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汛规划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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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洪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防洪能力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城市发展也要同时考虑流域、区域的防洪条件和要求。
防洪工程与土地资源利用、水资源配置、水环境保护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供水、航运、渔业等综合功能,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3、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妥善处理流域防洪、区域治理、城市防洪之间以及整体与局部、上游与下游、洪与涝的关系,统筹协调区域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对防洪能力的总体要求。
在现有工程基础上,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充分发挥防洪工程设施的综合功能和整体效益。
4、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在加强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依法防洪,强化防洪管理,提高洪水调度水平,重视社会化防灾减灾措施。
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防洪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以政府行政责任为主体的防洪建设体制和防洪应急机制。
5、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讲求效益。
妥善处理需要与可能、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和实施步骤,优先安排除险加固、清淤除障等恢复巩固工程,关系全局的流域及区域重点骨干工程,以及防洪基础特别薄弱地区的工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条本规划的范围为江苏省境内的长江、太湖、淮河和沂沭泗水系的流域防洪和海堤防洪,按水系地形划分的十七个区域的防洪治涝和十三个省辖市的城市防洪。
本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和防洪情势,研究防洪对策和防洪体系,明确近期防洪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确定流域、区域、城市防洪除涝工程的总体布局,协调流域、区域、城市防洪的关系;
提出涉水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防洪意见,防洪管理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规划实施意见。
第五条本规划的期限:
现状基准年2000年。
规划水平年2010年。
第六条本规划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河、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
4、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1998年10月12日);
5、《江苏省防洪条例》;
6、《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7、《关于加强长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国发[1999]12号转发);
8、《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1]89号转发);
9、《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6号转发);
10、《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2月17日省人大九届四次会议批准);
11、《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水利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省计划发展委员会,苏计规划发[2002]182号);
1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七条地理气候条件。
江苏地处长江、淮河两大江河流域下游,东临黄海,地势低洼。
全省总面积10.26万平方千米,平原洼地占68.8%,河湖水面占16.9%,低山丘陵占14.3%。
境内长江流域分为长江干流水系和太湖水系,淮河流域分为淮河水系和沂沭泗水系,200万平方千米国土面积的流域洪水穿境入海。
纵横交错的流域行洪河道把全省分割成众多区域,汛期受洪水包围,面临外洪内涝威胁。
江苏位于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地带,南北气候差异和季风特征明显。
降水量在年际之间变化大,年内又集中在汛期,容易出现突发性的、灾害性的暴雨洪水。
6~7月的“梅雨”易引发流域性暴雨洪水,8~9月的台风暴雨一般是区域性洪涝的主要原因,短历时雷暴雨会造成小范围局部洪涝,沿海和沿江地区还面临风暴潮的威胁。
特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使全省处于局部性洪水频繁、区域性洪水常见、流域洪水易发的洪涝灾害多发地区,决定了江苏防洪任务的艰巨性。
