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XX年度绩效考核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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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XX年度绩效考核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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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局、区民政局、区体育局、区城管办。
5、司法执法监督部门: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驻区单位
1、驻区单位Ⅰ
市公安局xx分局、区国家税务局、xx区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xx分局、市环境保护局xx分局、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xx供电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市规划局xx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管理部、xx农村公路管理所、xx公路管理局、xx道路运输管理所、区公安消防大队、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2、驻区单位Ⅱ
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xx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xx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xx区支行、中国银行xx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xx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xx支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益阳市农村分公司、益阳市邮政局直属分局、中国电信益阳农村分公司。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绩效考核由工作业绩考核和社会公认评估两部分内容组成。
第七条工作业绩考核内容由共性工作目标和个性工作目标组成。
一、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乡镇街道工作目标及所占分值
1、共性工作目标内容
党的建设工作17分;
综治维稳工作12分;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6分;
财政管理和税收协控联管工作5分;
(5)安全生产工作4分;
招商引资与立项争资工作10分;
其他重点工作6分;
综合工作实行倒扣分。
2、个性工作目标内容
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各单位的主要职能业务工作、重点特色工作。
区直单位工作目标及所占分值
党的建设工作18分;
综治维稳工作8分;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2分;
安全生产工作2分;
其他重点工作10分;
驻区部门单位工作目标及所占分值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20分;
干部作风建设及政令畅通15分;
综治维稳工作5分;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4分;
安全生产工作4分;
其他重点工作12分。
配合区委、区政府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民办实事工作情况20分;
主要职能业务工作20分;
二、社会公认评估内容
乡镇街道
主要是指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众、政风行风、发展环境等方面情况的评价。
区直、驻区部门单位
主要是指依法办事、工作作风、服务效率、勤政廉政及社会形象等方面情况的评价。
第四章考核目标制定
第八条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共性工作目标及个性工作目标等内容分别制定细则进行考核。
一、共性工作目标制定
共性工作目标制定单位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群众工作部、区财政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信访局、区经济合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10个单位制定相关考核细则。
共性工作目标制定程序
1、各相关牵头或主管部门负责出台考核细则草案,送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与修改意见;
3、报区级分管领导审查;
4、提交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5、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行文下发。
二、个性工作目标制定
个性工作目标制定单位
由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被考核单位和重点指标相关牵头或主管部门制定个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个性工作目标制定程序
1、一般程序
各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各相关牵头、主管部门分解的工作指标及本单位主要职能业务工作制定《个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草案,送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并汇总;
报区级分管领导审查;
提交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并反馈原单位。
2、调整规定
经审定的《个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原则上不作调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年初《个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制定程序进行调整,每年只调整一次。
客观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经主观努力,工作业绩考核目标仍不能完成的;
区委、区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和上级决策部署,对工作进行了重大调整的;
单位工作机构及职能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第五章分值构成
第九条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工作业绩考核为90分,社会公认评估为10分;
驻区单位工作业绩考核为80分,社会公认评估20分。
第十条工作业绩考核分值分配
乡镇街道、驻区单位工作业绩考核分值分别为90分、80分,其中,共性工作目标分值占60%,个性工作目标分值占40%。
区直部门单位工作业绩考核分值为90分,其中,共性工作目标分值占40%,个性工作目标分值占60%。
第十一条社会公认评估分值分配
乡镇街道社会公认评估分值为10分,其中,区级领导满意度5分,辖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度3分,辖区干部群众代表满意度2分。
区直部门单位社会公认评估分值为10分,其中区级领导满意度5分,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度3分,乡镇街道、区直单位班子代表及群众代表满意度2分。
驻区单位社会公认评估分值为20分,其中区级领导满意度10分,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度6分,乡镇街道、区直单位班子代表及群众代表满意度4分。
社会公认评估实施细则见附件6。
第十二条奖罚分
一、奖分
年内本单位因工作业绩突出,为本区赢得省部级、国家级综合性奖的,分别奖0.2分、0.3分。
以XX年12月31日前下发的正式文件、奖牌、证书原件为准,本年度内有正式文件、奖牌、证书原件的,奖分计入本年度内。
