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贯彻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研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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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积累了近三十年的办学经验,培养了大批司法行政战线上的优秀工作者,但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发展到现阶段仍然存在诸多未能解决的问题,成为阻碍其发展的瓶颈。
清楚认识和分析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更好贯彻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
有助于院校实现在新形式下突破瓶颈,实现发展;
有助于政法人才素质的提高;
有助于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一)非典型的“职业教育”
目前,除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外,其余均承担专科层次学历教育。
通常观念认为,司法警官教育属于职业教育,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是一种特殊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是传授专业知识与职业素养教育的统一,是人文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统一。
②然而,司法警官的培养属于职业教育的认识本身就是一种悖论。
职业教育是指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其目的是培养应用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
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比较,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是为了培养技能型的人才。
从内涵上讲,职业技能注重实用;
从活动范围层面讲,职业技能建立在相对单一的岗位或职业基础上;
从工作特征层面讲,职业技能凸现的是对明确界定的工作的胜任。
在工作内容标准化,工作过程程序化的岗位上,职业技能方能体现。
作为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培养的未来的监狱警察、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来讲,工作过程要讲程序,但工作内容却难以完全实现标准化,职业技能难以体现。
在目前体制下,一方面对于司法警官学院而言,毕业生只能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进入监狱和司法行政机关,获得司法警察或公务员身份后才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另一方面对于目前绝大多数毕业生而言,毕业后不能进入监狱人民警察序列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其“职业技能”并不能运用于实践。
因此,司法警官职业院校从事的并非一种职业人才,而是一种岗位人才的培养,难说“职业学院”名副其实。
(二)面临“边缘化”的倾向
现阶段,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属于司法行政系统行业办学,而主管部门拨付办学经费不足,长期处于一种“小而全、低效率、多重复”的格局。
同时,由于学院规模较小,没有规模效益,自筹办学经费的能力也较弱。
经费来源的不足,也必然导致师资力量不强,教育设施滞后,实习实训基地不足,制约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从近几年的改革来情况看,国家对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未来的调整未最终确定,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的定位不准确也影响了自身发展。
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走新兴工业化道路的重要途径,如果没有足够数量以及质量好、素质高的技能型人才,很难实现这一目标。
职业教育应当受到足够重视,也应该实现均衡发展,然而众多理、工、农、医类技术职业学院借助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之际实现跨越式发展,司法类警官教育的境遇却大相径庭,面临边缘化的倾向。
2006年11月,教育部和财政部正式启动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国家将在“十一五”期间安排20亿元重点支持100所高水平示范院校建设。
然而,从几年来的立项建设院校名单来看,入围院校绝大多数是各类技术学院,政法职业院校仅两所: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三)毕业生系统内就业率低与基层政法机关人才缺乏的矛盾
由于基层政法机关工作条件较为艰苦,特别是我国边疆、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在吸引高素质、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上,缺乏竞争优势,导致“招不到”、“留不住”人才的局面,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现,以及各地区法治水平的均衡发展。
然而,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毕业生(监狱、司法行政方向)系统内就业情况却不够理想,院校与用人单位之间在人才供需衔接上脱节。
首先,受传统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观念和模式的影响和师资条件所限,我国司法警官职业院校为行业办学,主要向监狱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后备力量,课程设置只着眼于传授给学生特定行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口径狭窄导致就业面的狭窄;
其次,高等职业院校无法像综合性大学那样注重通识教育,学生综合素质相对较弱;
最后,目前国家机关招录监狱人民警察、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而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毕业生在面向社会就业时,其竞争能力低于普通高校毕业生,逢进必考的公务员招录制度成为毕业生进入警察序列和公务员队伍的现实难题。
(四)专业人才的培养与需求存在差距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就业市场对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的需求包含诸多不确定因素,客观上难以做出准确的预测。
由于较大比例的毕业生最终未能实现系统内就业,在培养学生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的同时,司法类警官职业学院逐步重视学生多元化知识体系的构建和拓展能力的训练,以增加学生的就业、发展竞争能力。
增设市场需求迫切的非司法警官专业,为学校的生存另寻发展之路。
现实压力之下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最终导致培养目标、教学模式等方面与岗位需求存在着较大差距,监狱和司法行政系统所急需的专业人才无法提供,岗位需求无法满足的尴尬局面。