第八条人类活动影响。
长期以来的盲目围湖造地、填河筑路建房、开发侵占水域,削弱了河湖的泄洪和调蓄功能;
部分地区严重超采地下水,地面持续沉降,增加了洪水威胁的程度;
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将使排水入海更为困难等等,都给我省防洪保安增添了复杂性。
第九条历史洪涝灾害。
新中国成立前的30年间,发生过1921、1931、1949年三次大洪水,灾害惨重。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洪涝成灾面积超过1000万亩的有17年。
典型流域性洪水灾害年:
1954年江淮大洪水、1957年沂沭泗大洪水,受灾面积分别为3252万亩和1968万亩;
1991年江淮大洪水、1998年长江大洪水、1999年太湖大洪水,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237.6亿元、16.7亿元、23.4亿元。
第十条防洪保护对象。
我省人多地少,经济比较发达。
人口、城市和经济总量主要集中在沿江、沿湖、沿河低洼地区,需要依靠防洪工程来保护。
经过五十年的努力,全省受防洪工程保护的土地面积达7.3万平方千米,防洪保护区内人口占全省的80%、国内生产总值占82%。
防洪工程对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安全和稳定,减轻洪涝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防洪保安需求。
根据江苏省委十届三次全会提出的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到2010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将达20000亿元,城市化水平达到55%,城镇人口约4200万人。
经济愈发展,洪涝灾害的损失愈大,愈经不起洪涝淹没;
城市化水平提升,苏南、苏中、苏北区域共同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投资环境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态环境修复,都对全省的防洪保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历来以保护农田为主的防洪工程体系,已不适应国民经济的全面高速发展要求,为了支撑江苏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迫切要求建立与现代化相适应的防洪减灾体系,提高综合防洪保安能力。
第十二条现状防洪能力。
50多年来,我省在控制洪水泛滥、约束洪水归槽的基础上,不断加高加固堤防、开挖拓浚河道、兴建排水泵站,防洪工程体系基本形成。
特别是1991年以来,加大了治理淮河、太湖和建设江堤的力度,初步适应了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目前全省已形成由6300多千米江、海、河、湖主要堤防,十多条骨干排洪河道,以及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和大型水库为主体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
由420多条地区性河道及其配套河网,300多座大中型水闸,900多座中小水库和500多万千瓦机电排水动力组成的区域防洪排涝工程体系。
同时,初步建立了洪水调度系统和工程管理系统。
基本具备防御一般洪水、对付较大洪水的能力,并为通过加强防守、抗御建国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创造了条件。
流域防洪:
淮河下游可以防御1954年型洪水,相当于50年一遇,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建成和主要堤防巩固以后可以达到100年一遇设计标准;
沂沭泗水系的防洪标准已接近20年一遇;
长江堤防基本达到防御50年一遇长江洪潮水位的标准;
太湖流域可以抗御1954年型洪水,防洪标准不到50年一遇。
海堤为抗御50年一遇高潮位加10级风浪创造了条件。
区域洪涝:
防洪标准基本达到10~20年一遇;
排涝标准,苏南地区和苏北沿江达5~10年一遇,里下河与淮北地区一般在5年一遇左右,因洪致涝地区3~5年一遇,苏皖、苏鲁边界地区不足3年一遇。
城市防洪:
主要大中城市,依托流域和区域防洪工程,防洪标准一般在20~50年一遇。
第十三条薄弱环节与问题。
1、防洪安全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
一方面,防洪保安能力不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
我省现状流域防洪还没有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要加上奋力抗洪抢险,才能对付20年至50年一遇的中等洪水;
防洪工程安全度不高,离设计标准以内洪水通过正常运行、巡视、守护就能实现设计防洪能力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上中游治理标准提高,我省防洪压力相应加大,突发性、甚至毁灭性的流域洪水淹没威胁依然是心腹之患。
由于区域防洪排涝能力参差不齐,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比较薄弱,经常性的洪涝灾害损失也有加大的趋势。
另一方面,又存在经济建设与资源开发忽视防洪安全条件,甚至削弱防洪排涝功能的现象。
一些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项目的布局、措施不当,不仅增加了自身的防洪风险,又削弱了本来就不高的防洪工程能力,进一步扩大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程度。
2、防洪能力建设发展不平衡。
流域、区域、城市和农村防洪相互衔接协调不够完善,工程配套不全、标准不一,影响系统功能的有效发挥。
