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感染控制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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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之后;
(5)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
(6)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7)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2、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消毒。
但下列情况下,须使用清洁剂(皂液)和流动水洗水后,再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1)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病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2)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护理、治疗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后。
3、戴手套的时机
(1)接触患者或透析单元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表面时戴清洁手套;
(2)注射药物、抽血、处理血标本、处理插管及通路部位、处理或清洗透析机等操作时戴清洁手套;
(3)接触不同患者、进入不同治疗单元、清洗不同机器时应洗手或快速手消毒剂擦手并更换清洁手套;
(4)进行深静脉插管、静脉穿刺、处理伤口以及中心静脉导管连接和移植物内瘘穿刺时戴无菌手套;
(5)处理医疗污物或医疗废物时要戴清洁手套;
(6)复用透析器的工作人员应戴清洁手套;
(7)手部皮肤破损时应戴乳胶手套,在此基础上佩戴上述手套。
4、不戴手套的时机
(1)透析前准备(透析机检测、安放及冲洗管路和透析器);
(2)测量患者血压等体检操作;
(3)离开透析单元时,应脱下手套,并进行洗手或快速手消毒;
(4)配置各种药品;
(5)接触医疗文件;
(6)接触门把手、电脑、键盘、电话等公用物品;
(7)接触手机等个人用品。
血液透析室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
一、基本设施
1、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布局合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分开。
(1)清洁区:
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治疗准备室、中心静脉置管等操作室、复用后透析器储存间;
(2)半污染区:
接诊室、患者更衣室;
(3)污染区:
透析治疗室(设立普通治疗区和/或隔离治疗区)、透析器复用间、洁具间、污物间等。
血液透析室物品的流动应从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不得逆向流动。
2、血液透析治疗区应合理设置供医务人员手卫生设备:
每个分隔透析治疗区域均应配置洗手池、非接触式水龙头、消毒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干手物品或设备等。
手卫生设备的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和感染控制的需要。
3、透析治疗区每个血液透析床/椅间距不小于1m。
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
4、血液透析室设置隔离透析治疗单元,专人负责。
治疗单元的物品相对固定如:
治疗车、心电监护仪、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等,且有隔离标识。
在隔离透析治疗单元的护士不能同时兼管非传染病透析治疗单元的患者。
5、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设备:
手套、口罩、工作服、防护面罩等。
6、透析治疗区应具备通风设施和/或空气消毒装置,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的III类环境。
二、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
1、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至少1次/年进行健康体检以及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和艾滋病病毒标志物监测,并管理保存体检资料;
建议乙型肝炎病毒易感(HBsAb阴性)的工作人员注射乙型肝炎病毒疫苗。
2、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装置:
普通隔离透析治疗区的工作人员实行基本防护,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
传染隔离透析治疗区的工作人员实行加强防护,穿戴隔离衣和防护面罩。
建议护士对所有透析患者进行血管通路连接和断开操作时,佩戴防护面罩。
三、血液透析患者治疗前准备
首次开始血液透析的患者、由其它血液透析室(中心)转入或近期接受血液制品治疗的患者须在透析治疗前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标志物的检测,推荐同时检测HBV-DNA和HCV-RNA。
存在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BV-D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
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CV-R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
乙型肝炎病毒抗原阴但存在不能解释的转氨酶异常升高患者,应进一步行HBV-DNA和HCV-RNA检测。
保留原始记录,登记患者检查结果。
四、透析结束后的消毒
1、每班次透析结束后,透析治疗区应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每日透析结束后应进行有效的空气消毒。
2、每班次透析结束后,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一人一用一更换。
3、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对透析单元内所有的物品表面(如透析机外部、透析床/椅、小桌板等)及地面进行清洁消毒。
对有血液、体液及分泌物污染的区域(地面、墙面),按要求使用消毒液擦拭。
4、每次透析结束后,按照透析机使用说明书要求对机器内部管路进行消毒,
五、医疗污物及废物处理
医疗废物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进行分类管理,封闭准运。
排出的污水应遵循《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16的要求处理。
遵循医疗污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原则。
使用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包装应防渗漏、遗撒和穿漏。
按规定的时间、路线移送到暂时存放的专用设施,并定期清洁消毒。
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
血液透析科医院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
一、透析室物体表面和空气检测
1、每月对透析室空气、物体、机器表面及部分医务人员手抽样进行病原微生物的培养监测,保留原始记录,建立登记表。
2、空气平均细菌菌落总数应≤4CFU/(5min•9cm直径平皿),物体表面平均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2,医务人员卫生手消毒后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2。
二、透析患者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监测
1、长期透析的患者应每6月检查1次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标志物,保留原始记录并登记。
2、存在不能解释的肝脏转氨酶异常升高的血液透析患者,应进行HBV-DNA和HCV-RNA定量检测。
