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族法中苗例之考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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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太多。
②多数人认为不仅指现在的苗族,还包括有其它南方少数民族。
③可以确定的说清代的"
与现代民族学中的"
苗族"
不是同一内容,也就是说"
在清代不仅包括有现在的苗族,而且还有更为广泛的内涵。
第一,"
包括现在南方不同的民族群体,而不仅是现代民族学中的苗族。
关于此方面,清代很多史料可以证明。
《清实录》上就有"
倮倮强肆,睚眦逞凶,向照旧例,军、流、徒皆折枷完结。
嗣后此等苗,语言服饰与汉人同者,有犯实遣,不许仍安巢穴,则莠除而苗安矣。
①这里说明清代"
不仅指苗族,因为我们知道清代的"
倮倮"
是现在彝族的先民之一。
康熙五十七年(1718)十二月有"
云南撒甸苗人归顺"
,②撒甸在现在的武定,这里的"
苗人"
当是现在的彝族。
雍正六年(1728)五月"
鄂尔泰奏剿办东川逆苗禄天祐、禄世豪,平之"
③雍正六年(1728)七月"
戊午,鄂尔泰奏遣兵剿平川境米贴逆苗。
命以其事属四川提督黄廷桂。
雍正八年(1731)年十月"
壬子,鄂尔泰奏恢复乌蒙府城,苗党平"
④"
四川乌蒙土知府禄万锺扰云南东川,镇雄土知府陇庆侯及建昌属冕山、凉山诸苗助为乱"
⑤"
乌蒙苗乱,出师会剿,维翰治军需,供糗粮刍茭,凿雪通道,与厮卒同甘苦。
论剿抚悉中机宜,事乃定。
凉山地震数百里,勘灾散赈,民感之"
⑥我们知道上面所说"
现在都是彝族不是苗族,这里就明确称之为"
《赵良栋传》有"
康熙元年(1662),擢云南广罗总兵。
先后剿平马乃、陇纳、水西诸苗"
⑦我们知道上面三处都是彝族的大本营。
雍正十一年(1733)"
五月甲申,高其倬奏普思苗人刁兴国叛,讨平之。
⑧雍正十二年(1734)三月"
尹继善奏剿平普思叛苗,招抚投诚人众"
⑨这两地的主体民族都是傣族,且刁兴国是傣族土司,那是不争的事实。
下面赵廷臣的奏疏就更能说明了,"
疏言:
贵州古称鬼方,自城市外,四顾皆苗。
其贵阳以东,苗为伙,而铜苗、九股为悍;
其次为革老,曰羊黄,曰八番子,曰土人,曰侗人,曰蛮人,曰冉家蛮,皆黔东苗属也。
自贵阳以西,罗罗为伙,而黑罗为悍;
其次曰仲家,曰米家,曰蔡家,曰龙家,曰白罗,皆黔西苗属也"
⑩这里的"
包括有今天的土家族、侗族、彝族、仡佬族等各民族群体。
(陈宏谋)在云南,……立义学七百余所,令苗民得就学,教之书。
刻《孝经》、《小学》及所辑《纲鉴》、《大学衍义》,分布各属。
其后边人及苗民多能读书取科第,宏谋之教也"
⑾这里的"
苗民"
决不只是苗族,因为陈宏谋在云南设义学七百多所不可能仅是在现在云南的苗族地区,且从当时云南义学的分布上也可证明。
此外在广西地区就有:
乾隆六年(1741),析义宁西北地置,改龙胜理苗通判"
;
⑿"
光绪三十一年(1905),析思恩北境置,以宜山德胜理苗同知移驻五十二峒,改为抚民理苗同知"
⒀"
雍正七年(1729),迁思恩府理苗同知驻百色"
⒁这些地区多是壮、瑶、苗等民族群体居往地区。
此外在清代中后期罗绕典修的《黔南职方纪略卷九·
苗蛮》上认为清代贵州苗种有五十二种之多,其所列中很多族群现在都没有归为苗族,如罗鬼、倮罗、黑倮罗、白倮罗、仡佬、披袍仡佬、锅圈仡佬、打牙仡佬、打铁仡佬、青仡佬、红仡佬、仡当、仡兜、木佬、傜人、水人、僮人、伶人、侗人、佯人、僰人、僰耳子等。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清代"
决不是现代民族学中的苗族,它包括有南方很多民族群体。
第二,清代"
有社会发展形态上分类的意思。
在对清代南方民族研究中往往会遇到"
蛮"
的名称。
在社会生活中有时并称为"
苗蛮"
,有时称为"
当然还有"
夷"
,那么这些称谓在清代有什么别区和联系呢?
