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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养母的吴浩面对看守所的高墙,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他对办案民警说:
“她就象我的亲妈一样,我却做了这种丧尽天良的事,真后悔!
”据吴浩交待,他当时杀死养母只是想把养母身上的钱拿走玩游戏。
当天下午,吴浩把养母杀死后还打电话给他养父,骗他说养母到校后又一个人到亲戚家去了。
一个13岁的少年如此残忍,而且杀人后还镇定的撒谎、玩游戏机。
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不过,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办案民警的调查中可发现,其中确有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
吴浩自己说,他喜欢撒谎带来的快感。
比如告诉一个人说有人某地等他,结果那人跑去却一个人也找不到。
吴浩的几位同学说,吴浩很会说谎,平时常编一些借口借钱,同学们都不太相信他。
吴浩平时很喜欢吃零食,学校附近一个食品小店是他经常光顾的地方。
吴浩有时请同学吃饭,一次就是上百元。
由于吴浩花钱大手大脚,家里给的钱远远满足不了他的开销。
2006年,吴浩偷了家里几百钱,家人只是追问了一下,也不了了之。
从此以后,吴浩胆子更大了。
2007年5月,债务缠身的他偷走了亲戚家1850元钱,他到学校后,一天就花了1100元。
吴浩不但偷钱,还会骗钱。
有一次,他骗老师、家里的影碟机坏了,需要维修,于是老师借了他50元钱。
还有一次,他到一亲戚家,说养母病了,他想买点药回去,亲戚给了他200元。
家里没人时,吴浩还常常看一些枪杀、武打的碟片。
一附近村民还两次看到吴浩在磨一把小刀。
从吴浩上述平时的种种表现可以充分说明吴浩杀死养母绝非偶然的,这里面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由于吴浩的养父、养母、学校平时疏于对吴浩的教育、引导,放纵了吴浩的所作所为,最终导致了惨案的发生,其中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由于吴浩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吴浩不负刑事责任,但对其可以实施劳动教养,最终吴浩被送进了劳动教养所。
当然更重要的一点是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灵魂终生不得安宁。
2、逞强好胜心理。
未成年人在刑法上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心,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
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
逞强好胜心强是头脑简单,分辩是
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偏离正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考虑后果如何。
因为QQ号换来两人蹲监牢。
就因一个小小的QQ号被盗,便对学生大打出手并暴力劫财。
8月27日,这起特殊原因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法院一审依法对涉案两名少年均以抢劫罪判刑,对少年李飞(17岁)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000元,对少年王勇(16岁)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6月19日凌晨5时许,在网吧上网的王勇发现白己的QQ号被盗,就叫上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的李飞等人,找到市区另一家网吧“追查线索”,发现一名学生正在使用被盗的号,就将该生叫出进行殴打,随后又将那名学生及其一名同学拽上车拉到河边岸堤上再次进行殴打,并抢走二人200元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飞和王勇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二人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在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李某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收到判决书签字后,两少年对自己的行为都深感后悔,但为时已晚,他们表示将来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到了9月1号,王勇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
“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QQ号被盗一时冲动教训一下对方,我没想到一时见财起意抢了别人的钱,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
”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因此上网者尤其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应理智从事,切勿因莽撞而触及法律“高压线”自酿苦果。
我讲一下本案中的罚金和抢劫罪两个法律术语。
根据刑法第32条规定,我国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种。
罚金就是附加刑的一种。
什么是罚金那?
根据刑法第34条规定,罚金是一种刑罚种类,是附加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三种:
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那么刑法第33条规定的主刑有几种那?
共有五种:
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什么是抢劫罪那?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大家是否知道犯罪构成有哪些构成要件?
