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关键词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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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火罪
1、故意+足以+公共安全
2、作为或不作为
3、例外:
①自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
②燃他人财物+不足以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
③燃自己财物+不足以公共→不构成犯罪。
4、已满14
5、放火动机只影响量刑
6、在一个故意下实施一个行为,造成多种后果→只定一个放火罪;
但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数罪并罚。
二、失火罪关键词:
过失;
重伤死亡、财产重大损失;
公共安全
1、仅有失火行为而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定失火罪;
只造成严重后果,但未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财产→不定失火罪
2、主观过失,如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而致失火,不构成失火罪。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1、故意+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公共安全
2、投放:
①不特定或多数人毒品、饮料;
②人畜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中;
③释放危险物质如沙林等。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仅限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害物质以外的行为,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如醉酒机动车→高速路逆向高速行驶→刑法第114条。
2、本罪是兜底罪名,尽量定其他罪名。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1、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危险(或严重后果),即只有当关涉公共安全时才构成本罪。
2、①正在行驶中;
②已交付随时使用;
③不需再检修便可使用。
3、破坏→指对整体或关键部件的破坏;
不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不包括在内。
4、劫持航、船、汽可构成他罪,但劫持火车、电车,刑法未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
5、足以。
。
构成本罪;
“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是法定刑升格条件。
6、窃取交通工具部件且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但不可能发生倾覆、毁坏的,只定盗窃罪。
7、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关键部件,足以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组织→组建;
领导→策划、指挥;
参加→加入。
2、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杀入、爆炸、绑架的→数罪并罚。
七、劫持航空器罪关键词:
暴力、胁迫
1、正在使用中或飞行中:
飞行前准备→降落后24小时止;
关舱门→开舱门;
迫降→当局接管前→视为飞行中。
2、航空器→民用、国家用(军事、海关、警察)
3、外国人劫持→外国航空器→到我国→必须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即对劫持民用航空器→普通管辖;
劫持国家航空器→只能其他管辖。
4、暴力:
①广义暴力:
有形力;
不要求直接对身体。
②狭义暴力:
对身体有形力+不要求足以抑制反抗。
③最狭义暴力:
对身体有形力+足以抑制反抗,但不要求直接对身体。
→劫航属此
5、胁迫:
一般以使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
①广义胁迫→以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的一切行为→而不问是否产生了恐惧心理。
②狭义胁迫→限定恶害内容的威胁,不要求足以抑制。
③最狭义胁迫→足以抑制反抗。
八、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关键词:
盗抢枪、弹、爆→抽象危险犯→实行即可构成本罪;
而盗抢危险物质→具体危险犯→看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2、非法占有+公共安全
3、盗窃→转移占有(自己或第三人占有);
抢夺→对物、紧密占有物。
4、他人占有枪支、弹药是否合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另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6、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上、无期、死刑。
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配备不合法;
私藏→依法配备,后条件消失而拒不上交或说枪支丢了而不上交。
2、接受枪支质押而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的,属非法持有。
3、非法制造后又非法持有、私藏的→吸收犯→不并罚,只定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
4、“非法持有”→以故意为前提,即以行为人认识到持有、私藏的是枪支、弹药为前提。
十、交通肇事罪关键词:
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重伤死亡、重大损失
1、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定本罪。
2、骑三轮车→违章→行人多、车来往→公共安全→定交通肇事罪
骑三轮车→违章→行人稀少、无机动车来往→致重伤死亡→不危及公共安全→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3、具有因果关系
4、单位主管、车所有人、管理人→指使、强令→重大→定交通肇事罪
5、①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应当预见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②意外事件→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
6、对于负次要责任,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7、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3重+全主;
3死+同等;
全部+无力赔30万;
1重+全主+(酒毒机动车;
无证驾驶;
明知失灵;
明知无牌或报废;
严重超载;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
即造成一人重伤,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
