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高精知识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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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10-26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10-01/2011-01-08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1984-03-01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对履行付款义务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是维护合同秩序,保障当事人经济利益的重要保证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or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由支配权,既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强了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3.银行不垫付
划清银行资金和存款人资金的界限,有利于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也有利于单位和个人以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直接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能力,从而保证了银行资金的安全
四、结算要求
1.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则票据无效,银行不受理;
2)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填写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
4)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变造
出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2.结算凭证填写要求
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or规范化简称
出票日期:
必须大写,小写不受理,不规范可受理,但损失自负
月为1/2/10,日为1~9/10/20/30的,前面加“零”
日为10~19的,前面加“壹”
金额:
中文大写+阿拉伯数码,不一致无效
大写用正楷or行书,前加“人民币”(小写加¥
)不留空白
到元为止,后必须加整or正;
到角为止,可以不写整or正;
到分为止,后面不写整or正.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和分类
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活期存款账户
2.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etc.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3.基本存款账户
作用: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业务和现金收付,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只能开1个)
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政府批文/等级证书+财政部门同意开户证明
非法人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同上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同上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批文or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及分散执勤支队,开户证明
社会团队,社会团队登记证书,宗教外加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文or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异地常设机构,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or证明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主管部门批文or文件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批文
4.一般存款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使用范围:
借款转存、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户之日起3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开立基本账户规定的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开户程序:
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审查→开户后5日内报备中国银行→正式开户后3天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5.专用存款账户(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金,主管部门批文
粮棉油收购资金,主管部门批文
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证明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出具其证明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按中国人民银行章程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证明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证明
信托基金
PS.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均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程序:
(审查前同上)→如果是预算单位,送往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报备;
如果不是,只需中行报备→开户后3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基金(备用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应按规办理;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账户拨入款项之外,支付不收;
6.临时存款账户
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开户要求:
1)临时机构,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营业执照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施工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工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关文件-银行审查-报送中行-3日内书面通知基本账户银行
注意的问题
1)存款人为临时机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其他
2)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过2年;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7.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概念:
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etc.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账;
功能:
活期储蓄、普通转账、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etc.信用支付工具
中国居民,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军人,军人身份证
警察,武警身份证
军队离退干部或在校的现役军人,离退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院校学员证
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外国公民,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8.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需要,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外开立
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隶属单位证明
存款人,在住所地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文件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自主选择/守法合规/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三、开立、变更、撤销
变更:
指存款人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关存款人地址、邮编、电话etc.→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里提出,银行于2日里向中行报备
撤销:
1)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上述应于5个工作日里向开户行提出撤销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先撤销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将资金转入基本账户,才能办理基本账户的撤销,逾期未办理,银行有权停止账户对外支付
撤销时,填写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银行2日内办理
银行对1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日起30日内办理
四、违反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存款人开立、撤销账户过程中违反法律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1000元/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1万~3万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变造证明文件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账户
2.存款人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1000元/经营性存款人,警告+5000元~3万
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变更事项,警告+1000元
1)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机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4)将基本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账户
5)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伪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非经营性,1000元/经营性的,1万~3万
4.银行在开立过程中犯法
警告+5万~30万
1)为存款人开立多头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储蓄
5.银行在使用过程中违法
警告+5000元~3万
1)提供虚假资料欺骗中行
2)开立或撤销单位结算账户,未按规定予以登记、签章、通知开户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法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未向中行报备资料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特征:
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
设权证券,权利发生时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文义证券,根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实现
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
票据种类
本票
支票