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客观、客体、主观、主题来分析一下抢劫罪的构成。
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
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
本案案犯李飞和王勇对受害学生就是实施的殴打。
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
以本案看,不仅抢走了两位受害学生身上的200元现金,而且使两位学生身体受到伤害,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两被告人就是肆意非法抢劫两位受害学生的钱,来满足自己的贪欲。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入户抢劫;
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F、冒充军警抢劫;
G、持抢抢劫;
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3、盲目好奇心理和消极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对新鲜事物具有神秘感,有强烈的求知要求,在认识上好奇心理。
如引导不当也会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7年发生的案件,刘晓辉年仅17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络游戏,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
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
一天,他在该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巍巍,刘晓辉就走上前要方巍巍给他钱,并威胁方巍巍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巍巍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晓辉,以后刘晓辉陆续向方巍巍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晓辉逼方巍巍带他到方巍巍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晓辉逼方巍巍拿五十元,方巍巍不给,刘晓辉便将方巍巍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巍巍手掌,用烟头烫方巍巍手臂,并要求方巍巍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晓辉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巍巍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巍巍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晓辉抓获归案,刘晓辉在接受审判时说道:
“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晓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4、从众心理。
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是人的一种自然向往和能动适应群体生活的社会属性——聚群性,也是人的一种社会性需要。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未成年人纠合性犯罪的特点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
未成年人结伙犯罪影响大,连续作案多,危害广,成员的共同心理是:
要偷大家一起偷,要打大家一起打,你吸我也吸。
从众心理还加剧了团伙犯罪,阜阳市公安局近年来破获的以刘发辉、王超、李育武三人为首的11名未成年人组成的盗窃抢劫犯罪团伙就是在这种心理作用下,由起初的6人发展起来的,最终均被判了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5条、26条、27条之规定,本案是典型的共同犯罪集团。
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其中刘发辉、王超、李育武是本案的主犯,其他犯罪分子是从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嫉妒心理。
“嫉妒是人之天敌”,一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嫉妒心理,但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控制自己的嫉妒心,不加控制的嫉妒心,如脱僵的野马,势必带来严重危害。
未成年人由于嫉妒而杀人和故意伤人的犯罪,也为数不少。
某市小青年张会东(男,23岁),因开歌舞厅不景气,看着别人生意红火产生嫉妒,而实施犯罪,连续三次用炸药爆炸了三家歌舞厅,当第四次伺机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问其作案动机时,回答说:
“看到别人家的生意比我好,我就非常气愤,就想去炸掉这家人。
”由此可见嫉妒心危害之大。
6、报仇心理和反社会心理,缺乏关爱心理。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成和发展的最关键的阶段,也是最容易产生逆反心理。
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
在当今多元思维并存,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更加不能正确看待社会腐败等问题,易对司法平等原则产生怀疑,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心理,对法律、社会信任度降低。
书本教育、教师的教导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反差,使青少年觉得无所适从。
未成年人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
由于以上多种不健康因素的影响,易造成青少年自私自利、心胸狭隘、唯我独尊,缺乏对他人、对父母、对亲友必要的关爱,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根源。
对关爱他人在这里我讲一个事例。
公元1678年9月28日,年轻的康熙皇帝在长城内外出巡时一路观风问俗,体察民情。
当康熙皇帝一行到达达兰墨苏时,发现路边躺着一个人,康熙即命侍卫官塞勒等人前去询问,塞勒回来报告说,是一个叫王四海的农民到长城外给别人打工回家探亲,因所带食品吃完而饿的奄奄一息。
康熙听后说:
“它虽然不是我的儿子,但饿得要死,难道不值得可怜吗?
你们给他喂点稀米粥喝,争取救活,带到我面前,让我看看。
”待一番救治,侍卫官将王四海带到了康熙面前。
但见此人身体虚弱,不能走动,待详细问明情况后,即命喜峰口当地官员、驻防将军杜升等人妥善地照养他,待康复后送回原籍与家人团聚。
从这个实例不难看出,康熙皇帝不仅关心民间疾苦,也体现了对他人的关爱。
那么,康熙对他人的关爱和奉献精神是与生俱来的吗?