3、血液透析室(中心)出现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HbsAg或HBV-DNA)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HCV抗体或HCV-RNA)阳转的患者,应立即对密切接触者(使用同一台血液透析机或相邻透析单元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检测,包括HBV-DNA和HCV-RNA检测;
检测阴性的患者应1~6月后重复检测。
4、建议乙型肝炎病毒易感(HBsAb阴性)患者接种乙型肝炎病毒疫苗。
5、建议丙型肝炎患者进行药物治疗。
三、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监测
1、每年每台机器应至少进行一次透析液的细菌和内毒素检测。
透析用水和透析液培养方法参照YY0572-2-2015标准规范执行,可选择胰化蛋白胨葡萄糖培养基(TGEA)、R2A营养琼脂培养基或其他确认能提供相同结果的培养基,不能使用血琼脂培养基和巧克力琼脂培养基。
推荐17°
C-23°
C的培养温度和7天的培养时间。
2、应使用鲎试剂法测定内毒素,或其他确认能提供相同结果的检测方法。
3、每月1次进行细菌检测,细菌数量≤100CFU/ml;
细菌数量>
50CFU/ml应进行干预。
4、至少每3个月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透析用水内毒素≤0.25EU/ml,透析液内毒素≤0.5EU/mL;
超过最大允许水平的50%应进行干预。
5、透析用水的细菌或内毒素水平达到干预水平,应对水处理系统进行消毒;
透析用水的细菌和内毒素水平合格,而透析液的细菌或内毒素水平超标,应对所有同型号透析机进行透析液细菌和内毒素检测,并校验透析机消毒程序。
对于不符合或达到干预标准的水处理系统或透析机,必须重新消毒且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
血液透析科传染病患者隔离制度
1、具有传染性的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梅毒及艾滋病等血行传染性疾病患者,应在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也可进行居家透析治疗。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患者,应当在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血液透析:
(1)乙型肝炎病毒(HBV):
HBsAg(+)或HBV-DNA(+)
(2)丙型肝炎病毒(HCV):
HCV-RNA(+)。
注意事项:
对于急、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期间HCV-RNA转阴的患者:
1)自患者HCV-RNA检测结果首次报告转阴之日起6个月内,患者继续在隔离透析治疗区透析,但相对固定透析机位,并在该患者每个透析日将其安排在该机位第一个进行透析。
透析前严格按照透析机使用说明对透析机进行消毒,对透析床单元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要求进行清洁、消毒,更换相应的物品,并做好记录。
期间应当每月1次监测HCV-RNA。
2)对于监测HCV-RNA持续阴性达到6个月以上的患者,可安置于普通透析区进行透析,相对固定透析机位,安排末班透析。
透析结束后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透析机和透析床单元的清洁和消毒。
由隔离透析治疗区转入普通透析治疗区的患者应当在1、3、6个月各检测1次HCV-RNA。
3)新导入或新转入HCV抗体(+)且HCV-RNA(-)的患者:
1如存在确切临床资料证实HCV-RNA(-)持续6个月以上,则无需隔离透析,但需要在普通透析治疗区持续末班透析6个月,每月1次监测HCV-RNA;
2对不能确认HCV-RNA(-)持续6个月以上的患者,可按照上述
(2)方案安排血液透析。
4)乙型肝炎病毒重叠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在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
如条件实在有限,可在乙肝透析治疗区透析,但相对固定透析机位,并安排末班透析。
(3)梅毒螺旋体:
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PR)高滴度(+)、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学试验(TRUST)高滴度(+)、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或暗视野显微镜下见到可活动的梅毒螺旋体。
(4)艾滋病病毒(HIV):
HIV抗体(+)、HIV-RNA(+)。
2、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区应配备专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且不能在隔离透析治疗区和普通透析治疗区交叉使用;
隔离治疗区的设备和物品如病历、血压计、听诊器、治疗车、机器等应有明确标识。
3、同时设置普通透析治疗区、乙型病毒性肝炎和丙型病毒性肝炎隔离透析治疗区的血液透析室(中心),物品的流动应当分别从:
清洁区→半污染区→普通透析治疗区→丙型病毒性肝炎隔离透析治疗区→乙型病毒性肝炎隔离透析治疗区,不得逆向流动。
4、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区的护理人员相对固定,同一班次的护理人员不能交叉管理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区和普通透析治疗区的透析患者;
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区的护理人员应加强防护,佩戴防护面罩和穿隔离服等。
5、建议HIV阳性或确诊传染性梅毒的血液透析患者到指定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透析治疗,或进行居家透析治疗。
6、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的血液透析患者应在呼吸道隔离病房或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透析治疗。
7、呼吸道传染病疫期内,透析前应检测患者体温,可疑和确诊患者应在呼吸道隔离病房接受透析治疗。
血液透析科传染病新发、播散报告制度
一、血液透析室(中心)发生院内感染的上报要求
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1、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1)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2)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3)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2、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1)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2)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3)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二)血液透析室(中心)新发传染病患者的上报要求:
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
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患者或疑似患者,或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2小时内上报。
2、其他乙、丙类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诊断后,24小时内上报。
血液透析科设备设施及一次性物品的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应为每一台血液净化设备(包括水处理设备、血液透析机、血液透析滤过机等)编号并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透析机的相关信息、故障、维修、保养、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
