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项《医院核心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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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
12
临床输血管理制度
输血科
13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14
手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15
分级护理制度
护理部
16
危急值报告制度
17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8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9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科
20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制度
1、首诊负责制度
1.1首诊负责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病人,特别是对急、危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
1.2首诊医师除按要求进行病史、身体检查、化验的详细记录外,对诊断已明确的病人应积极治疗或收住院治疗;
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人应边对症治疗,边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即转有关科室治疗。
1.3诊断明确须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收入院,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1.4如遇危重病人需抢救时,首诊医师首先抢救并及时通知上级医师、科主任(急诊科主任)主持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
1.5对已接诊的病人,需要会诊及转诊的,首诊医师应写好病历、检查后再转到有关科室会诊及治疗。
急诊病人特别是危重病人首诊医生应亲自或指定护士护送并做好交接手续。
1.6医务部对全院首诊负责制度实施情况实行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处理。
1.7急诊病人由分诊鉴别台护士签署就诊科室,首诊医师应当做好病程记录,完善有关检查并给予积极处理,若确属他科情况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直到会诊科室签署接受意见后方可转科。
1.8凡不认真执行本制度而造成医疗差错、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建立我院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查房前各级医师对需要进行讨论诊断和治疗的病例,事前应查阅有关文献资料做好充分准备,以提高查房质量。
2.1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制度
2.1.1每周查房1—2次,应有主治医师、总住院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节假日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生坚持查房。
2.1.2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及危重病人的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新的治疗方法及参加全科会诊。
2.1.3抽查医嘱、病历及护理质量,发现缺陷,改正错误,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2.1.4利用典型、特殊病例进行教学查房,以提高教学水平。
2.1.5听取医师、护士对医疗、护理工作及管理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以提高管理水平。
2.2主治医师查房制度
2.2.1每日查房一次,应有本病房总住院医师、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实习医生、责任护士参加。
2.2.2对所主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确定诊断、治疗方案以及手术方式和进一步检查措施,了解病情变化并进行疗效评定。
2.2.3对危重病人应随时进行巡视检查和重点查房,如有总住院医师、住院医师邀请应随喊随到,提出有效和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晚查房。
2.2.4对新入院病人必须进行新病人讨论,对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查明原因。
2.2.5疑难危急病例或特殊病例,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安排教授查房。
2.2.6对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典型病例进行每周一次的教学查房,结合实际,系统讲解,不断提高下级医师的业务水平。
2.2.7系统检查病历和各项医疗记录,详细了解诊疗进度和医嘱执行情况,严密观察治疗效果等,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
2.2.8检查总住院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医嘱,避免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签发会诊单、特殊检查申请单、特殊药品处方,检查病历首页并签字。
2.2.9决定病人的出院、转科、转院等问题。
2.2.10注意倾听医护人员和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饮食以及医院管理等各方面的意见,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2.3住院医师查房制度
2.3.1对所管的病人每日至少查房一次,一般要求上、下午下班前各巡视一次和晚查房一次,危重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及手术病人重点查房并增加巡视次数,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2.3.2对危急、疑难的新入院病例和特殊病例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2.3.3及时修改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和各种医疗记录,审查和签发实习医师处方和化验检查单,及时落实会诊意见并分析各项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2.3.4向实习医师讲授诊断要点、体检方法、治疗原则、手术步骤、疗效判定及医疗操作要点。
2.3.5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病人饮食及生活情况,并主动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和管理方面的意见。
2.3.6做好上级医师查房的各项准备工作,介绍病情或报告病例。
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3.1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3.2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3.3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3.4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
记录内容包括:
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3.5门诊疑难病例讨论:
凡是在我院门诊就诊三次的患者仍不能明确诊断的,提交门诊办公室,有门诊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会诊讨论。
3.6医技疑难病例讨论:
范疑难病例,或者发现检查结果明显异常,报告有疑问,要组织讨论,必要时复检,报告签发要有副主任医(技)师签名。
4、术前病例讨论制度
4.1根据手术分级制度规定,三、四级手术均应开展手术术前讨论并书写术前讨论记录。
4.2每周一为全科术前讨论时间。
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副主)任医师主持,对将要进行的三级及以上手术、有严重并发症的手术、疑难手术进行讨论。
4.3除提交全科讨论的手术外,其他手术应在各病区或小组进行,由医疗组长主持。
4.4术前讨论书写讨论记录,由术者签字。
4.5术前讨论时经治医师应做到对术前讨论患者准备必要、充足的材料,包括化验、造影、影像资料等,有重点的病情介绍,并提出自己或专业小组的诊断及治疗方案,必要时检索有关资料。
4.6术前讨论的内容包括:
诊断、患者术前评估、手术风险评估、手术适应症、拟施行的手术方式、术中术后并发症、意外以及防范处理预案、术前准备、麻醉方式及明确是否需要分次完成手术等。
4.7各级医师充分发言,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4.8科主任最后指导、完善制定出治疗方案。
首次讨论难以确定合适的治疗方案者应进行多次讨论,必要时申请会诊。
4.9各级医师必须遵守、落实科主任制定的诊疗方案,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记录本及病历中。
4.10术前谈话和签署《手术同意书》依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
4.11择期手术应在术前≥1天由各病区经治医师填写手术通知单并送交手术室统一安排手术。
手术通知单根据《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要求由相关人员签署。
5、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5.1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
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及时组织讨论;
