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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社会主义就是从此开始,以此为中心发展起来的。
”[1]243
显而易见,关于剩余价值学说的讨论,同时也就是关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科学前提的讨论;
由此,我们也必将涉及到对所有制问题的讨论。
一.关于剩余价值学说
毫无疑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的,从而这个学说在商品经济社会必须基于如下的前提:
(一).资本家不劳动。
即使劳动,这种劳动也不是创造使资本增殖的剩余价值的劳动;
(二)雇佣劳动者劳动。
但成为商品的是使这种劳动成为可能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
(三)资本家必须通过购买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才能使得资本增殖——即获得剩余价值,而这种劳动力的价值是决定于劳动力主体——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之外的。
现在我们来讨论第一个前提。
对此,马克思说:
货币资本家“强硬起来。
难道工人光用一双手就能凭空创造产品,生产商品吗?
难道不是他给工人材料,工人才能用这些材料并在这些材料之中来体现自己的劳动吗?
社会上大多数人一贫如洗,他不是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棉花和纱锭,对社会和由他供给生活资料的工人本身进行了莫大的服务吗?
难道他的服务不应该得到报酬吗?
但是,工人把棉花和纱锭变为棉纱,不也就是为他服务了吗?
而且这里的问题也不在于服务。
服务无非是某种使用价值发挥效用,而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商品还是劳动。
这里谈的是交换价值。
他付给了工人3先令价值。
工人还给他一个完全相当的等价物,即加在棉花上的3先令价值,工人以价值偿还了价值。
我们这位朋友刚才还以资本自傲,现在却突然变得和自己的工人一样谦逊了。
难道他自己没有劳动吗?
难道他没有从事监视和监督纺纱工人的劳动吗?
他的这种劳动不也形成价值吗?
但是,他的监工和经理耸肩膀了。
而他得意地笑了笑,又恢复了他原来的面孔。
他用一大套冗长无味的空话愚弄了我们。
为此他不费一文钱。
”[2]217-218
在此,马克思进行了三项工作:
1.把劳动的概念,换成了服务的概念;
1
2.把货币所有者与社会的广泛联系,狭隘化为仅仅是与监工、经理和工人之间的联系;
3.至少是在客观上把劳动的概念局限于一般的显而易见的商品生产行为本身。
于是,货币资本家的一切行为由马克思从这里的观点出发看来似乎都不属于他曾经界定的生产商品的劳动的范畴了。
那么我们下面来看一看马克思关于商品从而生产商品的劳动的某些观点: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
”2[2]47
“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
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
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
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
……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
”[2]48
“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
……”[2]50
“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
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
”[2]54
“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
”[2]55
“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
”[2]201
“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2]201-202
毫无疑问,我们仅仅就这里列举的观点来看,也没有任何理由把资本家的行为摒除于劳动的范畴之外。
3
然而,马克思却说:
“如果劳动时数不变,强度较大的工作日就体现为较多的价值产品,……如果一个工作日的价值产品发生变化,例如从6先令增加到8先令,那末这个价值产品的两个部分,即劳动力的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按照相同的或不同的程度增加。
如果价值产品由6先令提高到8先令,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由3先令增加到4先令。
4……在劳动力价格提高时,劳动力价格还可能降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
”[2]573
显然,马克思在此是以资本家不劳动为前提而进行的讨论,那么,如果我们假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不变,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等一切不变,只有生产什么、什么时候生产总之是生产的决策发生了变化,那么,毫无疑问地,这个企业的利润是可以发生变化的。
那么,当它获得的利润更少时,难道是工人创造出的剩余价值减少了吗?
而当它获得的利润更多时,工人又何以创造出了更多的剩余价值?
如果有人据马克思的逻辑而说,是市场价格的变化,使得这个企业创造的既定的剩余价值在各个资本家之间进行了重新的分配;
则无非是在说,资本家的决策及管理,与价值创造无关,而只与价值的分配有关。
那么,如果这个企业的产品根本没有卖出去呢?
它的价值在哪里,它又分配给了何人?
