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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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见证取样制度实施情况(有监理的工程除外);
(5)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与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6)设计变更的程序情况;
(7)有无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问题;
(8)在装修过程中有无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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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0)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3.3.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与签字和出图情况;
(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情况;
(3)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与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5)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6)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
(7)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情况;
(8)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3.3.3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以与人员配备、到位情况;
(2)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情况;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与到位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程序与执行情况;
(5)有无转包与分包情况;
(6)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与国家有关规、标准的配备情况;
(7)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9)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
(10)工程技术标准与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11)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13)工程资料是否与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14)执行见证取样有关规定的情况;
(15)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3.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与到位情况;
(2)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与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
(3)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与措施)的编制审批容的执行情况;
(4)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
(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前进行审查情况;
(6)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是否与时、完整;
(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与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10)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11)依据法律、法规以与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情况;
3.3.5检测机构
(1)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情况;
(2)检测报告的签字、审核制度执行情况;
(3)是否在1个工作日将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监督机构。
3.3.6图审机构
图审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容、深度、程序执行情况。
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4.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4.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容
(1)抽查资料。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抽查实体质量。
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对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4.3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
(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2)检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抽查涉与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与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与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
(5)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情况;
(6)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4.4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
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5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为:
(1)桩基和地基处理;
(2)地基基础;
(3)重要结构(混凝土大跨度结构与结构转换层等)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管线安装、重要设备安装)前;
(4)主体结构验收(含钢结构、木结构等);
(5)幕墙工程。
4.6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主要容:
4.6.1地基处理
(1)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
(2)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
(4)地基处理验收记录。
4.6.2桩基工程
(1)桩基施工方案;
(2)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记录;
(3)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检报告;
(4)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5)打桩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
(6)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测报告;
(7)桩基质量验收记录。
4.6.3基础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基础钢筋制作与绑扎质量;
(3)基础轴线与标高;
(4)砌体基础的砌筑质量;
(5)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
(6)监督抽测混凝土、砂浆强度(含地下室工程)、建筑几何尺寸;
(7)基础外观质量;
(8)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4现浇混凝土结构
(1)原材料(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钢筋制作与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质量;
(3)混凝土配合比与计量情况;
(4)混凝土强度与评定;
(5)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
(6)结构实体强度监督抽测;
(7)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5装配式结构
(1)原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
(2)隐蔽验收记录;
(3)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4)吊装方案和吊装记录;
(5)节点联结处理;
(6)装配式结构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记录。
4.6.6砌体结构工程
(2)砂浆配合比与现场计量;
(3)砌体组砌方法;
(4)砌体接搓处理;
(5)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7钢结构
(1)原材料(钢材、焊结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进场验收记录;
(3)钢结构试焊试验报告和焊接质量;
(4)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
(5)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报告;
(6)一、二级焊缝探伤报告;
(7)构件安装记录和现场安装质量;
(8)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
(9)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8木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含水率检测报告;
(2)木材防护处理记录(防火、防腐、防蛀);
(3)构件制作质量;
(4)构件联结方式与联结质量;
(5)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
(6)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9节能工程
(1)节能墙体材料、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与建筑外门窗检测报告;
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与进场检验记录;
(2)执行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3)执行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情况;
(4)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0幕墙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与进场检验记录;
(2)结构胶、耐候胶的相容性检测报告;
(3)石材的弯曲强度和放射性检测报告;
(4)幕墙工程的三项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5)预埋件的埋设质量或后置埋件的抗拔试验报告;
(6)构件的节点联结;
(7)幕墙的防火处理;
(8)幕墙的避雷处理;
(9)幕墙的板材安装与固定;
(10)幕墙周边和变形缝的处理;
(11)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1吊顶工程
(1)原材料产品合格证与进场验收记录;
(2)吊杆和龙骨的设置间距、数量和规格尺寸;
(3)防火、防腐处理;
(4)吊顶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2其它装饰装修工程
(1)原材料与构配件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装饰材料检测报告;
(2)基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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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墙和地面的防水处理;
(4)门窗框与拼樘料安装质量;
(5)饰面板、砖的施工质量与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6)室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7)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3防水工程
(2)基层或找平层的处理;
(3)防水层的施工质量;
(4)屋面保温层施工质量(含排气道的设置);
(5)细部构造的施工质量;
(6)功能试验或检查记录;
(7)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4给排水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2)主要阀门、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3)排水系统的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4)管道的标高、位置、坡度;
