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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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失;
2.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3.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多方法律行为,是质量和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制定机构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基本法律:
其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特别行政区的法
--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考作用】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
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方式
成文法、不成文法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程序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特别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有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平等主体之间
仲裁、民事诉讼
不平等主体之间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仲裁
仲裁适用范围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于《仲裁法》的仲裁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不能提请仲裁的情况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仲裁的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双方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独立仲裁的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
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有效
1.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定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首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的,视同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对效力存在争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裁决
管辖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定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
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甲选①,乙选②,甲乙共同指派③,③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的
回避
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开庭但不公开;
当事人协定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当事人的和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的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
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院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制度
1.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平审理的,应该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2.审理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公平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因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4.因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8.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损害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器件内部行使权力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普通:
2年
⏹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3 延付或拒付租金;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失实体权利。
●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只是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起履行义务的要求;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判决和执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统计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对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或票据;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排除事项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申请
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律其他规定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乡镇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执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申请人预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
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情形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指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和受理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探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负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侵权赔偿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1 管制(3个月——2年。
最高不得超过3年)
2 拘役(1个月——6个月。
最高不得超过1年)
3 有期徒刑(6个月——15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
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
4 无期徒刑
5 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种类
生效时间
调解书
签收
裁决书
作出
判决书
送达
15日内可上诉
受理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决定书
裁定书
10日内可上诉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事项
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否
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是否公开进行
审理制度
对方不执行时有谁强制执行
人们法院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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