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周沛社会保障期末复习最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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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法及价值取向
2、社会保障法的的起源:
济贫法阶段
3、现代社会保障法的产生:
社会保险法阶段
4、社会保障法的形成阶段
5、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本位
本质——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保护法
本位——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目的
济贫时期社会保障法本位——救济贫民
社会保险法时期的社会保障法本位——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现代社会保障法本位——追求社会共同利益,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谋求国民生活普遍获得安全保障,实现安康幸福的生活
如果说济贫时期保障对象是贫民,社会保险时期保障的对象是劳动者,那么,现代社会保障对象就是全体社会成员。
八、非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救助
2、社会救助与社会救济的联系与区别
3、几种贫困线的制定标准
市场菜篮法、生活形态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贫困标准法
4、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的目标追求
九、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保险
2、养老保险
3、失业保险——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及周期性失业
4、医疗保险
5、工伤保险
6、生育保险
十、补充社会保障
1、第三部门
2、社区服务
3、慈善事业
4、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
周沛2011年社会保障概论期末试题
一、名词解释
1、摩擦性失业
从失业的形态来划分,主要有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指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由于转换职业等原因而造成的短期、局部失业。
这种失业的性质是过渡性的或短期性的,通常起源于劳动的供给一方,因此被看作是一种求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与此数量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
这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厂商找到所需雇员和失业者找到合适工作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摩擦性失业在任何时期都存在,并将随着经济结构变化而有增大的趋势,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失业的存在是正常的。
2、无过失补偿原则
无过失或绝对责任制是指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人自己故意行为所致,受害人就应得到赔偿。
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在谁,都应及时对受伤者进行无条件的一定经济补偿。
因工受伤是劳动者为他人和社会做出的牺牲。
非因工受伤并不属为他人和社会做出的牺牲。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工受伤者的第一职业的劳动报酬,这是工伤保险的内容。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参加工伤保险是雇主的义务。
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特征。
按照这一原则,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失,只要造成职工伤害的都要承担对职工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要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费用。
这样规定,是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又是对因单位责任受到实际利益损害的工伤职工利益的切实保障。
3、残疾人的康复保障
社会保障的对象:
一般性和专门性对象——普通民众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等;
普遍性和选择性对象——全体国民和特殊社会群体或特殊成员;
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现实生活中一般叫残保金
社会救助是对于社会上一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孤寡老幼及残疾人士、疾病患者,在其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所作出的物质援助。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人群的安全和基本生活的同时,如何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发展环境,已成为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问题。
社会筹资——红十字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等机构。
4、完全积累
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按社会保险基金储备与否,分为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三种筹资模式。
——对被保险群体的生命过程和劳动风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远期预测,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所需保险金开支总和,然后按一定比率分摊到就业期的每一个年度,投保人按比率逐月缴纳保险费,同时将积累的保险基金有计划的转投经营,使其保值增值。
实际上是通过政府权威强制实行的、公共管理下的储蓄基金制度。
特点:
其一,以“纵向平衡原则”为依据,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受保人生活的总费用加以预测,由此规定受保人在整个投保期间按月摊付的比例及数额,并从受保人现期收入中扣除计入个人账户,作为“法定养老准备金”。
其二,保险金的征缴与给付均有很强的收入关联性。
个人账户资金完全由劳动者在就业期间根据其收入按比例定期缴付的储金积累形成,政府除通过税收减免、利率优惠或少量额外补贴给予支持外,几乎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因而不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