近年来区域治理滞后,除太湖地区依托流域治理、淮北局部地区实施扶贫项目,防洪排涝标准得到一定提高外,大部分区域没有明显改善。
随着城市化水平快速提升,人口和资产高度集聚,城市已经成为新时期防洪保安的重点对象,但目前城市防洪大多依赖于流域、区域防洪,自保体系建设重视不够,13个省辖市中有7个城市防洪标准在30年一遇以下,有的城区还处于基本不设防状况;
城市河道排涝与管网排水标准也大都偏低。
防洪工程体系整体效益衰减状况仍在继续,面广量大、多年积累的老化病险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加之河湖水域衰减、河道淤积萎缩,以及部分地区地面沉降等问题,造成防洪排涝能力下降。
干支河道之间、河道与建筑物、圩区抽排动力与圩外骨干河道,工程不相匹配、能力失衡的情况也相当普遍。
淮北沿湖沿河因洪致涝地区和苏皖、苏鲁边界地区,水利条件仍然很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慢。
3、防洪管理相对薄弱,缺乏良性运行机制,法制化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防洪工程管理运行水平很不平衡,部分工程现代化管理与大量陈旧落后的工程管理及粗放运行方式并存;
河湖水域管理、防洪区管理更为薄弱。
防洪设施和防洪规划的依法管理缺乏强有力措施,岸线、河口、滩涂等涉水资源开发和河湖水域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不到位,河滩种植、建桥束水、围占水域、填堵河道、封闭河网等无序开发利用,造成蓄泄能力下降,防洪工程能力非自然衰减加剧,还损害了资源和环境。
防洪工程分级建设和分级管理、建设资金投入、工程运行补偿、行蓄洪区运用补偿、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补偿等尚未形成良性运行机制。
洪水风险管理尚未起步,缺乏对不同类型防洪区的产业结构、建设布局、生产方式等的分类指导管理和相应的法规制度。
为此,亟待建立社会化减灾政策法规体系,以及社会各方和公众依法共同参与的防洪管理制度。
第三章防洪对策与防御目标
第十四条防洪对策。
1、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全面提高防洪保安能力。
针对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的梯度特征和不同要求,以及洪涝风险和灾害特点,既要重点保护苏南地区和长江两岸的密集产业带及发达城市群,也要重视保护苏北地区农业和农村发展、提高徐连经济带和沿海经济带的防洪保安能力。
在合理确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防洪除涝标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在继续提高关系全局的流域防洪能力的同时,提升重点区域以及城市、重要经济带的防洪保安水平。
在防洪工程建设上,把恢复巩固现有工程设计能力作为首要任务,整合工程资源,加强技术改造,兴建必要的扩大排水出路工程,着重做好不同层面和各个环节的相互衔接、配套和协调,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
同时,加强防洪调度能力建设,注重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紧密结合。
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工程布局和安排与水资源配置、水环境保护、航运、渔业以及土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修复统筹结合,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通过综合工程措施,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较为协调完善的防洪工程体系,支撑和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及富民强省的进程。
2、围绕可持续地与自然协调共处的战略目标,加强社会化减灾措施。
加强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河湖功能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进开发建设、防洪保安与资源环境的相互协调。
逐步改变过去单纯依靠不断做工程来提高防洪标准的做法,在适度抬高工程防洪能力的同时,恢复并扩大洪水调蓄空间,合理控制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涉水生产活动,大力清淤除障,适度退田还湖,避免无序缩占水域、竞相加高堤防、加大排水动力导致不断抬高江河洪水位的恶性循环。
通过综合措施,切实保证设计标准洪水的防洪安全,提高防洪减灾能力和洪水资源化利用程度;
按照全局利益需要和损失最小的原则,进行洪水风险管理,制定应对超标准洪水的非常措施,保证大面积地区和重点保护对象安全。
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地在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和城市发展布局时,要充分考虑防洪保安条件,避免因选址、布局不当或相应措施不配套而加大洪水风险。
通过洪水治理方式的转变,逐步实现从无序、无节制地与水争地转变为有序、可持续地与自然协调共处。
3、围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目标,深化防洪管理体制改革。
依法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和防洪区的管理,协调和组织社会各方有效落实防洪减灾措施。
加强河湖水域管理,清淤除障、退田还湖,恢复和巩固已有工程和设施的功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依法管理的重点,需要相应建立一系列配套法规、制度和办法。
