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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侵权责任法
第21章侵权责任法
第21章侵权责任法
王炳棣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二校门
考试大纲
第二十一章侵权责任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二、侵权责任的特征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其特征主要有:
(1)是因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其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4)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2)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物权、知识产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3)侵权行为主要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责任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责任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起作用是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立法政策取向,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各方面。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我国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辨析题)
《侵权责任法》-6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是指以民事主体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即“无过错,无责任”。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
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上的一般归责原则,适用的方式一般是由原告(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否则,不成立一般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成立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
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
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⑤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过错推定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
)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校方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害责任】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医疗机构在一些法定情形下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动物园对于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
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的全部规定,即第85-91条的规定,唯独第86条的物件倒塌采用无过错责任的除外,共计6个条文。
】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⑦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机动车问题?
P479机动车与行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又称客观归责原则、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
①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②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7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③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见《侵权责任法》第77条)。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实际上无过错责任又可以分为两类:
(1)一类是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情形下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除了上述第79-80条的外,都属于这一类情形。
(2)一类是绝对无过错责任,也称严格责任,也即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加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采用这种归责原则的只有第79-80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
相对无过错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监护人就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以及整个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以及整个第九章):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以及整个第十章,第81条的动物园的动物侵权除外):
饲养动物侵权】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86条第1款:
物件倒塌损害责任】
⑩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绝对无过错责任
【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二、行为
过错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为(简答题)
无论那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见。
1)有侵害行为
2)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
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第四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
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
财产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承担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侵害那些民事权益要承担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适用范围
注意:
1)合同债权由《合同法》调整
2)《宪法》规定的某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如: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被支持的情形(四种)
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第5条)
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6条)
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
。
。
)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要考虑的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事责任的十种承担方式中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的方式仅有两种:
修理、重做、更换和支付违约金
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抗辩事由概述
二、正当理由
三、外事理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是指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
其成立的条件为1)对抗性2)客观性3)法定性。
分为两类:
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侵权责任法》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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