我们要注意这样一个事实,资本家购买的东西,5对于资本家是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
在此,劳动者只是按照资本家的要求进行生产,他所提供的使用价值只是对资本家有用;
然而,由此而形成的新的使用价值,显然并不必然就等于对社会也是有用的使用价值。
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所进行的交换所处的是一个市场,资本家以其产品与消费者所进行的交换又是另外一个市场。
这里首先是市场已经不同,其次是交换物不同。
对于第一点,我们不必刻意讨论——严格地说它将包含在对第二点的讨论中;
那么对于第二点,既然存在着这种不同,必然是由于另外一种力量使这种不同得以产生。
既然资本家购买的使用价值已经是在另外的市场交换和使用过程中是确定的,那么,这种变化显然就与这种确定的使用价值无关了。
这也就是说,资本家最终提供给市场以什么样的使用价值——商品,并不必然地决定于他所雇佣的劳动者。
我们按照马克思的逻辑,雇佣劳动者在生产中是完全听命与资本家的,从而就像人的肢体听命于大脑。
那么,正如前述,作为一个个体的劳动者,他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难道可以说仅仅是由于肢体动作的原因而与大脑无关吗?
如果我们说生产出来的最终的使用价值是一定劳动过程的结果,那么,实现这个劳动过程的要素是什么呢?
马克思说:
“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
”[2]202
在此,我们要问,这里的有目的的活动,是谁的有目的的活动?
显而易见的是,一个企业的目的首先是生产者的目的,从而便是生产者围绕这个目的的一系列活动——马克思不正是认为是资本家在“支配”着雇佣劳动者吗?
如果我们不能认为一种劳动的效果仅仅是由于手或脚的原因,而与其大脑无关,那么,我们又有什么样的理由而认为一个企业的商品生产从而商品价值仅仅是由于雇佣劳动者的原因,从而与生产者——资本家——无关呢?
如果说手脚和大脑是一种相互依赖的积极的协作关系,那么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难道不同样是一种积极的协作关系吗?
关于生产协作,马克思说:
“和同样数量的单干的个人工作日总和比较起来,结合工作日可以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
因而可以减少生产一定效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
……结合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都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
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产生的。
劳动者在有计划地同别人共同工作中,摆脱了他的个人局限,并发挥出他的种属能力。
”[2]365-366
注意,这里的计划同样是生产者——资本家——的计划。
马克思还说:
“工人作为独立的人是单个的人,他们和同一资本发生关系,但是彼此不发生关系。
他们的协作是在劳动过程中才开始的,但是在劳动过程中他们已经不再属于自己了。
他们一进入生产过程,便并入资本。
作为协作的人,作为一个工作机体的肢体,他们本身只不过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
因此,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
只要把工人置于一定的条件下,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就无须支付报酬而发挥出来,而资本正是把工人置于这样的条件之下的。
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另一方面,又因为工人在他的劳动本身属于资本以前不能发挥这种生产力,所以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象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是资本内在的生产力。
”[2]370
既然没有资本从而这种一定的条件,就没有这样的社会生产力,那么何以说这种社会生产力的形成不费资本“分文”?
若果如此,那么,以同样的逻辑,也必定不分费劳动者“分文”,因为劳动者不过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
几乎没有什么样的生产是不承担着一种社会风险的,任何一种投资最后都有可能是血本无归的。
如果只有投资而不产生利润才是正义的,人们又何以投资?
如果没有一定的较高利润作为或然性失败的补偿,所有者何以会不断地进行投资?
显而易见,这种利润是社会获得某种使用价值的必要前提。
既然人们以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劳动为人们获得某种使用价值的必要前提,那么,如果没有资本的参与,人们就不能获得或更好得获得某种使用价值,何以前者便是在创造价值,后者就必定不是在创造价值,而却只在剥夺人们创造出来的价值?
既然人们必须与资本结合才能产生更大的生产力,又何以说资本却是与这更大的生产力所创造的出的更多的价值毫无关系?
没有胃固然面包不会自己产生热量,然而有了胃而没有面包就可以产生热量吗?
当二者相结合时,难道还可以说仅仅是因为胃的原因才能产生热量吗?
让胃与观音土结合起来,看看它能产生些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力”!