为从根本上改变大量防洪工程设施得不到正常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的状况,要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公益性耗费的正常补偿,按照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划清分级事权,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防洪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的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防洪减灾体系。
防洪工程体系、防洪管理体系和防洪保障体系有机组成防洪减灾体系。
工程是基础,管理是核心,保障是关键。
1、防洪工程体系。
妥善处理流域防洪、区域防洪和城市防洪的关系,在统一规划下搞好协调、衔接。
淮河、长江、沂沭泗、太湖流域防洪工程和海堤防潮工程,是我省防洪工程体系中的骨干,在服从整个流域治理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关联区域和城市的防洪排涝要求。
被流域性行洪河道分割形成的排水区域,依靠流域行洪河道堤防作为其外围防洪屏障,区域内进行洪涝分治,健全和完善排水系统。
城市依托流域、区域治理,构筑防洪自保体系,合理划分排水片区。
在建设流域、区域、城市骨干工程的同时,配套完善面上工程,构成点、线、面相结合,大、中、小相协调的防洪工程体系。
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分别按相应的防洪标准,在流域、区域治理的基础上,采取自保措施。
2、防洪管理体系。
防洪管理包括防汛抗洪与洪水调度管理、防洪区与防洪工程管理,以及防洪规划管理等内容。
防汛抗洪与洪水调度,以安全防御和减轻灾害为目标,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和防洪应急机制,建立现代洪水调度系统。
划定防洪保护区、蓄滞洪区、行洪区(洪泛区),进行分类管理和风险管理;
对防洪工程设施,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完好的功能和能力。
加强防洪规划的水行政管理,完善规划编审和据以实施的管理制度;
做好流域、区域、城市防洪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的协调,确保各类防洪工程、涉水建设及开发活动符合防洪规划的统一安排;
划定规划保留区和规划治导线等,逐步实行“蓝线”管理。
通过加强防洪管理,充分发挥防洪工程体系的整体效益。
3、防洪保障体系。
防洪工程体系和防洪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都要靠相应的体制、机制、法制、科技来规范和保障。
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防洪建设与防洪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法规体系。
对关系社会各方利益的防洪管理和社会化减灾措施,更需要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综合保障,并形成防洪减灾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与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近期规划目标。
经过十年时间的努力,在现有防洪工程体系的基础上,流域防洪能力及区域防洪除涝能力全面得到恢复巩固,部分流域和区域的防洪除涝标准有所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增强;
基本建成现代防洪调度系统,基本实现防洪公益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水事行为的法制化管理,初步建立规范化的防洪管理体系和制度化的防洪保障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防洪减灾体系的基本框架。
通过防洪减灾体系的正常运行能够有效安全地防御设计标准以内的洪水,遇超标准洪水保护大面积地区和重点对象的安全,从而保障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及富民强省的进程,推进人与自然协调共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近期防洪标准。
1、流域防洪。
依据国家关于长江、淮河、太湖流域近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长江干流能够全面防御1954年型洪水,城镇和开发区段堤防达到防御100年一遇洪潮水位加10级风浪的标准,河势得到基本控制,重点险工段和节点岸线保持基本稳定;
太湖流域防御不同降雨典型的50年一遇洪水,重点骨干工程建设与远期流域1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衔接;
淮河洪泽湖及下游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全面达到100年一遇;
沂沭泗中下游地区主要防洪保护区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
主海堤基本达到防御50年一遇高潮位加10级风浪的标准。
2、区域治理。
防洪标准:
骨干支流及区域重点排水河道的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以上,其中太湖、秦淮河地区骨干排水河道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
除涝标准:
秦淮河、武澄锡虞、阳澄淀泖地区达到20年一遇,固城石臼湖、太湖湖西、里下河腹部、滁河以及苏北沿江大部分地区达到10年一遇,其他地区达到5年一遇。
