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精选8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9394385
- 上传时间:2023-01-05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3.84KB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精选8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精选8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精选8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
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
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
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
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的___%上缴市司法局;
(二)收入总额的__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三)收入总额___%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集体福利等;
(四)收入总额___%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
(五)收入总额__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六)收入总额___%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
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
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
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
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
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责任赔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执业律师因故意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律师事务所为加强管理,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增强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责任心,特制定以下责任赔偿制度,全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以下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向该执业律师进行追偿。
1.对所承办的案件不负责任,不做必要的调查了解,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仲裁或诉讼,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遗失当事人提供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始证据,使当事人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由于执业律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超过诉讼时效和法定期限起诉、上诉或对外索赔,使当事人丧失诉讼权利和索赔权利,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仔细研究,为当事人决策提供的法律意见有错误,致使当事人采纳后造成重大损失的;
6.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不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如泄露当事人商业及其他重要机密,与他人恶意串通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且事后又没有得到当事人追认的;
8.其他情况。
二、投诉及赔偿程序
本所执业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投诉,并获得赔偿:
1.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或书信方式向本所投诉,本所设投诉专线电话。
2.本所设专人负责记录当事人投诉情况,形成专门档案,并及时向主任汇报投诉情况。
3.本所设立赔偿委员会,由所主任任赔偿委员会主席。
委员有七名,由各业务部负责人组成。
4.赔偿委员会遇有投诉则择日举行专门会议,讨论投诉情况。
遇有紧急情况也可由所主任决定举行临时会议。
5.对每项投诉,赔偿委员会都必须作必要的调查,并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当事人。
答复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
如遇复杂事件,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负责调查。
调查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6.对于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本所赔偿委员会要求复议,本所赔偿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必须给予答复。
当事人也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三、具体赔偿办法
1.本所每年从当年业务收入中提取___%作为本年度的赔偿基金,专款专用。
由全所律师大会监督使用。
2.如经本所赔偿委员会调查属实,执业律师确有本制度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所应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为当事人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所对当事人进行赔偿之后,可以视情况对执业律师进行追偿,执业律师承担赔偿责任以其年度收费的全额为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过错赔偿办法
为保障事务所律师依法执业,规范事务所律师的行为,完善事务所管理制度,维护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本所合伙人,或与事务所签有正式聘用合同、其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本事务所名下之专职律师。
2.事务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律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人的监督。
3.事务所律师的行为如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委托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事务所赔偿的权利。
二、赔偿范围
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委托人遭受直接和实际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要求获得事务所赔偿的权利:
(1)代理同一案件、项目中的双方当事人;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委托人辩护或代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
(4)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有重大过失或疏忽;
(6)未经委托人同意,超越委托权限行事,或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7)未经委托人同意,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8)无故阻挠或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
三、过错赔偿的惩戒部门
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下设惩戒委员会,全权负责处理委托人的请求赔偿事宜。
惩戒委员会由事务所主任、负责行惩戒工作的合伙人及由合伙人及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四、赔偿程序
1.请求赔偿的委托人应当向事务所惩戒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委托事务所办理的事项、事务所承办律师过错的详细情况;
(3)赔偿的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4)申请的日期。
2.惩戒委员会对确认事务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二条款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委托人赔偿。
