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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吕祖谦同时代的大《易》学家朱熹也持类似的观点,朱熹继承赵匡、程颐、叶梦得等人的意见,指出“《左传》是后人做的”(朱熹《朱子五经语类·
统论三传》)[3],理由是《左传》中的卜筮,有好几处都应验于三家分晋之后,“只当时子孙欲僭窃,故为此以欺上罔下耳。
如汉高帝蛇,也只是脱空”(朱熹《朱子五经语类·
统论左传》)[3]。
宋代学者此类观点,对后世有一定的影响。
近现代学者更有直斥《左传》《国语》筮例为“迷信附会”、“荒诞不经”者。
(二)在信疑之间。
这种倾向,表现为虽然肯定了《左传》《国语》筮例所具有的史料价值,但是在具体分析考辨时又有所保留。
近现代学者高亨、李镜池的论说,即是这种倾向的代表,他们认为,《左传》《国语》筮例在保留了先秦时期以《周易》占筮及解说《周易》的形式特点上可资参考,但其中又不免有“牵强附会”、“生拉硬扯”的“春秋时人讲《周易》的通病”;
而遇到“骤然不易理解”或“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则认定为《左传》《国语》作者随意发挥、曲解臆说所致。
(高亨《左传国语的周易说通解》[4]、李镜池《左国中易筮之研究》[6])
(三)信从和阐释。
这一倾向的共同点在于相信《左传》《国语》筮例的真实性并力图加以阐释。
然而,在具体阐释的过程中,因目标与方法的不同,又可略分为两大类:
其一,从儒家思想的正统观念出发加以合理化的解说,突出的是占筮中的“义理”。
杜预为其代表性人物。
被称为“《左传》功臣”的西晋学者杜预,博采众说而作《春秋左传集解》,在春秋左传学史上地位极高。
杜注在《左传·
庄公廿二年》述周史筮陈公子完文下注云:
“陈完有礼于齐,子孙世不忘德,德协于卜,故《传》备言其终始。
卜筮者,圣人所以定犹豫、决疑似,因生义教者也。
《尚书·
洪范》:
‘通龟筮以同卿士之数。
’南蒯卜乱而遇元吉,惠伯答以忠信则可。
臧会卜潜,遂获其应。
丘明故举诸悬验于行事者,以示来世,而君子志其善者、远者。
他皆放(仿)此。
”这既是对《左传》所载第一则筮例的解释,又集中体现了杜预的占筮观。
说“陈完有礼于齐”,与记载还算相符,但说陈完“子孙世不忘德”,则显然与田氏数代胁迫君主的史实不合。
杜注强调圣人以卜筮立义教,乃是坚持儒家思想的正统方向。
观《左传》筮例,“南蒯卜乱而遇元吉,惠伯答以忠信则可”,应该说是义理解说色彩较浓的一则特例,杜注举此来说明《左传》所记筮例都是从道德义理出发,用以警示后人。
在我看来,这是杜预为了既使经典的权威得以维护,又使筮例的神异现象得到合理性解说所作的阐释。
唐代学者孔颖达作《左传正义》,对上引的一段杜注作了更详尽的发挥。
清初王宏撰的《周易筮述·
卷七·
左传国语占第十三》,其《左传》筮例之解说,全然引录了杜注,只略加评说而已。
不过,杜注中对《易》筮的象数内容也有不少解说。
其二,从《周易》象数研究入手,指明筮例占解的途径、方法。
首先,我们应该提到的是司马迁的观点。
司马迁撰著《史记》,春秋时代的史实材料多取自《左传》,《史记》中《陈杞世家》与《田敬仲完世家》,都引录了《左传》所记载的周史筮陈公子完的筮例;
而《晋世家》与《魏世家》又都引录了《左传》所记载的毕万筮仕于晋的筮例。
太史公于《田敬仲完世家》篇末论赞云:
“盖孔子晚而喜《易》。
《易》之为术幽明远矣,非通才达人孰能注意焉!
