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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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商务区,位于主岛中部,重点布局发展高端商务、行政办公、金融保险、高尚居住及旅游服务。
包括:
(1)岚城组团,规划面积约11.5平方公里;
(2)竹屿组团,规划面积约18.2平方公里,这两个组团定位发展商务会展、金融保险、行政办公、酒店餐饮、购物休闲、生活居住等。
(3)潭城组团,即现有老城区,规划面积约18平方公里,重点改造提升城区市政设施,定位为发展商贸服务、教育医疗、生活居住、旅游服务等功能。
2、港口经贸区,位于主岛西南、东南部,充分利用未来陆海空交通便捷及两岸人员、货物、资金高效流动的优势,建设具有特色、功能完备的现代港口经贸区。
(1)金井湾组团,规划面积7.2平方公里,规划建设台湾购物街、台湾精品免税街、台湾饮食街及景观商务区、水景住宅等,打造具有台湾特色的高品质滨海商贸区。
(2)吉钓港组团,位于吉钓岛及周边区域,规划面积13平方公里,以对台深水货运码头为依托,规划设立国家一类开放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港口航运、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运代理、转口贸易等,着力提高产业附加值。
(3)澳前组团,位于主岛东部澳前区域,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以对台客运码头、中心渔港为依托,主要发展综合商贸、水产品深加工及台湾特色农产品交易中心等,争取近期开辟两岸海上直航快捷通道,未来与拟规划建设的支线机场相结合,将有利于形成陆海空一体化便捷交通。
3、科技文教区,位于主岛中北部,布局发展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低碳科技、文化教育和产业研发服务设施,建设两岸合作的低碳科技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文化教育合作区。
(1)中原组团,规划面积16.8平方公里,主要发展电子信息、海洋生物、清洁能源、高端机械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建设成为自主创新和科技转化能力强的绿色低碳产业基地。
(2)平洋组团,位于幸福洋中北部,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重点发展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产业研发等,成为两岸合作的文化教育基地和产业技术研发创新基地。
(3)幸福洋组团,位于幸福洋围垦区,规划面积14.5平方公里,主要发展服务高新技术产业、体现“智能”特色、“智能”经济的滨海新区,构建智慧住宅、智慧节能、智慧交通体系,建设两岸合作的“低碳智慧”示范城市。
4、旅游休闲区,主要位于主岛东南部海岸及邻近岛礁和海域,着力打造国际旅游、休闲养生目的地,建设山海融合、自然与人文和谐共存的国际旅游休闲度假区。
规划用地面积26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13平方公里)。
(1)坛南湾组团,位于主岛东南部的坛南湾、山岐澳一带,开发建设高水平国际旅游精品及观光休闲养生景区,布局发展高品质度假酒店、国际养生村、沙滩俱乐部、海洋主题公园、休闲度假乐园等,打造高端国际养生度假区。
(2)海坛湾组团,位于主岛东部海坛湾一带,依托天然海滨沙滩、国家级森林公园,主要发展海滨观光产品和海上休闲运动,打造高层次的海滨观光胜地和公众休闲活动区。
(二)离岛(小岛)开发
屿头岛初步定位发展高尚住宅区及生态国际村;
大练岛初步定位发展船舶产业岛;
东庠岛初步定位发展海洋牧场岛;
草屿岛初步定位发展海上补给基地;
塘屿岛初步定位发展高端国际度假岛。
八、产业发展
(一)高新技术产业。
重点发展电子信息、高端机械装备、清洁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
(二)海洋产业。
重点发展海洋生物、水产加工、精致农渔业、特色船舶修造。
(三)旅游业。
重点发展滨海渡假、文化旅游、旅游购物、休闲养生等。
(四)现代服务业。
重点发展商贸流通、金融保险、研发会展等服务业。
九、综合交通
(一)对外交通
1、重点建设渔(溪)平(潭)高速、平潭海峡大桥(含复桥)、长(乐)平(潭)高速公路和福(州)平(潭)高速铁路。
2、规划主岛港口主要布局在金井-吉钓岸段和澳前南部岸段,依托金井-吉钓港口建设吉钓保税物流港区;
依托东澳国家中心渔港,建设集两岸海产品集散、旅游免税购物为一体的澳前综合商贸服务区。
远景在流水湾岸段规划预留大型港区。
3、规划在实验区设置支线机场,初步选定澳前镇东侧为备选场址,具体选址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二)内部交通
1、总体形成“一环两纵三横”的主干路网骨架,“一环”为环岛路,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
“两纵”为南北向的坛东、坛西大道;
“三横”分别为渔平大道、苏平大道和福平大道。
“两纵三横”规划为城市快速路。
2、构建低碳化的轨道交通系统。
主岛内中远期规划轨道交通系统,串联城市各片区及相关组团。
十、市政基础设施
(一)供水
近期规划从已建的福清闽江调水工程龙高支线东林水库取水,首期规模为4.11万立方米/日,二期规模为7.32万立方米/日;
中远期考虑从闽江大樟溪古城村取水,经过长乐三溪水库或福清东张水库分水后,供应给实验区的水量最终规模为51.8万立方米/日。
主岛规划两座自来水厂。
一座在三十六脚湖附近的原北楼山自来水厂厂址上扩建;
另一座位于主岛北部的中楼村附近。
(二)供电
规划期内主岛设置1座500千伏变电站,5-6座220千伏变电站,14座110千伏变电站。
220千伏网架以500千伏平潭变电站为中心,形成两个双环网网架。
同时由主岛引2回与福清华塘变电站连接。
(三)污水处理
主岛规划4座污水处理厂,分别位于中原、岚城、吉钓及坛南湾组团,远期污水处理总量为45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100%。
重视水资源综合循环利用,规划期内城市污水回用率不低于70%。
(四)垃圾处理
主岛规划建设1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厂址位于北厝镇澳仔山谷垃圾堆放场西侧,一期建设规模为日处理600吨/日,远期达到900吨/日。
规划将现有垃圾堆埋场改造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并配套建设炉渣及固化飞灰安全填埋场。
十一、社会事业
(一)教育
重点建设平洋组团海峡教育园区,布局两岸合作联办大学,培养高端及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依托潭城、金井湾、幸福洋和岚城组团等,布局职业教育设施。
规划期末小学约77所,初中约26所,高中约22所。
(二)医疗卫生
规划设置三级综合医院4所,分别位于幸福洋、竹屿、潭城、金井湾组团;
二级医院6所,一级医院结合各组团内社区、乡镇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结合实验区的资源优势和发展定位,在坛南湾组团依山、临海区域适当布置建设高端疗养、美容、保健、养生度假设施。
(三)文化体育
依托中岚、岚城组团和西海岸滨海地区设置文艺展馆、博物馆、图书馆、音乐厅、电影院、剧院等。
初步规划集中布局文化中心4处,分别位于竹屿、潭城、幸福洋、金井湾4个城市组团的中心地区。
结合各社区及中心乡镇配建文化活动馆与老年活动馆。
规划在主岛中部地区预留设置大型体育中心,服务全岛及中北部区域;
金井湾组团设置片区级体育中心1处,服务主岛南部地区。
社区级体育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标准设置。
(四)社会服务
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各类养老、残疾人、精神卫生和儿童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养老服务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加快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提高各类救助对象的救助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推进新型优抚医疗保障制度;
提高对婚姻、殡葬等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二、生态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
(一)生态保护
1、建设涵盖城市水源、公共绿地及串连君山、坛南湾、竹屿湾、苏澳四大生态廊道,构建主岛的生态保护体系。
2、通过进一步完善防风固沙的防护林建设,在主岛主要五大风口布置建设阻风廊道,有效减缓东北季风影响,塑造岛内宜居环境。