不是。
我们知道,康熙帝8岁登基,勤于治事、图谋远虑,大清在他的治理下,从民不聊生、内忧外患、风雨飘摇的大乱走上康乾盛世,康熙的成功,主要得益于他从小就养成的自我约束能力和宽厚仁慈关爱他人的性格。
其次还在于他从小就刻苦博学,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学者型帝王,也是历史上兼有文治与武功的为数不多的杰出帝王之一。
康熙帝不仅学习传统的治国理论、四书五经,程朱理学,还学习数学外语。
这为他以后治理国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所以说,博学多能是你们实现理想抱负的基石。
以上是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心理的六种表现,各种不良心理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多样,既有家庭的,又有学校的,还有社会的影响,最主要是个体主观原因。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往往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
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
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
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
所以我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双休日学校不上课,什么游戏室、网吧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如2008年夏天发生的一个案例:
杜朝阳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他在暑假里,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楠等一伙人,他见李楠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
李楠出手大方,经常带杜朝阳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杜朝阳觉得自己很寒酸,于是羡慕李楠,天天跟着李楠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楠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楠就对杜朝阳说:
“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俩一合计决定到一个杜朝阳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朝阳带着李楠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轻伤。
事发后杜朝阳心惊胆战、精神恍惚,杜朝阳父母发现后详细询问其原因得知实情后,督促杜朝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了宽大处理,公安机关很快就抓住了另外两名犯罪分子。
由于有自首情节,法院以抢劫罪判决杜朝阳缓刑,李楠及另外两名案犯被法院以抢劫罪判了有期徒刑。
什么是自首那?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家庭结构不完整及家庭教育不当。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半来自于问题家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
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一定的影响。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发生在重庆的17岁少女杀母案。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6年10月22日,这天早上,在重庆市某区职业中学就读的小丽早早起了床,她梳洗完毕后,便将早已准备好的10包“毒鼠强”悄悄放入母亲爱吃的芝麻糊中并细心地搅匀。
做完这一切后,她回头用怨恨的目光望了望熟睡的母亲,轻轻拉上门,心情复杂的去学校了。
下午放学后,她先到文具店买了3个信封,然后匆匆回家,一切如她所料,母亲早已气绝身亡,静静躺在地上。
见到这一切,她面不改色心不跳,掏出早就为母亲写好的3封“遗书”装进3个信封,将其放在茶几上,伪造出母亲自杀的现场。
随后她拨通了报警电话。
民警很快赶到,经过细致侦查,认定3封“遗书”系小丽伪造。
小丽供认了事实。
时年17岁的小丽身高1.7米,戴着一副近视眼镜,显得文质彬彬。
她在读职高时学习勤备,成绩优秀,并当上了班干部。
按说,一般家长都会对这种孩子感到满意和知足,而她的母亲杨秀芳却对女儿的努力并不满意,时常在女儿面前唠叨,要女儿认真读书,考出好成绩,争取今后有个好前途,并自作主张替女儿报名参加大专自考。
小丽一旦考试成绩欠佳,恨铁不成钢的杨秀芳便用“弱智”、“傻儿”等羞辱的话责骂女儿,有时见小丽在家看教科书,竟骂女儿是“装蒜”。
杨秀芳做梦也未料到,随着她对女儿的“关爱”越深,女儿对她的怨恨也越深。
去年10月的一天,杨秀云又一次训斥小丽:
“如果你自考成绩不好,我不会给你好果子吃,你也没有好日子过!
”她的威胁。
使深埋在小丽心中的怨恨如火山般爆发出来——小丽为摆脱母亲的这种“关爱”,经过一番思考后,竟滋生了毒杀母亲的念头。
小丽为泄恨而毒杀母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她不得不接受法律的审判,法律无情,她将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刑法第232之规定,小丽犯故意杀人,依法应予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小丽被判了死缓。
此案的发生让人思绪万千,发人深省,启示颇多。
第一,要走出家庭教育的误区。
时下,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的意识在一些家长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他们对女子的期望值十分高远,希望子女成家成龙,为自己光宗耀祖。
为此,他们对子女要么骄生惯养,宠爱倍致;
要么严加管教,粗暴武断。
然而他们却不知道,这样做的后果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适得其反,一旦子女发展不遂己愿,他们不是甩手不管,任其自流,就是恨铁不成钢,实施棍棒教育,以为“棍棒之下出才子、棍棒之下出好人”,致使子女产生逆反心理,甚至铤而走险。
