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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1
一、树立“宽仁”的死刑复核制度的指导思想1
(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之思想基础1
(二)启示2
二.建立死刑复核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3
(一)明清时期——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之成熟
3
(二)启示3
三.完整的模式保证死刑案件的严格执行4
(一)宋元时期——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之完善
4
(二)启示5
四.民间舆论及特权文化对复核程序产生影响6
(一)隋唐时期——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之发展6
(二)启示7
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引言
中国作为当今世界少数还保留有死刑制度的国家,对待死刑的态度应该是极为谨慎和小心的。
死刑的适用应该受到极为严格的约束,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如果因为程序上的错失或者错误导致错杀错判,导致人的生命被非法剥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权的践踏。
所以对待死刑的适用我们必须慎之又慎。
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尊重,我们必须要严格限制死刑,对待死刑的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方式要严格限制。
死刑复核制度作为一项能够有效限制死刑适用的诉讼制度,其发展的历程以及发展的根源值得我们探究的。
弄清楚死刑复核制度的来源和发展过程才能分析其中利弊,保留并弘扬其中的积极因素,去除其消极因素。
从而让这项制度更好的为我们服务。
现今死刑复核制度与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可以说,是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发展至今的成果。
本文研究的就是古代死刑复核程序产生和发展的相关问题。
我国学者对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研究还缺乏一脉相承的深入梳理和研究,对各个朝代和领域的研究固然是必要的,但是各个领域和各个历史时期死刑复核制度都是有着紧密的联系的,不能孤立片面的看待,割裂了其中的联系势必会对研究的深入造成障碍。
所以本文对于研究当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对于现代的影响是非常的有着重要的意义的。
一、树立“宽仁”的死刑复核制度的指导思想
(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之思想基础
慎刑恤狱的这种的思想促进了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促进了这种制度快速的发展,商超的灭亡就是因为统治者的在法律方面善于用重邢,是生命如草芥,使人们非常的不满,最后导致了灭亡,周公把商朝灭亡后,知道他是怎么灭亡的原因,开始用正大光明的政策去治国,更好的让人民去幸福的生活,统治者更好的认为只有让人们的更好生活,才能使自己的统治更加稳固,通过历史的关于死刑复核制度的经验总结,周朝的皇帝认为群众的力量是非常的强大的,要通过保护民众去维护好自己统治,要通过“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去维护民众的合法的权利,对于关于刑法方面的问题就行该合理的制定法律法规,并且应该坚持刑法的制度不应该太重也不应该太轻的处罚,保证好量刑合理。
儒家在“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在道德的方面上起到重要的作用和有利于刑法的去加以执行,在其指导的思想上采取尽量不把犯人处以死刑的方式,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2]基于此明德慎罚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其内涵就相对丰富起来。
孔子认为应该重视德的力量,应该用德去感化犯人然他们不去犯罪,而不是对犯罪的犯人处以刑法的处罚,“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从这句话中我可以分析出:
孔子的思想主张是以德感化犯人,让他们真正的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是错的,以后不应该这样做了,这样更好的使犯人更好的改正他们的错误,
