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对职工节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是怎么规定的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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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吗?
某玩具加工厂经常不定期接到订单,也就意味着职工要经常加班,可是加班要支付加班费。
厂领导为了减少成本,就令所有的职工与玩具厂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工作时间延长为每天12小时,如果不签协议就辞职。
玩具厂可以这样做吗?
玩具厂不能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是强制性规定,任何合同的签订都不能违反该规定,否则合同视为无效。
本案中,玩具厂强迫职工签订旨在延长工作时间的协议,这项协议的内容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告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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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对职工节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某公司为了创造更好的效益,决定扩大规模。
但是,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公司领导层于是决定暂时扣押职工的工资,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结果,公司连续扣押了一个季度的职工工资。
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作出相应的赔偿。
职工们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职工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司应该就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赔偿。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付出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法定的权利。
对于被拖欠的工资,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
但是,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按规定也应该支付赔偿。
本案中,该公司扣押了职工一个季度的工资,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也是不能免责的。
除了将拖欠的工资原数发放外,还应该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职工们作出一定的赔偿。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小晴从老家出来到南京一家制药厂打工,签订了合同。
不久,小晴认为自己的工资太少,就向厂里面提出来要求涨工资。
厂里认为合同中双方已明确规定工资数额,且厂里给她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合计已超过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拒绝了小晴的请求。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但有几项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里,倒如,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再有就是劳动者福利待遇。
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来抗辩,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本案中,制药厂与小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立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提出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5、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吗?
小何与小静相恋三年后终于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到巴厘岛度了7天假,回来后公司告知
他们休婚假的7天工资不予发放,两人很是气愤,休婚假期间不发工资吗?
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受婚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结婚时,用人单位一般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假期。
为了鼓励晚婚晚育,对于晚婚的青年,有的地方除了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会另给10天左右的带薪假。
本案中,依照国家法律休婚假,工资应该照常结算,该公司不能将婚假算作旷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企业停工期间职工们领不到工资吗?
某机械模具厂决定检修全厂机械设备,全厂职工停工半个月。
厂里同时宣布,停工期间,由于全厂职工都没有参与劳动,因此全部扣除半个月的工资。
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合法吗?
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里所说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是指前后两个工资发放日之间的时间。
本案中,该机械模具厂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机械模具厂的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
由于检修设备,全厂停工半个月,不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并非劳动者的原因所致,因此,机械模具厂要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女性职工流产可以享受休假的待遇吗?
小刘因不慎摔跤导致胎儿流产,经受身心打击的小刘住院接受治疗,小刘随后向公司请半个月的假,以此恢复遭受创伤的身体,然而公司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同意,小刘考虑到自身健康状况,遂自行休假了半个月。
半个月后,小刘被公司告知因某无故旷工半个月,公司决定对其作出扣除全部工资的决定。
公司扣除小刘工资的行为是合理的吗?
在怀孕期间流产的女职工不能休假吗?
公司扣除刘某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女职工怀孕时不慎流产,依照规定,应当休假。
流产同样会给女职工的身体造成严重影响,女职工应当勇敢地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休产假期间,薪金照发。
本案中,小刘意外流产,公司应当让其休假,并按正常情况支付工资。
但是,该公司不但不批假,反而扣除刘某一个月的工资,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作出经济补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8、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小红与单位之间的合同即将到期,单位通知小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此时,小红已经怀孕一个多月,小红向单位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要求继续劳动合同关系。
单位则认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终止,单位只是不再续订。
这种情况下,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原本,合同自然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对于特珠情况还是要特别对待。
例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即使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等到孕期结束。
本案中,小红在合同即将到期时怀孕了,用人单位如想解除合同,必须等到小红孕期乃至产期结束。
同样道理,女职工在产期和哺乳期内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对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干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9、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任某突发重病,由于当地的医疗水平有限,任某决定到外地接受更好的治疗,由于时间匆忙没来得及向公司请假。
等到任某病情稳定后,任某立即向公司报告了自己的情况。
由于任某未请假,致使公司没有及时安排人手,导致任某负责的公司网络被病毒入侵,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领导大发雷霆,决定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
任某该怎么办呢?
篇二:
企业职工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企业职工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李某是一名在北京某公司从事iT的人员,去年4月10日进入公司工作。
面试时说明试用期3个月,工资待遇为50000/年,每个月要扣掉30%,作为年终奖。
李某进入公司后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合同。
由于家庭的原因,李某想离开公司。
现在要求辞职,但由于公司扣下的30%工资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李某想跟公司讨回。
但公司方面说李某自动辞职要赔偿公司的损失,李某的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赔偿金,无权要回。
无奈之下,李某将劳资纠纷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招用员工,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作为双方确立劳动关系、履行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
在受聘过程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是在试用期过程中,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因个人原因辞职,应当提前30日向企业提出辞职报告,但得不到经济补偿。
如果是公司辞退员工,那么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出现以上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还可起诉到法院。
在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基础上,《解释》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或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就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问题,《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篇三: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标题】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0510
【实施日期】19950510
【发文号】劳部发〔1995〕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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