小丽之所以杀死亲母,成为阶下囚,就是由于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这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
第二,家庭结构的不完整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也有一定的关系。
父母婚姻美满是子女顺利成长的摇篮。
据调查,一些青少年之所以犯罪,多是父母婚姻破裂,因为,子女们都希望父母亲密,家庭和睦。
假如父母不和,甚至离异,作为子女将感到迷茫、痛苦、失望,直至做出令人难以估量的事来。
据小丽陈述,家庭的不和谐是她弑母的主要原因。
她说,父亲经常上夜班,白天在家常是蒙头大睡,很少与母亲和自己交流,而母亲也时常把对父亲的不满发泄到她身上,除了责骂还是责骂,使她经常感到无助的孤独,感到十分压抑和疲惫,为了摆脱这种家庭,她才决定毒杀母亲,从而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
第三,为青少年学生创造快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青少年学生也应当学会快乐地学习和生活。
今年3月份,在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发生了一件少女自杀事件。
13岁少女小静留下一封遗书后就在离家不远的水塘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小静在遗书中说:
“如果我抢救不过来了,把我的东西分给同学们,如果抢救过来了,希望同学们来家看看我。
”小静为何匆匆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事后经警方深入调查发现,小静成绩一直很好,事发前没有任何异常情况,平时非常乖巧,话不多,性格很内向。
其两岁时父母离婚,此后小静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父亲常年在外打工。
据教育专家介绍,小静本可以成为阳光少年,像大家一样快快乐乐地学习生活,但由于小静是单亲家庭,其父母早年离婚,而且小静一直有其爷爷奶奶隔代抚养,像这样的特殊家庭小静需要更多的亲情关爱。
但是小静所处的家庭环境缺少正常家庭应有的亲情关爱、社会关爱、同学友爱,造成思想偏激,加之内心脆弱,社会自适能力差,在今年3月19日下午放学后,小静像往常一样从学校回家途中选择了人生的不归路跳塘自杀。
究其原因主要是单亲家庭而且隔代抚养缺乏亲情关爱,缺少心灵深处的思想交流和心理安慰,造成小静心灵长期压抑和落寞,加之小静性格极其内向,自我适应社会生活、学习、与他人交往的能力较弱,内心的自卑和忧伤长期得不到宣泄、交流和安慰,导致其思想崩溃而自毁生命。
那么,大家如何看待这件事情那?
教育专家建议,一是针对类似这种特殊家庭的学生,学校及班级应当建立特殊家庭学生档案,对特殊家庭学生广泛开展心理咨询及辅导活动,及时了解这部分学生的思想动态,鼓励他们去掉自卑,激励他们做生活的强者,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青少年学生也应当相互鼓励、相互促进,自觉帮助并与特殊家庭学生和生活困难学生建立真诚的友谊,帮助他们排解内心的压力、忧伤和自卑。
尤其不能伤害、侮辱特殊家庭学生的人格,讽刺嘲笑挖苦特殊家庭学生的行为、语言、学习和外表。
三是青少年学生也应当学会自行调整不健康的、偏激的消极心理,自觉培养坚韧的性格和坚强的心态。
在生活学习中寻找乐趣,主动与同学们交往并能坦诚地表达自己的生活学习思想,排遣内心的压力和痛苦,在学习和生活中为自己寻找快乐、增添快乐。
(三)社会不良环境的负面影响。
社会不良因素对学生心灵的冲击、腐蚀是在校学生犯罪的社会原因。
由于经济与文化在发展与规范管理之间的落差,再加上密集的信息爆炸,使得大家每天都有可能接触到不健康的元素,这些对于辨别和自控能力不强的中学生来说,无疑是极具诱惑力的。
有关调查发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半都是不爱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
成绩好坏与违法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要小的多。
因为,学习成绩不是天生的,需要后天持久不懈的刻苦学习,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也不可能取得好成绩。
看书学习的时间多了,歪门邪道的想法就少。
不爱学习,逃学甚至辍学,大量的时间与社会上良莠不齐的人员在一起,违法犯罪就在潜移默化中形成。
二、怎样做一个守法的好学生
1、要注重自身的思想道德和法制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从源头上遏制、减少青少年犯罪。
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根本,就是要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自身的思想品德及法制学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以崇高的思想信念、健全的人格情操、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思想的腐蚀。
要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起,从小事做起,即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要养成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习惯,从而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辩别真伪、抵制诱惑的能力;
要注重责任意识的培养,从以个人为中心的思想中脱离出来,树立起对自己、对家庭、对学校、对社负责的意识。
2、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的诱惑。
首先是慎交友,拒绝不良交往。
交往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不当的社会交往对青少年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反之,不良的交往会成为青少年实施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
不良交往往往是有劣迹、不轨行为或不良品行的青少年结合在一起进行不良的社会娱乐活动,他们逛街、下饭馆、抽烟喝酒、打牌跳舞、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追求低级趣味等等,同时社会上一些有前科、有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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