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
5.2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部派人参加。
5.3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
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5.4死亡病例讨论应详细记录,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5.5死亡病例如果为传染病患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传染病报告制度》进行上报,如为一类传染病应上报医院领导。
6、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6.1制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抢救技术规范,并建立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6.2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
急救用品必须实行"
五定"
,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6.3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
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或需跨专业抢救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医务部,必要时报告院领导,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
6.4在抢救危重症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规程和预案,确保抢救工作及时、快速、准确、无误。
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述一遍。
在抢救过程中要作到边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6.5各种急救药物的安瓿、输液输血空瓶等要集中放置,以便查对。
6.6安排有权威的人员及时向病员家属或单位负责人讲明病情及预后,及时签署各种告知文件,以取得患者家属或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配合。
6.7抢救物品使用后及时归还原处,及时清理补充,并保持整齐清洁。
7、会诊制度
会诊是临床医疗工作中集思广益,发扬学术民主,共同解决病人诊疗问题的重要措施,病人在诊断、治疗上有困难或涉及其他专业问题需要专科协助解决时,应及时组织会诊。
为了让会诊工作更加规范,在《XXXX医院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汇编(医疗、医技、药学分册)》中“会诊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会诊管理制度。
7.1会诊医师资质
7.1.1正常上班时间:
急会诊要求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
普通会诊要求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
7.1.2非正常上班时间:
由值班医师完成会诊。
7.1.3进修医师不得单独会诊。
7.2会诊工作流程
7.2.1科内会诊
本科内的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同意后,召集本科室的医护人员参加(亦可结合疑难病例讨论会进行)。
7.2.2科间会诊
7.2.2.1急会诊:
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邀请后10分钟内到达会诊;
普通会诊:
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邀请后24小时内完成会诊;
严禁电话会诊。
7.2.2.2科间会诊原则上由各科主治医师负责完成,如碰到较为疑难的会诊,或同一病人经两次会诊后仍未明确诊治意见的,会诊医师应立即如实地汇报科主任,由科主任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处理。
7.2.2.3住院病人的普通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组长同意后,由床位医师填写会诊通知单和会诊记录单。
会诊记录单上应详细写明患者的病情及诊疗经过,邀请会诊的日期、时间、理由和目的,由主治医师签名确认后送至被邀请科室。
会诊时,必须有分管床位的医师陪同,以便共同讨论。
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将会诊意见记录在会诊记录单上,床位医师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中。
7.2.2.4住院病人的急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组长同意后,可直接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将会诊意见记录在会诊记录单上。
夜间急会诊必须经听班医师同意后,方可提出邀请。
7.2.2.5急诊科病人的急会诊由急诊当班医师提出,经主班医师同意后,可直接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
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全程陪同,配合会诊及抢救工作。
7.2.3院内大会诊
7.2.3.1院内大会诊由床位分管组长提出,经科主任同意后,由床位分管医师填写“院内大会诊申请表”,并明确写明会诊的时间、地点、邀请会诊的专家,经科主任签名确认后送交医务部签字同意,组织相关科室前往会诊。
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随病历,一份科室存档,一份报送医务部。
7.2.3.2院内大会诊可实行点名会诊,未点名者应邀科室应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院领导或医务部人员一起参加。
院内大会诊由科主任或床位分管组长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会诊结束后由床位分管医师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中,并书写“多学科综合会诊记录”,该记录一式三份,一份随病历,一份科室存档,一份报送医务部。
7.2.4院外会诊
7.2.4.1外来会诊(手术)由床位分管组长提出,经科主任同意后,由床位医师填写“外来专家会诊(手术)审批表”和“会诊邀请函”,经科主任审核签字后送医务部(节假日应及时补办手续)和/或分管院长审批盖章,审批表一式三份,随病历一份,科室存档一份,报送医务部一份。
审批通过后,在医务部“外来会诊(手术)登记本”中登记,由当事科主任或分管组长负责联系会诊专家,谈妥后将“会诊邀请函”发给会诊专家本人或其所在医院医务部审批,其医院在“会诊邀请函”回执单上填写完整信息,并加盖医务部公章后,由专家来我院会诊时捎带至我院医务部或直接邮寄给我院医务部。
7.2.4.2外来专家应根据原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来我院开展医疗活动。
专家来我院会诊或手术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7.2.4.3一般的院外会诊由床位分管组长负责接待会诊专家,院外大会诊时由科主任主持会诊,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院领导或医务部人员一起参加,指定专人记录,会诊结束后由床位医师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中,同时将会诊记录报医务部备案。
7.2.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7.2.4.4.1会诊邀请超出科室诊疗科目范围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7.2.4.4.2科室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7.2.4.4.3会诊邀请超出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7.2.4.4.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7.3会诊文书书写要求
7.3.1所有会诊均要在提出会诊当日在临时医嘱上下达会诊医嘱。
7.3.2普通会诊由床位医师详细填写会诊通知单和会诊记录单,会诊医师在会诊记录单下方会诊意见栏书写会诊意见,并签名、同时注明会诊的日期、时间;
床位医师要将会诊意见记录在会诊完成后的当日或次日的病程中。
7.3.3院内大会诊的会诊意见需要填写“多学科综合会诊记录”,一式三份,一份随病历,一份科室存档,一份报送医务部。
同时床位医师要将会诊意见记录在会诊完成后的当日或次日的病程中。
7.4会诊费用的收取
科间会诊与全院大会诊的会诊费用由提出邀请的科室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会诊费,并归入会诊科室,会诊科室在发放当月奖金时,全部发给会诊人员。
属我院诊疗需要请外院专家的会诊费、差旅费等均由院方承担,会诊科室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支付方式为由科室先垫付后再由医院报销。
属患方主动要求邀请的,会诊费、差旅费等均由患方承担。
7.5监督管理与奖惩
7.5.1医务部具体负责院内与院外的会诊管理,定期组织会诊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全院各科室对会诊制度的执行都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违纪的都应及时报告医务部。
7.5.2对于不按规定执行院内会诊的科室,将对科室及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造成纠纷或事故的,根据责任认定,对当事科室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取消科室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7.5.3科室私自邀请院外会诊的,除对科室及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外,还将对科室处以1000元/例的经济处罚,造成纠纷与事故的,将由科室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科室处以10000元/例的处罚。
