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编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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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报告的内容7
4应急响应8
4.1分级响应8
4.2应急处置8
4.3信息发布9
4.4医疗救助9
4.5安全防护9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9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9
4.6应急响应结束10
5后期处置10
5.1善后处置10
5.2保险10
5.3总结评估11
6应急保障11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11
6.2通信与信息传递11
6.3应急技术保障12
6.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12
6.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12
6.4宣传与培训12
6.5监督检查12
7预案管理与更新13
7.1预案管理13
7.2预案更新13
8责任与奖惩13
8.1奖励13
8.2责任追究13
9附则14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14
9.2预案的实施1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制定本预案。
1.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突然发生,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
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本预案指导全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5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预警预报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为主、分级管理。
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建立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
l.6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突发地质灾害地方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和职责
国务院是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出现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支撑队伍和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国务院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国防洪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市(地、州)、县(市)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气象及地震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巡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的作用,每年定期开展汛前排查、汛期巡查、讯后复查,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如发现险情或险情发生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单位和群众。
“防灾明白卡”应载明地质灾害位置、类型、规模、威胁对象、预警信号等内容;
“避险明白卡”应载明责任人、转移路线、避灾安置点、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警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并由四种颜色代表,由低到高分别为:
蓝色(可能发生)、黄色(可能性较大)、橙色(可能性大)和红色(可能性很大)。
当发出某个区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预警响应与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报告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对地质灾害险情,灾害威胁人数及潜在经济损失;
对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害续报主要包括灾害调查、应急救援、灾后安置等情况,每日不少于一次,有新情况随时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需要启动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务院临时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或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或国土资源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不需要启动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特大型地质灾害以及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等级或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2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省级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本省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
同时,指挥、协调国家及各省应急救援力量投入到一线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中。
4.3信息发布
根据地质灾害属地为主原则,现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形式主要包括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散发新闻稿等。
4.4医疗救助
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如超出地方能力范畴,卫生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和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持。
全力避免灾后疫情的发生。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设备,采取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灾害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负责协调、调配安全防护设备。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告知群众地质灾害基本安全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受灾群众疏散、撤离路线及安置方式;
(3)选定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
(4)保障安置点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秩序。
4.6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等事项。
尽快消除灾害影响,保持社会稳定。
5.2保险
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人民政府,逐步研究建立地质灾害大灾保险机制,对受威胁群众和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人身财产保险或安全责任险。
5.3总结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特大型及大型地质灾害应急总结评估报告需同时上报国土资源部。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
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3应急技术保障
6.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务院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5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管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国务院批准。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
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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