(5)管道的固定与防腐处理;
(6)给排水工程验收记录。
4.6.15电气工程
(1)原材料、半成品与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2)电线管的安装位置与质量;
(3)导线规格和连接;
(4)配电箱、盘安装与质量;
(5)电气保护接地和避雷接地;
(6)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6通风空调工程
(1)原材料、半成品与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2)风管与设备安装质量;
(3)工艺性检验记录;
(4)风管的保温与涂装质量;
(5)功能试验(调试)报告;
(6)通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7电梯工程
(1)原材料与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2)轨道的安装质量;
(3)电梯功能试验(调试)报告;
(4)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8智能化工程
(1)原材料与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2)调试记录和测试记录;
(3)智能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9道路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与抽检记录;
(2)路基基层与面层的中线高程、压实度、强度、平整度;
(3)道路弯沉检测记录;
(4)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0桥梁工程
(2)灌注桩桩位、孔径、孔深、混凝土抗压强度与桩基检测报告;
(3)钢筋加工和焊接质量;
(4)现浇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与外观质量;
(5)预应力的伸长量、拉应力值、每端滑移量、滑丝量等;
(6)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质量;
(7)结构实体强度监督抽测
(8)桥梁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1盾构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盾构设备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工作竖井后座结构尺寸、强度和刚度,基座导轨高程,轨距与中线位置等;
(3)盾构组装质量,中线位置、高程控制质量;
(4)管片制作、拼装质量(含防水质量);
(5)壁后注浆质量;
(6)监控量测地表隆陷、隧道隆陷、土体部位移、衬砌环力变形,土层压应力等;
(7)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2矿山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隧道开挖质量;
(3)初期支护质量:
钢筋格栅加工安装质量、喷锚支护质量等;
(4)防水层铺贴质量;
(5)二次钢筋混凝土衬砌质量:
钢筋焊接安装质量、施工缝止水带安设质量,混凝土衬砌厚度、外观与强度质量;
(6)监控量测控制隧道净空收敛,适时二衬。
4.6.23明挖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钢结构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围护桩和抗浮桩基工程质量;
(3)基坑开挖与支撑构件加工质量;
(4)钢筋加工安装、模板安装质量;
(5)主体钢筋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抗压强度与外观质量;
(6)防水层施工质量;
(7)回填质量(包括厚度和压实度);
(8)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4给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管道安装质量(钢管、铸铁管和预应力混凝土管);
(3)设备与附件安装质量;
(4)水压试验、管道冲洗消毒,电机水泵使用功能检验;
(5)管沟回填质量;
(6)给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5排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平基和管座质量、混凝土抗压强度等;
(3)管道安装质量;
(4)检查井的质量;
(5)污水管道闭水试验;
(6)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6燃气管道工程:
(2)管道安装质量;
(4)强度试验(钢管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和气密性试验;
(5)沟槽回填质量;
(6)燃气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5.1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5.2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抽测,不得向有关单位收取费用。
(2)质量监督抽测的重点是对涉与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使用功能和涉与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
(3)质量监督抽测的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4)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人员必须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5)每次监督抽测后,质监人员应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5.3经监督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质量不符合规、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5.4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与安全与功能的重要部位;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中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中的桩基础和主体工程中的桩、柱、梁、板、墙、预制混凝土件等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的部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位置、强度以与混凝土板的厚度。
给水、排水、燃气等管道工程中的功能性试验。
(8)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5.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方法:
(1)混凝土强度可采用回弹法、回弹超声综合法、贯入法、拔出法等;
(2)钢筋的规格、数量和保护层厚度,可用目测、尺量法、局部破损、电磁法和雷达法等;
(3)构件的几何尺寸,可用尺量法、激光测距仪等;
5.6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
(1)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应进行抽测;
(2)主体结构:
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
10层与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
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
(3)同一标段且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多个单体建筑,抽测不少于一层;
超过1万平方米时,每增加1万平方米抽测增加1层,不足1万平方米时,按1万平方米计;
(4)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项;
(5)原材料、构配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抽测量。
5.7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制表记录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归档。
6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
6.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6.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容与要求:
6.2.1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监督机构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监督机构报告。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遵循现行有关规定。
6.2.2监督机构对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应与时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
6.2.3监督机构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技术处理方案已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与时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6.2.4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督机构应与时派人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报监督机构。
6.3监督机构应与时将以下主要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1)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3)事故的处理方案;
(4)有关单位的验收记录等;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7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7.1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包括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7.2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7.2.1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等。
7.2.2
监督机构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当参验人员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7.2.3监督机构在监督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2.4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
(2)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
(3)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项目,其结果已符合要求。
(4)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7.2.5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与参加验收人员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应介绍参加验收的人员的资格情况,同时介绍验收部分的工程概况和工程资料审查意见。
(3)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汇报主要分部(子分部)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以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施工单位汇报容中应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4)验收人员应审查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相关单位应予以解答。
(6)验收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
当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分别在相应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
待意见一致后,继续组织验收。
7.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7.3.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与验收人员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7.3.2监督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与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7.3.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容:
(1)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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