汇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性质
自付证券
委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本票
(定额1000/5000/1万/5万、不定额)
普通支票(右上角双横向即为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银行承兑)
出票人的责任
直接支付责任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商业汇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现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
3.确定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的字样;
3.付款人名称;
4.出票日期;
5.确定金额(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
6.收款人名称(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
7.出票人签章;
1.表明汇票(商业/银行)字样;
4.收/付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
3.付款日期
责任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资金,以保证票据支付;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1.当不足额付款的,应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承兑银行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
2.保证人为2人以上,承当共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其保证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
提示示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无效)
1.见票即付、没有记载付款日的不需要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银行)
3.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
4.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5.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绝)、承兑日期(付款人3天的承兑考虑时间的最后1天为承兑日期)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
2个月
10日
1.见票即付,1个月;
2.其他,自到期日(提示承兑那天+承诺时间)起10日
1.支票的办理要求:
使用碳素墨水或者墨汁填写;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预留签章、支付密码要一致;
(违反:
银行退票,罚款票面金额的5%且不低于1000元,且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支票面额2%的赔偿金)
2.商业汇票的保证
当事人:
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和被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格式:
表示“保证”的字样(绝);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相);
被保证人的名称(相);
保证日期(相对);
保证人签章(绝)
3.商业汇票的背书
形式:
背书签章(绝)、背书日期(相)、被背书人名称(绝)、禁止背书(任)
粘单,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粘接处签章,否则粘单记载的内容无效;
不得记载事项(附有条件的背书、部分背书)
连续背书,指的是形式上的连续;
若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后果自负;
第五节银行卡
一、分类
1)发行主体:
境内卡和境外卡
2)是否发放信用额度:
信用卡和借记卡
使用对象:
单位卡和个人卡
信誉等级:
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
是否交准备金:
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3)账户币种:
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卡
4)信息载体:
磁条卡和芯片卡
二、账户与交易
1.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2)贷记卡每卡每日累计取现<2000元,ATM<2万
3)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2万、单位卡<5万
4)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单位综合授信额度3%,无综合额度的月透支不能超过10万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2.计息和收费
计息:
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准贷记卡透支日利率:
0.05%
收费: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汽车销售etc.→交易金额1.25%
2)百货、批发、社会培训、中介服务、旅行社及景区门票etc.→交易金额0.78%
3)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费售票etc.→交易金额0.38%
3.申领、注销和挂失
1)申领:
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使用过程中,其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注销(持卡人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
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换新卡
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换新卡
列入止付名单,发卡行收回信用卡45天
持卡人死亡,发卡行收回卡45天
持卡人要求,交回信用卡45天
2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第六节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
.1.概念: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信汇,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的汇入行
电汇,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制结算定的汇入行
2.适用:
各种经济内容的异地提现和结算
3.程序:
签发-银行受理
1)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委托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汇款人名称
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
委托日期
汇款人签章
2)银行受理
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
汇款人的印章是否与预留的相符
4.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撤销:
汇款人对银行尚未会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退汇:
汇款已从银行汇出,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退款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款,超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委托收款
1.方式:
邮寄、电报
2.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
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的张数;
委托日期;
收款人签章
3.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3日内不回复视作同意付款,接到通知后第4日上午营业开始时划款;
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4.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券证明后,对付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首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三、托收承付
1.概念:
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
2.使用范围
1)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已经经营管理比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
1万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
1000元
3.必须记载项目
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付款人、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者册数;
合同名称、号码;
✓适用条件
1)收付双方适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前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
2)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收付双方必须遵守合同、守信用
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暂停付款人办理托收;
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办理方法
托收:
收款人根据买卖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承付:
收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
验单承付,付期3天
验货承付,付期10天,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之后,应立即向银行检验提货通知,待银行发出承付通知10天后,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
注意问题:
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付款人逾期付款会受到银行的惩罚
承付期间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但必须写“拒付理由书”
收款人被无理拒付后,需重办托收的,填写“重办托收理由书”
四、国内信用证
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手段,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收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2.结算方式:
国内企业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程序:
开证(申请-受理开证)-通知(通知行的确定、责任)-议付-付款
1)受理开证:
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保证金
2)信用证的基本条款:
开证行名称地址;
开证日期、编号;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名称、地址;
受益人名称、地址;
通知行名称;
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址(最长<6个月);
交单期;
金额;
运输条款;
货物描述;
单据条款;
开证行保证文句
3)通知行的确定:
同一系统,受益人开户银行为通知行;
跨行系统,在收益人开户行的同城同系统银行机构为通知行;
没有同系统分支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一行机构建立信用证代理关系,代理行为通知行;
4)议付:
信用证制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收益人给付对价
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制定的受益人开户行;
5)付款:
5个营业日内
申请人缴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开证行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
对不足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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