然而,马克思无论如何也无法忽视生产者——资本家——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他曾这样说道:
“同样,起初资本指挥劳动只是表现为这样一个事实的形式上的结果:
工人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资本家,因而是在资本家的支配下劳动。
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
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象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一样。
”[2]367
“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
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
”[2]367-368
而所谓特殊的性质在于:
“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
因而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决定的。
同样,随着作为别人的财产而同雇佣工人相对立的生产资料的规模的增大,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也增加了。
……雇佣工人的协作只是资本同时使用他的结果。
……他们的劳动的关系,在观念上作为资本家的计划,在实践中作为资本家的权威,作为他人意志——他们的活动必须服从这个意志的目的——的权力,而和他们相对立。
”[2]368
如果我们果然可以有什么办法真正地衡量劳动力的支出的,那么,与工资相对应的只能是工人在相应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下提供(支配)多少劳动力,而资本家所能决定的,则只能是在上述前提下如何进行生产。
马克思显然将二者混为一谈了,从而似乎资本家对资本的一切权力,就等于了对工人的一切权力。
同时,我们也会看出,马克思尽管不得不承认资本家的管理也是社会劳动的一种职能,但却并不认为这种职能具有积极劳动从而创造社会价值的意义。
马克思所强调的,只是资本家对工人的支配从而剥削。
产业“资本家作为资本家所要完成的,恰好是使他同工人相区别、相对立的特殊职能,被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
他创造剩余价值,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除了他作为资本家的性质之外,他也进行劳动。
因此,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价值,而是一种和剩余价值相反的东西,是所完成的劳动的等价物。
因为资本的异化性质,它同劳动的对立,转移到现实剥削过程之外,即转移到生息资本上,所以这个剥削过程本身也就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与工人相比,不过是在进行着另外一种劳动。
因此,剥削的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二者作为劳动成了同一的东西。
剥削的劳动,象被剥削的劳动一样,是劳动。
”[3]430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不过是在说,产业资本家的这种劳动不过是表现为一种不创造剩余价值而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过程”,从而实质上是一种剥削的劳动过程。
显而易见,马克思无法否认资本家在生产中的客观作用的,从而无法否认资本家在此是劳动的,但又不能够认为资本家因此而便是创造剩余价值的。
6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克思的确定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另外一层意思,即:
如果不进行这样的区分,则资本家的劳动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从而也就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了。
换言之,正像马克思认为商业工人的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而仅仅是有利于资本家剥削剩余价值的思路一样:
资本家的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而仅仅是在剥削别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这样,我们可以说,马克思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是与其剩余价值理论有着内在一致性的。
我们必须注意到下面马克思的关于所有者不创造使价值(资本)增殖的价值的见解:
“在流通以外,商品所有者只同他自己的商品发生关系。
……商品所有者能够用自己的劳动创造价值,但是不能创造进行增殖的价值。
他能够通过新的劳动给原有价值添加新价值,从而使商品的价值增大,例如把皮子制成皮靴就是这样。
这时,同一个材料由于包含了更大的劳动量,也就有了更大的价值。
因此,皮靴的价值大于皮子的价值,但是皮子的价值仍然和从前一样。
它没有增殖,没有在制作皮靴时添加剩余价值。
可见,商品生产者在流通领域之外,也就是不同其他商品所有者接触,就不能使价值增殖,从而使货币或商品转化为资本。
”[2]188
皮子与皮靴价值的差额,难道不就是创造出来的增殖的价值吗?
尽可管它此时尚未表现为资本的价值,但难道皮靴的价值从而这个劳动者自己创造的差额就不可以转化为资本吗?
我们退一步说,之前作为资本的皮子的价值是从何而来的?
资本曾经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难道就不可以继续以什么样的方式再生产出来吗?
然而,无论如何,正是基于马克思对资本家不劳动从而不创造价值乃至剩余价值的断言,7马克思才得出这样一个的结论:
“因此,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
它必须既在流通中产生,又不在流通中产生。
显而易见,这个结论是违反形式逻辑的,马克思当然知道这一点,所以要使之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就必须找到一种“特殊商品”。
马克思认为他找到了这种商品,他首先说:
“要转化为资本的货币价值变化,不可能发生在这个货币本身上,因为货币作为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只是实现它所购买所支付的商品的价格,而它如果停滞在自己原来的形式上,它就凝固为价值量不变的化石了。
同样,在流通的第二个行为即商品的再度出卖上,也不可能发生这种变化,因为这一行为只是使商品从自然形式再转化为货币形式。
因此,这种变化必定发生在第一个行为G—W中所购买的商品上,但不是发生在这种商品的价值上,因为互相交换的是等价物,商品是按它的价值支付的。
”[2]189-190
显而易见,马克思在此认为,对于资本总公式:
G—W—G′而言,其价值——资本价值——的增殖,“必定发生在第一个行为G—W中所购买的商品上”,那么,我们如果这样考虑:
(一)若一个货币所有者购买一种商品或易地或待时而售,能够获得价值增殖吗?
马克思说不能:
“如果抽象地来考察,就是说,把不是从简单商品流通的内在规律中产生的情况撇开,那末,这种流通中发生的,除了一种使用价值被另一种使用价值代替以外,只是商品的形态变化,即商品的单纯形式的变换。
同一价值,即同量的物化社会劳动,在同一个商品所有者手里,起初表现为他的商品的形式,然后是该商品转化成的货币形式,最后是由这一货币再转化成的商品的形式。
这种形式并不包含价值量的改变。
……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都能得到利益,但在交换价值上,双方都不能得到利益。
”8[2]180
按照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价值是以劳动为其内容或基础的。
那么,就商品流通这种社会过程本身,难道不是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之上的吗?
