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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国际法上,1684年签定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以条约形式确认了国家的主权权利,规定国家不论大小都是主权平等的国家。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暴发后,法国资产阶级政府为对抗一些欧洲国家的干与,提出了国家大体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主张国家主权原那么。
尔后,主权被以为是国家最重要的特性。
在一些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主权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利,享有主权的国家并非必然受国际法的约束,它乃至能够为实现本国意志而诉诸战争。
随着社会的进展,现代国际法给国家主权以更为具体全面的确认和保护:
它在确认和保护传统国际法所确立的国家享有领土主权的领陆、领水、领空等范围外,还扩大了国家享有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的范围;
(3)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
每一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和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每一个国家对其全数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等等。
上述内容表达了一个一起的核心理念:
国家主权是绝对而不可侵犯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世界化(4)的进展,世界各邦交往不断增加,经济进展依存性增强,需要人类一起解决的问题(如生态环境爱惜等)愈来愈多。
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同时也需要世界各国的合作与和谐。
这就意味着各国若是想参与到国际活动中来,就要遵守一系列条约、协议、机制和国际性规那么,而不能凭借所谓绝对的国家主权而肆意妄为;
同时,世界各国对联合国工作的参与及对其决议的尊重事实上就意味着对自己主权的部份舍弃,就像国际条约的签署事实上能够被看做是对自己主权的自我限制。
(5)可见,各国在彼此阻碍、彼此依托、彼此渗透、彼此合作的进程中形成了一种开放性、渗透性的“共变关系”,这种趋向全世界化的“共变关系”与国家主权原有的排他性、专属性发生了冲突。
正如美国学者威廉?
奥尔森所言:
“主权国家体系把人们分成一个个作茧自缚的政治实体,而经济生活的繁荣却需要人们尽可能交流商品和投资。
这一直是主权国家体系一个带全然性的难题。
”(6)
在全世界化与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发生冲突的同时,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等非国家行为体的进展和对人权原那么的诠释也对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提出了挑战,(7)“主权再也不像过去一样是无可争辩的大体价值”,(8)固守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已不适合全世界化的进展趋势。
于是,国家主权让渡理论应运而生。
主权让渡是指,主权国家以国家主权原那么为基础,将国家的部份主权权利转让给他国或国际组织等行使的一种主权行使方式。
(9)它是国家主权在全世界化背景下相对化的一种表现。
纵观现今世界,任何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都不是靠固步自封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共赢的结果,因此,主权国家在坚持国家主权原那么(而不是固守国家主权绝对性)的基础上,出于自身的利益判定而自主地对本国部份主权进行让渡,以踊跃姿态加入到全世界化的合作与竞争当中,并在此进程中谋求自身的进展,增强综合国力,可能要比固守传统的主权绝对观念更能有效保护国家主权。
从这一意义上说,主权让渡理论不失为国家主权理论在全世界化背景下的有利尝试和进展,而在主权让渡的实践方面,欧洲国家又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故而本文试以欧盟(EuropeanUnion)为视角,对国家主权在全世界化背景下的转变和主权让渡作一论述。
全世界化下的欧洲一体化:
一个主权让渡的历史进程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欧洲一体化进入了进展时期。
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欧洲六国签署了《成立欧洲煤钢一起体条约》(简称巴黎条约),依照条约,成员国将慢慢把煤炭和钢铁的生产和经营权转交给煤钢一起体。
煤钢一起体不是单纯的政府间合作组织,而是一个超越各国政府而享有特殊权利的高级机构,它的成立标志着欧洲国家已经开始通过让渡部份国家主权来实现国家间的新型合作。
