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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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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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后受损建筑的承载与抗震加固;
2
6~9度地区建筑抗震能力不足的加固。
本标准也可供其他权属建筑的抗震加固工程参照使用。
1.0.3
本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国有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是审批这类工程项目投资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应在抗震规划、设计、审图、施工全过程中得到严格执行。
1.0.4
国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建设项目,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0.1
国有建筑(以下部分条文简称为建筑)抗震加固的可行性论证、加固规划和设计,应以其结构系统鉴定的综合结论为依据。
结构系统鉴定应包括承重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和抗震能力鉴定。
2.0.2
结构系统鉴定应对下列问题做出明确的结论:
该建筑的结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该建筑的抗震能力是否不足;
3
该建筑的加固范围和内容。
2.0.3
国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包括结构承载能力不足的加固,以下同)应纳入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抗震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按下列规定进行安排:
对地震灾区的建筑:
1)遭受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有修复价值者)的建筑应立即进行加固;
2)遭受轻微损坏的建筑,若结构系统鉴定确认需要加固者,可在2~3年内分期分批施行;
对未受地震灾害的7~9度地区的建筑:
1)属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筑以及有地震中期预报地区的建筑,应优先安排;
2)属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的建筑,可在5年内分期分批安排加固。
2.0.4
对下列建筑不宜采取加固措施进行加固:
地震灾后被鉴定为无恢复价值的严重破坏建筑(不包括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
建筑场地处于严重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且鉴定确认为应予迁址重建的建筑;
加固修复费用高达新建造价70%以上的建筑。
2.0.5
国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应按鉴定确认的加固范围,划分为整幢建筑加固、某独立区段加固和仅对指定构件(含连接)加固等三种。
审图时,应对加固范围进行复查和核定。
2.0.6
国有建筑的抗震加固,不论采用哪种方法和技术,均应从实施减灾设计策略出发,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系统构造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具有足够的整体牢固性和坚固的逃生、疏散通道。
2.0.7
国有建筑抗震加固用的材料或制品,应采用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国产材料或制品;
仅当国产材料或制品缺乏该品种,或虽有该品种,但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时,方允许选用进口材料或制品,但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注:
对避难场所、逃生通道和幼儿园、学校、医院的加固,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2.0.8
国有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的造价,应按下列规定的项目合理编制:
结构加固工程;
原结构清理工程(包括拆除原结构装饰层、拆迁原结构上影响施工的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等);
局部拆除原结构、构件工程(必要时);
4
开挖基础工程(必要时);
5
安全支护工程;
6
修复受影响的相关工程(如散水、台阶、内外装饰层、管线等);
7
其他经核实应计入的项目工程。
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的造价应按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进行计算。
若该地区尚未发布此类定额,则应由省(直辖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参照下列标准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GYD-601;
《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2.0.9