文件、奖牌、证书原件在下年度内颁发的,奖分计入下年度。
同一项工作受到多次表彰的,以最高奖分为准。
二、罚分
年内本单位因工作出现过失,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通报批评1次分别罚1.5分、1分、0.5分。
同一项工作受到多级通报批评的,以最高罚分为准;
同一项工作受到同级部门单位多次通报批评的,累计罚分。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综合得分计算公式
单位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工作业绩考核得分+社会公认评估得分+奖分-罚分
第六章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采取任务分解、台账管理,单位自查、情况反馈,日常督查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程序
一、任务分解、台账管理
各单位将年初区下达和自定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并建立相应台账。
各单位每月初对前一个月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及质量情况进行自查并登记。
二、单位自查、情况反馈
各单位对所承担的工作业绩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季进行自查,汇总情况,填写自查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的任务完成情况自查表报区绩效考核办。
三、日常督查、考核
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单位工作完成的进度、质量和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督查,掌握工作情况,核查工作进度,重点对个性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通报督查情况、扣减分值。
四、年终考核
分项考核
1、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立项单位统一进行考核。
2、各单位的社会公认评估由区绩效考核办单独测评或与个性工作目标年终考核同时进行。
集中审核
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各单位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报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组织审定
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七章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六条根据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和驻区单位3个类别8个序列各单位的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情况,按序列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定名次,分乡镇街道及区直部门单位类别和驻区单位类别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和末位单位6个等次。
其中乡镇街道及区直部门单位一等奖6个、二等奖9个、三等奖12个、合格单位31个、基本合格单位2个、末位单位1个;
驻区单位一等奖3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7个、合格单位12个、基本合格单位1个、末位单位1个。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直接纳入基本合格单位或末位单位票决范围:
因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被市及市以上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单位“一把手”本年度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以立案时间为准);
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不纳入评先范围:
单位被区行政问责给予黄牌警告以上处理的;
单位班子成员副职在本年度内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以立案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获奖单位的确定
1、乡镇街道及区直部门单位一、二、三等奖及合格单位的确定
分别取乡镇街道的第1名,党群政务部门Ⅰ的第1名,党群政务部门Ⅱ的第1、2名,经济管理部门的第1、2名,社会事业发展部门的第1名,司法执法监督部门的第1名,共计8个单位,由区委常委会议票决确定6个一等奖。
确定一等奖后,未被票决为一等奖的2个单位直接评为二等奖。
再取乡镇街道的第2名,党群政务部门Ⅰ的第2、3名,党群政务部门Ⅱ的第3、4名,经济管理部门的第3、4、5名,社会事业发展部门的第2名,司法执法监督部门的第2名,共计10个单位,由区委常委会议票决确定7个二等奖,共9个二等奖。
确定二等奖后,未被票决为二等奖的3个单位直接评为三等奖。
再取乡镇街道的第3、4名,党群政务部门Ⅰ的第4、5名,党群政务部门Ⅱ的第5、6名,经济管理部门的第6、7、8名,社会事业发展部门的第3、4名,司法执法监督部门的第3名,共计12个单位,由区委常委会议票决确定9个三等奖,共12个三等奖。
确定三等奖后,未被票决为三等奖的单位直接评为合格单位,余下未评上奖的单位除去2个基本合格单位和1个末位单位,共31个为合格单位。
2、驻区单位一、二、三等奖及合格单位的确定
分别取驻区单位Ⅰ的第1、2、3名和驻区单位Ⅱ的第1、2名,共计5个单位,由区委常委会议票决确定3个一等奖。
再取驻区单位Ⅰ的第4、5、6名和驻区单位Ⅱ的第3、4名,共计5个单位,由区委常委会议票决确定3个二等奖,共5个二等奖。
确定二等奖后,未被票决为二等奖的2个单位直接评为三等奖。
再取驻区单位Ⅰ的第7、8、9、10名和驻区单位Ⅱ的第5、6、7名,共计7个单位,由区委常委会议票决确定5个三等奖,共7个三等奖。
确定三等奖后,未被票决为三等奖的单位直接评为合格单位,余下未评上奖的单位除去1个基本合格单位和1个末位单位,共12个为合格单位。
4、单位考核总分相同时,以共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高低作为依据排序,得分高的排前。
当考核总分与共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均相同时,视同排名相同,如出现这种情形,则由区委常委会议票决确定。
5、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的单位,不列入评奖范围,由其他单位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基本合格单位、末位单位的确定
1、乡镇街道及区直部门单位基本合格和末位单位的确定
分别取乡镇街道的倒数第1名、党群政务部门Ⅰ的倒数第1名、党群政务部门Ⅱ的倒数第1名、经济管理部门的倒数第1、2名,社会事业发展部门的倒数第1名,司法执法部门倒数第1名和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情形的单位,由区委常委会议票决确定2个基本合格单位、1个末位单位。
2、驻区单位基本合格和末位单位的确定
分别取驻区单位Ⅰ的倒数第1、2名、驻区单位Ⅱ的倒数第1、2名和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情形的单位,由区委常委会议票决确定1个基本合格单位、1个末位单位。
第八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一、在区委经济工作会议上通报绩效考核结果。
二、各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挂钩:
按获一等奖的单位20%、获二等奖的单位18%、获三等奖的单位17%、合格单位15%、基本合格单位10%、末位单位8%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
三、设立单位绩效考核奖。
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
以区编办核定的单位在编人数为依据,被评为一等奖的单位按元/人的标准计发奖金;
被评为二等奖的单位按元/人的标准计发奖金;
被评为三等奖的单位按元/人的标准计发奖金。
驻区单位
被评为一等奖的奖励万元;
二等奖的奖励万元;
三等奖的奖励万元。
对获奖单位班子成员实行奖励。
