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制度14个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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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
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以及质量目标的落实以及实施。
定期开展质量教诲以及培训工作,每一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按时做好营业场所以及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以及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
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一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视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负责监视营业场所以及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规模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
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当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
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
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查验及格证》等;
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以及保质期,发现问题当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超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佥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超市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
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
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
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
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检验是否有虚假
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
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
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索票索证制度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数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要索取有效期内的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及时核对更新。
在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票据、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等,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
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销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索证索票后,要整理建档,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进货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食品进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进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条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六条消费者有要求的,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任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测的本超市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经营者承诺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
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
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
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设备工具清单
一、产品展示柜
二、货架
三、冰箱、冰柜
四、运送货物车辆
食品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仓库必须做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
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持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
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二、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
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
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孽生场所。
三、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
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食品销售卫生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三、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
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四、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
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
应在盛放食品窗口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持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
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五、生鲜食品应纳入“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六、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二、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聚积。
三、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五、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具的构造,也应易于保持清洁。
除虫灭害卫生制度
一、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
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二、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
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
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经常换洗,保持清洁。
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一、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
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一、本店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具体工作由本店质检员负责承担。
二、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三、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四、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五、对于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店主请示,在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六、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
七、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
八、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的,质检员应积极配合市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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