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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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后续医疗费:
等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原则)。
但是如果费用能够预先评估的,可以一并支付。
2)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20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c)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d)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有误工费,如全职太太
3)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21:
a)有关机关证明;
b)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c)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d)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e)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若受害人没有死亡的另行起诉。
4)交通费:
我国标准比较低,公共汽车票和硬座火车票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23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价格适中的)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不合理
10)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法定被扶养人,侵权行为发生时实际需要抚养的,不包括将来需要抚养的人。
a)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b)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c)实际被扶养人:
不可以
d)胎儿不是被抚养人
1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a)同命不同价
b)在城市生活,但户籍在农村的人:
按实际居住地而不是按户口。
二、适用中的一些问题
1.各种数据的获得:
统计局公布
2.赔偿数额的调整:
考虑受害人伤残程度
3.权利人住所地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30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给付的方式:
1)一般是一次性给付
2)定期金给付(不受20年限制,数额可以调整,赔偿义务人提供担保)
3)将来据实支付
第四节:
财产损害赔偿项目
原则上按照现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节:
精神损害赔偿
一、概念:
精神损害:
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
二、精神利益损害抚慰金精神痛苦损害抚慰金(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1.生理上的痛苦;
2.心理上的痛苦。
3.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精神损害救济:
精神损害的结果是救济,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只有在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中才适合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8/1: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三、适用范围:
法定原则(违约不可以)
1.侵害自然人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的。
1)《精神损害赔偿》1: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生命权(近亲属)、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7: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
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2.侵害他人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
1)《精神损害赔偿》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如:
拐卖人口,医院里抱错小孩
3.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1)不是一般财产
2)《精神损害赔偿》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
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具有第三人人格象征意义的。
4.侵害死者的遗体、人格
1)《精神损害赔偿》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2)法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1.《精神损害赔偿》10: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江苏省通例,死亡一个人,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五、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继承(与特定人身相联系,继承人无法证明)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第七章抗辩事由
第一节概说
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又称为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二、分类:
(一)大陆法一般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种。
正当理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正当执行职务。
外来原因:
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二)一般侵权免责事由和特别侵权免责事由
一般侵权免责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和自助行为。
特别侵权免责事由: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
第二节各类具体抗辩事由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对不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民法通则第128条
侵权责任法30条
二、紧急避险
为了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民法通则129
侵权责任法31
民通实施意见156————见义勇为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15————见义勇为
3、自助行为: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所采取的一定限度的强制。
台湾民法151条、152条
自助行为的四个要件:
目的、情况紧急、相关性、限度
4、受害人同意:
在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受害人事前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不利的后果。
体育比赛。
同意必须是受害人明示同意的,默示的不能视为同意。
5、正当执行职务:
依照法律的授权或者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的行为。
拆除违章建筑
权利之行使
6、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107条、153条,侵权责任法29条
7、意外事件:
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是由于当事人意志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7、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
民法通则131条、123条、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条,侵权责任法26条27条。
8、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28条。
1、补充责任:
3740
2、不真正连带6883
3、替代性的不真正连带:
448586
自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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