这可以从以下三段史料来分析:
(一)《清史稿·
土司传》有:
西南诸省,水复山重,草木蒙昧,云雾晦冥,人生其间,丛丛虱虱,言语饮食,迥殊华风。
曰苗、曰蛮。
史册屡纪,顾略有区别。
无君长,不相统属之谓苗;
各长其部,割据一方之谓蛮。
若粤之僮、之黎;
黔、楚之瑶;
四川之倮倮、之生番,云南之野人,皆苗之类。
若《汉书》:
南夷君长以十数,夜郎最大。
其西,靡莫之属以十数,滇最大。
自滇以北,君长以十数,邛都最大。
在宋为羁縻州。
在元为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等土司。
湖广之田、彭,四川之谢、向、冉,广西之岑、韦,贵州之安、杨,云南之刀、思,远者自汉、唐,近亦自宋、元,各君其君,各子其子,根柢深固,族姻互结。
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皆蛮之类"
这里把"
的基本社会特质都概括出来,并且具体举出相关民族群佐证。
(二)魏源在其著《清代武功记卷七·
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有:
有观于西南夷者,曰:
曷谓苗;
曷谓蛮。
魏源曰:
各长其部,割据一方谓之蛮。
四川之僰、之生番;
云南之猓、之野人,皆无君长,不相统属,其苗乎。
南夷君长以十数,夜郎最大;
其西,靡莫之属以十数,滇最大;
其受地远自周汉,近自唐宋,而元明赏功授地之土府、土州、县。
亦错出其间,其蛮乎。
蛮强则群苗亦供其指嗾"
(三)魏源在《湖南苗防录叙》中也有"
惟蛮峒各一酋,懔然冠履臂指之分。
苗则绝无统属,有贫富,无贵贱;
有强弱,无贵贱;
有众寡,无贵贱。
曩蛮酋强盛之日,承于则足控制群苗为内地捍蔽。
……专苗称者,惟黔五开苗、楚九溪苗,实则滇之猡、之猓,蜀之僰,粤东、西之僮、之瑶、之黎,皆苗类"
①
从以上三段史料中可以看出清代"
在指南方民族时主要指的是一类社会发展形态相近似的民族群体,其社会形态是"
无君长,无统属"
,也就是这些民族群体的社会没有出现阶级分化,没有产生公共权力机构。
这些民族群体在当时是在行政和司法上即没有受土司也没受中央政府管辖的族群。
在这里"
常常与"
蛮、夷"
相对称,而在实用中"
和"
是通用,指那些已经有社会阶级分化的、产生了公共权力机构的民族群体。
也就是"
是受到土司或是流官管辖的族群。
这就是为什么往往会出现现在被划为同一民族的群体在清代有的称为"
,有的称为"
或"
的原因。
如同是彝族,有的称为"
也正是由于这种分类,在清代海南岛的黎人(现在黎族)才被称为"
,因为海南的黎人社会没有形成固有的土司行政制度。
也就是为什么台湾的"
番人"
往往在法律和制度安排上适用于"
人一样的原因。
在台湾汉民与番妇结婚的法律上,处罚是按民苗结亲处罚官员、土司、通事。
在汉人擅入番地上也是按汉人擅入苗地处罚;
在图财谋杀上也"
均照苗人图财害命例,拟斩立决枭示。
②这是因为台湾番社往往是与苗人一样,没有阶级分化,没有公共权力机构。
在鄂尔泰奏折中就说"
贵州土司向无钳束群苗之责,苗患甚于土司。
③这与上面所说也是一致的,清代被称为"
的族群是在国家政权介入其社会之前没有纳入土司管理的民族群体。
问题是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清代在"
的分类上本身就有矛盾之处,按社会发展形态分类中的"
与前面按改土归流后而成为新开发区的"
不统一。
在前面所列中水西、镇雄、东川、马乃等地民族群体都是"
人,而这些地方是南方民族史上著名的"
各长其部,割据一方"
的大土司地区。
如水西是南方民族中一个主要的土司政权,有着完整的制度和法律,按史料记载开始于蜀汉诸葛亮封火济,其政权的历史当有千年以上。
水西有宣慰之土,有各目之土。
宣慰公土,宜还朝廷。
各目私土,宜畀分守,籍其户口,征其赋税,殊俗内响,等之编氓。
④而后面所说"
的本质特征是"
无君长、无统属"
的民族群体。
所以说清代的"