当国有建筑抗震加固后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且该建筑存在着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问题时,应结合本次抗震加固工程一并进行。
国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改造建设标准》的规定。
建筑抗震加固设防目标
3.0.1
国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防烈度,应以国家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为依据确定。
3.0.2
国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执行。
3.0.3
国有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设防目标:
对丙类建筑应达到“当遭受相尖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但经一般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
对乙类建筑应达到“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不应有结构损坏,不经修理或稍经一般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其个体建筑可能处于中等破坏状态,但逃生、疏散通道仍能保持其应有功能”。
对政府指定为地震避险的场所,其设防目标应达到“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不应有结构损坏,不经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其建筑总体状态可能介于轻微损坏与中等破坏之间,但不影响生命安全”。
3.0.4
下列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其抗震加固内容:
甲、乙类建筑以及2002年1月以后建造的丙、丁类建筑。
地震灾后鉴定为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的各类建筑。
1980~2001年期间建造的、地震灾后鉴定确认处于严重受损区的下列丙、丁类建筑:
1)多、高层钢结构建筑;
2)二层底部框架。
非结构构件。
3.0.5
1980~2001年期间建造的丙、丁类建筑,若在抗震构造方面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确有实际困难,可参照原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1993年局部修订版)确定其抗震加固内容。
3.0.6
1980年前建造的、未经抗震设防的丙、丁类旧建筑(包括民族地区传统的土、石结构的建筑),可根据具体情况,以尊重历史、保障安全、科学有效、经济适用为原则,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其基本加固内容。
这类建筑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当结构构件不易替换时,应不超过10年;
当结构构件易替换时,可按20年确定。
3.0.7
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抗震加固内容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标[2008]132号通知发布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第2.3.7条的规定来确定其抗震设防目标和加固内容。
3.0.8
国有建筑抗震加固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若商定有困难,对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以及采用胶接加固的钢结构,宜按30年考虑;
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系统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对采用焊接、高强螺栓、铆钉连接加固的钢结构,可按50年考虑;
对土、石结构,应按本标准第3.0.6条的规定执行。
3.0.9
结构加固后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要求确定。
建筑抗震加固方法应用规定
4.1
4.1.1
国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钢结构,若该规程未包含相应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21的要求进行设计。
4.1.2
对结构的承载加固设计和抗震加固设计,其所采用的材料、性能指标、加固构造要求和计算方法,应按不同种类结构分别执行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钢结构加固设计规范》CECS77;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
对砌体结构、古建筑砖石结构,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标[2008]132号通知发布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第2.5.4条的规定。
4.1.3
国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拟采用的加固方法和技术,应按本章以下各节的规定进行审图和行政审定;
不得为多争取加固经费而故意选择高造价而又不适用的加固方法和技术,也不得任意增加其加固内容。
4.1.4
对地震灾后建筑,若结构在震前已有损伤,也应在抗震加固工程中一并得到加固处理。
