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最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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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记表彰:
通报表扬及奖励20元;
c.记小功:
通报表扬及奖励50元;
d.记功:
通报表扬及奖励100-150元;
e.记大功:
通报表扬及奖励300-600元;
f.记特等功:
通报表扬及奖励1000元;
g.调薪:
根据具体情况评估确定;
h.晋升:
根据具体情况评估确定。
i.其它特别情形。
4.1.1记嘉奖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和/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在200(不含)元以下者,予以记嘉奖并奖励10元。
4.1.1.1拾金不昧价值较轻,有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4.1.1.2助人为乐,热心服务,义务奉献,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有具体事实者;
4.1.1.3对公司财物能悉心爱护,有具体表现突出者;
4.1.1.4以周为考核周期,品德端正,服从管理,当周完成任务及时、出色,表现优秀者。
4.1.2记表彰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和/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200(含)元以上500元以下者,予以记表彰并奖励20元。
4.1.2.1拾金不昧价值一般,有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4.1.2.2能够为公司献策献力,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4.1.2.3发现公司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者;
4.1.2.4以月为考核周期,品德端正,服从管理,当月完成任务及时、出色,工作表现优秀者。
4.1.3记小功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和/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在500(含)元以上1500元以下者,予以记小功并奖励50元。
4.1.3.1拾金不昧价值较重,有善行佳话,促进公司荣誉、堪为楷模者;
4.1.3.2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产生本则所设经济效益的;
4.1.3.3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产生本则所设经济效益的;
4.1.3.4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措施得当,具有功绩者;
4.1.3.5从事对公司有显著贡献的特殊行为者;
4.1.3.6检举或制止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查证属实的;
4.1.3.7在经营管理或质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4.1.3.8员工连续一年未请假或迟到早退者,经审查确认后授予全勤记功奖;
4.1.3.9对提高公司的声誉有特殊功绩者;
4.1.3.10以季度为考核周期,品德端正,服从管理,完成任务及时、出色,工作表现优秀者;
4.1.3.11其它特别事项,所产生的影响一般,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达到本则规定的。
4.1.4记功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予以记功,奖励100元;
直接经济效益在15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者,予以记功,奖励100元;
创造经济效益在3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者,予以记功,奖励150元。
4.1.4.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不避灾难,敢冒风险,救护人员及公司财产脱离危险,因而减少损失者;
4.1.4.2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建议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成效卓著,产生本则所设经济效益者;
4.1.4.3成本控制方面有重大贡献,达到本则所设定经济效益者;
4.1.4.4以半年度为考核周期,品德端正,服从管理,完成任务及时、出色,工作表现优秀者;
4.1.4.5其它特别事项,所产生的影响比较重大,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达到本则规定的。
4.1.5记大功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和直接经济效益在5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者,予以记大功,并视情节奖励300-600元(5000-8000奖300,8000-12000奖400,12000-16000奖500,16000-20000奖600)。
4.1.5.1以年度为考核周期,品德端正,服从管理,完成任务及时、出色,工作表现优秀者;
4.1.5.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不避灾难,敢冒风险,救护人员及公司财产脱离
危险,因而避免重大损失者;
4.1.5.3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建议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成效
卓著,产生本则所设经济效益者;
4.1.5.4成本控制方面有重大贡献,达到本则所设定经济效益者;
4.1.5.5其它特别事项,所产生的影响重大,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达到本则规定的。
4.1.6记特等功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和直接经济效益在20000元(含)以上者,予以记特等功,视情节奖励1000元。
4.1.6.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不避灾难,敢冒风险,救护人员及公司财产脱离危险,因而避免重大损失者;
4.1.6.2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建议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成效卓著,产生本则所设经济效益者;
4.1.6.3成本控制方面有重大贡献,达到本则所设定经济效益者;
4.1.6.4其它特别事项,所产生的影响特别重大,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达到本则规定的。
4.1.7调薪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和直接经济效益在20000元(含)以上者,,可视情节予以调薪,增加工资。
4.1.7.1达到晋升条件,但暂时职位没有空缺者;
4.1.7.2一年内记大功达到三次及以上或记特等功一次及以上者;
4.1.7.3工作成绩突出,但尚不足以晋升者;
4.1.7.4工作性质发生变化,工作量有较大增加者;
4.1.7.5其它经公司主管层讨论通过的重大情形。
4.1.8晋升
对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水平高,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管理水平和协调能力突出的员工,可予以升职,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具体参照公司《晋升管理规定》。
4.1.9其它特别情形
当员工在公司所创造的经济价值或精神价值超出以上所有规定时,由所在部门呈报管理部组织进行合议评估,确定具体奖励措施。
4.2惩罚
惩罚的种类有九种:
a.记警告;
b.记严重警告;
c.记小过;
d.记过;
e.记大过;
f.工资降级:
根据事件情况及工资制度具体确定;
g.降职:
根据事件情况及职级制度具体确定。
h.辞退: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或精神损失,或者能力与工作不匹配不能胜任工作者,可做辞退处理;
i.开除:
不予结算工资即日清除出厂。
4.2.1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予以警告,并鉴于所造成的管理影响或经济损害,要求责任人赔付10元作为对公司的赔偿,同时公司保留对其要求全额赔偿的权利。
4.2.1.1不能积极配合公司上级要求,不能适时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轻微者;
4.2.1.2记录填写有错漏者,且造成轻微后果者。
(每次)