其三,先提后用;
其四,由于养老基金从积累到给付的偿债周期较长,形成高额的储蓄积累,便于政府将大量基金用于投资。
因而,完全积累制又称为“自助式”或在“公共管理”下的储蓄基金制度。
缺陷:
庞大的储蓄基金承受着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此外也缺乏社会保障所应具有的“互济性”。
二、简答题
1、“瑞典病“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以英国、瑞典为代表,多见于北欧和西欧国家。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包括英国、瑞典在内的主要福利国家,先后都面临以下的严重问题:
第一,“福利病”。
高福利政策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挫伤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
“大锅饭”现象也相当严重。
第二,国家财政负担沉重。
随着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各福利国家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公共开支不断增加。
如英国的社会福利计划的各项开支占到了公共支出的50%,而且公共支出增长率远远高于同期的国民经济增长率。
国家为了弥补巨额的财政赤字,不得不大量举债,甚至通过增加货币发行量来弥补财政赤字,直接导致物价急剧上涨,通货膨胀严重。
过高的通货膨胀又降低了人们的实际收入,使其高福利政策大打折扣。
2、社会福利的特征
社会福利以“福利”为基础,但又超越了个体“福利”的范围,它不仅仅是个体所过的“好日子”,也不仅仅是个体自我的精神感受。
作为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社会福利的推进就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旨在不断完善和提升公民的物质与精神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
见郑功成362
3、社会保险的社会性
主要面向劳动者;
责任共担机制;
强调受保障者权利和义务的相结合。
其一,社会保险在性质上是权利义务结合型;
其二,社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解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
其三,保障水平是基本保障型;
其四,保障过程是规范化、强制性。
与商业保险:
性质不同——基于公共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区别;
经营目标和经营主体不同——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区别;
公营机构与商业公司的区别;
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不同——政府承担经营管理与金融部门的竞争规律的区别;
4、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个人储蓄型:
雇主和劳动者个人投保,国家资助,从而形成一种风险共担和责任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
企业、个人和政府都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但各自的角色却不相同,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是最主要的缴费(税)者,政府只是扮演最后责任人的角色。
强制储蓄型:
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都完全来自个人的储蓄,给付水平的高低也完全取决于缴费者个人以往的劳动报酬和劳动贡献,对每一个缴费者来说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能够很好地调动缴费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储蓄的积极性。
政府通过强制社会成员为自己未来的保障需求进行储蓄,使个人克服了短视行为,强化了自我保障意识。
1.国家财政拨款
国家财政来源于税收。
国家财政对于社会保障的支持有三种方式:
——财政拨款——社会救助基金、军人保障基金、公共福利基金;
——实行税收优惠或让利,间接资助形式,如国家对社会保障机构筹集的基金实行免费优待以及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不征税。
——承担社会保障管理费用。
2、雇主和个人缴费
3、社会筹资——红十字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等机构。
三、论述题
1、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社会保障除了正式的制度安排之外,还有由政府倡导,并由第三部门实施的慈善事业、社区服务以及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
非刚性、非制度化、非正式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正式制度的重要补充。
第三部门界定为:
各类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介于政府行政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带有志愿性的独立社会组织的总称。
1、宗教慈善事业——教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救灾、济贫、施医助药等活动,是西方国家主要的社会保障方式,并随着宗教影响区域的扩大而扩大的全世界。
尽管政府介入的势力增强,但是迄今许多国家或地区,宗教慈善事业一直未有间断,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
2、官办慈善事业
——以国家的介入并以政治需要为基础而产生且得到发展的,在宗教慈善不能满足贫弱社会成员的需要时,直接出面举办有限的、临时性的救济活动。
官办慈善的典型特征:
缺乏法制约束;
不是固定的,经常性的措施;
提供的救助被看成是一种恩赐行为;
救济活动有限。
3、民办慈善事业
2、社会保障制度类型
(一)根据社会保障对象确定的原则是普遍主义还是特殊主义,分为:
就业(收入)关联保障制度——主要对象是薪资为生的劳动者(特殊主义);
普遍保障制度——人人有份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比社会保障制度要早。
既是普遍主义,又是特殊主义。
(二)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可以分为:
A、社会保险型模式——
B、福利国家(国家福利)型模式
——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
C、国家-单位保障型模式(国家保障型)——
前苏联。
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
D、个人储蓄性模式——
强制性个人储蓄与保险合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缺乏共济性或互济性。
1、劣等处置原则
2、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
3、《贝弗里奇报告》
1、什么是“市场菜篮法”?
