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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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实体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人民间权利义务关系等实质内容的法。
程序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时所应遵守的程序的法。
(四)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2.确保国家行政权的合法正当行使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源
一、行政法的法源种类
(一)宪法
(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六)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七)法律解释(广义)(八)国际条约
【思考与讨论】
1.“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行政法的法源?
2.“校规”是否属于行政法的法源?
二、行政法的法源位阶
(一)宪法、立法法关于法源位阶的主要规定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关于法源位阶确定的一般原理
1.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优于下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
2.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优于具有从属关系的本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
3.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优于其常设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
三、行政法的法源的适用顺位
(一)不同位阶法源的适用顺位:
下位阶法规范优先适用原则
(二)同位阶的法源的适用顺位
(1)同一机关制定的同类规范之间的冲突:
“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不同法源间的法规范冲突:
由有权国家机关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
由制定机关裁决(注意: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法领域而发生法规范效力的行政法一般原则。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制定、修改和废止)
2.指导行政法的实施(解释与适用)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
一、行政组织法的概念
行政组织法,是指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组织是指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能的各种组织的总称。
行政组织的主要形态是国家行政机关。
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经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亦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职能。
二、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民主原则(三)效能(精简)原则(四)行政一体性原则
三、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外承担行政活动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比较
1.行政主体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但又不限于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公权力主体时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二节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专门设置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种类(略)
二、中央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
(二)“国务院部门”
增补:
“国务院部门”设立的机构
三、地方行政机关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地方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一)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批准设立的管理一定行政区域内行政事务的外设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空间上或者组织上虽然具有某些独立性,但仍然为该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部分,而非另一独立的行政机关。
(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包括:
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⑵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⑶)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二)地方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
地方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是指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的,管理该部门部分行政事务的机构。
例如,派出所、税务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等。
四、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领导关系(纵向关系)
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时,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亦有权领导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
(二)分工合作关系(横向关系的通常情形)
分工合作的形式主要有共同行政、联合行政、协力行政、职务协助、委托行政、移送处理等
思考:
合作关系的引导与冲突解决机制
(三)监督、指导关系:
专业(横向关系的例外情形)
第三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含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权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类型
(一)被授权组织的一般条件
1.被授权组织属于依法成立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2.被授权组织与所授权行使的职能无利害冲突关系;
3.被授权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4.被授权组织具有行使所授职能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二)被授权组织的类型
1.事业单位
2.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
行政性公司、公用企业。
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委会、居委会。
4.社会团体:
主要是指各类行业协会和职业协会。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
)和派出机构(?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律地位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所授的行政职能时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适用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职能时,不享有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思考:
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有哪些?
相关案例:
在溆浦县中医院诉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1期)(200X年司法考试案例)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11月12日制定)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
第四节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概念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
1.受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2.受委托的组织只能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职能。
3.受委托的组织对实施的行政活动本身不具有相应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何区别?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类型
(一)受委托组织的一般条件
1.受委托组织属于依法成立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2.受委托组织与受委托行使的职能无利害冲突关系;
3.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4.受委托组织具有行使所授职能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二)受委托组织的类型
2.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
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4.社会团体
三、行政机关实施委托的规则
(一)行政机关实施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职权法定原则)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委托
(三)行政机关只能委托适格的组织行使其具有的行政职能
(四)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组织和委托范围予以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以便行政相对人知晓
(五)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活动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受委托职能时应遵守的规则
(一)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能;
(二)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
(三)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职能。
五、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职能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其行为在法律效果上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六、进一步的思考
1.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受委托的组织吗?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委托吗?
第五节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行政法主要研究属于行政机关系统的公务员。
(二)公务员的范围
1.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3.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4.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
5.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6.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7.人民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Notice:
(1)在上述机关中工作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2)后四类工作人员中的兼职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三)与公务员相关的概念
1.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第93条第2款)
2.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公务员法第106条)
3.行政活动的实施者
【问题与思考】下列人员哪些属于公务员吗?
1.人民陪审员;
2.人大代表;
3.政协委员;
4.某国有商业银行行长
5.北大校长;
6.北大党委书记7.法院院长8.天津市市委书记
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公务员要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区别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政治中立”)
2.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3.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4.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5.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三、公务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务员的权利
1.工作条件保障权2.身份保障权
3.工资福利权4.参加培训权
5.批评、建议权6.申诉和控。
告
7.申请辞职权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问题与思考】与国外比较有哪些差异?
(二)公务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现行立法例存在哪些问题?
五、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
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
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六、行政职务关系
(一)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
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行政公职,执行行政公务,而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成立
1.考任:
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非领导职务:
录用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公务员)
2.选任:
通过选举方式(领导职务:
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
3.调任:
将在其他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直接调入机关任职。
4.聘任:
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任公务员(专业性较强、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1.开除公职
2.辞退
3.辞职(“辞去公职”,不同于“辞去领导职务”)
4.退休
5.任期届满或者被权力机关罢免、撤职(选任制公务员)
6.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7.解除聘任合同(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
8.其他:
丧失中国国籍;
被判处刑罚等
七、公务员公务行为的识别
(一)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双重行为及其效力
1.作为普通公民,其实施的是个人行为,由本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2.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其实施的是公务行为,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务行为的识别标准
1.形式标准
(1)时间因素(上班时间)
(2)地点因素(工作场所)
(3)名义因素(个人名义或者机关名义)(4)公务标志因素(身份标示)
2.实质标准
(1)职责因素
(2)命令因素(3)目的因素
第三章行政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规范概述
一、行政规范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规范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职权或者法律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就一般性事项所作的抽象规定。
1.行政规范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规范的调整对象是不特定的
3.行政规范的调整内容是一般事项
二、行政规范的类型与名称
(一)行政规范的种类
1.行政法规
2.规章
3.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指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行政规范的名称
1.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不得称“法”)
2.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更不得称“法”)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3.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没有明确规定(当然更不得称“法”或者“条例”)
三、行政规范制定的基本原则与技术要求
(一)行政规范制定的基本原则
制定行政规范,除了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2.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3.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4.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二)行政规范制定的技术要求(略)
四、行政规范的适用
(一)效力等级
(二)规范冲突
五、行政规范的功能
(一)定义与解释
(二)具体化与补充(三)统一个案执行
第二节行政法规、规章
一、行政立法的制定主体及其权限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及其权限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此外,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二)规章的制定主体及其权限
1.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b.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二、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
(一)立项
(二)起草(三)审查(四)决定与公布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解释
四、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与监督
五、特殊的行政法规?
学位条例(法律)(2004)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节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制定主体
1、具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
2、不具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
二、制定权限
主要观点与法律规定及实践
三、制定程序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6条)
四、解释
五、备案与监督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化
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法上,为规制具体事件,以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单方面所为的决定或者其他公权力措施。
[司考辅导用书定义: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救济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
它系若干具有共同特征,适用共同规则的行政作用的统称。
(一)行政机关(行政主体)的行为
(二)规制行为(法律行为)
1.规制的意义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所为的,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意思表示行为。
规制的法律效果在于设定、变更、消灭权利义务,或对权利义务作出有拘束力的确认。
2.不具有规制性质的行为
(1)行政事实行为
(2)重复处理行为(3)单纯准备行为(纯程序性的、阶段性的行为)
(三)公法行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四)单方行为
(五)外部行为
行政机关必须超出行政内部,对外界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制,其行为方能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就是藉此外部行为的特性而与仅生内部法效果的行政内部行为(主要有: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挥监督、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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