2、血液净化设备的使用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在设备规定的环境下(包括温度、湿度、电压、供水压力等)使用,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3、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参数校对和常规维护保养。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4、更改血液透析机/血液透析滤过机消毒程序,改变消毒液原液浓度或吸入量时,应在消毒完成后,使用消毒剂残留量试纸(试剂)在排水口取样,检测水路中的残留浓度,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应用。
5、血液净化设备的维护工作必须在人机分离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患者安全。
6、建议血液透析室(中心)配备备用透析机。
备用透析机停用>
48小时,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完整的水路消毒。
7、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血液透析室(中心)应监测血液净化设备不良事件;
发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8、血液透析室(中心)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私自采购和使用。
10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一人一用一灭菌。
11、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包括注射器等)不得重复使用。
12、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前认真检查,若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包装有破损,过了有效期和产品有不洁等不得使用;
使用时若发现热源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须及时留取标本送检,按规定登记发生时间、种类、临床表现、处理结果;
所涉及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及供货单位、供货日期等,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以及该产品采购部门。
13、使用后的一次性物品经过分类后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血液透析科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
一、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监测
透析用水和透析液培养方法参照YY0572-2-2015标准规范执行,可选择胰化蛋白胨葡萄糖培养基(TGEA)、R2A营养琼脂培养基或其他确认能提供相同结果培养基,不能使用血琼脂培养基和巧克力琼脂培养基。
C的培养温度和7天的培养时间。
4、至少每3个月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透析用水内毒素≤0.25EU/ml,透析液内毒素≤0.5EU/mL;
对于不符合或达到干预标准的水处理系统和/或透析机,须重新消毒且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6、监测方法:
取样点至少应包括供水回路的末端。
样本取样口应保持开启并放水至少60秒后,对样本取样口进行消毒,可使用75%乙醇消毒擦拭出水口外表面3次,待乙醇完全挥发后方可采样。
不能使用其他消毒剂。
7、透析用水生物污染物超标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1)未进行有效消毒:
检测透析用水细菌数>
50CFU/mL,或内毒素>
0.125EU/mL时,应进行水处理系统完整消毒。
(2)反渗透膜密封件泄漏:
检查更换密封件。
(3)反渗透膜破损:
更换反渗透膜。
二、透析用水的化学污染物监测
1、监测频率:
至少每年测定1次。
2、合格标准:
检测结果必须符合上述国家行业标准《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YY0572-2015)的要求。
3、监测方法:
取样点应至少包括在供水回路末端。
取样口应开启至少60秒后用专用容器取样,送检测定。
4、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1)反渗透膜密封件泄漏:
(2)反渗透脱盐率下降:
降低回收率,更换反渗透膜。
(3)反渗透膜破损:
血液透析科库房管理制度
库房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中规定的III类环境。
应分别设置干性物品库房和湿性物品库房,干性物品库房存放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以及服务等;
湿性物品库房存放浓缩透析液、消毒液等。
不同物品必须分开存放。
进入透析治疗区的所有物品不得再返回库房。
血液透析科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进行分类管理,封闭转运。
排出的污水应遵循《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16的要求处理。
1、遵循医疗污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原则。
2、使用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包装应防渗漏、遗撒和穿漏。
3、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移送到暂时存放的专用设施,并定期清洁消毒。
4、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
血液透析科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1、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掌握和遵循血液净化室(中心)感染控制制度和规范。
2、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至少1次/年进行健康体检以及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和艾滋病病毒标志物监测,并管理保存体检资料;
建议乙型肝炎病毒易感(HBsAb阴性)工作人员注射乙型肝炎病毒疫苗。
3、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装置:
4、工作人员遇锐器伤后处理应遵循《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的要求处理。
(1)紧急处理办法:
轻轻挤压伤口,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流动水冲洗(黏膜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然后用碘伏或其他消毒液(如75%的酒精)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2)填写《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登记表》,交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备案。
(3)锐器伤后传染病预防措施:
1)被HBV阳性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
未接种乙型肝炎病毒疫苗者,应注射乙型肝炎病毒免疫球蛋白和接种疫苗;
接种过疫苗、并且HBsAb阳性者,无需处理;
接种过疫苗、并且HBsAb阴性者,应注射乙型肝炎病毒免疫球蛋白和接种疫苗。
乙肝病毒感染状况不明确,应注射乙型肝炎病毒免疫球蛋白和接种疫苗,同时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根据结果确认是否接种第2、3针乙肝疫苗。
建议在最后一剂疫苗接种1~2个月后进行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2)被HCV阳性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目前不推荐采用接触后预防措施。
建议于接触4~6个月后进行丙肝抗体和丙氨酸转氨酶基线检测和追踪检测。
3)被HIV阳性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有专业人员对暴露级别进行评估,根据暴露级别和病毒的载量水平,咨询专业医师考虑是否进行预防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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