4.2
4.2.1
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宜优先考虑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方法进行加固;
当地基(或桩基)水平向承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或有液化隐患时,宜优先考虑采用增设刚性地坪和排水桩,以及加固上部结构的方法进行处理,若有条件,也可采用旋喷法处理。
4.2.2
当必需开挖基础进行加固时,应通过可行性论证选用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推荐的加固方法。
4.2.3
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地基基础的抗震加固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4.2.4
建筑抗震加固时,对天然地基承载力宜考虑结构长期压密的有利影响,按现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砖混结构房屋加层技术规范》CECS78的规定,计入其对地基承载力的提高系数。
4.2.5
当建筑的整体牢固性构造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其地基基础的加固方案,宜考虑上部结构与地基基础的共同作用。
4.3
4.3.1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加固,若其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宜优先选用改变结构体系而不加固其构件的方法。
4.3.2
当需要加固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其设计选用的加固方法,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3.2
各种结构构件加固方法的应用规定
加固方法
设计选用应考虑的方法特点
实用性评定
增大截面加固法
(外包混凝土套加固法)
能提高构件承载力和刚度,降低柱的长细比和轴压比;
加固费用较低,但湿作业时间长且影响建筑使用空间
实用、有效,但若采用喷射混凝土或压力灌浆施工,审批时应考虑当地技术是否有保证
置换混凝土加固法
能解决受压混凝土强度不足或有严重缺陷混凝土的加固问题;
加固费用低,但湿作业时间长
实用、有效,但剔除原有混凝土的工作量大,且应细致操作,以造成局部损伤
外粘型钢法
(湿式外包钢法)
能大幅度提高构件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且延性好;
不影响建筑使用空间,但造价高
实用、有效,最适宜用于重型结构、大跨结构以及重要结构的加固
干式外包钢法
施工简便;
湿作业少;
能提高构件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但提高幅度不如湿式外包钢大,且造价也较高
同上;
尤其适用于不允许使用胶粘剂的加固工程,以及有可逆要求的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
续表4.3.2
粘钢加固法
(外粘钢板法)
能提高受弯、受拉构件的承载力和柱的抗震能力,但不适用于梁的超筋截面加固;
湿作业很少,不影响建筑在加固施工过程中的正常使用;
不影响建筑使用空间
实用、有效,且应用范围较广,但应使用优质胶才能收到应有加固效果
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
能提高各种受力性质构件的承载力和抗震能力,且不增加结构自重、不影响建筑使用空间;
耐腐蚀;
但需作专门的防火处理;
对柱的加固,宜使用芳纶纤维复合材,但造价很高
有效,但造价高,应严格审查其应用的必要性控制地使用,尤应防止在抗震墙加固中滥用
不锈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法
能提高墙、柱、梁的承载力和抗震能力;
对建筑使用空间无显著影响;
能耐腐蚀,耐潮湿,但造价很高
有效,但仅允许用于重要建筑和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镀锌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法
同上,但不耐腐蚀、不耐潮湿;
造价较上者低,但仍较其他加固法高
尚处于试用阶段,仅允许用于介质腐蚀不重的干燥地区
钢筋网片-复合砂浆面层加固法
同上,能耐一般腐蚀和潮湿,但需使用粘结能力强的复合砂浆才能保证安全
仅允许在有使用经验的地区试用,且应采取严格措施,确保砂浆的安全性能和质量
外加预应力加固法
能提高结构、构件承载力、刚度和抗裂性;
但收缩徐变大的混凝土会影响其加固效果;
对加固后结构的外观有一定影响
实用、有效,尤其适用于大跨、重型和处于高应力、高应变状态的结构
增设支撑加固法
传力明确;
安全、可靠;
加固费用低,但显著影响建筑使用空间和外观
实用、有效,尤其适用于有可逆要求的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
4.4
4.4.1
砌体结构的抗震加固,应首先对其整体牢固性的构造进行完善和必要的增强。
4.4.2
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抗震加固时,其设计选用的加固方法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
各种结构构件方法的应用规定
钢筋网片-水泥砂浆(包括复合砂浆)面层加固法
能提高墙体承载力和抗震能力,若采用焊接网片,受力效果更佳;
施工简便,但有湿作业
实用、有效;
推荐采用
钢筋网片-细石混凝土(包括喷射混凝土)面层加固法
当采用焊接网并做好与原构件连接、锚固构造时能大幅度提高墙体承载力和抗震能力;
施工简便,但湿作业时间长
推荐采用;
尤其适用于将原墙改造成抗震墙
钢筋混凝土外加层加固法
能提高砌体柱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