然而在古代伟大的教育学家孟子认为,统治者要用仁政的方式去治国,只有通过仁政的方式更好的去群众的人心得到更好的稳固,只有去更好的去适应民心,人民才能更好的生活,人们能更好的生活才不会去暴动,国家的统治者的江山才会稳固。
(二)启示
中国是一个很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国家,并且已纳入我国的宪法中了。
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在没有取消死刑这一刑罚时,我国更加注重对死刑这一制度的应用范围和尺度,以防我国公民被随意杀害。
在古代的时候,皇帝是最高的统治者,所以遵从君权至上的原则,即君主的权利大于法律的权利。
君权至上就意味着是一种人权至上,它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使得古代的死刑制度常常不能正常的执行,在古代人权至上的情况下,即便有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不能完成依照法律法规治理国家的理想。
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在当今社会仍有其一定的价值,主要的价值在其明德慎重的重要思想。
在古代封建社会里,如果一个皇帝明智的话,他一定会理解“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深刻内涵,一个国家要想富强,壮大,长治久安是根本。
他们在一次又一次不断的改进这一死刑复核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一直秉承着仁爱、宽容的思想,由此来规定死刑的适用范围及其领域。
在封建社会都这样重视,何谈现如今法制相当健全的现代社会。
前一段时间有许多有关死刑冤案错案,例如佘祥林案件、李久明案件等等,所以中国的死刑制度仍有许多弊端和不足之处。
死刑复核制度是以防止人们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为宗旨,相关人员应该仅仅记住自己的责任,仔细认真搜查案件有关证据,合情合理审查的案件,对于这种事情要一丝不苟,马虎不得。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一种提倡尚德,敬德,不乱惩罚无罪的人,不乱杀无辜的人,所以说刑罚适中,不轻不重,它是以明德为指导思想和基本保证的,主要的任务是对人们有威慑作用。
所以,要研究中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制定中,要十分恰到好处的分配“罚”的轻重,完成教育与罚相得益彰,来达到和保证全社会的公平、公正,人们安居乐业。
二.建立死刑复核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死刑复核的制度明清的时候这种制度都是差不多的,因为在时间这个问题上相差的不多,所以制度的都是差不多的,边缘的地区的行政机关或者是京城的机关所判决的死刑的案件都移交给刑部去审查,当由刑部去审查完毕后没有什么问题后,再把这种案件去交给大理寺去复查,再通过大理寺进行案件仔细的进行的复查后,确定后案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后,再根据案件的严重的情况下,再去执行死刑的时间,严重的犯人就快速的执行死刑,但是在进行准备处理死刑的犯人的之后之前,大理寺必须要把案件的具体的情况要上报给皇帝进行复查。
最后由皇帝去决定是不是执行死刑,对于不是立刻马上处死的犯人,还要在进行死刑的复查,这种制度更好的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力的保障了法律的公平性。
在中国封建王朝的时候,如果有违反这一法律制度的官员就会对其判处重罪以视严惩。
但是在我国明清时期的时候,对于在这一制度执行中出现差错的程度大小处以不同的刑罚。
死刑复核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封建统治者还会根据错判的次数和错判的程度对官员分别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国家统治者着为了确保死刑复核程序的良好运转,对复核官员进行更为严格的要求。
通过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来敦促司法官员认真谨慎地行使死刑复核权力。
以免滥杀无辜,造成冤假错案。
而我国现阶段死刑复核错误致使嫌疑人被误杀的案件时有出现,但对于复核过失的法官则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没有制度的约束,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某些不负责任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逃脱,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造成错杀错判的错误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死刑复核人员的复核过失必须要给与严格的处罚,一般过失可给予内部处分,如果造成错杀这种严重的后果则必须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此来确保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心和良心。