你认为目前我国低保标准线的确定可不可以采用这种方法,说明理由。
2、简单说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
一、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共性
都是基于对特定风险损失分担的社会化机制;
都进行风险转移;
都以给予损失赔偿保险金给付方式为被保障对象提供保障;
充足的基金是两种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物质基础;
都具有为偶然性的风险损失提供保障的特征。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性质不同——基于公共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区别
保险责任主体和所有者权益不同————政府机构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区别
被保障对象和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着互为促进和补充的关系:
一方面,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普遍性可以增强人们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有利于商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只能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水平有限,人们可以投资商业保险实现较高的经济保障需求。
社会成员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增强和解决自身的风险保障问题。
商业保险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和公共性,保险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的同时,还可以兼顾社会目标的实现;
社会保险可以吸收商业保险的有益做法,促进自身机制和体制完善,如权利和义务的费用三方负担原则
3、什么是第三部门?
它有哪些特征?
4、如何理解社会保障
1、联系实际,论述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区别和联系
2、试评述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①社会保障是近、现代工业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必要的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原因:
广大群众关心的是收入分配、物价、社会保障、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最为不满的是分配不公、物价上涨、保障缺失、社会不公等问题。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计划经济的解体与市场经济的确定,铁饭碗的打破,竞争机制的引入,社会经济风险的增大,客观上呼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改革前的社会保障(国家福利),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A农业社会小生产的分散性与家庭性,没有社会保障的客观需求(保障是个人和家庭行为,不是社会行为),不存在着社会保障制度。
B工业社会生产的集中性与规模化、社会化,使得劳工产生了保障的社会化需求。
劳资矛盾——冲突——社会保障
C“一个想得到养老金的人,是最容易被驯服的”
俾斯麦的两手政策
D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已经建立了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Fromwombtotomb)
②关于社会保障形成的标志,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a、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
b、1883、1884、1889年德国的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
c、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
持b观点的人为大多数
③为什么说工业化社会之前不存在制度化的社会保障?
首先,社会保障是近现代工业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必要的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
之所以认为是在近现代工业社会背景下,是因为,①农业社会小生产的分散性与家庭性,没有社会保障的客观需求,保障知识家庭、个人行为,不是社会行为,因此不存在社会保障制度;
②工业化社会生产的集中性与规模化、社会化,使得老公产生了保障的内在需求。
第二,从社会保障的定义来分析:
①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政府),而在工业化社会之前,保障是以个人、家庭等分散的社会力量来实现的②社会保障制度的客体是全体社会成员,而在工业化社会之前保障所针对的对象只是少部分在生活方面遭遇了不幸的社会成员,范围太过局限③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依据是立法,效力靠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保证,很显然,在工业化社会之前并没有颁布这样的法律以保证社会保障成为一种制度,一句的只是道德力量④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实施的,而在工业化社会之前,保障只是凭借个人或某些组织微博的力量实施的⑤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全体国民基本生活权利,工业化社会之前没有力量能够保障全体国民,而且也只是能解燃眉之急,即使吃了上顿,下顿也堪忧。
综上所述,工业化社会之前不存在制度化的社会保障。
④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最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不足;
2、法制建设滞后;
3、责任模糊:
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划分不清;
政府责任不明确;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不明确;
4、保障内容等因对象而异
首先,最需要解决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因人而异,比如:
养老金双(多)轨制问题,应该完善制度设计,遵照《劳动法》劳动者的主体,统一保险标准。
其次,医疗、退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也迫在眉睫,逐步打破城乡二元制、企事业职工待遇双轨制已成大势所趋,因为这将有利于我国制度的统一完整、促进社会公平和强化每一位社会成员为“自己的生老病死”买单的意识。
主体:
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客体:
社会保障的对象(客体)是全体社会成员
依据:
社会保障的实施以立法为基本依据,其效力是靠最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保证的
目的:
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水平)。
方式:
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实施