我国的司法类警官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缺乏高等职业教育的经验和对职业教育的准确定位也是导致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需求存在较大差距的原因。
各院校在办学过程中都力图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大做强,实现规模效应是其惯常做法。
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办成了综合性学院,职业教育的特点反而不明显,特别是专业设置的职业特征没有得到充分显示和发挥,远离了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和要求,失去特色和学科优势,使人才培养脱离了监狱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实际需求。
(五)课程设置与岗位需要存在差距
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目标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这种强调技能的培养目标对以物为工作对象的技术类专业毕业生而言不无合适,但对以人为工作对象的警官职业院校学生来说,强调技能就可能引发争议。
目前,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所涉及的课程更多强调的是监狱人民警察、教育矫治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实际工作中所需技能,“技”有余,通不足,人文课程、自然科学都远远不够。
法律教育属于人文社科类,尽管职业教育对教育对象无理论研究能力的过高要求,而强调能够解决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不可否认的是,一名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治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想在与人打交道的岗位上表现出色,跨学科的知识背景不可或缺。
在这方面,美国给了我们很好的启发。
美国的警察培训强调的是通识教育,在课程的设置中以司法本科为例,基础能力课,人文课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与刑事司法相关的种族问题占总课程的67%左右,共同必修课占22%,主修方向课程占10%,让学生充分体会到刑事司法是跨学科性质,并对犯罪问题和刑事司法体系问题有了全面的了解。
③非警务化、非司法行政类课程不受重视导致专业课程设置与岗位需求存在差距。
二、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参与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概况
(一)改革实施的现状
面对司法警官职业教育过程中显现出的种种的问题,全国各所院校都在积极地实施教育改革,但具有实质意义的改变也只能在以国家为主导的改革下才可能实现。
自年,国家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对政法干警的招录培养体制作出了重大改革。
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
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将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付诸实施。
此次改革试点中,参与试点培养的院校25所(其中司法类3所),为14个中西部省(区、市)的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了5160人(其中,法院系统320人,检察系统240人,公安系统4360人,司法行政系统240人),招考对象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年应届毕业生与符合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和拟退役士兵;
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原则同意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会议认为:
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重点内容,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方向,符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要求。
年,试点招录培养范围扩大到除北京、天津和上海以外的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3068人,面向拟退役士兵招录2929人,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4906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等招录15233人。
其中,法院系统1924人,检察系统1942人,公安系统16179人,司法行政系统3023人。
参与试点培养的院校67所(其中司法类20所)。
根据《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试点计划招录培养19211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16138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3073人。
其中,法院系统1013人,检察系统1078人,公安系统13901人,司法行政系统3219人。
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共66所(其中司法类20所),共招收硕士研究生939人,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9705人,专科生8567人。
从总体招录规模来看,国家计划指令性较强。
在、年的试点方案中,招录对象明确规定为“符合报考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年取消对拟退役士兵的招录,招生人数略有减少。
从司法行政系统的招生规模看,基层政法机关司法行政类人才的缺口较大。
比较年和年的试点方案,可以很明显看出:
年政法干警招录19211人,比年约下降了五分之一,主要体现在面向退役士兵的招录人数的减少以及取消对拟退役士兵的招录。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的招录人数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司法行政系统的人数反而有所增加。
司法行政系统人才的需求量仅次于公安系统,排名第二位。
从试点院校的规模来看,参与试点培养的院校的数量趋于稳定。
参与年第一批试点的司法类院校有3所,年第二批、年第三批则达到20所。
可以说,试点培养工作在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中已经全面展开。
从试点培养学历层次来看,司法行政系统招录培养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专科学历教育,而本科学历教育的人数相对较少。
根据年的实施方案,司法行政干警招录培养改革试点招录规模为3023人,办学层次为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专科升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二学位招录规模为55人,专升本招录规模为507人,专科为招录规模为2461人。