在当时不同使用者中就有不同含义,在不同情势下有不同的内涵,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清代的"
有多重含义,且主要是指相对于"
来指称南方民族中一类有特殊社会形态的民族群体的含义是基本含义。
因为上面两个讨论中前者所指多于后者。
二、苗疆不仅是黔湘楚交界地区
对"
不能准确把握,还有一个主要问题是对清代"
的认识上。
很多人在研究中往往出现要么把其定义界定得过大或过小。
在广义上指"
西南三省、两湖、两广等省的各少数民族居往的地区"
,在狭义上"
指贵州东部以古州为中心的苗族聚居区"
①《贵州通史》上认为"
包括有:
一、是湘、黔、川三替交界处以腊尔山脉为中心的红苗区。
二、是贵州黔东南以雷公山脉为中心的地区。
三、是今都匀以西,贵阳、安顺以南的长顺、广顺、镇宁、关岭、惠水、贞丰、紫云、望谟、罗甸等县境内。
②以上三类"
可谓是大、中、小三种定义。
那么清代"
具体范围是什么呢?
(雍正)十年(1732)六月,奏建昌镇辖竹核,当凉山之中,为苗疆腹心要地,请于附近各险隘增兵设镇,上命大学士鄂尔泰详议"
③这说明清代凉山地区是被划为苗疆重地。
时官乌蒙通判者为刘镇宝。
……鄂尔泰器其材,奏擢通判。
镇宝既莅任,驻大关镇,镇距府三百里,为苗疆新辟地"
,④这里说云南镇雄府是苗疆。
云南元江、鹤庆、广南、普洱、昭通、镇边等府通判、同知,镇雄、恩乐、恩安、永善、宁洱、宝宁等州、县,贵州古州兵备道,黎平、镇远、都匀、铜仁等府同知,清江、都江、丹江通判,永丰知州,荔波知县,四川马边、越巂同知,为苗疆缺"
⑤从上面可以知道清代苗疆的范围,除"
苗疆缺"
地域外,还有湖南、湖北等省在雍、乾时期改土归流的广大地区,在湖南被划为"
的就有凤凰厅、乾州厅、永绥厅、永顺县、保靖县。
而以上这些地区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都是清代改土归流的地区。
这样可以得出清代的"
并不是上面提到的广义"
地区,同时也不是特定狭义的"
地区,清代的"
是指两湖、四川、贵州、云南、两广等南方民族地区中在清代被改土归流后特定的新开发地区。
所谓"
疆"
就有新开发的意思。
苗疆的范围大于《清史稿》上列"
苗缺"
所含的府州县地区。
如四川省的宁远府在清代就是苗疆,它是彝族的大本营之一,在乾隆年间宁远府某人的陈条中就有"
查宁郡所属半多夷地"
,在同一文中还说"
况宁郡地居苗疆,番夷杂处"
⑥此外在乾隆八年(1743)《雅州府志》中有"
新开苗疆村落无非夷党,商贾居民俱聚于城内,"
⑦这里把雅州府称为苗疆,而雅州府多辖藏人、羌人,地理位置在川西北,如巴塘、里塘、打箭炉等地。
这说明清代的"
之广。
并不是同义词,因为"
中并不包括有所有称为"
的地区,如广西、广东被称为"
的地区就划为烟瘴,"
广东崖州、感恩、昌化、陵水等县,广西百色、太平、宁明、明江、镇安、泗城、凌云、西隆、西林等府、厅、州、县及忠州、河池等数十杂职,为烟瘴缺。
⑧这里不划为苗疆,但是被划为苗人区。
广西平乐知府,瑶、僮杂居,盗不可诘。
克嶷至浃月,以信义服苗酋。
⑨而广西的思恩府过去就划为苗疆,《清实录》上乾隆四十五年(1781)有"
查该府(广西思恩府)事简民淳,所辖瑶、僮,与齐民无异。
请删苗疆字样。
⑩综上所述,可以得出清代"
是指康、雍、乾年间在南方民族地区中通过改土归流纳入国家流官统治的民族地区,这些地区被认为是新开发区,所以也有"
新疆"
之称。
应从"
准据法"
与实体法综合体上来理解
三、"
现在对于"
在清代指什么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是苗族的习惯法,①有人认为是西南各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法。
②为了弄清"
的含义,先来讨论下面几个问题。
在清朝法律文献中出现的情况。
《大清律例》上有:
凡苗夷有犯军、流、徒罪折枷责之案,仍从外结,抄招送部查核。
