,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是否明确;
7.2.2.5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是否明确;
7.2.2.6双方其他协作条件是否明确,如,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参与试车和竣工验收等;
7.2.2.7勘察、设计收费是否超过收费标准或批准概算所列的勘察设计费金额。
7.2.3招标审计
7.2.3.1招标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7.2.3.2是否按照规定选择招标方式,中标人有无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资质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情况;
6.2.3.3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办理招标能力,委托招标办理机构进行招标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6.2.3.4招标文件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7.2.3.5评标细则或标准是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2.3.6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是否公正,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和**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2.3.7评标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7.2.4施工合同的审计
7.2.4.1承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7.2.4.2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初设概算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
7.2.4.3是否按中标价签订合同,是否存在阴阳合同;
7.2.4.4工程范围和承包内容是否明确;
7.2.4.5工程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是否明确,是否有提前竣工或延期竣工的条款,奖罚条款是否明确;
7.2.4.6工程承包方是否明确,采用单价合同其工程量清单是否详细、合规、有无漏项;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其风险范围是否明确,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是否明确;
7.2.4.7各种材料、设备的供应签约双方是否分工明确;
7.2.4.8对工程质量有无具体要求,有无保修期或保修费的明确规定,交工验收的时间,程序有关技术资料是否明确;
7.2.4.9对违约方应负的经济责任有无明确规定,奖励或惩罚的费用计算标准是否明确。
7.2.5工程进度、工程预付款拨付的审计
7.2.5.1施工进度的履行情况;
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进度,工程计划进度表有无虚报、虚列的情况;
7.2.5.2工程款的拨付是否与施工进度相一致,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施工形象进度同步申请工程进度款,有无超前拨款情况;
7.2.5.3工程进度款申请是否有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是否通过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的审查;
7.2.5.4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是否按合同约定如数扣回备料款、建设方供材料款等费用。
7.2.6设备、材料采购的审计
7.2.6.1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合理、是否通过招标采购;
7.2.6.2设备及主要材料的数量与批准概预算是否一致,有无计划外和超标准购置的情况。
7.2.7施工结算的审计
7.2.7.1竣工图纸有设计或承包商编制,是否经过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设计变更是否有原单位出具的变更通知单;
7.2.7.2工程量的审计
7.2.7.2.1对中小型项目,应实施详细审计的方法核查工程量,对大型工程项目宜采取抽查审计的方法;
7.2.7.2.2对于隐蔽工程,应审核隐蔽工程签证单是否真实合理,施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部门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工程量;
7.2.7.2.3重点审查量大价高和容易高估冒算的子项;
7.2.7.2.4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依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7.2.7.2.5审查工程量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7.2.8定额套用的审计
7.2.8.1定额选用是否正确;
7.2.8.2定额套用是否有误,是否存在高额套用的现象,套用定额的工作内容是否与设计要求的项目内容完全一致;
7.2.8.3定额基价换算是否正确,换算条件是否具备,换算的方法是否正确。
7.2.9材料价格的审计
材料定额预算价是固定的,审计材料价格的重点在于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7.2.9.1材料的实际结算价是否高于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
7.2.9.2电力工程材料是否以招标价加规定的运杂费为结算价,运杂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7.2.9.3部分承包方包工包料范围内的特殊材料价格,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没有公布信息价,则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承包商提供的发票仅供参考或经业主确认;
7.2.9.4承包商多领用的建设方材料是否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其取费和计税是否正确。
7.2.10费率计算的审计
7.2.10.1其他直接费的计算标准和涵盖范围是否正确合理;
7.2.10.2综合费的取费标准是否与套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
7.2.10.3进行取费时首先要查阅承包商的取费证书,其中特别应注意的劳动保险核定的类别与时效;
7.2.10.4人、材、机的调整是否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进行调整。
7.2.11协议价的审计
7.2.11.1定额外协议价的审计应注意其内容在定额中是否已包括,计取了包干系数的工程项目是否在包干范围内;
7.2.11.2费用标准无参考价的,其价格是否经主业和承包商双方确认,其标准是否偏高;
7.2.11.3工程项目的特殊费用是否按合同约定计算,计算是否合规、准确。
7.2.12设计变更的审计
7.2.12.1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真实;