从单位所获奖金中抽取部分奖金,对其党政正职个人予以奖励,奖金额为本单位人均奖的2倍;
同时,对班子其他成员实行奖励,奖金额为本单位人均奖的1.5倍;
但不得重复得奖。
各单位绩效考核奖必须根据本单位内部绩效考核情况实施奖励,不得平均摊派。
四、各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与区委科局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比挂钩。
绩效考核获一等奖的,该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定为优秀;
获二、三等奖的,该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在结合年度科局级领导班子考核情况下,评定部分领导班子为优秀。
除获一、二、三等奖的领导班子外,其他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优秀领导班子。
绩效考核获一、二、三等奖的,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可视情提高评为优秀领导干部人数比例,其中,获一等奖的单位,其党政正职年度考核定为优秀。
基本合格和末位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评为优秀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基本合格单位、末位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一、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本年度被评定为基本合格单位的,对该单位党政正职给予1500元/人的责任处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被评为末位单位的,对该单位党政正职给予XX元/人的责任处罚,对其他班子成员给予1500元/人的责任处罚,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党政正职给予诫勉谈话。
二、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单位的,除对该单位党政正职给予1500元/人的责任处罚外,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单位党政正职给予诫勉谈话;
因班子成员分管工作没有完成任务,扣分占所承担职责分值比例最大,致使单位本年度确定为末位单位,或致使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单位的,该班子成员给予诫勉谈话。
三、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连续两年被评定为末位单位,除对该单位党政正职给予XX元/人的责任处罚,对其他班子成员给予1500元/人的责任处罚外,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通报批评,单位“一把手”实行免职,其他党政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和重用;
因班子成员分管工作没有完成任务,扣分占所承担职责分值比例最大,致使单位连续两年被评定为末位单位的,该班子成员实行免职,其他班子成员给予诫勉谈话。
四、驻区单位本年度被评为末位单位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单位的,由区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将其“一把手”调离的建议;
因班子成员分管工作没有完成任务,扣分占所承担职责分值比例最大,致使单位本年度确定为末位单位,或致使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单位的,由区委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将该班子成员调离或给予诫勉谈话。
驻区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末位单位的,由区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将其“一把手”免职的建议;
因班子成员分管工作没有完成任务,扣分占所承担职责分值比例最大,致使单位连续两年被评定为末位单位的,由区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将该班子成员免职的建议。
第九章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为切实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考核数据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在实施考核工作过程中,考核工作人员及被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绩效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泄露绩效考核机密;
五、不准接受请吃、请钓和接受礼金礼品。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则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考核结果无效的单位须重新组织考核。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
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绩效考核工作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绩效考核有关政策咨询和受理群众举报;
区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受理各单位工作效能、服务质量投诉,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考核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督促。
第二十六条对共性工作目标和社会公认评估等内容行使考核的相关牵头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且由分管区级领导签字后报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上报结果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全面指导绩效考核工作,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区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单位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及有关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标准,必须将考核目标分解到相关领导、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以及全体工作人员,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机制,并将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细则于指定时间报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区直独立副局级和独立二级机构以及乡镇街道二级机构列入参照绩效考核管理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参照实施。
第三十条区督查局的绩效考核工作目标由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并由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xx区XX年乡镇街道工作业绩考核细则
2.xx区XX年区直部门单位工作业绩考核细则
3.xx区XX年驻区单位工作业绩考核细则
4.xx区XX年科局级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完成
情况登记表
5.xx区XX年科局级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完成
情况季度自查表
6.xx区XX年绩效考核社会公认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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