其罪应论死者,不准外结,亦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务按律定拟题结。
如有不肖之员,或隐匿不报,或捏改情节,在外完结者,事发之日,交部议处。
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扰累。
③这是清代国家正式法典中规定"
在司法上适用"
的法律条文。
但在以往的研究中,没有注意到这条法律的开头定语,在清代常常把南方民族通称为"
苗夷"
,在这里开头用的就是"
凡苗夷"
,在"
俱照苗例归结"
前有"
其一切"
作为前提,这里"
其一"
按行文应是"
其余"
这条法规前面是规定在"
各族中犯军、流、徒和死罪的必须适用国家法,所以后面的"
就是"
各民族间互犯以上所列刑罚以外其它法律纠纷适用各自民族的固有法。
在这里可以看出,这条法律是应适用于南方各民族的。
在清代最先由国家最高立法者--皇帝确定"
是在乾隆元年(1736)七月二十日,当时乾隆帝在对贵州等新改土归流的"
的谕旨中有"
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
至有与兵民、熟苗关涉案件,隶文官者;
仍听文官办理,隶武官者,仍听武弁办理"
④此在《清实录》上也有相同的记载。
到乾隆二年(1737)闰九月又在谕旨中强调说"
又以苗地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谕令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治以官法"
⑤所以说清代由最高立法者公开确认南方民族中各民族互犯按各自固有法律处理内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纠纷当是乾隆元年。
当然在此之前,就有此种法律规定,只是没有由皇帝亲自确定。
康熙四十年(1701),覆准熟苗、生苗若有害人者,熟苗照民例治罪,生苗仍苗人例治罪。
⑥这里"
民例"
汉法"
,也就是中央地区的法律,"
苗人例"
与后面的"
是一样的。
夷例"
的关系。
在清代"
的关系是如何呢?
我们来看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当时的贵州省按察使赵孙英的奏折,上面有"
倮倮强肆,睚眦逞凶,向照旧例,军流徒皆折枷完结。
嗣后此等苗,语言服饰与汉人同者,有犯实遣,不许仍安巢穴,则莠除而苗安矣"
⑦在清代"
又称为夷人,因为常常有"
猓夷"
之称,当然也称为"
这里说"
在法律适用上按"
规定适用法律。
其实仔细推敲就会发现,这里的"
是指按"
互犯适用"
的法规。
两者虽都是"
,但内含大不同。
在乾隆十四年(1749)六月二十六日云贵总督张允随回议乾隆帝寄来的湖南巡抚开泰提出新立法动议时,张允随就说"
查臣所属滇黔两省,……至于各土司所辖及古州等处新辟苗疆,虽经向化,野性未驯,言语多不相通,嗜好亦复各别,向交该管土司头目等稽查约束,遇有犯案,轻者夷例完结,重者按律究治,地方官随时斟酌办理"
⑧在这里,张允随说古州等地苗疆,就是现在有人认为"
的地区,这个地区就是苗族大本营,也是清代"
人主要所在地。
但张允随在这里说是适用"
所以说在清代"
没有什么区别,是通用的。
在清代,皇帝本人也常常是不分南方各民族,而把其当成一个整体,如乾隆帝在这个奏折中就说"
各省苗民番蛮均属化外,当因其俗,以不治治之。
这里苗、番、蛮都是清代对南方民族的称呼。
称"
番"
的在清代南方民族中主要是台湾土著民族和四川凉山地区一部分现在的彝藏族。
乾隆元年(1736)三月"
丁未,免四川凉山等处番民额赋。
①
在清代,"
苗俗"
、"
夷俗"
在指各民族的固有法律上是一样的,如上面所引的,乾隆帝在这里就认为苗、番、蛮都应因其俗而治,所以说在清代"
俗"
例"
