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主持词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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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10)、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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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2)、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3)、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慎防血本无归!
(5)、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6)、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7)、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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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集资陷阱!
(9)、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20.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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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全县掀起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新!
(2)、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3)、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三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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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5)、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行动,努力营造富民平安环境。
(6)、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7)、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努力实现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
(文章二):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要点非法集资宣传要点
(1)、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2)、一般的非法集资犯罪伎俩。
“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黄金三要素,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并允诺高额回报,同时或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3)、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4)、保险业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
(1)主导型案件。
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
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
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
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
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
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
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5)、正确的保险理念。
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
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
(6)、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不相信高息“保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
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
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7)、如何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消费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8)、)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
(9)、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10)、保险的本质是风险保障,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
(1)、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
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
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
合规范,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
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
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
守法遵规、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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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符合规定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4)、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6)、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
(8)、)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9)、当前社会上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防范处置不当,将严重影响公司和行业形象,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0.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并呈现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传统的主导型案件占比下降;
二是参与型案件占比上升;
三是被利用型案件风险加大;
四是新的作案手法时有出现。
(1)、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存量风险尚未化解,增量风险还在增加。
保险从业者和保险产品被不法分子利用,业外非法集资风险向业内渗透转移的风险隐患加大。
(2)、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坚持“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
(3)、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主体责任,即要加强人员管理,承担人员管控的责任;
要牢牢抓住风险防控的源头,承担风险管控的责任;
要建立系统性的风险预警机制,承担监测预警的责任;
要分类施策,积极应对,承担案件风险处置的责任;
要强化追责,落实整改,承担系
(文章三):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2)、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3)、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4)、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xx。
(5)、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6)、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7)、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8)、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9)、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10)、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1)、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3)、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4)、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5)、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6)、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7)、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8)、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9)、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20、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1)、非法集资,火药桶!
别碰!
(2)、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3)、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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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7)、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确保经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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