3、在金井湾、竹屿、幸福洋组团预留布置大片绿地、湖面水体等,通过绿廊、水廊、路廊降温,作为城市降温廊道,营造舒适微气候系统的节能效果。
4、预留200-500米生态保护绿地,严格保护三十六脚湖、竹屿湖以及君山水源环境敏感区域。
(二)环境保护
全区范围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应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台湾海峡、海坛海峡海域执行不低于《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二类标准。
全区大气环境质量应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全区声环境质量应严格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全区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达到国家相应污染控制标准。
(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加强水下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特色民居)、特色地段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十三、近期建设
规划近期(2015年)启动开发区域建设用地规模约20平方公里。
近期启动开发区域涉及中岚、吉钓港、金井湾、澳前、中原、坛南湾等相关组团,主要是全面启动道路、供水、供电、码头、土地平整等“五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为实验区的全面开发建设及项目落地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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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闽政文〔2011〕1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省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五月)
一、农、渔业
(一)高效、外向型集约农业的开发与生产
(二)水产品养殖、冷冻保鲜及深加工
(三)大洋性远洋渔业
二、制造业
(四)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等光电产品开发及生产
(五)新型汽车电子元器件及产品
(六)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及生产
(七)采用高新技术的通讯设备制造
(八)船舶(游艇)修造
(九)RFID(射频识别)芯片、LED和光伏产业制造
(十)海上风机装备、潮汐能装备和海水淡化装备等工程装备制造
三、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一)绿色建筑开发建造
(十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十三)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三旧改造
(十四)水利工程、港口、渔港开发建设与经营
四、商贸物流服务业
(十五)特色商贸中心的建设与经营
(十六)现代物流
(十七)服务外包
(十八)各类建筑勘察设计、施工、规划咨询及工程建设服务
(十九)写字楼及会议会展中心的建设与经营
(二十)会议会展活动策划、组织服务及境外参展服务
(二十一)对台客滚航运
(二十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五、金融及投资与资产管理业
(二十三)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二十四)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十五)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二十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
(二十七)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融资与交易平台
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二十八)海洋生物提取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
(二十九)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与应用
(三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服务
(三十一)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
(三十二)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业催化、生物改性、生物转化等酶产品研发
(三十三)海水淡化工程技术研究
(三十四)软件开发和计算机服务
(三十五)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
(三十六)创业投资、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七、教育、卫生、文化和社会保障业
(三十七)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三十八)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限于合资、合作)
(三十九)文化创意设计
(四十)游戏、音乐、电子书等数字内容产品开发
(四十一)动漫创作、动漫技术开发与应用
(四十二)演艺服务、影视创作服务、文化旅游服务和文化贸易服务等文化服务
(四十三)医疗保健、老年健康护理和老年安养机构
(四十四)印刷、广告、新闻、出版生产与经营(限内资)
八、信息技术应用及信息服务业
(四十五)互联网技术开发与服务
(四十六)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技术及系统开发与应用
(四十七)数据处理及数据库服务
(四十八)信息安全产品
(四十九)物联网产业的电子标签、传感器、智能识读机、智能卡、核心芯片等开发与应用
九、旅游业
(五十)休闲观光服务开发与经营
(五十一)海洋主题公园的建设与经营
(五十二)国际养生度假区的建设与经营
(五十三)旅游景区保护、开发和经营及配套设施建设
(五十四)休闲观光渔业旅游、商贸及美食旅游等
(五十五)帆船等海上体育产业
(五十六)旅游工艺品设计开发及生产
(五十七)高档酒店的建设与经营
(五十八)旅行社经营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11年05月04日
实施日期:
(地方法规)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闽岚综实管综[2011]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直个各单位、各组团功能区、各区属公司、县直各单位:
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产业△奖励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规划,为加快保税物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商务营运中心区开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聚,提升区域经济实力竞争力。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产业鼓励扶持政策
(一)先进制造业
1、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先进制造企业,合先进制造企业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经认定的国家新产品试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及在园区内首家生产的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5年内,该产品新增的税收地方级部分予以金额奖励。
3、企业创建国家级工程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属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现代服务业