在指各民族固有法上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魏源在《清代武功记》中就用"
其苗讼仍从苗俗处分,不拘律例"
②来转述乾隆帝在乾隆元年的谕旨。
此外在清代属于苗疆的宁远府下的冕宁县在乾隆十三年(1748)就有"
夷民别暑甘结状"
上说:
今有伙头并亲族人等,念系同支,不忍参商,照夷俗之例。
……此系愿和,于中并无逼迫等情。
恐后无凭,故立甘结是实"
③这里是当地彝族别暑向官府做出的甘结状,说明此处适用的"
是得到"
官法"
的承认的。
上面我们也讨论过这一地区的夷人在当时是被划归为苗人之属。
当然,"
也是有一定区别的,"
往往是对其它民族群体固有法律的一种贬称,"
是对其它民族群体固有法律的一种认可。
这在乾隆八年(1743)修的《雅州府志》中就有"
夷律"
一卷,对当时当地民族群体的固有法律进行记载,在序言中就有"
雅属羌戎另行私律,为纪大略,用表夷情。
④这里作者就把本地民族群体固有法律认可成"
律"
,也就是承认了这些民族地区固有法律与中原汉法是相同的。
第三,清代对南方民族的立法原则和思想。
要全面理解清代"
,还必须对清朝对南方民族的立法原则和思想有所了解。
清代在没有完全统一南方各民族之前就确立了在南方各民族法律适用上的原则:
有限承认南方各民族固有法律;
积极移植中原汉法。
1、有限承认南方各民族固有法律具体表现就是有条件的进行"
因俗而治"
这是清朝对南方各族的主要立法思想,具体表现为在政治上承认各土司、土官对其土民统治上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承认各民族用各自的习惯法或者说是适用固有法维持和处理自己内部社会秩序的合法性。
这在清代还没有完成对南方地区统一时就确立了,在顺治二年(1645年)闰六月二十九日,招抚云贵右侍朗丁之龙在条陈滇、黔事宜就提出:
给土司敕印"
,⑤这一政策在后来多被采用。
这就提出对南方民族地区的土官土司制度给予承认,其实质就是承认土官土司对土民统治的合法性,在法律上就是认可了土司适用本民族固有法律的权力。
顺治十年(1653)六月,云南人、当时任户部侍朗的王弘祚向中央提出对云南治理的策略,其中就有:
滇、黔土司宜暂从其俗,俟平定后,绳以新制也。
⑥顺治十六年(1659)平定云南后,他又上《滇南十议疏》再次提出:
除汉人士庶衣帽、剃发遵照本朝制度处,其土司暂令各从其旧俗。
⑧这说明在清王朝没有统一南方时,中央大部分官员对怎样治理南方各民族就确立了"
依其俗治"
的方针。
康熙四年(1665)七月十一日当时贵州总督杨茂勋上疏:
贵州一省在万山之中,苗蛮穴处,言语不通,不知礼义,以睚眦为喜怒,以仇杀为寻常,治之之道,不得不与中土异。
凡有啸聚劫杀侵犯地方者,自当发兵剿除;
其余苗蛮在山箐之中自相仇杀,未尝侵犯地方,止须照旧例令该管头目讲明曲直,或愿抵命,或愿赔偿牛羊、人口,处置输服,申报存案。
盖苗蛮重视货物,轻视性命,只此分断,已足创惩,而渐摩日久,曲直分明,苗蛮亦必悔悟年新,不复争杀,此兵不劳而坐安边境之道也,下部议。
全文引出是因为这里提出了清代对南方民族法律适用和建设上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和制度。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在康熙二十二年(1757)贵州巡抚杨雍建在审理张大统与张国权互相仇杀案时就按这里的法律来判决。
独是大统与继远有叔侄之分,似应照杀期亲尊长律拟罪,但大统与继远均系苗人,查定例内载:
苗党自相戕杀人命,责令土官、土目亲问被杀之家,或欲偿命,即行斩抵;
不欲偿命,责令赔人等语。
……合照苗人仇杀例,除自相抵斩外,责令赔人,仍断牛马羊只为烧埋之资。
②这里的法律与上面一样,所以说杨茂勋的奏疏是被采纳为法律。
笔者所能见到的清代对南方民族相互仇杀以偿命或赔偿命金处理的具体案例的最早记载是杨茂勋的奏疏。
上面两个事例都是贵州的,那么这一法律原则和制度是否适用其它南方民族地区呢?