故周太史之卦田敬仲完,占至十世之后,及完奔齐,懿仲卜之亦云。
田乞及常所以比犯二君,专齐国之政,非必事势之渐然也,盖若遵厌兆祥云。
”由此可见,司马迁虽然没有具体地阐说筮例占解的途径、方法,但他肯定了用于占筮的《周易》之术确实神奇灵异——只不过需要通才达人才能得其真髓。
至于汉代的《易》学家,《四库总目》称:
“《左传》所记诸占,盖犹太卜之遗法。
汉儒言象数,去古未远也。
”汉《易》颇多用于占验,而《左传》《国语》易筮中“变卦”、“卦象”、“互体”诸说,实为汉《易》“象数学”的直接渊源。
汉《易》家信从《易筮》的神奇灵验当是情理中事。
尚秉和先生说:
“汉儒以象数解易,与春秋士大夫合,最为正轨。
”但尚先生也认为汉儒也有不识《易》之逸象而强为之立例曲解者,如“乃郑玄于象之不知者,则用爻辰,取象于星宿;
虞翻则用爻变,使变出某卦,以当其象。
”(尚秉和《周易尚氏学·
说例》)[2]宋代以后,对《左传》《国语》筮例的研究考辨颇盛,如宋代程迥的《周易古占法》,朱熹、蔡元定的《易学启蒙》,赵汝楳的《易雅》《筮宗》,明代何楷的《古周易订诂》,明末黄宗羲的《易学象数论》等,都曾结合《左传》《国语》筮例进行考辨。
在尚秉和先生之前,对《左传》《国语》筮例作了较详尽的象数阐解者,当数清初学者毛奇龄。
毛氏力辨《左传》《国语》筮例的确凿可信,为此曾作《春秋占筮书》三卷。
毛奇龄不满于杜注、汉《易》家及王弼之后学者之论,尤其不满于宋学者观点,苦心孤诣地“就五易以衍三易”,“立十筮以括九筮”,以明占《易》之法(毛奇龄《春秋占筮书·
序》)[1]。
毛氏解说,抓住了象数乃《易》之根本的特点,“使后世学者不敢以空言说经”,但是其立说却不无繁杂乃至牵强之弊。
《易》象:
尚氏说的立足点
尚秉和先生在研《易》过程中,考察了《周易》经传文本的特点,详探《左传》《国语》《逸周书》尤其是焦赣《易林》中久为人忘忽的象例,发现了许多失传的《易》象,包括六十四卦的内外卦象、互象、对象、正反象、半象、大象等一百二十余例的应用规律,其立说与申论,多有创见,而不苟同于先儒。
时贤王树柟称其“将二千年《易》家之盲词呓说一一驳倒,使西汉《易》学复明于世,孟子所谓其功不在禹下”(仵墉《焦氏易林注·
叙》)。
尚先生的《易》类著作有《周易古筮考》、《焦氏易林注》、《焦氏易诂》、《周易时训卦气图易象考》、《连山归藏卦名卦象考》、《周易尚氏学》等。
在尚先生的《易》类著作中,《左传》《国语》筮例作为最重要的佐证材料之一,屡被引用,并与《周易》经传文本、《逸周书·
时训》及《焦氏易林》等相互参证。
他研究《左传》《国语》筮例的专论是《左传国语易象释》一卷。
今以《左传国语易象释》为主,结合《周易古筮考》、《周易尚氏学》、《焦氏易林注》、《焦氏易诂》等书,详考尚先生以象解筮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一)钩沉失传之象。
尚先生创立“尚氏学”,其贡献之一在于从先秦汉魏古籍中发现或寻绎出了许多失传的《易》象(逸象),从而使许多看似怪异难解之辞得以疏通。
在《左传国语易象释》中,所涉及的《易》象有:
(1)乾:
乾为王;
乾为大,为君;
乾为远,为大明;
乾为天;
乾为玉;
乾为大,为昌;
(以上筮公子完生)乾为君,为父;
(以上筮季友生)乾为首,为王。
(以上晋筮与楚战)其象基本上合于《说卦传》,或义近可推。
(2)坤:
坤为国;
坤为身;
坤为土;
坤为品物;
坤为众,为百,为帛;
(以上筮公子完生)坤为母,为众;
坤为安,为杀;
(以上筮毕万仕晋)坤为国为丧;
(以上晋筮与楚战)坤虚故馁;
坤杀故死。
(以上穆庄叔筮叔孙穆子生)坤“为品物”、“为众”、“为百”,可以义推;
坤“为安”、“为杀”、“为丧”,则为逸象,以上三则筮例及《焦氏易林》等可为互证。
(3)震:
震为周,为姬;
(以上筮公子完生)震为足,为兄,为长子;
震为公,为诸侯;
震为复,为子;
(以上筮毕万仕晋)震为千,为车;
震为奔驰;
震为君;
震为木;
震为岁;
(以上秦筮与晋战)震为筐,为周,为竹,为苇,故亦为虚;
震为士;
震为言;
震为车为,为輹;
震为旗;
震为征伐,故为行师;
震为主,为宗,为陵,故为丘;
(以上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震为南;
震为射;
(以上晋筮与楚战)震为子为行;
震为归,为主器长子;
震为人;
震为反;
震为旦(旦为卿);
震为人为言;
震为后;
(以上穆庄叔筮叔孙穆子生)震为车为武。
(以上《国语》重耳筮得国)震之诸象,除见于《说卦传》及《荀爽九家集解》外,逸象尤多,尚先生于《左传国语易象释·
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注中慨叹道:
“总之此爻辞自来不得解者,以象之失传太多也。
嬴象、姬象、輹象、旗象、巽母象,自东汉迄宋,只朱汉上知一巽母象,余尽遗失。
故夫毛西河、李刚主、何楷、顾复诸钜儒,迭为讲明,乃愈讲愈晦。
赖有《焦氏易林》,失传之象,一一复出耳,不然乌从索解哉!
