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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染病防制5.卫生部门要制定免疫规划,完成对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接种,加强疫情监测。
区(市)县政府应设立应急接种专项经费,对可能发生传染病流行的高危儿童人群,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接种的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组织,卫生部门提供接种服务。
6.加强预防接种的宣传教育工作,本着自愿原则,倡导学生及家长到所在区域的接种点,进行预防接种。
7.教育部门要督促托幼机构和学校落实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做好补种工作。
8.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爆发时,要立即启动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维护学校稳定。
9.教育、卫生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沟通,卫生部门应及时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及社会人群中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利用公共卫生信息平台及时将信息传达到所辖学校和托幼机构。
10.学校和托幼机构必须建立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与登记报告制度,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做好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登记和对患病学生跟踪随访工作。
11.在学校保健医生的指导下,由班主任等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
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保健医生进行初步排查,必要时将患者送正规医院就诊,以确保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在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级一天内有3例或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出现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症状,或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以及学校发生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时,应在发现后24小时之内上报信息。
12.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工作规范。
13.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病人按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经核实后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决不允许瞒报、漏报、谎报。
(三)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14.按照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责任,认真履职到位,加强对食品、饮用水卫生的安全监管。
15.各级政府应将学校饮用水改造纳入本地区市政建设管网改造和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中统一实施,凡是有自来水的镇、街道,应在“十一五”期间将自来水引入学校,为师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16.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对食堂硬件建设的投入,将学校食堂纳入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17.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管、强化自律。
18.中心小学以上的普通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在2007年底以前通过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C级以上标准,极少数学校食堂如确实因为场地条件所限,除就餐间面积适当放宽条件外,其余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及管理工作必须达标,厨房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面积与供餐量相适应,限制超能力供餐。
19.学校食品从业人员以及生活饮用水管理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每年秋季开学前十天再专门进行一次肠道带菌的专项检查。
学校应建立食品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
20.学校食堂和自备水源供水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卫生许可证,食堂内外环境、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必须达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C级以上标准。
21.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
22.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
23.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24.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充足的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25.食品采购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
26.学生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
27.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并有相应的运输条件,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分餐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分餐人员必须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要求。
28.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将隔餐的剩余食品提供给学生,要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29.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0.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成品应分柜存放。
31.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32.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33.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4.不得向学生出售***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35.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以及皮蛋、四季豆、发芽土豆、豆奶、鲜黄花菜、野生菌等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36.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37.每餐各种食品应各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38.食堂剩余半成品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出售。
39.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知识。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卫生工作。
40.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1.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建立每餐试尝及登记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泡菜坛要有专人管理,放在上锁的房间里或单独上锁,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四)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42.学校必须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卫生制度,加强校园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管理,环境卫生符合要求,“四害”密度控制在标准以内。
校园垃圾定点存放,垃圾容器要加盖,做到日产日清,定期对垃圾存放点开展药物消杀。
43.学校按照学生规模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要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厕所要按照卫生部门监督指导意见选址,保证环境及饮用水卫生安全。
农村中小学校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修建三格式化粪池公厕。
厕所设置洗手设施,教育学生饭前便后洗手,加强厕所的日常管理,做好经常性的卫生保洁。
44.学校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作业)。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体力劳动、活动时,要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45.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并保证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
严禁学校或者教师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五)心理卫生46.学校要设立心理咨询室和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培养青少年学生正确的认识自我,提高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形成需要、欲望与目标协调,动机与行为协调,行为与环境协调的健全人格。
47.学校要加强与成都市未成年人心理咨询中心的联系,共同研究、商讨解决当前青少年学生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
48.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学生心理疾患的治疗服务。
(六)常见病、多发病预防49.学校必须每年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50.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
51.建立全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点校,每个区(市)县各一所中小学校。
通过体质健康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健康状况和学生常见病动态,为学校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52.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中小学生近视眼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学生家长积极参与的防治近视眼的工作机制。
二、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学校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
政府要加强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履职到位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53.制定学校卫生工作计划和教育系统、学校负责人及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卫生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工作。
54.把学校卫生工作、保障食品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流行纳入督导评估内容,进行考核。
55.建立学校卫生检查制度和食品卫生月查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检查。
56.督促学校对卫生部门监督指导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57.负责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点校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58.对学校卫生工作实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及时发现食品、饮用水和预防传染病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学校进行整改。
59.负责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对学校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
60.负责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点校的检测及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三)学校校长是学校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61.学校必须建立学校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62.学校领导要熟悉学校卫生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3.学校要建立健全各种卫生档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64.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预防传染病流行。
65.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做好校园环境保洁。
(四)教育、卫生及相关部门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协调机制每学期开学前十天、期末(放假)前十天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平时根据疫情和食品安全等工作的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卫生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学校卫生工作监督66.学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安全***,明确任务和责任,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每天监督检查工作到位。
67.卫生部门设专职或者兼职的学校卫生监督员,定人、定校、定期监督与不定期监督相结合,重点监督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
卫生执法监督部门每学年对学校***食堂监督检查2次以上、B级食堂监督检查4次以上、C级食堂监督检查8次以上。
68.卫生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及学校食堂的选址、设计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69.卫生部门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等实施卫生监督。
70.学校要委托卫生部门对食堂餐具及自备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卫生部门对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学校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四、学校卫生工作保障措施71.各级政府要保证经费的投入,大力改善学校基础卫生设施条件。
7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73.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卫生经费预算。
74.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统和相应的应急预案,要落实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75.学校建立卫生工作中层管理机构,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76.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77.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78.教育部门制定三级卫生培训计划,卫生部门根据教育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
市级负责对区(市)县培训;
区(市)县负责对所属学校、托幼机构培训;
学校负责对管理干部、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员、从业人员培训。
五、奖励与处罚79.对在学校卫生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事、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不同层次的表彰、奖励。
80.对于工作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者,将依据《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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