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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送人员未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擅自改变运送线路。
7、运送医疗垃圾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封口未紧实、严密。
8、抽查医疗垃圾袋,发现有混装的,每发现一次。
按标示对相关责任人扣罚10元。
9、运送医疗垃圾未进行登记,未有送交人签名,接收人签名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10、运送的所有医疗废物如使用后的输液瓶(袋)、输液器等,未收集、运送到医疗垃圾暂存站,私自卖掉的,每发现一次,扣罚500元。
环县人民医院
感染管理科xx.2.22
第二篇:
科室医疗废物收集科室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制度
一、各科室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
医疗废物分为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别用锐器盒或黄色胶袋双层密封包装,并在包装物外面注明类别、科室、和日期;
病区生活垃圾用黑色胶袋包装收集,不得与医疗废物混合收集。
二、工作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的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本科室应先进行浸泡消毒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四、对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必要时、请示相关管理机构,并在其监督指导下进行工作,并做好相关药品的登记(包括:
药名、数量、报废时间、原因)及资料管理工作。
五、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产生的垃圾属医疗废物,用双层黄色胶袋包装,并及时密封。
六、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盛放医疗废物只能达到容器3/4,不得超过,并严密封口,同时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必须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加一层包装。
七、科室运送人员每天将废物分类包装,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处。
八、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处。
九、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防止造成包装物或者容器破损及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十、运送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如穿戴好胶手套、胶鞋、工作防护服等。
十一、运送人员工作结束后,及时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科室运送人员要每天做好垃圾交接登记工作
第三篇:
攀枝花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攀枝花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已经xx年9月2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刘晓华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分类收集、专用工具运送、指定地点贮存和集中化、无害化处置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进行两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必须依法从市环保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活动。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第九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与处置机构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使用专用包装物、周转箱、容器、警示标识、标签等,需遵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
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防渗漏、防蚊蝇、防鼠、防蟑螂、防盗窃以及防止儿童接触的安全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时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分别放置于加贴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说明等内容的小标签的包装物、容器内。
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先行就地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专用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指定的地点消毒和清洁。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
其中,医院应当每天收集一次;
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两天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的交接必须作好交接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移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运时,按照国家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移出地环保部门申报转移计划,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同时做好医疗废物转移交接记录。
交接记录保存3年,转移联单保存5年。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运送管理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漏撒医疗废物。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
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实行卫生填埋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将前半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xx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四篇:
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规定xx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传播造成二次污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病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医疗废物指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第三条。
医院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均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第四条。
医院废弃的麻醉、精神、毒性等药品由药学部统一交药监局处理,废弃的放射性药品由使用科室登记后上缴办公室统一放臵于废物库,放臵10个半衰期后经环保部门监测允许,可作一般医疗废物处理。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各科室必须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人。
科室组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院相关科室必须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监控工作。
院办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制订,组织实施医疗废物的收
集、运送、临时贮存和外运处臵工作,总体协调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和追查工作,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并负责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控,指导、检查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因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而造成医院感染或人员伤害时的紧急处理以及指导被污染现场的消毒处理工作。
组织有关医疗废物消毒处理和个人防护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护理组及其它科室按规定执行医疗废物管理中的收集、运送、消毒工作及其它相关责任制的具体落实。
院办加强检查工作,严禁外来人员收买垃圾和废品,查处医疗废物流失、盗窃等事件。
第七条。
各科室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医院设臵收集,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场地,存放场地应当有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各科室应设臵收集,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并认真执行毁型,消毒工作及其它相关责任制的具体落实。
(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4)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
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5)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及时消毒,焚烧
(6)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的容器应当每天定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后,医院设臵收集,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场地;
(7)各科室对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器物应当及时消毒,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由病人所在科室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厕所。
第九条。
各科室应当及时将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及时送至医院垃圾场暂时贮存,及时消毒焚烧,定期运送,运送人员同时应做好自身防护措施,戴口罩、戴手套、穿工衣和勤洗手等。
运送工人在运送医疗废物时,不得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送,防止医疗废物的渗漏、流失和扩散,
第十条。
医院垃圾池由专人负责实行封闭管理,并做到定期消毒,焚烧,清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设臵明显的医疗废物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各科室必须加强对本科室所有人员的教育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留、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及其它废物废品。
第十二条。
我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及焚烧后的残渣,经过消毒处理后,运送到固定地点倾倒,填埋。
其地点由环保等相关部门指定。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发生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医疗废物发生丢失或被偷窃,应及时向院办报告,接报告后,院办应及时追查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意见;
(2)医疗废物发生泄漏、扩散时,应确定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并立即向院办报告,及时组织人员尽快对现场进行处理,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作其他无害化处臵,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3)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向院办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院办和相关科室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若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医院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院内通报或辞退,可以并处扣罚责任人或当事人100~500元;
三次以上警告仍不改正的,扣罚科室质控分5~10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乡村医生比照本规定
执行。
(1)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2)不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容器包装医疗废物的;
(3)没有按规定分类收集和包装医疗废物的;
(4)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混装混送的;
(5)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未按规定进行严格消毒而随意排放的;
对其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理的;
(6)收集和运送医疗废物中未按规定做好自身防护措施的;
(7)擅自截留、转让、出卖医疗废物或其它废品废物的;
(8)医疗废物发生丢失、被盗、泄漏、扩散等事件时隐瞒不报或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卫生院xx年1月1日
第五篇:
医疗废物回收管理规定[推荐]医疗废物回收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安全,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更好地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置办法》、《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管理规范》和《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等五个配套文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全院各科室按医疗废物处理有关制度严格分类送交专人管理,严密包装,安全运送。
二、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分类处置,医疗垃圾中严禁混放生活垃圾。
三、集中送交时间:
上午10:
30至11:
00,下午3:
30至4:
00,回收分类送交放置在废物暂存间的周转箱内,存放时间不超过2天。
四、回收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要进行项目登记,并双签字,资料保存3年。
五、严禁任何科室或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按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六、暂存间专人负责管理,做好交接记录,每次周转后做彻底消毒并保持日常清洁。
中牟县人民医院xx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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