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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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部门预算编制,细化支出内容,保证预算的完整性,全面准确反映公务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增强预算透明度和调控力。
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的合规性、预算经费的合理性从严审核,强化预算约束,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八条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以任何形式转移到机关所属的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活动中心、基金会、协会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九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从紧编制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和压缩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真实反映运行成本。
党政机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务活动需求,及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向社会公布。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进口采购。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对所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十七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按照职务等级选乘交通工具,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的,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国内差旅人员出差住宿,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市级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国内差旅人员出差就餐,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伙食费限额标准执行。
国内差旅人员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缴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加油卡等。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因公临时出国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党政机关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团组数量、规模、行程和在外停留时间。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县处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1个任期内因公临时出国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工作的党政干部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
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第二十条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培训主题、内容和行程。
严禁安排与业务不符、与拟前往国家或地区优势不符、与境外培训机构专长不符的培训。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质量和实效。
第二十一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制度。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因执行外交外事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对外交往宣传等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组团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出国团组应当严格执行酒泉市因公临时出国有关规定,按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酒泉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按照务实周全、节俭简朴、安全规范、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筹对口接待。
第二十五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依据公函安排接待,对无公函、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严禁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赠送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1次工作餐。
陪餐人数要严格控制,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单位名称、人员姓名、职务职级,公务活动项目、人数、时间、场所以及接待费用等情况。
接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必须把接待清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三十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外事接待管理工作的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三十一条 商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市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具体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文体活动中心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三十三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市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第三十四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由财政资金购买的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由所在单位统一集中管理。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三十七条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三十八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九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实行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回单位停放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费用等信息,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议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
会议费报销必须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宾馆等服务单位出具的会议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四十三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四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将年度培训计划报送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严格控制培训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培训计划根据经费来源实行分类审批,党委、政府批准的培训,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培训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经费从部门预算中列支;
部门自行批准的培训,经费从本部门预算或业务费中列支。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费管理制度,明确培训费开支标准和支出范围。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培训基地等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六条按照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市、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以市、县(市、区)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省委、省政府审批。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变相收取费用。
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
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
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
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
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未经批准严禁将办公用房随意调整给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第四十九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五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五十二条办公用房建设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第五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商定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
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优先从存量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
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五十五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五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建立健全日常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从规划设计、配备使用、运行维护、改造提升等方面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十七条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
健全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引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五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编制用地规划,节约集约用地,做好国有土地产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办公设备。
第六十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行进销毁。
第六十一条党政机关党务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党务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六十二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和公共宣传资源的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重大意义,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六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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