8、明知+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冲撞+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9、盗窃机动车过程中或盗窃后+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并罚
10、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实质分析判断。
11、交通肇事后逃逸→指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12、交通肇事→以为死亡→为隐匿罪迹,沉入河流→事实上被溺死→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数罪并罚。
⑴交通肇事→3年以下、拘役。
⑵肇事逃逸→3-7年→条件:
①构成犯罪→1死3重+全主;
②逃避法律追究。
行为人在肇事后因害怕被害人家属殴打而逃跑至派出所的,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不认定为肇事逃逸。
撞死了后逃跑的,属于肇事逃逸,一般3-7年。
⑶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情形:
①逃跑;
②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理解:
被害人不移动位置,即空间上不转移,而时间上有转移;
如果被害人转移或遗弃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撞了当时没死,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属于逃逸致死亡。
十一、爆炸罪关键词:
故意;
公共安全;
足以;
不特定或多数人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关键词:
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
足以使火、汽、电、船、航倾覆、毁坏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破坏电力设施罪
公共电力安全;
使用中
2、不同情形:
①未安装、农用低压照明→盗走→(数额较大)盗窃罪。
②已通电使用,枯水季节、电力不足而暂停供电→视为使用中→偷割→破坏电力设备罪。
③已安装完毕+未供电→偷割→a、未交付→定盗窃案件;
b、明知已交付使用→定破坏电力设备罪。
④(排灌站、加工厂)正在使用的电机设备→拆盗→未危及公共安全→按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燃气、输油管道、油气管道、油气设备;
正在使用。
2、盗窃过程中的切割、打孔、撬砸、拆缷、开关等属于本罪的破坏行为。
十五、资助恐怖活动罪
①资助→提供经费、物质、场所;
②与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共犯的区别:
2、本罪主体:
单位、自然人
3、本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恐怖组织或个人。
十六、劫持船只、汽车罪关键词:
①暴力、胁迫;
②船只、汽车。
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毒、放射、传染;
2、本罪为具体危险犯,看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3、运输:
①境内一地→境内另一地;
②境内→境外;
③境外→境内。
4、毒鼠强→属于危险物质。
十八: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单位、个人
①公务配枪→非法出租、出借即构成本罪;
②其他依法配枪→非法出租借+严重后果。
非法出借枪支罪
2、公务用枪+有偿+一定时间内
公务用枪+借债质押物
3、永久+有偿+非法买卖枪支罪;
赠与→即永久无偿→非法出借枪支罪
4、明知→枪支→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出租出借枪支→杀人罪等共犯。
十九、丢失枪支不报罪
公务用枪;
不及时报告(不作为);
严重后果。
2、严重后果→指枪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用枪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而丢枪本身不是“严重后果”。
二十、危险驾驶罪
道路上;
机动车;
追逐竞驶;
醉酒(达80mg/100ml)
2、本罪是危险犯
3、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择一重
4、处罚:
拘役+罚金
附则:
构成交通肇事罪:
①死1重3主全;
②死3同等;
③无力赔30万+主全;
④重1+主全+酒毒等。
二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中;
违反安全规定;
重大伤亡。
2、过失
3、主体:
组织、指挥、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直接作业人员。
二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
关键词:
①违反爆、燃、放射、毒、腐规定;
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
③重大事故。
二十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①事故发生后;
②负有报告职责人员;
③不报or谎报;
④严重。
2、负报告职责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3、特别提醒:
本罪仅限于事故发生后应报告而不报或谎报的情形。
4、若事故发生后,应救助而不救助,致死伤的→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故意杀害罪。
第17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类罪名,不是具体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①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②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2、行为:
掺杂掺假→产品中有真有假
以假充真→全部为假
以次充好→产品全部为真,只是等级低而已
3、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只以一罪论处
4、多次实施→未处理→累计计算
5、伪劣→未销售→以货值金额3倍,即达15万元→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6、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证、照→不影响本罪成立
7、本罪主体:
8、共犯情形:
明知生、销伪劣+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场所、运输、仓储、邮寄或制假生产技术。
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罪→择一重。
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暴力、威胁、抗拒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妨碍公务罪并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1、必须是假药:
成分不符;
非药冒充药品或他药冒充此药;
禁止使用的;
未经批准的;
变质的;
被污染的;
用未取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适应症、功能主治超范围的。
2、本罪为行为犯。
3、本罪主体:
4、共犯情形:
