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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福建中医药大学奖学金评定补充规定
附件1
福建中医药大学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奖学金评定办法
1.为奖励有志于献身中医药事业的新生,我校设立入学奖学金,按各专业新生人数比例评选,共评选20名,奖励金额为每生800元。
2.根据学生每学年成绩设学年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评定按专业、年级划分。
专业奖学金设立四个等级: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特等奖金额为3000元,一等奖金额为1500元,二等奖金额为1000元,三等奖金额为600元。
在严格掌握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前提下,在核定的奖学金额度内不再具体设置奖学金等级比例,各学院(部)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3.对在学习、科研、体育、文艺等社会实践中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给予单项奖励,奖励金额每生每学年200元,享受面为各专业各年级学生数的10%。
获得特、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同学可同时参加单项奖评定。
二、奖学金评定程序及规定: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评定。
学生必须连续学满一学年以上的,方可参加评定(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2.评定奖学金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由小组根据每个学生综合测评及学分情况,酝酿讨论初步人选,报班委讨论,学院(部)审查,并公示3天以上。
教务科提供成绩,学院(部)负责填写、核实,确保成绩的真实性,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行文公布。
3.评选奖学金,各级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使奖学金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
评选过程中,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公示3天内,向学院(部)和学生工作处申诉。
4.各学院(部)在评选过程中要注意学生各方面综合表现,注意克服只注重学习成绩,忽视其它方面表现的现象,真正使奖学金机制在学生中起到激励作用。
附件2
福建中医药大学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入学奖学金评定条件
入学奖学金评定条件为:
有志于献身中医药事业的新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及所在专业,高考成绩在其所就读专业新生中为优秀者,各方面表现合格者,均可参加入学奖学金资格评定。
二、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大学生守则及校规校纪。
2.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自觉维护集体利益,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综合测评为优良者。
3.热爱所学的专业,有较明确的学习目的性和正确的学习态度。
4.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文艺活动,有较正确的审美观及高尚健康的审美情操,上好体育课,坚持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公共和个人卫生素质。
5.学年各专业课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修满指定必修课学分及选修课规定最低学分数,有求实严谨的学风及独立思考能力,综合测评90分以上,可参加特等奖学金评定。
6.学年各专业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修满指定必修课学分、选修课规定最低学分数,学习努力、勤奋、刻苦,综合测评85分以上,可参加一等奖学金评定。
7.学年各专业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修满指定必修课学分、选修课规定最低学分数,学习努力、勤奋、刻苦,综合测评80分以上,可参加二等奖学金评定。
8.学年各专业课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修满指定必修课学分、选修课规定最低学分数,各方面表现尚好,综合测评80分以上,可参加三等奖学金评定。
9.本科各专业学生从第二学年始尚未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皆不参加专业奖学金评定。
10.凡在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专业奖学金评定:
(1)考试(含考查、小测)作弊者;
(2)有一次以上(含一次)学分未修满分经补修仍不满分者;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及党团处分者。
附件3
福建中医药大学单项奖评定条件
1.维护社会公德,保卫和抢救国家、人民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者。
2.体育运动竞赛中,单项破本校或高校纪录者;
参加省以上高校比赛中获得单项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为学校争得荣誉。
3.参加省高校或省级文艺汇演中获得个人或集体节目前三名。
4.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者(不包括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5.为学校和班级集体争得荣誉,在文艺宣传、体育运动、社会工作中,模范带头,任劳任怨,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者。
6.智育较为突出,能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并做出一定成绩,专业论文发表在省级以上刊物者。
7.积极参加校、学院(部)、团委、学生会等有关部门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贡献较大,成绩显著,并经有关部门认可者。
附件4
福建中医药大学奖学金评定补充规定
为激励赴海外学习、交流的学生刻苦学习、争取优秀、形成良好的学风,同时根据海外学习的特殊性,为使赴海外学习学生奖学金评定与非海外学习学生奖学金评定相衔接,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现对奖学金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参评成绩范围赴海外学习、交流学生学成回校后与所在班级非海外学习学生一起评定奖学金,每年的9月份评选上学年度全年的奖学金。
赴海外学习、交流的学生,如海外学习期限为一学期,参与奖学金评选的成绩包括在我校修读一学期的必修课成绩和在海外修读一学期的选修课成绩,如海外学习期限为一学年,则以海外一学年修读成绩参加奖学金评选。
二、成绩认定与换算赴海外学习修读课程应符合教务处有关规定,返校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不同评分制的成绩均按一定比例换算成百分制参加奖学金评定。
三、成绩修正办法因海外学习修读课程难易程度、评分标准和我校必修课存在不一致性,可能导致海外学习成绩与本班级非海外学习学生成绩差别较大。
因此,有必要对海外学习成绩进行修正。
修正办法为:
因我校选拔的赴海外学习、交流学生在校成绩平均分约为85分,故以85分为基准,将这个分数与海外学习所修课程平均成绩的比例作为一个调整系数,海外学习的选修课原始成绩乘以调整系数,得出调整后的成绩作为海外学习最终成绩参加奖学金评选。
四、凡在海外学习所修课程最终成绩有不及格及受到各级行政处分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五、赴海外学习、交流学生除在海外学习按照本规定评选奖学金外,其余仍按我校相关奖学金评选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福建中医药大学关于受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和初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初审工作,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是商业银行向高等院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学生(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包括部分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专门"
助学贷款专户资金"
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记过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认真,能顺利完成学业,不得留、降级;
4.且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5.已接受学校组织的诚信教育,并承诺向贷款银行提供毕业以后的工作单位、经济收入、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6.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
1.学生书面申请。
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应明确写出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人均月收入、家庭困难情况、申请金额及详细通信地址。
2.年级辅导员审核。
学生书面申请,由班委会通过,辅导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学生填写相关材料。
辅导员审核同意后,学生应填写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1份。
4.学院(部)审查。
根据学生申请和辅导员审核意见,审查学生是否具备申请贷款条件,并签署学院(部)意见。
5.学生工作处复核。
复核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1份、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报告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
审查学生贷款资格;
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拨金额,汇总学生贷款情况,上报经办银行。
6.贷款银行审核。
是否同意贷款,由贷款银行审核确定。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以学院(部)为单位,由学院(部)将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后统一交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生工作处不直接接受学生个人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
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受理、审核,原则上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新生入学后三周内向年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部)应在本学年开学后一月内交学生工作处受理。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可分为学费贷款(含住宿费)及生活费贷款,其中学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及住宿费之和,生活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学生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额度贷款申请(最高不超过6000元/年),由银行负责审核。