年的实施方案布置4所院校承担专升本学历教育,招生人数为772人,16所学院承担专科学历教育,招生人数为2295人,接受专科学历教育的招生规模远远大于本科学历教育招生规模,承担警官职业教育的院校数量占大多数。
因此,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担负着试点培养监狱人民警察、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的重要任务,是完成好试点工作的坚实力量,甚至可以说,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贯彻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改革在司法系统范围内的成败。
(二)参与试点是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发展的契机
参与第一批试点司法类警官院校包括: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这三所院校在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中具有代表性,既包括中央办学院校,又包括地方办学院校;
既包括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院校,又包括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院校;
既包括本科学历层次培养的院校,又包括专科学历层次培养的院校。
一年之后,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在哈尔滨市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召开了“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培养工作会议”,即将参加试点工作的全国20所司法院校的代表参会并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试点培养工作能够引起全国各所司法类院校的强烈关注,继而举全院之力积极支持,并使得试点工作在短短两年里全面展开,故而离不开中央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部署,还应认为,全国各所司法类院校达成一种默契:
目前,我国司法类院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相同的难题,仅仅依靠院校自身力量无法有效寻求发展实现突破,中央出台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恰如突破发展瓶颈的重要契机。
谁能最先适应试点工作,谁就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占据优势,谁能更好的将人才培养与行业招录制度实现衔接,更好的将人才培养与实务工作实现良性互动,更好的将人才培养纳入行业发展大局,谁就能在同类型院校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司法类警官院校参与试点培养存在的难题
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参与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培养已满两年,第一批试点班学生已经走上工作岗位。
回顾既往,试点培养工作的开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面临着种种的困难。
这些困难存在的原因部分基于个别院校发展阶段的特殊性,也有些基于思想认识尚未统一,客观条件受限以及相关制度的设计。
本文将对落实试点培养过程中发现的主要的共同性难题加以分析。
(一)对“教、学、练、战”人才培养模式的认识分歧
现代职业教育的理念认为,“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应当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
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实验、实训、实习是三个关键环节。
要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探索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
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
引导建立企业接收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④也就是,现代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应当包括“教、学、做”,并且三者不可孤立对待,三位一体,教中有学,教中有做,学中有教,学中有做。
高等职业教育应重视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而实验、实训、实习是实现实践性教学的三个关键环节。
学校应与用人单位紧密结合,为学生提供实习环境。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
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教、学、练、战”人才培养模式的提出是“教、学、做”人才培养模式结合警察职业教育特殊性的创新性发展。
“教、学、练、战”与“教、学、做”的内在精神具有一致性。
“做”被分为“练”和“战”两种不同形式。
“练”指“操练”、“训练”,“战”指“实战”。
在实践“教、学、练、战”人才培养模式,不能将四个环节孤立开,不能误认为教师先教,学生后学,学后练习,练毕即可战。
“教、学、练、战”人才培养模式作为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各环节之间紧密关联,互为条件,具有严密的内在联系。
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教为学,教学相长;
学为练,练中学;
练为战,战中练。
“教、学、练、战”的各个环节是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各个环节在教学过程中互为目标,层层递进,不断深化:
教为学导向,学是练的基础,练决定战的质量。
(二)“教、学、练、战”人才培养模式执行中的问题
1、“教”——教师资源薄弱、教学理论深度难把握、教材匮乏
教师资源薄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各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的教师大多数是直接来自于普通高校毕业的研究生、博士生,对监狱、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缺乏了解,对职业教育的特点认识不足,且学科背景相对单一,法学居多,文科居多,不能完全适应“教、学、练、战”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
这也造成院校教师结构单一,缺乏“双师型”教师的原因。
第二,院校师资的构成存在“一校两制”的特殊现象,即司法警察教师和事业单位聘用制教师两种身份并存。
作为司法警察身份的教师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但学历层次、知识更新力度不强;
事业单位聘用制教师学历高,年纪轻,有教学理论功底,但实务能力较弱。
高等职业教育理论认为,教学应当变“知识本位”为“能力本位”,培养具备大学生基本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理论知识够用为度”的观点得到充分的肯定,并为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所接受。
然而,如何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准确把握“度”却成为各专业教学及教学改革中的难点。