煤钢一起体的有效运作和良好生效坚决了欧洲政治精英们推动一体化的决心,于是在1957年3月25日,上述六国领袖又正式签署了《欧洲经济一起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合称《罗马条约》,至此,一体化进程扩张到所有经济部门。
20世纪90年代后,是参与一体化进程的国家大幅度让渡国家主权,从而推动一体化向纵深进展的时期。
1991年12月欧共体领袖会议上通过了《经济和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统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该条约规定了成立经济货币联盟的具体时刻表。
1999年1月1日,欧元在由欧洲11个国家组成的欧元区内正式启动,这意味着欧元区11国将货币发行权和金融调控权让渡给了欧盟。
至此,成员国的专门大一部份经济主权已经让渡给一起体来行使。
政治一体化自20世纪90年代起与经济一体化起头并进,而政治一体化又必然要求各成员国让渡灵敏的政治主权。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要求成员国实行“一起外交和平安政策”,同时它还要求成员国之间成立司法与民政方面的合作机制和“欧洲公民资格”。
(10)
最值得一提的是,欧洲一体化中的主权让渡是有制度、法律保障而非无章可循的。
从最初的《巴黎条约》到《罗马条约》再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都规定了成员国应承担的义务和应让渡的权利;
与此同时,除有独特的民主制衡机制作保障外,欧盟法可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且优先于成员国国内法,(11)从而为各成员国向欧盟让渡部份国家主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纵观上述欧洲一体化的进展历程能够看出,一体化进程的每一次飞跃都是各成员国向一起体让渡部份国家主权的结果。
从这一意义上说,欧盟这一超国家性组织(supernationalorganization)(12)确实是各成员国国家主权和职能让渡的产物。
欧洲国家主权让渡现状:
对国家主权让渡类型的透析
(一)经济与货币联盟:
经济主权的让渡
肇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与货币联盟进展到今天,已取得了惊人的成绩:
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数年来运转良好,而欧元在启动以后也走出了最初的低迷状态,汇率直线上升。
尽管“货币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份”,(13)但欧洲中央银行和欧元这两个超国家性事物的蓬勃进展却说明了以国家经济主权的部份让渡为基础的欧洲一体化的美好前景。
为了充分说明这一问题,有必要对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元这种单一货币作一分析。
欧洲中央银行的超国家性可从以下角度予以说明:
第一,欧洲中央银行独立于欧盟其他机构并超越于各成员国政府之上。
《马约》规定,“在行使和执行本条约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给予的权利和任务与指责时,欧洲中央银行、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或其决策机构的任何成员,均不得寻求或同意来自一起体机构,来自成员国的任何政府或来自任何其他机构的指示。
一起体机构与成员国政府许诺尊重这一原那么,并许诺不寻求阻碍欧洲中央银行或各国中央银行的决策机组成员履行其任务。
”(14)这一规定明确了欧洲中央银行独立的法人地位,并确认了其超国家性和各成员国部份金融权的丧失。
随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对此进行了重申并做出了相同的规定。
这就从法律上排除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被干扰的可能性,从而为欧洲中央银行慢慢接纳各成员国让渡出的金融权和货币权奠定了良好基础。
第二,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超国家性取得了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保证。
《马约》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要求各成员国最迟到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成立之日,必需使本国立法(包括本国中央银行章程)与本条约不冲突。
从实践中看,各成员国也已在本国国内法律体系中实现了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超国家性和权威性的制度安排。
第三,欧洲中央银行的超国家性地位取得了靠得住的司法保障。
《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规定:
欧洲中央银行可就其主管范围内的事项对欧洲议会、委员会或理事会违抗条约而未采取行动向欧洲法院提起申述和诉讼。