惩戒委员会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内给予委托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惩戒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在惩戒委员会向委托人赔偿损失后,合伙人会议有权责令该过错直接责任律师,依照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并有权给予其他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事务所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形式。
2.经审查,有本办法第二条款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请求赔偿的委托人证明,并由惩戒委员会决定,事务所赔偿委托人受到的直接和实际的经济损失。
六、附则
1.委托人请求赔偿的,应当自委托事务所办理的法律事务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向事务所惩戒委员会提出。
逾期提出的,惩戒委员会不予受理。
2.事务所应当自向委托人作出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律师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
3.本办法由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4.本办法于______年___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有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六、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
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
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
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第十一条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对所主任的决定意见确有异议的,可以向合伙人扩大会议提出复议,复议程序按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书面记录,该记录将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
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
第十三条承办律师必须按照集体讨论或合伙人扩大会议复议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生产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
若有违反,该案不得不归档,且按本所相关规定对承办律师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本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案件制度
为了提高所有律师的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取长补短,为此,经本所律师会议讨论研究,制订本制度。
一、讨论案件的范围
1.拟做刑事无罪辩护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有立功、自首情节的案件;
3.刑事案件中属于刑法修改后新定罪名的案件;
4.刑事案件中属于罪与非罪难以定性的案件;
5.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案件;
6.有较大影响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和团伙犯罪案件;
7.经济、民事案件中争议标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8.在新型领域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知识产权案件;
9.在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中属专业技术性强的案件;
10.在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诸类案件中,存在案由、主体、管辖、是非责任、法律适用等难以确定的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
11.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
12.承办人员提出讨论的案件及其他要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
二、讨论案件时间
1.每周星期日下午2时至5时的学习时间;
2.根据登记讨论案件的数量和缓急情况,临时由主任确定讨论案件的时间。
三、参加讨论案件人员
凡本所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及律师助理必须参加。
四、讨论案件方法
1.建立讨论案件登记簿,由承办案件的律师先向本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口头申请,经主任同意后,即按“讨论案件登记簿”上的规定项目进行逐项登记。
2.登记后,由本所主任,根据案件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3.在讨论案件时,一般由承办律师口头汇报,对少数复杂案件要事先草拟打印成书面汇报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4.讨论案件由主任主持、发动大家,各抒己见,力求通过讨论对案件取得共识。
对少数人的意见也要予以重视。
总之,通过讨论案件,起到既解决了案件的实际问题,又提高了律师的业务水平,达到一举两得的目的。
5.指定专人对讨论案件发表的各种意见进行记录,并将该讨论记录做为本案案卷归档材料之一。
五、本制度于______年______月经律师会议讨论修订并通过,即日起实施。
律师事务所非诉讼案件/项目操作规程
一、收案
1.与客户进行接触,听取客户对有关案件背景情况的介绍,并与客户就承办案件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2.申请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审批;
3.立案批准后,与客户按约定的条件签署《聘请律师合同》;
4.将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复印件交立案员备案;
5.在完成立案登记后,取得该案件的案号及办案卷宗。
二、处理案件
1.针对客户的要求,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审阅并对相关法律问题开展研究;
如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有疑问的,还需向文件的签发机关进行查询及确认;
对有关疑难法律问题,应会同主管律师及事务所其他有经验的律师进行讨论或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2.在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前提下,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参加项目谈判或起草合同及其他非诉文件或撰写法律意见书及办理其它非诉事宜;
3.将起草完毕的合同及其他非诉文件或法律意见书提交主管律师审阅,并根据主管律师的意见进行修改或完善;
4.将起草完毕的合同及其他非诉文件或经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提交客户,如客户有进一步的意见可以对上述文本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
三、结案
1.案件处理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卷宗交档案管理员归档;
2.通知财务部门结案情况,以便财务部门向客户结算有关费用。
律师事务所(合作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所根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确定收益分配,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浮动工资标准。
二、本所采取效益浮动工资的形式支付专职律师人员的酬金;
采取固定工资的形式支付辅助人员的工资,其奖金等其他综合收入则依本所效益情况予以支付;
兼职和特邀律师的酬金依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本所人员的酬金收入(包括部分福利费用)实行总额包干,与业务数量、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挂钩。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职律师人员全年酬金收入=业务收入总额×
___%×
收入系数-个人养老金、保险费-个人医疗费。
专职律师人员每月可支取工资、奖金___元,年终一次结算。
(二)辅助人员的月工资分为四档,视其岗位、技能予以确定;
奖金、福利视其工作数量、服务质量、效益确定,工资、奖金等综合收入月底发放。
(三)兼职和特邀律师人员酬金标准及其获取办法,依据《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的规定支付。
(四)全所预提或提留的医疗保险费、养老金、保险费、风险基金、福利基金、储备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均不得发给个人。
属于个人总额包干的部分,节余的部分应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
个人离开本所时,国家规定可以分发给个人的,按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六、本办法报司法局批准后实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律师事务所 财务管理 制度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