3、城市防洪。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的城区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中心城区达到200年一遇;
徐州、扬州、镇江、连云港、南通、淮安、盐城、宿迁、泰州达到50~100年一遇;
县级城市及中心镇达到50~20年一遇。
4、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骨干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标准的防洪自保能力。
第十八条远景展望。
在近期目标的基础上,再经过两个五年计划的努力,到2020年建成与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相匹配,流域、区域、城市防洪以及相关措施协调配套,比较完善的防洪工程体系;
基本实现优化调度洪水、有效管理洪水,进一步提高洪水资源化程度,改善水生态环境,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实现完善的法制化防洪管理和防洪公益工程的足额补偿,建立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减灾制度,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保证防洪减灾体系良性发展的体制、机制和科技保障系统。
远景防洪除涝能力进一步得到提高。
流域防洪标准,长江全面达到100年一遇,河势得到控制,岸线基本稳定;
太湖流域和骆马湖达到100年一遇;
洪泽湖达到300年一遇;
主海堤全面达到50年一遇。
区域除涝标准,苏南地区达到20年一遇以上,苏中地区达到20年一遇,苏北地区达到10年一遇。
城市防洪全面形成有完善功能的外围防洪和引水排水、改善水环境的联合调度系统。
第四章流域防洪工程
第十九条流域洪水是江苏防洪的主要对象,流域防洪工程是防洪工程体系中的骨干和重点。
流域防洪建设继续贯彻蓄泄兼筹、下游以泄为主的治理方针,在有效利用湖库调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排洪出路、巩固堤防,近期首先恢复巩固现有工程能力。
流域防洪工程规划分为沂沭泗水系、淮河水系、长江干流、太湖流域防洪工程,以及海堤工程五个部分,主要根据各流域防洪规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沂沭泗水系总面积7.96万平方千米,其中我省境内2.58万平方千米。
目前沂沭泗下游水系防洪标准接近20年一遇,是全省流域防洪标准最低的地区。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已建东调工程的效益尚未充分发挥;
二是排洪入海出路不足,洪涝矛盾比较突出;
三是堤基堤身质量差,险工险段和病险涵闸多。
根据流域规划确定的“沂沭泗洪水东调南下”布局,我省沂沭泗水系按照“完善控导、巩固堤防、扩大泄量”的治理原则,促进沂沭河洪水控制建筑物和分沂入沭工程建设,扩大新沭河,使沂沭河洪水尽量就近东调入海;
腾出骆马湖、新沂河部分能力接纳南四湖洪水,相应扩大中运河、新沂河,使南四湖和沂河洪水南下经新沂河入海,近期使沂沭泗水系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
遇超标准洪水,利用黄墩湖滞蓄超额洪水,力保骆马湖大堤和新沂河堤防安全。
近期全面实施东调南下二期工程,扩大新沂河、新沭河、中运河,整治沂河、总沭河、邳苍分洪道,加固南四湖湖西堤、骆马湖堤防,相应处理行洪河道周边地区因洪致涝问题,同时加快黄墩湖滞洪区安全建设。
各骨干河道的设计行洪流量及设计洪水位:
沂河江风口以下8000立方米每秒;
总沭河2500~3000立方米每秒;
新沭河6000~6400立方米每秒;
邳苍分洪道4000~5500立方米每秒;
中运河5600~6700立方米每秒;
新沂河7500~7800立方米每秒;
南四湖设计洪水位,上级湖37.0米(废黄河高程系,淮河流域同)、下级湖36.5米,湖西堤按1957年洪水设防,上级湖37.2米、下级湖36.7米;
骆马湖设计洪水位25.0米、校核洪水位26.0米,当水位超过24.5米时,由皂河控制退守宿迁控制。
第二十一条淮河水系总面积19.02万平方千米,其中我省境内3.71万平方千米。
淮河上中游15.8万平方千米的来水,注入高悬于我省西部的洪泽湖,直接威胁下游地区安全。
目前淮河下游可以防御1954年型洪水,相当于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建成和主要堤防巩固以后可以达到100年一遇的设计标准。
一是堤基堤身质量差,险工险段和病险涵闸多;
二是入江水道等河道行洪障碍多,泄洪能力不足;
三是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安全建设尚未起步,鲍集圩行洪区安全建设进度缓慢。
我省淮河水系按照“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治理方针,巩固洪泽湖调蓄能力,恢复洪水归江能力,扩大洪水入海规模,完善相机入沂通道。
近期使淮河下游防洪标准全面达到100年一遇。
遇超标准洪水,开放渠北地区分泄超额洪水,力保洪泽湖大堤、里运河西堤安全。
近期在完成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固洪泽湖大堤和淮河干堤,整治淮河入江水道、苏北灌溉总渠,续建分淮入沂,恢复巩固现有工程的设计能力,实施洪泽湖周边滞洪区、鲍集圩行洪区建设。
各骨干河道的设计行洪流量及洪泽湖的设计洪水位:
淮河入江水道12000立方米每秒,淮河入海水道2270立方米每秒,苏北灌溉总渠加废黄河1000立方米每秒,分淮入沂3000立方米每秒;
洪泽湖设计水位为16.0米、校核水位为17.0米,当湖水位达14.5米时洪泽湖周边地区滞洪。
第二十二条长江流域总面积180万平方千米,其中我省长江干流水系1.92万平方千米(不包括太湖流域);
干流全长6300千米,我省境内432.5千米。
目前我省长江干流堤防基本达到防御50年一遇洪潮水位的标准,重点河段河势也得到初步控制。
存在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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