”
(4)巽:
巽为利,为宾客;
巽为风;
巽为木;
巽为齐,为姜;
巽陨落。
(以上筮公子完生)巽陨落;
(以上秦筮与晋战)巽母;
(以上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巽为风,为陨落;
(以上崔杼筮取棠姜)巽“为利”、“为宾客”、“为齐”、“为姜”、“为母”、“为陨落”,皆逸象,尚先生均引例以证之,如:
“至于风陨之义,如《鼎》初六云:
‘鼎颠趾。
’《鼎》初为巽,故曰颠,颠即陨也。
九四‘鼎折足’,折仍陨也,以四应初也,而虞翻不知其故,以初应在四,四体《大过》,以大过颠为说,九四则命四变为震,震折入兑为说,全以卦变为敷衍,不变不能解也。
他若《大过》‘栋桡’,《说卦》‘桡万物者,莫疾乎风’,桡者败也,仍风陨之义也。
诸儒说之,皆有未当。
”(《左传国语易象释》)
(5)坎:
坎为血;
(以上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坎为夫;
(以上崔杼筮取棠姜)坎“为血”,见《说卦传》,当无疑义;
至于坎“为夫”,尚先生说:
“文子曰‘夫从风。
’是明明以坎为夫,以巽为风也。
曰‘风陨不可取也。
’是明明以巽为陨也,乃坎夫风陨之象,竟尔失传,于是《易》《比》卦之‘后夫凶’,《渐》九三之‘夫征不复’,正以坎为夫者,皆莫知所指,而虞仲翔竟命初爻变,再命三爻变成震,以震为夫矣。
后姚氏配中,谓坎为中男,故曰夫,江氏藩以坎为丈夫,取象较仲翔胜矣,而讫不知左氏即以坎为夫也,岂不异哉!
(6)离:
互离为邻;
(以上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离为目;
(以上晋筮与楚战)离为牛。
(以上穆庄叔筮叔孙穆子生)离“为牛”,见《九家易》;
“为邻”、“为目”两逸象,可以义推,又可与《焦氏易林》等互证。
(7)艮:
艮为观、为光;
艮为子孙;
艮为山(岳);
艮为庭;
艮为手;
(以上筮公子完生)艮为坚;
艮为孙;
(以上筮毕万仕晋)艮为狐(阳卦故曰雄狐);
艮为拘系;
艮为果蓏;
(以上秦筮与晋战)艮为名,为牛;
艮为黔。
(以上穆庄叔筮叔孙穆子生)艮“为观”、“为光”,皆失传逸象,详《焦氏易诂》;
“为狐”,见《九家易》;
至于“为牛”,尚先生以《经》文及《焦氏易林》证之:
“自艮牛象失传,于是《易》《无妄》六三之牛,《遯》六二之牛,《大畜》六四之牛,皆无着,不用虞仲翔强变之法,不能解也。
岂知左氏固明白言之,《焦氏易林》遇艮即言牛也。
(8)兑:
兑为秋;
(以上秦筮与晋战)兑为羊,又为斧;
兑为女;
兑为西,故为秦,秦嬴姓,故亦为嬴;
兑为口。
(以上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其象可于《说卦传》等见之;
或可以义推之,如“兑为西,故为秦,秦嬴姓,故亦为嬴”。
尚先生认为:
《易》之卦象,不止是《说卦传》所列诸种,“盖《说卦》乃自古相传之象,至周易愈演愈精,故《经》所用象,不尽与《说卦》同。
”而在先秦汉魏古籍中寻绎出可以相互印证的《易》之逸象,才能解通《经》文,也才能解通《左传》《国语》筮例。
如若像“虞翻等必执《说卦》以解《经》”,自创“恶例”,以求其合,“其误遂不可言矣”。
[2](卷二十)
(二)细察互卦之用。
“互卦”,在“尚氏学”中又称“中爻”,是先秦汉魏《易》家常用的解《易》方法。