①明知+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
②明知+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运输、仓储、保管、邮寄;
③明知+生产技术、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④明知+提供广告等宣传。
5、处罚:
①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择一重处罚;
②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安全标准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医疗器材、安全标准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标准化妆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
6、比较:
(1)伪劣产品罪:
①〔5万,20万)→2年以下、拘役+单处或并处50%~2倍;
②〔20万,50万)→〔2,7)+并处50%~2倍;
③〔50万,200万)→7年以上+并处50%~2倍;
④200万以上→15年(无以上、以下字眼)、无期+并处50%~2倍或没收财产。
(2)假药罪:
①一生产,即3年以下、拘役+罚金;
②生产、销售+严重后果→〔3,10〕+罚金;
③生产、销售+死亡或特别严重后果→〔10,无期、死〕+罚金或没收财产。
(3)劣药罪:
①生产、销售+严重危害→〔3,10〕+50%~2倍;
②生产、销售+特别严重→〔10,无期)+50%~2倍或没收财产。
(4)不符安全标准食品罪:
+足以→3年以下、拘役+罚金;
+严重危害→〔3,7〕+罚金;
+特别严重→〔7,无期)+罚金或没收财产。
(5)有毒有害食品罪:
→5年以下+罚金;
+严重危害→〔5,10〕+罚金;
+死亡或特别严重情节→〔10,无期、死〕+罚金或没收财产。
(6)医用器材罪:
+足以严重→3年以下、拘役+并处50%~2倍;
+严重危害→〔3,10〕+50%~2倍;
+特别严重→〔10,无期)+50%~2倍或没收财产。
(7)不符安全标准产品(指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
+严重后果→5年以下+50%~2倍;
+特别严重后果→5年以上+50%~2倍。
(8)化妆品:
+严重后果→3年以下、拘役+单处或并处50%~2倍。
(9)农兽肥种:
+较大损失→3年以下、拘役+单处或并处50%~2倍;
+重大损失→〔3,7〕+并处50%~2倍;
+特别重大损失→〔7,无期)+并处50%~2倍或没收财产。
法条竞合:
(1)生产、销售141-148所列产品,但不构成各该罪,又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销售141-148所列产品,构成各该罪,同时又符合第140条(即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择一重处罚。
(重法优于轻法)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⑴生产中掺毒;
⑵销售中掺毒;
⑶明知掺毒而销售;
⑷掺入食品原料的不成立本罪;
⑸非食品原料必须对人体有害。
如盐酸克伦特罗。
自然人(年满16)或单位。
3、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本罪是在生产、销售中掺入;
而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在河流、水井、公共场所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物质。
本罪主体可以为单位,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自然人主体只需年满14,单位不能成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
但二罪可发生竞合关系。
四、生产、销售劣药罪
1、严重危害:
轻伤、轻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2、劣药:
未标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
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
超过有效期;
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足以→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构成本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或明知销售;
足以危害。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
第18章走私罪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1、武器弹药包括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不包括仿真武器,走私仿真武器情节严重,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走私表现:
(1)绕海关;
(2)走海关,隐、伪、假报;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
(4)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
(5)与走私者通谋,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运输、保管、邮寄。
3、过失不成立本罪。
4、竞合:
(1)走私武器、弹药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因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凡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的构成要件,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
(2)★走私武器弹药罪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比较: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另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比较:
武装掩护毒品走私的,加重处罚。
(4)暴力、胁迫抗拒缉私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151→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及制品
152→淫秽物品、废物
347→毒品
2、本罪所称货物是指除了上述以外的物品。
包括:
①限制进出口物品;
②应缴关税货物;
③特定免税货物。
3、数额较大或一年内给予两次处罚后又走私。
4、走私方式:
⑴绕海关运输、携带→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
⑵经海关,但隐、伪、假报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物或应当缴纳关税物品;
⑶来料加工等境内销售牟利;
⑷假借捐赠名义,将减免税进口物品境内销售牟利;
⑸向走私人收购禁止进口物品或较大数额的其他物品;
⑹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收贩禁止进出口或较大数额且无合法证明的限制进出口货物;
⑺通谋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运输、保管、邮寄。
①多次→未处理(未经行政处理)的,按累计处罚;
②以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数罪并罚;