童星:
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通过立法和采取行政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社会消费基金的形式,向由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不幸遭遇的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权利的措施、制度和活动的总称。
郑功成:
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在中国,社会保障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措施的总称。
国外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
国际劳工组织:
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病帮助他重新找到工作。
德国——对争竞中不幸失败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英国——为国民在失业、疾病、伤害、老年以及家庭收入锐减、生活贫困时给予生活保障。
美国——根据政府法规而建立的项目。
给个人谋生能力中断或丧失后以保险。
日本——对疾病、残疾、失业等原因造成贫困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
共同点:
政府组织为主体(实施者及提供者);
对象是生活困难者及不幸者;
;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依据法规
港澳台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香港——政府为责任主体,向有需要人士直接发放款项的方式提供福利。
澳门——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台湾——社会安全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
我国内地对社会保障概念的认识
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首次提出“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雏形”。
“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开始广泛使用,被当做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统称。
广义与狭义
广义保障——包括服务、福利在内的大保障
狭义保障——特指政府为主体的国家制度(主要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
对“基本生活”的理解:
基本生活(水平)的相对性——相对于整个社会的生活状况与水平(穷人并不难过)
运用经济手段,通过社会管理,解决社会问题,实现政治目标。
经济学—庇古、凯恩斯等贡献
社会学、政治学—社会保障与政治社会密切相连
西欧——多学科可以研究的领域
美国——经济学范畴
日本——社会学范畴
中国——公共管理,与土地管理、卫生事业管理、行政管理、教育管理划入同一类型。
社会保障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即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处于应用层次的社会学科
性质——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
特征——保证性、广泛性、公平性、激励性、储存性、刚性特征
原则(Z20)公平原则、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责任分担原则、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互济性、法制性原则
A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1)(基本层面的)社会保险
(2)(最低层面的)社会救助
(3)(最高层面的)社会福利
(4)(特殊层面的)社会优抚
B社会保障模式
(1)根据社会保障对象确定的原则是普遍主义还是特殊主义,分为:
a就业(收入)关联保障制度——主要对象是薪资为生的劳动者(特殊主义)
b普遍保障制度——人人有份的社会保障制度
c社会救助制度——比社会保障制度要早。
既是普遍主义,又是特殊主义
(2)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可以分为:
a社会保险型模式——主要面向劳动者;
b福利国家(国家福利)型模式——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
c国家-单位保障型模式(国家保障型)——前苏联。
d个人储蓄性模式——强制性个人储蓄与保险合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缺乏共济性或互济性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是最基本的内容。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制度具有权利性、公平性、社会性、法制性、福利性、全面性、共济性、发展性的特征。
慈善事业时代
(1)宗教慈善事业——教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救灾、济贫、施医助药等活动,是西方国家主要的社会保障方式,并随着宗教影响区域的扩大而扩大的全世界。
(2)官办慈善事业——以国家的介入并以政治需要为基础而产生且得到发展的,在宗教慈善不能满足贫弱社会成员的需要时,直接出面举办有限的、临时性的救济活动.(官办慈善的典型特征:
救济活动有限)
(3)民办慈善事业
济贫制度的出现与发展
(1)《济贫法》的颁布与济贫制度的确立
1572年英国都铎王朝通过了强制征收济贫税的条例;
1601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旧济贫法),将贫民分成三类:
有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及无人抚养的儿童(有劳动能力者——劳动习艺所劳动;
无劳动能力者——进入济贫院救济)
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将已有的宗教或社会救助活动惯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首次由官方划定一条贫困线;
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政府的救济责任。
3、1834年的济贫法修正草案(1834年“新济贫法”)
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济贫法修正草案》,
确立了“劣等处置原则”(“最低工资原则”),和“济贫院原则”。
济贫不能废除,也不能放任自流,必须由政府统一进行管理。
停止一切户外救济,一切救济活动集中于济贫院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济贫院内受救济者的生活状况确实低于院外的独立劳动者。
这就是“济贫院检验”。
不能因为原有的济贫制度的缺陷而否认济贫的现实意义,关键在于发展“健全的,有劳动能力者的救济”。
要以游手好闲者的整个状况不应明显地好于收入最低层的独立劳动者的状况为原则来修正旧《济贫法》——劣等处置(最低工资)原则
新济贫法的意义:
标志着社会救济制度在政府的积极干预下,开始迈入法制化、专业化的新时期。
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
德国1883、1884、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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