尚先生在阐解《左传》《国语》筮例时,特别注重对互卦之用的细察明辨。
在《左传国语易象释·
筮公子完生》注中,尚先生指出:
“互艮为观、为光;
遇卦三五、之卦二四,皆互艮,故曰山;
犹有《观》者,言之卦初至五,仍‘风地《观》’,故曰‘犹有《观》’;
按此筮为言互卦之祖,但互艮杜注知之,之卦互巽,即不详,故误解‘犹有《观》’三字。
此句既误解,于是‘陈衰此昌’,卦象所明示者,遂不能察知其所以然之故,而哆口谈空者,遂妄疑之矣。
”“又为五字互之祖,《否》初至五仍为《观》,故曰‘犹有《观》’。
后儒谓‘一卦互八卦’,观此,其例亦创于《左氏》也。
”在《左传国语易象释·
秦筮与晋战》注中,尚先生以“《蛊》互震”解说“千乘三去”:
“震为千为车,故曰‘千乘’;
震为奔驰,数三,故曰‘三去’,去者驱也。
”
(三)发明覆象与“以覆取义”之例。
所谓覆象,尚先生称:
“覆象者,艮反为震,震反为艮,兑反为巽,巽反为兑,正倒虽不同,而体则一。
”[5](卷二)他又指出:
“象覆即以覆取义,易通例也。
”[2](卷六)在《左传国语易象释·
秦筮与晋战》注中,尚先生阐论道:
“三至四震为君,上艮为覆震,震君既覆,故知所获者必其君。
此句为自来注疏家所不能解,岂知《易》象固明白易见也。
自震君象失传,于是《归妹》六五之君、《小过》六二之君,及此皆不能解。
自覆象失传,于是以兑为覆巽,如《大过·
九五》之杨,以震为覆艮,如重门系柝之取诸《豫》,人知之,至象覆即于覆取义,如《蒙》之彖词,《困》之‘有言不信’,《中孚》之‘鹤鸣子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等《易》词,遂都不知其所谓矣。
《易》既不解,《左传》与《焦氏易林》模《易》之辞,遂都不解。
(四)发明正象与覆象并用之例。
筮毕万仕晋》注中,尚先生解说“《屯》固”之说即用此例:
“《屯》固者,因初至五,正反皆艮,艮为坚,故曰固,即《坎·
彖传》云:
‘天险不可升,地险(山川)丘陵;
王公设险,以守其国。
’其义亦在《坎》中爻之正覆艮,故曰丘陵。
《坎》二至五,与《屯》初至五同也。
”而在《左传国语易象释·
穆庄叔筮叔孙穆子生》注中,尚先生再申此例并推而广之:
“谦震为人,正反震,故曰‘谗人’;
于人为言,谓震也,震为人,为言;
败言为谗,谓艮也,艮为反震,故曰‘败言’。
此专就《谦》象言,《谦》正覆震相背,故曰谗,《易林》本之,凡遇此等象,不曰争讼,即曰谗佞,于是凡《易》之‘小有言’、‘有言不信’、‘闻言不信’、‘昏姤有言’等《易》词,二千年不知所谓者,至此皆得解,以《易》原皆正覆象并用也。
‘昏姤有言’,以《震》二至上,正反震相背;
‘有言不信’,以《困》三至上,正反兑相背;
‘闻言不信’,以《夬》兑言与乾言相背;
《需》之‘小有言’,亦以初至四,兑言与乾言相背;
《讼》初之‘小有言’,则以坎上下兑,口相背,而《传》即以《谦》释《明夷》,其神妙匪夷所思矣。
《系辞》云:
圣人观象系辞,诚以所有《易》辞,无不从象生也。
自象学失传,于是《易》辞多晦矣。
(五)发明伏象与“以伏取义”之例。
伏象,尚先生又称“对象”,他说:
“《乾》、《坤》、《坎》、《离》、《颐》、《大过》、《中孚》、《小过》八卦,正覆不变,而圣人即使之相对,以示人以本象对象常相通也。
《文言》曰:
‘旁通情也。
’情者感也,言阴阳常相感而不能相离。