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参与培养的政法干警涉及两个专业方向:
监狱管理和司法行政方向,在课程设置上,前者涉及部分法律课程,后者则以法律课程为主。
具体的法律条文在不同时期可能被修改,然而法律理论以及法律精神却保持着相对稳定,因此,对于试点培养下的政法干警来说,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思辨能力和具备实践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同样重要。
如何掌握法律课程理论部分的深度存在较大争议,实现“理论知识够用”成为困扰许多法律教师的难题。
很长一段时间,司法警官职业院校采取的培养方式要么成为中专法律教育的简单扩充,要么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压缩饼干”。
目前,对于大多数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而言,试点培养还处于摸索阶段,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还处于艰难的起步期,尽管对如何培养人才有了一定的认识,但还未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与监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内容紧密联系的教材。
2、“学”——学习时间短、任务重
根据《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
试点培养的学制为两年,在短短两年的学习时间里,将近四分之一的时间用于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体现了试点培养重视实践环节教学,有利于培养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增加学生的动手能力,但这也同时这就意味着在校学习只有一年半的时间。
一方面,在这一年半的时间里,面对庞大的法学知识体系,另一方面,在专科学历教育试点班学生中,(拟)退役士兵的人数占大多数,以高中毕业生为主;
在专升本和第二专业本科学历教育试点班中,大专毕业生占绝大多数,其余为本科学历。
其中,有部分学生毕业于警察类院校,大部分学生曾就读于普通大学,所学专业与定向专业有一定差距。
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人文素养基础较为薄弱,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是试点班学生的特点。
试点培养期间为两年,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要实现高等职业教育水平的目,可谓学习时间短,任务重。
学院在选择教学重点的时候,应当有所侧重,应当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即区别于一般本科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让学生既有动手操作的实践能力,也应当具备相当的理论水平。
在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下,要求教师在短时期内适应新的教学内容、教学经验、教学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这就向之前没有过类似教育经验、培训经验的试点院校提出挑战。
3、“练”——硬件要求高,考核方式不科学
“练”主要是学生在模拟的工作环境中,完成模拟工作任务。
对监狱管理专业来说,模拟工作环境涉及的硬件设施主要包括模拟监狱、实弹射击训练场及相关器材、警体场馆、汽车驾驶训练场、监控实训室等;
对法律事务专业来说,模拟工作环境涉及的硬件设施主要包括模拟法庭、计算机操作训练室等。
模拟工作环境的建设对司法警官院校硬件设施的完备提出了较高要求,需要相关院校投入大量资金才能实现。
由于院校还处于适应和探索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期间,对“练”的效果的考核还缺乏科学性,达不到应有的目的。
考核学生“练”的情况,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这方面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加拿大警员经过培训后的警员要通过最后的实战考试。
实战考试以模拟一个实际场景为模式,模拟场景的人员严肃认真配合考生在实际场景中互动,考官则细致地对每一个考试环节进行评分。
例如,在犯罪嫌疑人对警员命令反应模拟场景中,就要考核在嫌疑人做不同反应的情况下警员应采用的应对手段,如什么情况下用催泪瓦斯、警棍及手枪等。
当嫌疑人用器械攻击警员时,警员又应如何应对,如用什么反击,反击时击打什么部位等。
澳大利亚警察上岗前有1年的实习期。
在这1年实习期中,教师根据学生个体特点因人施教,有针对性地设计作业,一个作业完成后,学生要及时地返回学校向老师报告,请老师批改,合格的即领取新的作业,不合格的要重新回警局做,直到合格。
这样,学生实习期间多次往返学校,上交10篇以上的实习文章。
这样的实习更具有针对性。
这种细致化、规范化的考核方式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4、“战”——内涵理解不深刻,实习基地建设难
高等职业教育要求实践“教、学、做”人才培养模式,“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有效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环节,是“做”的一种重要形式。
警察职业教育中的“做”被分为“练”和“战”两种形式。
但练、战有根本的区别。
从任务对象上来看,“练”的对象是虚拟身份,“战”的对象具有真实身份;
从任务本身来看,“练”的是虚拟任务,“战”的是真实任务;
从组织来看,“练”在教师组织下进行,“战”由实习单位的首长、领导来指挥;
从工作环境来看,“练”是在虚拟的工作环境中进行,而“战”在真实的环境下实现。
因此,战是指在实习单位首长或领导的指挥下,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学生面对真实工作对象以完成真实工作任务为目标的实习过程。
“顶岗实习”与“战”有相似之处。
两者都是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重要途径。
它使学生完全履行其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独当一面,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对学生的能力锻炼起很大的作用。
“战”是“教、学、练、战”人才培养模式中的核心部分,直接展现出试点培养的效果。
然而实习基地建设难的问题成为困扰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完成好试点培养任务的一大难题。
从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承担试点培养所涉及的两个专业——法律事务专业、监狱管理专业来看,学生未来的工作岗位在监狱和基层司法所,那么实习基地应当由院校与监狱、基层司法所共建。
对于以监狱为实习基地来说,目前由于缺少配套制度的推动,一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的监狱缺乏接收学生前来实习的积极性,以学生无执法权为予以拒绝。
这种局面必定难以达到实习过程中的良好教学效果。
对于基层司法所来说,每个司法所容纳能力有限,而学生数量相对较多,导致学生实习分散,增加实习期间学生管理的难度,也严格考验学生的自律性。
(三)现行制度造成的困难
1、学生身份混同下的法律责任不清
在理、工、农科职业教育中,顶岗实习的学生以物为工作对象,能够实现生产、工作流程符合规范化的要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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