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心是确保我国死刑复核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前提,没有这份责任心,对待法律的漠视,对待人民群众生命的漠视,这样的态度对法制而言是相当可怕的。
所以在现阶段建立对死刑复核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完整的模式保证死刑案件的严格执行
在宋代时期,统治者根据是不是处理困难去把即将处死犯人的案件去进行有效的进行分类,在面对不是特别容易处理死刑的人案件需要由官员上报给自己的领导或有关的部门,面对不容易处理的死刑的案件,地方的官员应该把案件上报给他的上级的领导和朝廷的总部尽行进一步的审核,再由他们进一步的对案件进一步的核查,在宋朝的年间,他的具体的流程是由大理寺对案件的进一步的案件的审理(不容易处理的案件),再由邢部进一步的进行复查,慢慢的进行死刑复核发展的趋势事,在宋朝的时候审核的机构是邢院,在地方的官员遇到不容易办理的案件再交给审邢院处理,由审邢院的审理过后,在交给大理寺和邢部去处理,
再由他们进一步的审理复查,当处理很难处理的死刑的案件,首先应该交给大理寺的案件进行处理,由邢部再进行的复查案情的情况,慢慢的发展到将所有的难易处理的案件都交给审刑部去处理,也没有必要再让刑部去处理,减少了处理的复杂性,最终,统治者根据不断的尝试,最后把审刑院废除了,再以刑部去审查死刑的疑难案件。
在宋朝的时候对于没有疑难死刑案件的处理没有那么的复杂,地方的官员进行的处理没有疑难死刑的案件不需要对上机的领导进行复查,对于这些没有太大的没有疑难的死刑的案件,宋朝的法律对于案件复查没有那么的复杂,相当的简单,这类没有疑难的死刑案件可以在执行完毕之后再交由刑部负责审查核准。
在元丰的年间,再对于没有问题的案件的处理的方式上用邢司的方式进行复查,刑部对于这类的案件不予管理,为了进行更好的去进行死刑案件的进一步的处理的方式,地方的行政的单位不能最终决定死刑的执行,最后由于死刑的执行由邢司去决定,这样,死刑核准权得以下放,区别于原来死刑核准权集权中央的惯例,使得死刑的适用更加频繁。
综上所述在宋朝的这个时候,死刑的复核的制度在这个时期更好的完善,相当的健全
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在对死刑案件进行过分类,复核、复奏,众多官员研究,再由皇帝最终几次决定执行死刑后,古代死刑复核的数量就比起初未进行死刑复核时的数量减少很多。
例如:
明清时期,据统计在太平年间,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大概只有千人,而相比同时期欧洲,以英国为例,当时英国大约有一千多万的人口,每年要被处死的总人数至少有上千人。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对于死刑要比其他国家更为严格。
对于当今的人权的保护,生命的尊重起到深入的影响。
因而,现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在由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也是必须要经过重重的逐级申报。
可见,古代的慎刑观念延续至今。
四.民间舆论及特权文化对复核程序产生影响
(一)隋唐时期——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之发展
隋朝的法律是相当的健全的。
它是以北齐和北周的法律为原型慢慢的完善起来的,经过不断的发展他的司法体制比较的健全,在隋朝的时候廷尉就是司法机关。
然而在北齐的时候北齐却用了大理代替司法机关,北周时司法机关就被取消了。
在隋朝建立的时候又被重新启用了。
隋朝建立初期,大理寺和刑部的关系很是混乱。
在公元约六百年时,皇帝下令死刑案件的最终审判权由大理寺所有,这使大理寺和刑部的权利得以初步清晰。
几年后,皇帝又规定,决定死性案件的,需要三次奏请才能行刑。
通过这一制度的颁布,使其皇帝的权利更加集中。
隋朝的存在的时间是非常的短暂的,纠其导致他覆灭的原因有很多种,当唐朝把隋朝灭亡的时候,唐朝的皇帝深知隋朝是怎么灭亡的,并且自己不断的进行反思认识到前朝的皇帝是非常的腐败昏庸的,尤其是在隋朝的法律方面,法律是不公平的,并且小看广大的群众的力量,在这种方式中自己去反思思索,所以唐太宗感慨道,广大民众能让你当皇上,也可以去推翻你,从这句话可以看出,群众的力量是非常的强大的,为了更好的是自己的统治的地位越来越稳固,必须从法律的公正性去入手,在唐朝期间,唐太宗根据前任的统治者的借鉴,去以德服众,用德的政策去治国在法律的方面的应该以“公平公正”“简单办事”“没有冤案”的指导的思想的执行法律的实施,具体的法律的流程是,大理寺是重要的司法部门主要的工作是负责审核下边的州县所判定的案子,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徒刑、流刑以下的疑难案和错误案件,可以由原审州县重新审理,而像死刑案件这类比较重大的案件则就要送交大理寺重审,所以大