第六条
学生如有特殊情况或有违约违纪行为需中途停止贷款,由学校向银行申请或通知中止(或终止)贷款发放。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
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顺延,超过此期限是否延期由贷款学生与银行商定。
第八条学生应妥善保管有关合同及相关材料,并履行合同及有关约定条款,讲究信用,按期还款,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将学生贷款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贷款情况如有变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涉及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部分,由贷款银行解释;
涉及学校工作部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福建中医药大学关于经济困难学生
减、免、缓交学费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教委《关于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计〔1995〕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闽教〔1999〕计财109号)、《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闽教财〔2004〕87号)文件精神,在保证我校实行缴费上学的情况下,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特制定我校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缓交学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年学生的关怀,各级组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重视这项工作,要从稳定校园秩序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以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得到资助。
二、实行收费上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学生的困难原则上应由家庭及学生本人通过勤工助学等渠道来解决。
实行减、免、缓交学费仅仅是资助部分家庭确有困难,经过努力又无力解决的学生。
根据有关规定,本科学生、高职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总金额比例控制在学费总额的4%以内。
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
由校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批。
三、减、免、缓交学费的具体金额控制:
1.本科学生、高职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幅度控制在学费总额的4%以内。
2.全校每年减免学费总金额为学费总额的3%以内。
减交学费分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四档,具体金额分配情况由学院(部)根据学生家庭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3.本科学生、高职学生缓交学费的幅度控制在1%以内。
缓交学费的期限到当年的12月30日。
四、申请减、免、缓交学费的对象和范围
1.全免学费
来自贫困地区,平均月生活费120元以下者。
新入学学生原则上第一学年不享受全免学费。
2.减交学费
家庭生活困难,平均月生活费150元以下者可以申请。
3.缓交学费
家庭经济较困难,平均月生活费200元以下者或家庭有突发事件或特殊原因者,可以申请。
4.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享受减、免、缓交学费,如已享受,则予以取消,并视情况追回已享受全部金额。
(1)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或党、团处分者;
(2)留级生;
(3)有一次以上(含一次)学分未修满分经补修仍不满学分者(本科生)。
期未考试(含考查课)有一门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高职生)。
(4)被查实弄虚作假者。
五、申请减、免、缓交学费的基本程序和办法。
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缓交学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部)在每学年新生入学和每学年未都要及时对学生进行认真仔细的摸底调查,对学生逐个进行摸底排队,将材料汇总学生工作处,建立减、免、缓交学费的学生档案。
六、申请减、免、缓交学费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各学院(部)根据条件拟出对象和享受的级别,报校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每年六月、十月各申报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七、减、免、缓交学费的工作要与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特困生的补助及勤工助学活动相结合,原则上享受减、免、缓交学费的学生应要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福建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补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约2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学校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三、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
1.资金来源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和省、市财政按在校生总数的14%安排补助资金,其余6%左右困难家庭学生所需资助资金,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或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安排。
具体为:
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补助资金由财政承担,其余15%左右困难家庭学生中,由财政承担9%困难家庭学生补助资金,学校承担另6%学生补助资金。
2.补助标准及比例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
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其余15%左右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
四、报送程序与监督管理
1.学院(部)推荐
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政策宣传。
要坚持做好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结果公示等环节,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让他们刻苦学习、文明守纪,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国家助学金每个学年评定一次,在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
各学院(部)认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生家庭具体情况,围绕教育资源享用、消费水平、精神心理压力、业余生活、身体素质等要素,各学院(部)通过班级评议、辅导员鉴定、学院(部)总支讨论通过推荐人选。
推荐人选应在全学院(部)范围内公示七天以上,公示必须注明监督电话与联系人。
监督部门为校监审处和学生工作处。
2.报送材料
学院(部)在公示期满,确认推荐人选后,组织补助对象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生工作处。
3.学校审批
学校审批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部)报送的材料,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切实作好审核工作,并由校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审批,确定补助对象,确保补助对象都为特别困难家庭学生和困难家庭学生。
4.补助金额发放后的监督管理
获得补助的学生,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国家助学金。
(1)抽烟、喝酒等有浪费行为者;
(2)困难补助金用于宴请者;
(3)与个人经济条件不相符合的高消费行为,如:
将补助金用于购置电脑、手机等奢侈品者;
(4)本学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者;
(5)因各种原因不再是福建中医药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生者。
对于弄虚作假或情况明显不实的,将取消推荐人选的资格和所在学院(部)的相应名额。
五、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福建中医药大学发放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闽中〔2005〕137号)同时废止。
六、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汉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系班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家庭户口
A、城镇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成
员
年龄
于本人关系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
福建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0号的通知)文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品学兼优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获学校奖学金,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部)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提出本学院(部)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在全学院(部)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国家统一印制),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福建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等各方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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