7.2.12.2设计变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合同中如有约定设计变更达一定限额,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减少部分是否计算。
7.2.13合同奖罚的审计
7.2.13.1开工报告与竣工报告期是否真实,工期计算是否有误;
7.2.13.2质量等级评定证书是否经有权部门颁发;
7.2.13.3对工期要求和质量等级未达合同承诺的项目,是否按双方约定的惩罚条款执行。
7.2.14工程索赔的审计,审查工程索赔的手续是否齐全,索赔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索赔依据是否真实、充分。
7.2.15结算编制程序的审计
工程施工结算是否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经监理单位初审后,再由建设单位职能部门进行建设方审核。
7.3竣工决算审计
7.3.1竣工决算资料的审计
7.3.1.1是否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7.3.1.2竣工决算报告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7.3.1.3竣工决算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反映的总投资额是否明确。
7.3.2交付使用资产的审计
7.3.2.1审查交付使用财产必需的资料是否合规齐全;
7.3.2.2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办理了交付手续,是否存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就已经使用的资产;
7.3.2.3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是否存在不符合交付使用的资产;
7.3.2.4审查移交生产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否真实与合理,对报表、账户、实物进行核对,分析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漏计资产和资产计算不正确的问题。
7.3.3待摊投资分摊的审计
7.3.3.1审查是否存在将可以直接确定收益对象的“待摊投资”用来分摊的现象;
7.3.3.2审查“待摊投资”实际分摊的收益对象是否明确,是否存在随意确定受益的现象;
7.3.3.3审查“待摊投资”的分摊方法是否明确,是否存在随意分摊或不合理的现象;
7.3.4财务合规情况的审计
7.3.4.1审查各项财务支出和付款是否真实合规,凭证附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超合同规定付款、无审批手续付款等违规现象;
7.3.4.2核实往来款项和银行付款,审查是否存在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行为;
7.3.4.3审查是否存在隐瞒、转移、挪用建设工程建设资金的行为;
7.3.4.4审查报废工程是否经有关部门鉴定、签证,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7.3.4.5审查设备器材盈亏和毁损的原因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非常损失是否真实;
7.3.4.6审查工程项目是否按基建程序进行,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
7.3.5工程收入的审计
审查工程收入是否真实,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电站试生产收入、净收入、提前投产电热收益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计算分成,应上缴或还贷部分是否足额上缴或归还贷款。
8审计方式
8.1各级审计部门应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全面审计与重点抽查、审阅书面资料与掌握实际情况、财务收支与业务技术结合的方法,实行事前、事中或事后审计。
8.2审计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做好工程记录(如隐蔽工程记录)验证各种技术签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8.3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审计工程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9审计处理
9.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工程项目合同条款,应当予以纠正。
9.2对审计中发现的未按要求实行监理,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要求等,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9.3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开发建设的,应予制止。
对转移、挪用项目资金,应责令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按管理权限,收缴其经营收益。
9.4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投资,以及突破审定概算,未经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不得列入决算。
9.5项目建设单位对送审工程项目决算书的准确性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成本。
送审项目决算经审定,核减率超过10%,将提请公司扣减项目管理单位当年的资产经营考核奖励指标。
9.6违反本规定,未经审计而办理结算和付款手续或未按审计意见执行,导致公司造成损失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9.7审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0附则
10.1审计意见书下达15天之内被审计单位若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部门提出,审计部门接到申诉后进行复查,并在30天内报公司总经理裁定。
10.2本办法由公司审计内控部负责解释。
10.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公司大修理项目审计办法》、《**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11支持性文件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1.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11.3《**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2附件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办法流程图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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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 管理 审计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