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评标专家知识题库版》判断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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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深入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融合发展。
各地要按照《“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和《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要求,加快解决线上交易与线下办理“双轨制”问题,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全覆盖。
11.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落实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实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透明和集中共享。
12.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加强交易数据信息源头管理,按照数据规范要求科学改造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数据接口,实现交易数据在交易过程中实时自动上传,确保上传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即时。
13.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逐步推动省级行政区域内CA证书兼容互认,努力做到“一处注册、处处通用”。
14.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按照评标评审专家统一分类标准,加快整合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建设统一的省级评标评审专家库,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评标评审专家跨区域统一抽取。
15.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厘清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主体。
16.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定位,可以以保护交易安全等名义设置行政审批事项,或者以登记、备案等名义变相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
务;
不得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
17.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通过国家检测认证的第三方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可
以视情况收取接入费用。
18.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作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应设置独立网站
域名,确保网站独立运行,并做好网站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
19.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对于采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按照实际运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收费标准,继续深挖潜力,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
20.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21.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
易纳入统一平台。
22.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根据国家统一公共资源交易指引目录及时制定发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的公共资源的类别和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
23.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按照“供给侧”改革要求,完善制度文件清理工作机制,及时修订废止违背上位法或改革精神的制度
文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24.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
号),将决策、执行、管理、结果“四公开”要求有机融入公共资源交易各个环节。
25.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着力破除制约电子化招标采购深度推广应用的制度机制障碍,加快推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2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服务需求,吸引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
27.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指导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及时高效提供公共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深化大数
据产品开发和应用,建立大数据产品收益共享机制。
28.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探索建
立本行业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指导地方行业推进“互联网+”监管。
29.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提升服务水平,建设统一的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业绩、人员等)查询“一张网”。
30.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依托各
级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各地区、各行业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31.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有关投资、信用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全国建筑市场
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融洽,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
32.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研究修订招标投标法,围绕电子化招标投标补充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尽快形成送审稿上报人民政府。
33.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制定《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及其技术规范,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34.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制定《机电产品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电子开标、投标及法律责任和行政监督做出具体规定,为推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
35.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指导督促各地及有关单位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8号令)要求,做好相关贯彻实施工作,实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电子化自动化发布。
3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汇总并公布全国已经建成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名录及相关信息,推进平台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37.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深入挖掘和总结各地区、各行业在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典型经验做法,
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研讨、上报政务信息、新闻报导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38.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围绕电子化招标采购开展多领域、深层次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制定,推进我国电子招标采购标
准国际化进程,为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服务。
39.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
把握当前市场和科技发展趋势,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互联网+”招标投标领域有关重大前
沿问题研究,推动电子招标投标技术和服务创新升级。
40.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
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41.《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自2018年6月8日起实行
42.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建项目。
43.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托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各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
或者获取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
44.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各部门通过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的前置系统,将信息共享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将信息共享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5.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各部门共享的信息推送至该平台电子政务内网网站,供部门按职责权限查询和使用。
属于各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同步推送至该平台互联网网站,供社会查询。
46.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共享的信息进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交换时效。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相关数据的安全防护。
47.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各部门应紧密协作,加强沟通,确保信息共享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未尽事宜,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48.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49.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住房保障领域的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
5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住房保障领域的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51.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方面,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5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
53.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54.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55.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
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56.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
57.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明确公开主体,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
的情况分别公开。
58.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二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
59.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资源信息要同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及时予以公开。
要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6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61.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6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63.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64.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
65.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
66.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
67.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68.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69.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7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
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71.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
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7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
项目信息。
73.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74.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75.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有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76.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批准服务信息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77.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批准结果信息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等。
78.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招标投标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79.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征收土地信息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8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81.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施工有关信息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8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83.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竣工有关信息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84.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85.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
86.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地区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87.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
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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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
89.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
9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91.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9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
93.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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