‘齐大小者存乎卦’,言本卦阳少,对象必多,惟阴亦然。
又曰‘钩深’、‘索隐’,言显于此者,必伏于彼。
故既观其显,尚须察其隐。
”[5](卷九)此即虞翻称为“旁通”、孔颖达称为“变卦”、来知德称为“错卦”的爻画变化形式,但尚先生所称“伏象”,更多的是指小成卦之对应变化。
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注中,尚先生说:
“《易》之恒例:
象伏即于伏取义,敢本此义,为重说之。
震为士,上六应在三,三兑,兑为羊,又为斧,故曰‘刲羊’;
坎为血,,血也,伏坎,故曰‘无血’。
昔贤以三至五,明有坎象,如何曰‘无’,故‘无血’二字,永不得解,岂知经用伏坎,三为离主爻,即为坎主爻,离见坎伏,故曰‘无血’。
三与上为正应,故取伏坎,若互坎,则与上无涉也。
兑为女,震为筐,筐在女上,故曰‘承筐’;
无貺即无实,小象曰:
‘承虚筐也。
’即以震为虚,震虚故筐空;
又震变离,离虚益空,上句言上求三,三无应,故‘无’;
此句言三求上,上无应,故‘无貺’,象如此也。
(六)发明正象与伏象并用之例。
国语重耳筮得国》注中,尚先生阐释道:
“震车之象,兼见于《左传》,人尚知之,震武之象,只此一见,遂尔失传,于是《履》六三之‘武人’,《巽》初六之‘武人’,皆不得其象,而解遂晦矣,岂知《履》六三之‘武人’,以伏震也。
震为人、为武、为大君,《象》曰:
‘武人为于大君,志刚也。
’志刚者,言三欲承阳也,象则用伏震也。
《易》辞正象与伏象并用者多矣,不独此也。
《巽》初六,‘进退利武人之贞者’,进退即往来,言震巽相往来,得此爻者,武人占则利也,亦兼伏震言也。
”接着又连环证之:
“《易》象之用伏,人知之,而能贯彻者甚少,如《泰》初九之‘茅茹’,则用伏坤象;
《大有》六五之‘厥孚交如’,及《小象》之“信以发志”,则用伏坎象也,而《易》家知者甚鲜,武人象亦其一也。
武人象于《焦氏易林》遇之久矣,而总莫知所谓,后于《国语》遇此象,再由《国语》证《周易》,而《易林》之武象,始完全得解,其详近在《焦氏易诂》第十卷中。
(七)发明以应爻相关性取义之例。
尚先生以爻应说为基础,揭出爻辞根据应爻之象而系的《易》之“恒例”,亦用以使《经》文与《左传》《国语》筮例相互印证。
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注中,尚先生解说“士刲羊,亦无也;
女承筐,亦无貺也”时提出:
“此《归妹》上六爻词,杜注大致得之,而用象稍误。
震筐之象,除《易林》外,独虞翻知之,杜征南不知也。
又震为周、为竹、为苇,故亦为虚,以解无实。
女承筐无实,震虚故也。
震虚之象,只《易林》知之,并虞翻亦不知矣,不知而用卦变,强令四爻变成坤,为虚,以解无实。
若杜注,则只以上六无应为说,益浮泛矣。
查此爻,自来注家说之,所以不能透彻者,以不知《易》之恒例:
爻在此,而所系之词,往往在应,应爻有应予,固以有应予取义,应爻无应予,即以无应予取义。
(八)重视先天卦象之例。
〖HT〗在阐释《左传》《国语》筮例时,尚先生两次用了先天卦象之例:
其一在《筮季友生》注中,“成季之将生,筮之,遇《大有》之《乾》,曰:
‘同复于父,敬如君所。
’及生,有文在其手,曰‘友’,遂以命之。
按,《大有》之《乾》,是离变乾也。
乾为君为父,故曰‘同于父,敬如君。
’此杜注之所释也。
而传文复曰‘所曰复’何哉?
