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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它主要包括:
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票据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
军用商品的库存量、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
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疫病检验数据;
特殊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通信保密保障等。
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
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活动。
保密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什么是积极防范?
积极防范是正确处理保密工作的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二者关系的要求。
它要求在保密工作中要把事先防范措施抓紧、抓严、抓落实,以减少窃密、泄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
这里的事先与事后是指窃密、泄密事件发生之前和发生之后。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以事先为主,即防范工作做到前面。
各机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防范应该做到:
1.领导重视并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使其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
2.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经常督促检查,堵塞泄密漏洞
3.坚持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4.严格保密纪律,及时查处泄密事件;
5.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
6.及时总结经验,提高保密工作的整体水平。
什么是突出重点?
突出重点是指在全面贯彻落实《保密法》的基础上,在确定密级、部位和人员等保密工作中应当区别情况,确保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和掌握较多国家秘密的单位、人员不出问题。
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一是按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绝密是重点,应当采取比对机密、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更为严格的保密措施;
二是对国家秘密相对集中的地区、部门、部位应当强防范工作;
三是对于接触国家秘密较多的领导和经营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
保密义务
1.即公民和法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应负的保密责任。
它是我国公民基本义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规定: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三条中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这个“义务”是依法必须履行的。
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利并承担公民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定义务。
2.是指在涉外活动中,凡合同、协议规定或双方口头约定对第三者保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合作双方都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保密行政执法
保密行政执法概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提法,广义的保密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保密法律的全部活动,它既包括了保密行政立法,也包括了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
狭义的保密行政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适用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保密行政执法就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言,又存在着两种不尽相同的情况。
一种称为“内部保密行政法律关系”,就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单位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为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调整的关系。
另一种称为“外部保密行政法律关系”,这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为保密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调整的关系。
尽管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国家秘密事项,但是它们的主体和内容是不相同的。
因此,在保密行政执法中,调整内部保密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外部保密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两类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可交叉适用。
保密检查
保密工作部门或其他机关、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国家保密法规在被检查机关、单位或本机关、本单位是否得到贯彻执行而进行的检验查看活动。
这种活动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密检查可以是全面检查,也可以是专门针对某一方面、某一事件、某一单位或某一层次的检查。
从时间上区分,可以是定期的检查,也可以是不定期的检查。
从方法上区分,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使之灵活多样又富有实效。
从内容上区分,包括:
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保密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组织机构落实及建设情况的检查;
配置保密设备和环境安全保密情况的检查;
有无泄密事件发生及其查处情况的检查等。
各机关、单位定期组织保密检查,是《保密法》第29条规定的一项法律义务。
保密手段
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在保密工作上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包括一般手段,如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派信使传送文件,固定专人保管秘密资料,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对有关物品或地域进行掩盖、隔离,确定参观的路线及范围等;
也包括技术手段,如使用密码,配置保密专线电话,清除窃听装置,干扰电磁辐射信号,隐蔽信道等。
窃密
是指内部或外部人员有目的地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
包括以合法身份进行情报活动、通过学术交流窃密、旅游参观窃密、暴力窃密、技术窃密、套取情报和收买策反我内部人员等手段,获取我国家秘密信息和情报。
泄密损害后果
某项国家秘密被非法泄露后会造成的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结果。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的八个方面的损害后果是:
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影响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泄密犯罪主观要件
指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泄密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主要表现为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几种形式。
其中,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罪过”,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泄密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泄密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也有两种,一种叫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叫过于自信的过失。
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泄密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
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泄密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泄密犯罪客观要件
指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客观事实上的表现。
包括:
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如在设备不完善的装置中保存绝密级的国家秘密;
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如将一份国家秘密文件丢失,又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实;
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在紧急状态下泄露国家秘密、在国外不遵守纪律泄露国家秘密、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泄密等。
保密工作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吗?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
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的错误的。
各机关、单位进行保密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1.党和国家的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其他相关法规中有关保密内容的学习;
2.保密基本常识的学习;
3.保密技术、技能的培训;
4.泄密案例的教育;
5.保密工作经验的介绍;
6.实际工作中有关保密问题的控讨;
7.开发、研制保密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
8.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1.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2.《保密法》第三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他物品。
保密范围越宽越好吗?