换言之,不是因为劳动才能够使某种既定的使用价值流通起来吗?
从而,这种流通过程本身如果是与社会需要相吻合的,难道不同时就是一种价值创造的过程吗?
价值从无到有,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的增殖,而这种价值同样地——如前述,又完全可以在再生产中并入既定资本从而表现为资本价值的增殖。
(二)若一个货币所有者购买一定的生产资料由自己进行加工成新的商品后出售之,能否获得价值增殖?
同样地,马克思说不能。
马克思紧接着引文[2]189-190说:
“因此,这种变化只能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即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上产生。
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
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
”[2]190
显而易见,这里货币所有者没有去找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动力——别人的劳动力,从而很不幸,这里只有货币所有者自己。
在此,如果说资本家自己的劳动能够使资本增殖,则马克思便是在否定自己。
所以,马克思才多次强调资本家是不劳动的——至少当他作为产业资本家时是不进行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的。
那么,既然马克思是在否定了资本家劳动从而创造剩余价值劳动的前提下,认为找到了这种可以成为资本家的价值增殖源泉的“特殊商品”,那么,我们现在就对其进行剖析,看一看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商品。
这样,我们开始了对第二个前提的讨论。
由本文开头,我们已经知道什么是商品。
显而易见,物之成商品的一个必要条件即它的有用性从而使用价值。
并且,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从而它必须是实在的。
而这种实在性,是如何实现的呢?
当然“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
毫无疑问,人们需要一种商品或物,无非是要对其使用价值进行使用或消费。
从而,如果人们在使用或消费中不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获得这种使用价值的实在性,则该商品或“物”在客观上就对人们“没有用”,从而不形成价值。
因此,人们只能根据对其确定有用的商品内涵或其属性支付其价值。
显然,铁、小麦、金刚石各自具有特定的使用价值并相应的实在性,——我们且不考虑它们在特定市场中的现实地位。
那么,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能否满足这两个条件?
首先,我们看一看什么是劳动力:
“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2]190
我们若仅仅由这个定义,不可否认,劳动力首先满足了第一个条件,即它具有一种有用性或使用价值。
然而,当劳动力试图成为“商品”时:
“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
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分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
这种关系要保持下去,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了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
”[2]190-191
在此,我们要问:
当劳动力的所有者把其劳动力“卖”给了资本家之后,他是否还可以对其进行任意支配?
马克思认为:
“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劳动力所有者……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2]200
“……工人起资本动力的作用,属于资本家;
……”[2]627
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资本家就根本无须在工人面前扬起钞票,只须挥舞皮鞭就可以达到目的了。
既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雇佣工人何以会没有自己的自由意志?
何以会任由资本家的宰割?
离开了流通领域,难道同时也离开了法律的约束了吗?
法律并不规定资本的利润。
难道劳动者之自由仅仅是体现在马克思所说的市场之上吗?
既然劳动者仅仅是“只出卖一定的时间”,那么,如果劳动者一到在流通领域之外便失去了自由意志,那么,在整个竞争的市场过程中,我们是否还可能不断地见到劳动者?
显而易见,马克思在此把一个连续的市场过程从而社会过程割裂开来了。
如果说,在马克思所说的市场之上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一旦“离开”了这个市场,则这种平等就消失了,从而雇佣劳动者失去了自由意志。
那么,这不是资本家在欺骗,就是在用暴力强迫。
然而恩格斯在阐释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时指出,要解释剩余价值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就必须“排除任何欺骗,排除任何暴力的任何干涉,用纯粹经济学的方法来解决……”9[1]243康德曾指出:
“我通过契约获得的那个被称为外在物是什么?
由于它仅仅是他人的积极意志的因果关系,要把一些已经允诺的东西给我,可是,我并没有因此马上获得一件外在物,而仅仅获得一个达到这样目的的意志的行动,根据它,一个外在物便置于我的权力之下,于是我可以把它变成我的东西。
”[5]90
这也就是说,契约权利决定于一种公共意志或联合意志,而不是一种个别意志。
从而,对人身的强迫是不可能存在于资本家与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之间的。
而在事实上,即使在奴隶社会,奴隶失去了人身自由,其所有者依其所有权所获得的,也不可能是奴隶所拥有的一切。
这也就是说,马克思的资本家对雇佣劳动者强迫的观点,既不符合一般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那么,当雇佣劳动者是以其自由意志而支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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