所者位也,复者复其君父之位也。
因乾位南,离亦位南,故人之敬离位,同于乾位也。
乾若不在南,但言敬如君可矣,胡言‘所’乎?
此先天乾南之确证,为《易林》之所本。
彼夫不承认乾南者,于所字如何释乎?
况《九家》及荀爽,皆言乾舍于离。
如何能灭其证?
清惠栋谓荀爽用鬼易,以乾归合离为解。
夫京房所谓鬼易,与乾南何涉?
又《乾》之归魂为《大有》,而荀所注为《同人》,于乾归何涉?
乃惠氏一言鬼易,言归魂,学者即茫然不解为何物,便可灭此先天之确证,亦徒自形其误耳。
”其二在《晋筮与楚战》注中,“晋楚遇于鄢陵,公(晋侯)筮之,史曰吉。
其卦遇《复》,曰:
‘南国蹙,射其元,王中厥目,国蹙伤,不败何待?
’吕锜射共王(楚王),中目。
楚宵遁。
按此为《左传》乾南之证。
杜注只知离在南,谓离受咎,故目伤,不知乾亦在南。
乾为首为王,元者首也。
《左传》‘归先轸之元’,‘归国子之元’是也,乾亦受咎,故射中元王也。
‘南国蹙’者,震为南,坤为国、为丧,故曰‘南国蹙’。
震为射,故乾首离目之在南者,均受咎也。
震南、震射、乾南之象,皆失传,只《焦氏易林》知之,故杜注皆不知而不释。
以上所举八项,是尚先生以象解筮的内容和方法,基本上也就是“尚氏学”在《易》象理论方面的核心要义所在(至于“大象”、“半象”等,解筮时未涉及)。
当然,在其运用过程中,各项例则彼此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着的。
与发明《易》象运用规律相辅相成的还有尚先生所阐明的《易》理,即“同性相敌,异性相感”的“阴阳之理”(《周易尚氏学·
自序》)[2],这一“枢机”、“原则”体现在具体分析中,又有“阴阳合为类,为利贞”、“阴得阳为朋,为有庆”、“阳遇阴为合志,为志行,为得志,为得愿,为通”、“阳遇阳、阴遇阴为窒,为得敌,为敌刚,为失类”、“阳遇阳、阴遇阴为比之匪人、为不利涉、为征凶、为往不胜、为往厉”等种种表现形式。
尚氏说自洽性之考察
尚先生主要从《易》象的角度展开阐析论证,肯定了《左传》《国语》筮例的确实可信,他曾感慨道:
“后之人昌言《易》理,而惮于观象,于是诧此筮(案,指《左传·
庄公廿二年》所记之筮)为神异者有之,谓左氏事后造作此筮者有之。
岂知周史所谈,皆卦象所明示,彼不过观象深、用象熟,故有此彻悟耳,岂有其他技巧哉!
自野文出,象学隐,哆口空谈,以辅融伊川为宗主,岂知皆避难就易之一念误也。
观在氏所谈,可恍然矣!
”(《周易尚氏学·
左传国语易象释》)[2]又道:
“岂知此筮,无一字不从象生,杜征南承扫象之后,艮狐震君诸象,既已不知,至唐而象学几尽矣,益茫昧矣。
此李鼎祚所以有野文之叹也。
学者苟能观象乎,必知左氏筮案,皆平易近人,无一神奇之语,其诧为神奇者,皆野文家之见,不知词从象生也。
”《周易尚氏学·
左传国语易象释》)[2]考察尚先生对《左传》《国语》筮例的阐释,可以说,尚氏说较之前人确实具有更强的自洽性。
在二千多年的《易》学史上,阐解《周易》的众多学者及其著作,都离不开立解《易》之例,立例,实际上就是确定阐解的方法。
从根本上说,立例都可视为阐释者观念的产物,都是阐解者的主观之于《周易》经典的认识。
当然,立解《易》之例,必然离不开对阐释对象——《周易》经典的理解和把握的,只不过是在理解和把握上存在着或正或误、或全或偏、或精或粗的不同罢了。
由于《周易》本身特殊性——特殊的象数符号、古奥的卦爻辞所运用的象征手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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