这种认识不对。
保密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扩大保密范围,势必会把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也按国家秘密来保守,这既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也妨碍信息的交流,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密级定得越高越好吗?
这种说法不对。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提高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不仅在管理上造成混乱,而且随着密级程度的提高,对接触范围的保密期限也相应增加不必要的浪费,又给保密工作加重了负担,也给业务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
什么是保密期限?
即在国家秘密信息载体上标明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秘密都有时间性,永久保密的是没有的。
一项秘密,一旦失去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也就失去了保密的意义。
因而在确定密级时,应根据秘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保密期限。
超过保密期限不再是国家秘密。
保密期限的确定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或其下级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加以变更或解除,并在变更或解除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保密法》是何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从198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继1951年《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之后,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又一部重要立法。
《保密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保密法》共分五章,即总则、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密法》明确了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即“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2.《保密法》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
3.《保密法》规定了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制度;
4.《保密法》对我国当时《刑法》的有关条文作重要补充;
5.《保密法》规定了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
《保密法》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保密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对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方针、原则,为保密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2.划清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界限,确立了确定、变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法律程序,规定了解密的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保密范围不清、密级混乱、密级一定终身的违反保密工作本身发展规律的现象;
3.为完善我国保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提出了统一要求,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奠定了基础;
4.明确了泄密法律责任,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量刑标准,为及时惩治犯罪和准确打击泄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5.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部门的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证。
保密法规知识30问
1问:
《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分别于何时颁布和实施?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问:
《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问:
《保密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答:
《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它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准确地打击泄露国家秘密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保密法》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
《保密法》的制定颁布、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助于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逐步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敌情观念、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从而逐步形成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方针、原则和重要措施。
根据《保密法》,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保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制定或修订了保密范围和专项保密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已经或将要制定保密细则和有关地方性保密法规,各机关单位也要健全、完善各项保密制度,一个以《保密法》为核心的保密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这对于加强和改进我国的保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将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国保密工作改革,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绳。
《保密法》在继承我国保密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制度,总结我国保密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新发展,对保密工作进行了若干重大改革。
例如,界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规定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范围和保密期限,明确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保密工作方针、原则等等。
《保密法》的这些规定,是指导我国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
《保密法》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政府的各个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权,都作了原则规定,这对健全保密管理体制,加强保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使全国保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有了组织保证。
4问: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什么方针?
其主要含义是什么?
《保密法》第四条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
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
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
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
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员不出问题。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
5问:
我国保密工作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对我国保密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体现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政府职能机构管理保密工作的原则。
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即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即各级政府的保密局,是各级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它的职权范围内,它可以代表地方各级政府决定、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务。
二是属地和系统管理的原则。
属地管理,即块块管理。
就是说,凡在该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除军队和某些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保密工作一律归该地区的保密工作部门管理。
系统管理,即条条管理。
就是说,中央国家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三是业务工作管理与保密工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对业务管理部门提出保密管理的要求。
根据《保密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业务管理部门主管什么业务,就要主管什么业务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四、协调配合原则。
遵照这一原则,中央与地方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在处理保密工作事务、查处泄密事件中,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6问:
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
”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7问: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具有哪些特征?
《保密法》第二条对国家秘密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表述:
“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
国家秘密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本质特征。
即国家秘密必须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
二是程序特征。
即国家秘密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确定。
三是时空特征。
即国家秘密必须而且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8问: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哪些秘密事项?
《保密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9问: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级?
区分密级的标准是什么?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这一条还原则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则是确定各类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具体标准。
10问: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哪一级机关确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范围。
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1问:
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适用于哪些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不但适用于本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也适用于凡有此项业务工作的机关、单位。
如纪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不但省、市、县纪委要执行,各机关、单位有关纪检方面的秘密事项也要按此规定确定密级。
12问:
对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有什么规定?
《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号入座”,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13问:
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
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
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14问: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如何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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