加固费用低,但湿作业时间长,若采用压力灌浆法施工,能缩短湿作业时间,但造价较高
适用于加固砌体柱,但影响建筑空间
增设全封闭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
能提高砌体建筑的整体性;
若进一步完善拉结体系,将显著增强其整体牢固性
实用、有效,全面推荐采用
外包型钢加固法
(干包钢加固法)
能大幅度提高砌体柱和窗间墙的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且不影响建筑使用空间
实用、有效,但造价较高,仅推荐用于加固砌体柱和窗间墙
增设扶壁柱加固法
能提高砌体结构的整体稳定性;
施工简便,但湿作业多
一般情况下宜使用钢筋混凝土扶壁柱;
若加固量不大,也可考虑使用砌体扶壁柱
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墙
能提高有明显扭转效应的薄弱部位的抗震能力,但影响建筑使用空间,且湿作业时间长
实用、有效,可在条件适合时采用
增设支撑、支架加固法
能在构造上加强砌体房屋的刚度,且具有可逆性,便于今后复原,但影响建筑及其周边空间
适用于临时性加固,多用于目前难加固的文物建筑
4.4.3
在砌体结构抗震加固工程中,一般不应选用下列方法或技术:
造价高又相容性差的外贴碳纤维或芳纶纤维复合材的加固法;
对变形敏感的预应力撑杆加固法;
采用环氧类灌浆料的加固技术。
4.5
4.5.1
对重要钢结构的抗震加固工程,宜作为个案处理,经可行性论证后,进行规划和设计;
不应套用现成图纸进行盲目加固。
4.5.2
对一般钢结构的抗震加固工程,应根据综合鉴定结果,首先在以下两方面采取有效的增强结构整体抗震能力的措施:
防止结构局部失稳和整体失稳;
增强结构的整体牢固性。
4.5.3
当需要对钢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时,其实用、有效的加固方法主要有:
增设支撑,以增加结构刚度,或调整结构的自振频率;
增设支撑形成空间结构;
增设辅助杆件,以减小构件的长细比,提高其稳定性;
增大原结构构件截面和连接强度;
增设抗震墙;
减轻荷载,或改变荷载的分布;
改变结构计算图形。
5.0.1
在建筑抗震加固过程中,或在遭受地震过程中受损的装饰装修均应得到修复或重新装修。
5.0.2
建筑装修、装修的局部修复,应采用相近质地和色调的装修材料进行设计和施工。
若局部修复的面积较大,或原有的装饰装修材料已退出市场,也可考虑予以全面更新。
5.0.3
国有建筑装饰装修的更新,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一般不应使用进口装饰装修材料。
5.0.4
国有建筑外部装修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
对国有企业,其管理部门用房主要入口部位可采用中级装修,其他部位宜采用普通装修;
其生产用房一律采用普通装修。
5.0.5
国有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
其他用房应采用普通装饰装修;
对国有企业,其管理部门宜采用中级装饰装修;
生产用房应采用普通装饰装修;
对上述建筑的实验室、计算机用房、档案室以及其他特殊业务用房,应采用单独审批和核定的装饰装修标准。
5.0.6
国有建筑装饰装修标准及其材料选用示例列于表5.0.6–1及表5.0.6–2。
表5.0.6–1
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管理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等级
部位
一级办公用房
二级办公(管理)用房
三级办公(管理)用房
一般办公室、会议室、走廊、楼梯等
地面
普通、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内墙面
天棚
领导办公室、重要会议室、门厅、电梯厅等重要部位
中、高级装修
中级装修
外
墙
卫生间
注:
国有企、事业单位生产用房(不含有特殊要求者)的建筑装修按“普通装修标准”执行。
表5.0.6–2
建筑装修材料选用示例
部位
高级装修
外墙
中高级釉面砖、人造石材等
装饰混凝土喷涂、墙面砖、水刷石、玻璃马赛克等
耐老化涂料、清水墙水泥砂浆勾缝等
内墙
装饰板、墙纸、墙布、釉面、砖、油漆、乳胶漆、胶合板、中高密纤维板等
乳胶漆、塑料扣板等
涂料、石灰浆、白粉浆等
墙裙
胶合板、高级釉面砖、装饰板、人造石材等
中级釉面砖、瓷砖、水磨石、塑料扣板等
普通釉面砖、水泥砂浆、提浆抹面、局部水磨石等
人造石材、高级地砖、强化木地板等
中级地砖、水磨石、马赛克、塑料地板等
水泥地坪、局部水磨石、普通地砖等
胶合板、装饰板、墙纸墙布、油漆、乳胶漆、管线暗装等
塑料扣板、石膏线条、乳胶漆、管线暗装等
水性涂料、石灰浆、白粉浆等
门窗
铝合金及彩板门窗、铝合金中空玻璃窗、双面包镶门、按特殊要求制作的门等
单层玻璃铝合金窗、塑钢门窗、镶板门等
木质及塑钢门窗、钢门窗、拼板门、胶合板门等
6.0.1
在建筑抗震加固过程中,或在遭受地震过程中受损的下列相关工程均应得到必要的修复:
建筑围护系统(包括屋面防水构造、屋面和外墙保温隔热构造,以及地下室防水构造);
给水、排水系统;
供热、采暖系统;
空调、通风系统;
电气系统;
电梯系统。
6.0.2
相关工程修复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为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国产材料和设备。
6.0.3
国有建筑中相关工程的修复标准应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建筑节能改造建设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现行有关的专门标准规范。
6.0.4
相关工程系统的修复,应结合结构加固的特点和要求,科学、有序地进行;
其设计和施工应统一协调安排,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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