对此,答案是肯定的。
乾隆九年(1744)九月二十八日,张允随审理关于孟连河东、河西夷目相互仇杀案的就有明确证据。
本司等会讯之下,各供认前情不讳,并哀恳愿照夷例赔偿尸骨钱等情。
查例载:
土苗仇杀,不欲偿命,即令赔人,仍断给烧理等语。
……臣查该夷目等所犯,与土苗因事仇杀之例相符,可否仰请圣恩俯准,照例完结,以为远夷畏法归命者劝"
,对此乾隆帝朱批:
照所请完结可也"
③这说明了当时这一法律在南方民族地区是通用的。
提出对少数民族间的案件按他们的习惯法处理,虽然这里提到的都是重案,但很有说明力,因为在中国古代,一般国家仅对重案实行国家管辖,对一般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国家往往授予地方官员自己处理,在清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被归入州县自理案件。
在自理案件处理上多由当地官员依据相关法律和地方习惯判处,这就更不用说是民族地区了。
从清代宁远府冕宁县的档案中可以发现有很多案件是按本地彝族固有法律解决的。
康熙四十四年(1779),"
覆准苗民犯轻罪者,听土官自行发落外,若杀死人命、强盗、掳掠及捉孥人口索银勒赎等情,被害之苗赴道厅衙门控告,责令土官将犯苗孥解,照律例从重治罪,藏匿不送者,将土官照例严加议处"
④这是清代官方在法律中正式确立了对南方民族地区的法律适用原则。
到乾隆元年和乾隆二年,当时清政府完成对湘黔"
地区的改流时正式确立了清代对南方民族法律适用上的基本原则:
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治以官法"
⑤到乾隆十四年(1749)六月二十六日乾隆帝寄给张允随的关于湖南巡抚开泰《陈苗疆事宜折》的批谕,乾隆在批谕中认为治理苗疆最好的办法是"
各省苗民蛮番均属化外,当因其俗,以不治治之"
,为此张允随回奏认为乾隆帝的这种思想是"
示驭夷之准则,与古帝王因俗而治之旨,实为后光符契"
,并用自己在云南贵州的司法实践说明。
查臣所属滇黔两省,惟久经改流之地,设立义学,听民就便读书,每科岁考间有取进苗生,其人业与编氓无异。
至于各土司所辖及古州等处新辟苗疆,虽经向化,野性未驯,言语多不相通,嗜好亦复各别,向交该管土司头目等稽查约束,遇有犯案,轻者夷例完结,重者按律究治"
⑥在这里,可以看出清朝前期从皇帝到地方大员在对待南方民族的法律上的态度。
同时这个奏折十分重要的是,当时乾隆帝把湖南巡抚开泰关于湖南的民族事务当成事个南方民族事务,因为在乾隆的批谕中用"
各省苗民番蛮"
,同时要求"
著一并传谕湖广、川陕、两广、云贵、福建各督抚共知之。
这几个地区是清代南方民族地区。
所以说,在清代,中央对南方民族地区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原则之一就是:
因俗而治。
在清代这一原则是得到遵行的,康熙二十五(1686年)当时康熙帝知悉南方一些地方官员有把南方各民族全部纳入汉法的倾向后,他在谕兵部和吏部时就有"
近见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等处督、抚、提、镇各官,不惟不善加抚绥。
……朕思土司苗蛮,授官输赋,悉归王化,有何杌隍,互相格斗,无有宁居,嗣后作何立法,务令该地方督、抚、提、镇等官,洗心易虑,痛改前辙,推示诚信,化导安辑,各循土俗,乐业遂生。
亦令苗民恪遵约束,不致侵扰内地居民,以副朕抚驭遐方意"
①这个谕旨其实是针对当时南方各民族地区的官员好大喜功,纷纷要求把南方民族纳入"
管辖下,为此康熙提出对南方各民族必须是"
各循土俗"
,不能过于跃进的行政和司法原则。
在乾隆三十一年(1756)贵州按察使高积请禁苗人佩刀跳月,当时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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