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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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总结评估21
3.3.3责任与奖惩22
4应急保障22
4.1通信与信息保障22
4.2应急队伍保障23
4.2.1应急救援队伍23
4.2.2应急运力保障23
4.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24
4.4应急资金保障24
4.5应急技术保障24
4.6宣传、培训和演练25
4.6.1宣传25
4.6.2培训25
4.6.3演练25
5附则25
5.1预案更新条件25
5.2制定与解释部门25
5.3实施时间26
6附件26
1总则
1.1目的
为切实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交通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1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9日发布)。
1.3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1.3.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等造成重要物资需要由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水路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1)水路运输事件。
主要包括航道堵塞或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施工建设事故等。
(2)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破坏基础设施事件,群体性事件,偷渡、走私等涉外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1.3.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表1-1。
表1-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
等级
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I级
(特别重大)
●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造成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长时间断航
●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的生命安全
●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
●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
II级
(重大)
●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造成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4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
●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III级
(较大)
●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
●长江、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9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调用本行政区域内资源能够控制
●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IV级
(一般)
●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四级以上重要航道和界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
●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人以下,或危及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
●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其它紧急事件。
其中,水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适用《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港航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各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救援工作。
(4)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联运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5)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应急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港航企业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
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各专项预案,以及港航企业的应急预案。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如图1-1所示。
港航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图1-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6.1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行业指导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急处置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公布实施。
1.6.2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专项应急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职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包括:
●水路煤炭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水路粮食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水路特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水路旅客运输紧急疏散救援预案
●水路交通非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港口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港口保安事件应急预案
●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长江干线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京杭运河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珠江干线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干线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路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3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含专项应急预案)。
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并公布实施。
1.6.4港航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
由各港航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及职责
国家的水路交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咨询专家组构成。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明确相应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
国家的水路交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的领导机构设在交通运输部,成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部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司局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
(2)审定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预算;
(3)确定交通重大应急科研攻关;
(4)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特别重大)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应急组织机构
2.2.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为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
交通运输部分管水路交通的部领导担任应急总指挥,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主要领导担任应急副总指挥,其他有关司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指挥协调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协调跨省水路交通应急资源、应急人员的调度指挥;
(3)根据国务院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应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重点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组织好重点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6)协调解决重点物资水路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对沿海、内河的应急运输实行直接组织和指挥,确保运输畅通。
2.2.2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时自动成立,由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组建,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运输保障组、港口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总结评估组等。
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水运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办公厅、水运司、公安局、海事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
保持与各应急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负责与各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
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广州仁爱医院:
(2)运输保障组
由水运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水运司、公路司、海事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
负责水路和公路的运输保障;
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3)港口保障组
由水运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水运司、公安局、海事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负责应急运输的港口生产组织和协调,负责通航保障和港口生产安全保障;
(4)通信保障组
由科教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科教司、通信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由体改法规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办公厅、体改法规司、水运司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衍生影响;
(6)总结评估组
由水运司主管领导任组长,由以上应急工作组相关人员和咨询专家组成。
负责跟踪应急处置,对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等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对应急工作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交评估报告;
应急结束后,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2.3应急执行机构
涉及到应急工作的港航企业和地方交通、港航、海事、公安、航道管理部门。
2.4日常管理机构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办公室主任由水运司分管领导担任。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
(1)负责预警支持系统的建立和维护,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应急事件的信息,并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及时向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及各专项预案的建议;
(2)负责与国务院相关应急机构和地方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系,沟通交流信息;
(3)收集、汇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救援工作有关情况,总结分析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5)指导地方水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
(6)组织水路交通应急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国际合作;
(7)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8)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9)编制、修订水路交通运输应急规划;
(10)负责督导国家应急物资设备储备点和国家水路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与管理;
(11)负责组建应急咨询专家库;
(12)承办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2.5咨询专家组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咨询专家组。
咨询专家组是由水路交通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应急咨询机构。
其主要职责如下:
(1)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为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预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评估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损失,分析突发事件对国家和地区水路交通、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确定应急等级提供决策依据;
(4)为评估水路交通能力和水路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实施水路交通管理控制和替代交通设施及服务提供相关技术咨询。
(5)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及应急方面的技术支持。
2.6应急协作部门及职责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
在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由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现有职责而定。
交通运输部:
做好水路交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港航社会安全防控,提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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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和水位保障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公安部:
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的秩序维护、火灾扑救、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遇难人员营救、必要的公众隔离、保证交通畅通等。
工业与信息化部:
根据港口和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卫生部:
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必要时,提供清洁车辆和储运设备,配合污染物的清除。
中国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监测实况,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
总参作战部和武警部队:
根据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请求,组织舰船、飞机、人员以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
参加救援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方统一指挥,同时接受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协调。
环境保护部:
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地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农业部:
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通知相关管理部门采取应急反应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中国民用航空局:
提供运输机、直升机等设施设备配合应急物资的输运和事故现场的监视跟踪。
新闻单位:
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安排,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动员工作。
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图2-1。
应急协作部门
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决策层
水路交通应急
指挥中心办公室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组织层
咨询专家组
总结评估
组
地方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
港口、航运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执行层
图2-1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框图
3运行机制
3.1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监测与收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和风险分析工作,做到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1.1信息监测
3.1.1.1信息内容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和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信息,以及需要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1.1.2信息来源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主要信息来源包括:
(1)公众信息部门(气象、海洋、水利、卫生、地震、公安等)
依托信息发布媒体,收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
(2)国务院及其他政府部门
依托政府办公信息网络及信息通报制度,收集来自国务院应急办及其他政府部门(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等)通报的环境污染、重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气象灾害等诱发风险因素的相关信息。
(3)地方交通主管部门
依托地方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各级港航公安机关)提供的事件所在地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4)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
发布或提供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1.2预警预防行动
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
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对经营管理及建设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根据外界的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各级应急指挥及日常运行管理机构:
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各级港航公安机关:
建立水路交通治安安全预警机制,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实时监控,组织值班和应急备勤,培训专门应急力量,配备相关技术装备,指导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预警预防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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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水路交通基础信息系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及评估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发布系统等组成。
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水路交通基础信息系统:
建立重要港口、航道的运行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水路交通运输基础信息。
(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系统:
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收集、汇总、分析风险源基础信息;
建立风险源评估机制和风险源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源的日常监管。
(3)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发布系统:
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报送及发布系统,及时上传与下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指导信息。
(4)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机制,对事件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议。
3.1.4预警级别及发布
3.1.4.1预警级别的确定
为便于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根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水路运输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紧急运输事件等对港口和航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预警级别判断标准详见表3-1。
表3-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
级别描述
颜色标示
发生可能性较大的事件情形
特别
严重
红
色
●重要航道中断;
重要通航设施特大损坏;
重要港口瘫痪
●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
●特大人员伤亡、特大环境污染损害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严重短缺
橙
●重要航道严重堵塞;
重要通航设施严重损坏;
重要港口局部瘫痪
●一般航道及通航设施通行中断;
一般港口瘫痪
●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
●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损害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短缺
较重
黄
●重要航道堵塞;
重要通航设施损坏;
重要港口受损
●一般航道堵塞;
通航设施损坏严重;
一般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失
●较重人员伤亡、较重环境污染损害
●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供应紧张
一般
蓝
●一般航道受阻;
通航设施受损坏
●港口受损、人员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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