理寺相当于一个国家最高的法院机关,并且用刑部这个部门专门来负责审查死刑这个案件的,最后不管是刑部的审查死刑的案子是不是错误,还是大理寺判断这个人是死刑,都应该向皇帝来上报,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必须要得到皇帝的同意,也就是人的死刑最终的决定权是由皇帝来决定的,人的生和死的权利最终掌握在皇帝的手里,这种做法更好的把权利集中在中央,当皇帝发现感觉有的案子可能被误判,就会交给专门的部门进行复查,这样的话就会大大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经过唐太宗的不断的对死刑复核制度的改革,以及把生死的权利都集中到自己的手里,这种做法更好的使死刑复核制度得以完善,尤其是在死刑复核的机关的部门的分工的方面,唐朝比隋朝更加的审核的部门要多,因为部门是非常的多的所以审核起来的时间也是非常的短暂的,效率也大大的提高,并且各个部门虽然是有一定的关联的,但在一定的程度上,也起到到了一定的牵制的作用,使的审核的部门以及措施相当的完善。
古时的司法官吏注重的不是案件在法律上的正义性,而是是否符合民众心目中的“情理”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现代社会中对于案件的评判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评判案件是否公平正义的准则,但多年来己形成的文化对于现代社会的负面影响至今犹存,人们对于案件的评判似乎对于案件最终的结果也可以起到“作用”,法官并不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当事人上诉后上一级法院就会因害怕舆论谴责而改判,从而造成了舆论干扰司法的现象出现,有损法律的权威。
而在现在的社会中,已经没有特权这种现象,法律是最为公平的,现在的政府在办案的时候,以我家的法律为基础,按照法律程序来办事。
结语
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历史深远,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乃至在世界法律制度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尽管具有时代局限性,但慎刑、恤刑的观念充分的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了人的生命权,在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下,统治者为更好的维护统治秩序所设置的死刑复核制度在防止冤假错案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当今社会奠定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遗存下来的制度是值得现代司法予以借鉴和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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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通过这次论文的设计和研究,我从刚开始是不知道怎么去做,我刚开始做这个题目的时候头是晕晕的慢慢的通过我问同学问老师慢慢的有了一点的思路,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去做。
首先我通过在网络搜索的过程中找到了我的论文设计的基本的框架,然后在一点一点的进行摸索,再通过在网络上查阅大量的资料,进行丰富框架里边的内容,有不懂得再进行通过问同学和老师的方式进行找到解决的方案,最终我成功的完成了我的论文的设计,当我真正的完成这个论文我真正感觉到了人生中什么是成功,我只能对我的老师和同学说一句话,真的很感谢你们,我也非常感谢我的导师是他在我的背后默默的支持,再给我打进鼓励我才能把这个论文设计做了出来。
从做这个论文设计的过程中我经历了很多的困难。
我真正的认识的基础知识是非常的重要的,我们必须应该把自己的理论融合到实践的过程中去,这样才能使实现和理论更好的去结合,才能更好的把自己的基础知识打牢。
通过我这一次能够顺利地完成论文,我非常要感谢的一个人,是我的导师。
在这个论文的设计的过程中,是他耐心的为我讲解。
在我不懂的时候也是他在为我讲解。
他没有任何的反感对我非常细心的给我讲解,我应该怎么去做。
与此同时,我还应该感谢我们学院的各位领导,是他们在我的大学四年对我的无微不至的关怀,我才能有今天的成就。
非常的感谢他们,也是,他们给了我这一次难得的机会,让我真正的踏入了社会,真正的用自己所学的理论,根据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理论知识完成了一篇具有理论意义的学术论文。
在其中的过程中,我也学会了很多的事情,面对困难,我不应该退缩,应该勇往直前,因为一旦退出,就注定失败,只有坚持不懈的去努力,才能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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