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遵循的基本原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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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
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
再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
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平。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环卫站临时工称待遇不公
发短信给县长被辞退
2008年10月15日11:
35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一名在环卫站的临时聘用人员,为了达到同工同酬的目的,给县长的手机上发了一条短信说明缘由,怎奈第二天就被环卫站解聘了。
环卫站“临时工”为同工同酬给县长发短信
2008年3月2日,徐斌(化名)被千阳县环卫站以临时工聘用,主要是收取卫生费。
据徐斌说,当时也没和环卫站签订任何用工协议,工作一段时间后,他发现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差距很大,便给环卫站相关负责人说明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徐斌认为自己的要求合理,长时间并没有得到单位落实,便想起了给县长反映此事(据说此前他和千阳县县长范同兴有过接触,并留有县长手机号码)。
6月26日中午,徐斌将编写好的短信发给了县长范同兴,一共420多字(见文末)。
记者从徐斌手机中看到,发送日期2008/6/26,时间:
12:
35,收件人:
1389270×
×
。
环卫站长否认辞退与短信有关
发完短信的徐斌等待县长的回复,谁知,第二天上午,也就是6月27日上午上班不久,徐斌被环卫站站长罗亚中叫到办公室。
据徐斌说,到办公室后,罗站长一副很生气的样子说“把你手机拿来!
”随后拿着手机翻看短信,并说道:
“还给县长发短信要权利和义务呢,县长很生气,让你走咧!
”自此徐斌便离开了自己的“工作单位”。
昨日,记者拨打了徐斌发短信的手机,但关机。
千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景某说,范县长确实收到了徐斌的短信,而且还让他看了内容,大致是关于同工同酬的问题。
至于发短信和被解聘的事情,应该是一个巧合,没有必然联系,范县长当时还问及徐斌在哪个单位工作,是干什么的,随后他也就针对此事过问了一下罗站长。
据罗站长说,徐斌是临时聘用人员,由于自己没有学习“新劳动合同法”,当时聘用人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试用期,为此,经过千阳县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单位还给徐斌赔偿了4000多元钱。
至于为何要辞退徐斌,罗站长说,由于财政很困难,单位养不起这些临时聘用人员。
他也承认当时叫徐斌到办公室谈关于辞退的问题,并翻看了徐斌的手机,但他否认辞退与给县长发短信有关系。
日前,徐斌已经正式向千阳县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将于11月10日开庭审理。
短信内容共三页
第一页显示:
范县长你好!
自我到环卫站后我一门心思就是把工作干好,在垃圾收费上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征收,已经于5月底清理完毕,现在亲手剪绿化带,其工作量选(远)超过其工资450元的范围,不是我有何想法,国家正式职工工资1-2000元左右,他们可以不干,临时工就……范县长,我的意思能同工同酬,让我有心里平衡的余地,人都是讲道理,他都有家要生活……不给相应的报酬,这也不付(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页显示:
我有一腔热情把我的有现
(限)的能力发挥在有限的工作中去,但也不能把我押(压)抑在情绪之中,当人们问我工资多少我羞涩回答,当我走到正式工面前,他们那种眼光让我不知所措,我是奴仆还是主人,真是不好受,请县长看见这首短信后,450元与2000元的区别在那(哪)里,我要的是心情舒畅,要的是公。
第三页显示:
一个人要想为国家做事多难,要求人们给面子……形式要走,我之(只)知道把党的事业干好,在法定的权利内干好,享受法定的待遇,不要辜负自己的职责,千阳是生我养我的家乡建设家乡是我的义务,但谁也无权利剥夺,我高喊我要尽义务要权利!
3.平等自愿
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只有地位平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
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里讲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平等。
但用人单位不得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平等的条件。
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
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因为弱势而无奈,但执法者却不可以无所作为。
人们期待佛山的这次劳资博弈有一个令劳动者满意的结果,不希望仅看到停留在媒体披露的层面上
厂规逾越国法,谁来说“不”?
评论员
张刃
2008年09月27日08:
58
《工人日报》
《广州日报》报道说,佛山“某知名企业”的21名保安因为没有在新的管理制度上签字,全体被企业辞退。
他们为什么不肯签字呢?
因为新制度规定的罚款有53条,占所有规定的近一半。
其中“站姿不标准……可能被罚掉一个月工资”,“旷工一天最高罚款1000元”,而他们的工资只有1200元。
又是一次劳资双方的权益博弈,处于弱势的还是劳动者,而资方似乎已经获胜。
然而,事情不应该就这样结束,因为,这次博弈中资方涉嫌违法,不能不辩不争。
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是企业的权力,无可厚非。
但是,权力源自法定,任何超越法定的权力都是不能允许的,滥用权力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订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那么,“某知名企业”是否依法办事了呢?
从报道看,该企业涉嫌违反法定程序。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职工罚款。
即使按照已被明令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员工的罚款也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
那么,“旷工一天最高罚款1000元”,显然也是于法无据的。
以上事实清楚,并不复杂,无须多辩。
问题的焦点在于:
企业为什么敢于违法?
谁来纠正这样的违法行为?
敢于违法在于没把法律放在眼里。
人们很难相信企业方不知道《劳动合同法》,否则也不会假“管理”之名行侵权之实。
知法违法是藐视法律;
敢于违法还在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
既然不愁找到“听话”的劳动力,自然敢于迫使现有员工辞职。
有权纠正企业违法行为的只能是执法机关。
人们有理由设问:
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对某企业的行为是否知情?
多次开展的劳动执法检查是否有效?
“某知名企业”与职工签没签劳动合同?
合同是否规范?
如果说过去不知情,有没有失职过错?
现在知道了,有没有闻风而动迅速介入?
这些都是必须有个交代和结果的,否则就是渎职。
为职工说话、维权的还应该有工会。
报道没有说那家企业有没有工会组织。
如果有,应该站出来支持职工说“不”;
如果没有,当地上级工会应该代表劳方与企业交涉,这是职责所在,也是显示工会作用、吸引职工加入工会的契机。
需要指出的是,报道中的“某知名企业”究竟是哪家?
讳其名是为什么?
如果又是“考虑到招商引资大环境”,那就把对人的关注置于物之下了,显然有悖“以人为本”的理念,也不利于监督和纠正企业违法行为。
在现实的劳资博弈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选择沉默、忍受,都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不能苛责劳动者。
但是,现行法律是严肃的、神圣的,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之一。
人们期待佛山的这次劳资博弈有一个令劳动者满意的结果,不希望仅看到停留在媒体披露的层面上。
4.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命令、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劳动者只需要签字就行了。
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多,比较清楚,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
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劳动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
5.诚实信用
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
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告诉劳动者职业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与约定的不一样等等;
也有劳动者提供假文凭的情况,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现实中还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别的工作后,就悔约,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案例:
徐女士到张江高科技园求职,因她手持复旦大学信息和国际金融专业双学士学位证书,被一家电子公司录用,聘她为人事经理,每月工资13000月。
后经过协商,公司与她提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此,公司支付给她经济补偿金共计65000元。
后该电子公司发现她根本不是复旦大学的双学士,于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女士返还上述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公司有关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因学历虚假导致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由于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在接触劳动合同后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徐女士理应向公司返还所收取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徐女士返还经济补偿金等近七万元人民币。
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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