1、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现代服务企业,含企业管理服务、律师及相关约法律服务、公证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和其他专业咨询、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服务、包装服务、安保服务、办公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商务服务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对已在我区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认定前在我区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50%给予奖励。
(三)物流航运业
l、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物流航运企业,含从事海运、空运、保税仓储与物流、集装箱中装、二次拼箱、船舶管理、航运经纪以及从事船舶、隧道、海洋工程设备融资租赁等业务的新办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65%予以奖励。
其中:
对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秽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对已在我区设立的物流航运业,认定前在我区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65%给予奖励。
(四)商贸业
l、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大型商贸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口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含贸易类企业、功能性市场以及从事贸易管理、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补。
2、对已在我区设立的大型商贸企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口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认定前在我区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50%给予奖补。
(五)总部经济
l、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营运中心企业、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补。
2、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补。
二、配套政策
1、对入驻的以上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2、对新入驻的以上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省定的基础上,区里再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专项补助。
3.、对高新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省定给予保费50%补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给予融资总额年3%贴息补助的基础上,区里再分别给予保费20%补助和2%贴息补助。
4、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以上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在省财政安排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区里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
省财政和区财政安排信用担保凤险补偿专项资金,属为生产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属为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给予风险补偿。
5、对新入驻的以上企业项目用地,按取得土地成本价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可分期缴纳,期限可延长至两年。
对新引迸的特殊的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力式,经区管委会研究,在土地使用上给予特殊优惠。
但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对入驻园区的以上企业,经区管委会批准,可根据企业的规模,按照总用地面积的7%比例配套生活服务区;
属台资企业的,允许其按台湾习俗的生活方式规划构建。
6、对在园区内由我区统一承建的标准厂房、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以实验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
按成本价售让给企业,钽十年内不得转让;
属企业租用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7、凡新入驻领办、创办以上企业的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在其户口落户,子女入学方面享受优先政策。
8、对新入驻的以上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前两车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科技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9、对入驻的台资企业,在享受本暂行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可享受国家、省制定的鼓励台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附则
1、本暂行规定所称实验区产业导向,是指今后五年我区重点挟持的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产业。
优先发展类:
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光电通讯、光电显示、光学、激光等光电产业链核心技术,系统软件,支撑软件,生物和新医药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产业的旅游产业、现代服务业、物流航运业,大型商贸流通业;
在我区年缴纳地方级税收超200万元以上,除房地产以外的企业集团、总部经济;
世界、中国500强企业和名牌产品。
鼓励发展类:
光电产业封装、应用等中下游产业链的配套项目;
应用软件;
符合国家科技部、商务部颁发的《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或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其他鼓励类项目。
2、本暂行规定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选择,不能重复享受。
3、财政扶持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但经区管委会同意按季度兑现的,暂时按30%安排,待年终进行清算,奖补资金按照区县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区经济发展局同财政、税务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4、本暂行规定中给予企业的奖补,专项用于企业在本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研发创新,人才引进与培训等。
5、凡新入驻的以上企业,均应在我区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缴纳税收,且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6、对新入驻我区的金融企业,含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7、本暂行规定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8、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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