③许可进口→但限制进口→用作原料的废物,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处罚;
④未经许可+偷逃应缴税款→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择一重;
⑤废物,虽经许可,但数量超许可,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①许可+限进废物+偷逃税额→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②未许可+限进废物+偷逃税额→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择一重处罚。
③许可100吨,但进了150吨,则50吨按未许可→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④暴力、威胁抗拒缉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三、走私文物罪
1、走私文物出口→定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进口→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本罪仅限将文物从境内走私到境外。
四、走私贵重金属罪
1、走私贵重金属出口→定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贵重金属进口→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本罪仅限将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到境外。
3、对象:
黄金、白银等。
五、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珍稀植物及制品
六、走私淫秽物品罪
1、主观:
故意+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2、客观:
要求走私淫秽物品,走私非淫秽物品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4、是否实现了牟利或传播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19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⑴企业人员,包括国有公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并非任何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成为本罪主体;
⑵利用职务便利;
⑶(索取、非法收受)且谋取利益;
⑷数额较大。
张明楷观点: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修饰“非法收受”,也修饰“索取”。
即索取他人财物,也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2、财物包括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3、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允诺行为,不要求实际上谋取了利益。
4、违反国家规定,仅指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和命令,不包括违反地方性法规、规章。
5、认定:
医务人员→开处方→非法收受药品、器械经销商财物,为牟利益,数额较大→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医务人员→给病人治病→非法收受病人或家属财物,数额较大→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学校采购人员、老师;
评标委员会;
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以非国工人员受贿罪论处。
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帐外暗给→包括不计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做假账。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不正当利益;
数额较大
2、企业工作人员不包括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3、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不正当商业利益
4、主观:
故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5、是否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6、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身份犯;
国有;
过失
国有主管;
签、履过程中;
严重不负责;
被诈骗;
国家利益;
重大损失。
2、比较:
①并非在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的一切行为都成立本罪;
②因严重不负责而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成立本罪;
③只有因严重不负责被诈骗的,从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本罪;
④不是凡是被诈骗都成立本罪,只有因为严重不负责被诈骗才可能成立本罪。
四、虚报注册资本罪
登记前;
虚假、欺诈;
数额巨大或后果(情节)严重。
2、表现:
注册资本①没达到→达到;
②达到→更高。
五、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⑴未交付、未转移、成立后抽逃;
⑵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⑶发起人、股东。
六、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表现:
⑴不披露:
指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⑵不按规定披露。
2、处罚:
直管人员或他责人员。
七、妨害清算罪
⑴隐匿财产;
⑵负债表或财务清单虚伪记载;
⑶未清偿前分配财产。
八、虚假破产罪→隐匿财产;
承担虚构债务;
转移财产。
九、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董事、经理
职务便利;
自己经营或他人经营自己参股、任职;
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
十、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工;
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2、职务便利→指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业务的便利。
3、行为:
⑴赢利业务交亲友;
⑵明显高于市场价采购或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
⑶向亲友采供不合格商品。
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只成立一罪。
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有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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