同时,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构,欧洲法院还拥有对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说明权和对以欧洲中央银行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的管辖权。
故而,若是欧洲中央银行以为成员国中央银行未履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它就可将此事提交欧洲法院进行裁决。
总之,与传统的中央银行相较,“欧洲中央银行具有明显的超国家性”,(15)它超然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和欧盟其他机构之外,是成员国金融货币主权让渡的必然结果。
传统国际法理论以为,“国家的货币主权来源于国家的属性和法律的性质,其法律效劳由于国家的独立人格而具有绝对的权威”,(16)它是国家主权原那么在货币领域的表现。
但是,欧洲货币一体化的进展专门是欧元的正式启动对这一传统观念既提出了挑战,也进行了事实上的创新:
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是一个货币统一、货币主权让渡和超国家组织治理行为的集合体,它无法用既有的国际法理论加以说明。
一方面,《马约》将成员国政府间合作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利移转给欧盟,欧洲中央银行以不可变更的汇率成立单一货币体系,部长理事会行使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的强制权利;
(17)另一方面,成员国志愿让渡货币主权给超国家性组织来统一安排运用,而超国家性组织的治理机构也才充分吸纳这一让渡出的货币主权,使自己在金融货币领域成为对成员国有实际约束力的组织,以区别于一样的国际经济组织。
与此同时,尽管难以在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找到法律依据,但欧共体和后来的欧盟都踊跃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制度,(18)来催促各成员国尽快让渡货币主权以促成单一货币体系的形成,这也就给这一新的国际法实践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能够与传统国际法理论衔接与过渡,欧洲货币一体化在实践中实施了缓冲性的“辅助性原那么”,以对那些固守国家主权绝对性原那么的成员国起到心理缓冲作用。
这些都是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丰硕与创新。
(二)一起外交与平安政策:
政治主权的让渡
政治主权是国家主权最重要的组成部份。
全世界化进展到今天,尽管国家主权的经济属性日趋显著,但其始终无法取代政治属性的全然地位,故而所有国家在处分政治主权时均持谨慎态度。
因此,与为经济利益而让渡部份经济主权的顺理成章不同,让渡象征国家独立地位的外交与平安决策权绝非易事。
可是,随着国际机制对国内事务的不断介入,对政治主权的部份让渡已是不可幸免。
(19)
欧洲一起外交和平安政策的历史能够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的关于成立欧洲防务一起体的普利文打算,随后又产生了富歇打算和斯巴克打算,但这些打算都因为各国对政治主权的过于灵敏和不同的利益考虑而接踵流产。
但是,后来的东欧剧变、海湾战争和前南危机,却促使欧洲国家下定了在政治联合的道路上更进一步的决心。
于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于1992年正式签定,它使得欧洲一起外交和平安政策有了重大进展:
一是将防务和军事平安引入了这一机制的范围;
二是一起外交和平安政策在财政上取得保障,其行政费用列入一起体预算;
三是一起外交和平安政策有了整体目标,决策程序和手腕规定。
可是,《马约》有关一起外交和平安政策的条款是各成员国之间彼此妥协的结果,其有效性较为有限。
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阿约》)和2000年12月11日通过的《尼斯条约》对《马约》中有关一起外交和平安政策的条款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补充,加倍强调这一领域的超国家性和欧盟的作用,部份地解决了欧盟运动机制上急需扫除的障碍。
在《马约》、《阿约》和《尼斯条约》的调整之下,欧洲一起外交和平安政策领域的国家政治主权让渡已初见成效,使得这一领域具有了必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但是如前所述,国家政治主权的灵敏性使得多数成员国不肯意完全将这一核心主权让渡给欧盟,以致一起外交和平安政策目前还不能完全超越严格的主权国家操纵的限度,这就阻碍了超国家的一体化模式在外交和平安领域的形成。
从这一意义上讲,欧盟国家政治主权的让渡进程,是一个在“欧洲化”向心力和“国家操纵”离心力综合作用之下的慢慢演进进程,其每一步进展都是经由错综复杂的彼此妥协得来的:
比如围绕《尼斯条约》进行的谈判就超级艰巨。
欧盟各国,专门是法、德之间的不合凸现,这说明欧盟内部建设和改革的深切进展激发了欧盟各国利益与主张的不合。
欧洲人在尼斯会议以后的心态,与其说是庆幸会议的成功,还不如说是忧虑内部份歧的加深。
可是,尼斯会议虽未解决机制改革的全数问题,却为《欧盟宪法条约》的签署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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