4.2.1.3不符合定置管理标识要求,有错标、漏标、摆错或乱摆现象者(每宗);
对追查不到责任人的,将处罚该单位主管。
4.2.1.4随地吐痰、扔垃圾废弃物者;
4.2.1.5男士不按公司要求留长发、染发、戴耳环、穿奇装异服者;
4.2.1.6
4.2.2严重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尚未构成开除的,予以记过,并鉴于所造成的管理影响不能以具体经济金额统计的可要求责任人赔付20元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工作中因过错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能以具体数据统计的在200-500元以上者,予以记过,可要求责任人赔付20元作为对公司的赔偿,并可要求责任人按其造成经济损失的20%对公司进行赔偿,同时公司保留对其要求全额赔偿的权利。
4.2.2.1有违反警告规定事项屡教不改者;
4.2.2.2高空抛物未造成损害者;
4.2.2.3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较轻者;
4.2.2.4布置的工作,但届时未完成,造成轻微后果,事后无合理解释者;
4.2.2.5擅离职守,闲游或上班打瞌睡者;
4.2.2.6丢失质量体系文件或管理文件者(责任人不清时,由主管承担);
4.2.2.7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情节轻微者;
4.2.2.8对专检项目,质检员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误检或漏检,情节轻微者(注:
生产人员由于自检不严,产品质量欠控制,处罚措施相同)。
4.2.2.9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4.2.2.10在公司内喧哗或口角而影响正常秩序,制造纠纷或不和谐之气氛的,情节轻微者;
4.2.2.11不服从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导,情节轻微者;
4.2.2.12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4.2.2.13任何违背质量体系文件运作要求的行为,情节轻微者;
4.2.2.14不能严格控制成本,造成轻微损失者;
4.2.2.15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见,情节轻微者;
4.2.2.16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4.2.2.17在任何时间内,借给(用)他人厂牌进出公司者;
4.2.2.18违反一切安全用电制度者;
4.2.2.19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在上班时间内干私活者;
4.2.2.20成品出厂后,引起客户投诉,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生产员工及质检员等同处理);
4.2.2.21无故辱骂同事,有损人格尊严者;
4.2.3小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尚未构成开除的,予以记小过,并鉴于所造成的管理影响不能以具体经济金额统计的可要求责任人赔付60元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工作中因过错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能以具体数据统计的在500-1500元以上者,予以记小过,并可要求责任人赔付60元作为对公司的赔偿,或按其造成经济损失的20%对公司进行赔偿,同时公司保留对其要求全额赔偿的权利。
4.2.3.1未经许可不等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4.2.3.2未经许可擅取同事或企业财物,情节轻微的;
4.2.3.3违背体系运作要求,情节严重者(严重不合格、屡犯或拒不改善);
4.2.3.4工作中酗酒,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4.2.3.5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费,虽尚未造成重大损失,但情节恶劣者;
4.2.3.6缺乏团队协作精神或敬业精神,不能听取别人意见我行我素,影响相关部门运作,情节恶劣,但尚未构成辞退的;
4.2.3.7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2.3.8机器、车辆、仪器等具有技术性的工具,非经负责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构成损失者;
4.2.3.9由于工作失误或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严重者;
4.2.3.10造谣中伤,散布谣言及不正确或含有恶意的事,而有损他人的人格尊严的;
4.2.3.11成品出厂后,引起客户投诉的,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记小过一次。
(注:
若属专检项目,由于质检员质量控制不严,所罚费用由质检员承担70%;
生产人员承担30%;
因客观原因质检员无法发现的制造不良,引起客户投诉的,由生产者承担全部责任。
)
4.2.3.12因责任心不强致使图纸(或工艺等)出现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技术人员。
4.2.4记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尚未构成开除的,予以记过,并鉴于所造成的管理影响不能以具体经济金额统计的;
工作中因过错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能以具体数据统计的在1500-5000元以上者,予以记过,并可要求责任人赔付100元作为对公司的赔偿,或可要求责任人按其造成经济损失的20%对公司进行赔偿,同时公司保留对其要求全额赔偿的权利。
4.2.4.1旷工一天,或当月旷工累计超过2次者,如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予开除的;
4.2.4.2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且又不按投诉程序逐级上报者;
4.2.4.3有严重的失职行为的;
4.2.4.4更改或伪造企业通告的;
4.2.4.5制造事端,引起争斗或有打架行为的;
或行为粗暴、侮辱其他员工的;
4.2.4.6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4.2.4.7
4.2.5记大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尚未构成开除的,予以记大过,并鉴于所造成的管理影响不能以具体经济金额统计的可要求责任人赔付300元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工作中因过错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能以具体数据统计的在5000-20000元以上者,予以记大过,可要求责任人赔付300-600元作为对公司的赔偿,并可要求责任人按其造成经济损失的30%对公司进行赔偿,同时公司保留对其要求全额赔偿的权利。
4.2.5.1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
4.2.5.2连续旷工两天,或每月旷工累计超过三天者,如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予开除的,将记大过一次;
4.2.5.3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2.5.4玩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4.2.5.5不服从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重大损失者;
4.2.5.6因疏忽大意,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的,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开除者;
4.2.5.7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严重浪费,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但尚未构成开除的。
4.2.5.8言语威胁或恐吓同事者;
4.2.6工资降级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工作中因过错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能以具体数据统计的在20000元以上者,予以记大过,可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1000元,或可按其造成经济损失的30%对公司进行赔偿,公司保留对其要求全额赔偿的权利,同时公司可视情节予以工资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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