7.5.4麻醉科、介入治疗科对所有的外来专家会诊手术负有监督责任,对未经医务部批准的手术可拒绝安排,如发现违规手术并报告医务部,每举报一例奖励500元;
如麻醉科安排未经医务部批准的外来专家手术,将处罚500元/例。
7.5.5所有的奖励或处罚均从科室奖金中落实。
8、查对制度
8.1临床科室
8.1.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8.1.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
摆药后查;
服药、注射、处置前查;
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8.1.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8.1.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
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
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
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8.1.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
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8.2手术室
8.2.1接病人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术前用药。
8.2.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8.2.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8.3药房
8.3.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8.3.2
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
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8.4输血科
8.4.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8.4.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合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8.5检验科
8.5.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8.5.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和质量。
8.5.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8.5.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8.5.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8.6病理科
8.6.1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8.6.2制度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
8.6.3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8.6.4发报告时,查对单位。
8.7放射科
8.7.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8.7.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8.7.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8.8各临床及相关医技科室
8.8.1各科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8.8.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8.8.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8.8.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8.9供应室
8.9.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8.9.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8.9.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8.10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8.10.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8.10.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8.10.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9、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
一、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一)病历书写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力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三)各种症状、体征均须应用医学术语,不得使用俗语。
(四)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等名称填写。
(五)度量衡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如米(m)、厘米(cm)、升((L)、毫升(ml)、千克(Kg)、克(g)、毫克(mg)等书写。
(六)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七)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住院号和页码。
各种检查单、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姓名、性别、住院号及日期。
(八)、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九)、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输血、自费药的使用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患者因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十)、按规定真实、客观地完成患者评估制度相关内容。
二、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一)、门诊病人一律建立门诊病历,患者保管。
(二)、病历应使用蓝色(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
(三)、病历一律用中文填写,力求通顺、准确、简练、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潦草,重要字段不得有涂改。
(四)、医师签字要签全名。
(五)、初诊病历书写要求:
⑴认真逐项书写首次病历,不可漏项;
⑵有就诊日期;
⑶有患者主诉、病史、查体;
⑷有检查、初步诊断、处置;
⑸有医师签名。
(六)、复诊病历书写要求:
⑴有就诊日期;
⑵有患者治疗后自觉症状的主诉(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治疗效果、重要检查结果;
⑶有病情变化后的查体;
有初诊阳性体征的复查;
⑷有处置、复诊时间;
(七)、有药物过敏史者,应在门诊病历首页注明过敏药物名称。
(八)、病历中详细记录治疗方案,应有药名、剂量、用法、数量。
(九)、开具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和重要病情交待,病历中要有记录。
(十)、诊断书写要规范,待查病例要有印象诊断,不能确诊的病例要有鉴别诊断,跨科开药要有相应的疾病诊断。
三、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原则上与门诊病历相同,但应突出以下几点:
(一)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二)必须记录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有关生命体征。
(三)危重疑难的病历应体现首诊负责制,应记录有关专业医师的会诊或转接等内容。
(四)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对需要即刻抢救的患者,应先抢救后补写病历,或边抢救边观察记录,以不延误抢救为前提。
四、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一)书写时间和审阅要求:
1、新入院患者由见习医师、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在24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或表格病历)。
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入住本院,应写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要求及特点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
2、对入院不足24小时即出院的患者,可只书写24小时入出院记录。
记录应详细记录主诉、入院时情况、查体、入院诊断、诊治经过、出院的理由以及患者或家属的签字;
入院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书写首次病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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