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讲稿如何依法信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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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解释一下信访的概念。
一、信访概念
信访条例所涉及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这里的"
法规"
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条例修改后的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共7章51条,在原《信访条例》的基础上,新增和修改了46条,占90%。
大家“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新条例的内容几乎是全新的。
”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充分反映了信访工作的实际和客观需要,很多具有突破性,回答了目前信访工作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新条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程度更高,而且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新旧条例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上访者权利,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政府工作责任,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4个方面,这既是《信访条例》修订的着重点,也是新条例的新特点。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明确了“一个目的”,即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规范了“两个行为”,即规范了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工作行为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
强化了“三个责任”,即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和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突出了“四个重点”,即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
确立了“五个原则”,即“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公开便民原则,“双向规范”原则。
1、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
这个原则是根据信访工作发展的实际确定的,是信访工作管理的新思路的体现。
这个改变,主要是强调属地管理的问题,同时也强调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塞责,强调各个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这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的责任,不能把矛盾再推给其他部门。
2、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保留了原来条例中规定的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并为信访人专门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对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
第一项是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
第二项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要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要为信访人查询有关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三项是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和处理的结果等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四项是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就是说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如果不服的话,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如果对复查的结果还不服的话,还可以向复查机关的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3、新《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制”,即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复查、复核。
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在办理、复核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公示等制度,既为信访人提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增加了透明度,增强了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有效防止少数信访人为一己私利无理缠访。
四、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是,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五是,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
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
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关键是要引导群众理性信访,最主要的是群众把信访的要求及相关事实、根据,用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要点突出,一目了然,这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信访,绝不是靠简单地人多或闹得凶才会解决问题,问题的解决有两个层面:
一是可以、应当解决的问题,二是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至少在眼前无法解决,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无论怎么“闹”,问题还是解决不了——而且如果闹得过分、明显超出法律的规定,相关责任人肯定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和后果——无法解决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而且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在信访中大部分群众的上访行为理性、合法,但也有少数人对《信访条例》在理解上有欠缺,不按规定的法律程序上访;
还有一些群众的诉求虽然合理,但在上访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被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介绍案例:
徐忠富)
五、信访的受理---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从信访条例规定来看,对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
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这是为了督促信访人积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为了充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得以救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六、信访的责任原则
责任是行政权的核心。
责任原则,是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建立“事要解决”的长效机制。
条例第四十条至四十六条有详细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过程中的违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应登记而不登记。
(2)应受理而不受理。
(3)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4)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6)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7)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8)其他违规的情形。
七、办理信访事项的时限---《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情况进行处理;
⑵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⑶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⑷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八《信访条例》对各级政府畅通信访渠道有哪些规定?
⑴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⑵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⑶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九、如何规范诉求程序,培养群众依法诉求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国家的各种行政权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能以政代法。
用法律手段解决涉法涉诉问题,这是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发展方向。
其一,在具体程序上:
第一步,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包括申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院审判、公安侦破、法律监督、纪律处分等。
第二步,确定是否受理。
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内容、材料、要求等确定是否受理。
第三步,指定相关部门。
如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信访、纪检、民政、计生、卫生、国土、林业、税务、金融、环保、安全、综治等相关部门。
第四步,实施调查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五步,作出书面答复。
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回复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步,适时开展回访。
适当时深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开展调处回访,听取反馈意见和建议,处理是否满意,结果是否履行。
其二,在具体方法上:
一是借助法律顾问参与信访。
面对当前新形势、新任务,建议政府及政府部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把涉及政策、法律等重大方面的信访事项委托其顾问律师出面解决,从而达到既减压又增效的目的。
二是利用信访听证会参与信访。
信访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就是信访人对涉及信访事项的政策、法律法规不胜了解。
在这种情况下,开展信访听证是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有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解惑释疑,消除误解,劝其息访。
三是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参与信访。
法律服务部门要根据群众需求开展律师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全面地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正确引导信访人合理信访、依法信访。
四是建立律师信访接待日参与信访。
每星期或每月固定一个工作日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日,并与信访部门合署办公、联合信访,为信访部门提供法律知识,有利信访问题的快速解决。
五是陪同党政领导接访参与信访。
针对集体访、越级访日益增多的现象,各级党政机关和单位的领导也越来越重视,常常亲自开门接访。
如果有律师一起参与接访,效果会更好。
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的上访和无理访、缠访、闹访,往往会起到防微杜渐、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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