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定稿0505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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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设计变更或追加工程立项等方式解决的内容。
3.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4.属于其他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
5.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6.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等降效损失。
7.违规操作或失职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等损失。
8.由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三条 工程签证的依据
(一)施工合同
(二)设计变更
(三)经总经理确认的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
(四)经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及领导确认的工程指令和报告
第四条 工程签证原则
(一)权力限制原则:
公司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二)时间限制原则:
公司对现场签证及其预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严禁过后补办的做法;
(三)计量计价原则:
公司对现场签证的计量计价实行严格控制,工程部与成本部共同确认发生的工程量,成本部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按合同、定额及相关的计价文件计价,现场签证凡涉及到需要核定材料或机械台班等单价的,必须按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现场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四)原件结算原则:
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现场签证必须提供原件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签证职责
(一)专业工程师(或称甲方现场代表):
负责审核签证依据的真实性并参与费用洽商和收方,不定期检查施工方提供的收方测量工具,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现场签证单》,并核实该签证单的完成情况;
(二)成本部专业工程师:
负责判断签证的必要性、真实性、确认结算办法,并判断施工单位填报事项是否应该收方签证,参与费用洽商和收方,审核《现场签证单》;
(三)项目工程部经理:
负责判断签证的必要性、真实性、并判断施工单位填报事项是否应该收方签证,复核《现场签证单》;
(四)成本部经理:
(五)公司总工、分管副总、总经理:
审批《现场签证单》并签署最终审定意见。
第六条 现场签证流程
(一)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向甲方工程部专业工程师提出书面收方申请(附收方依据),甲方专业工程师收到书面收方申请后汇报工程部经理,由工程部经理与专业造价工程师共同核定是否同意进行收方;
现场需及时采取技术处理的工程签证应征得设计研发部同意后实施。
(二)经工程部经理与专业造价工程师共同核定同意收方的事项,由监理及建设方工程部对其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建设方工程部专业工程师、成本部专业造价工程师或成本部驻现场成本专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工程量收方测量,填写“工程现场收方单”并签字确认;
注:
签证估算造价1000元以内含1000元,建设方成本部驻现场成本专员必须参加,1000~2000元(含2000元)建设方成本部专业工程师必须参加,超过2000元时,建设方成本部经理必须参加。
(三)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现场收方单》填报《现场签证单》并附相对应的《工程现场收方单》。
《现场签证单》必须经监理单位、建设方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成本部专业造价工程师、成本部经理复核、总工及分管副总审批,并签署最终审定意见,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审批权限:
(一)公司分管成本副总、分管工程副总、总工、批准造价增减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设计变更、工程指令项目;
(二)公司总经理批准、审定准造价增减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设计变更、工程指令项目。
(三)公司总经理批准、审定批准因建设方原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的工期增减项目。
第八条现场签证时限
(一)现场签证单严禁事后补办,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该项工作完成后下道工序实施前24小时内、非隐蔽工程完成后48小时内会同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专业工程师、成本部专业造价工程师或成本部驻现场成本专员共同进行现场收方测量、填写“工程现场收方单”确认工程量并签字。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现场收方单”在48小时内填报“现场签证单”一式六份,(并附相应的“工程现场收方单”、设计变更单(或技术洽商单、工程指令单)、事前照片、事后照片、收方草图等相关计算依据以便审核)报建设方现场负责人。
若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提交签证单视为自动放弃签证,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现场签证审核时限
(一)监理单位在收“现场签证单”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建设方工程部。
(二)建设单位工程部在收到监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的“现场签证单”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成本部。
(三)成本部在收到工程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现场签证单”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四)公司分管成本副总、公司总工、总经理在收到成本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现场签证单”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签署最终审定意见。
(五)“现场签证单”由工程部负责传递,并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时间会签。
第十条其它有关要求
(一)建设方现场负责人、建设方造价人员及监理工程师会签时要在签证单上注明返工部分材料、设备是否可以重复使用;
(二)工程签证能量化的只准签工程量,一般不得标注金额,特殊情况需签证金额时,必须由成本部确认;
不能量化的,必须由工程部与成本部共同确认。
(三)工程签证必须附现场收方单、标明尺寸和工程量计算式,以便审核;
(四)工程签证内容、原因(建设方现场负责人必须说明发生该签证的原因和责任人)、工程量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涂改,各方签字不得复印;
(五)工程签证是仅对工地发生事件的证明文件,专业造价人员根据招标书、施工合同以及现行结算法规等进行签证结算;
(六)施工单位呈报的签证资料必须齐全,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必须采用建设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否则建设方不予受理;
(七)施工单位签证必须按本规定时间要求执行,保证签证的及时性,否则,建设方、监理单位有权拒签,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事后补签的工程签证单无效;
(八)凡涉及工程建筑及结构方面的变更事宜,设计研发部必须派人参加确认和验收
(九)涉及扣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签证,由建设方通知监理单位,有关施工单位到场核实,如责任方施工单位拒绝到场或拒绝在扣款签证单上签字,则扣款签证单经建设方、监理单位共同会签且经建设方盖章后即生效;
(十)签证单及扣款签证单一式六份,其中签证单发施工单位二份、监理单位一份、工程部和成本部各存档一份、建设方档案室一份;
扣款签证单发被扣款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建设方工程部、成本部和财务部各存档一份、建设方档案室一份。
第十一条签证单编号规定
(一)施工单位要对申报的签证单统一进行编号,同一合同号下签证单按顺序编号,编号方法如下:
施工单位—001号;
(二)扣款签证单由建设方现场负责人填写并统一进行编号,编号方法如下:
施工单位—扣—001号。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结算时,必须提供签证单及扣款签证单原件一份。
第十三条未按本规定办理的工程签证单,建设方一律不予以承认,均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成本管理部;
自建设方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
《工程现场签证单》
附件2:
《工程现场收方单》
附件3:
《现场扣款签证单》
附件4:
《工程指令单》
工程现场签证单
工程名称:
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分(项)部工程
施工图号
费用项目
时
间
签证内容
签证事由及内容:
结算
备注
建设单位:
专业工程师:
工程部经理:
日期:
监理单位:
专业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施工负责人:
成本部专业造价工程师:
成本部经理:
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经理
总经理
说明:
本签证一式六份,附件齐全并经建设单位签字完善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有效签证方能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现场收方单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施工单位报送栏
申
请
收
方
内
容
审
核
确
认
栏
共
同
的
收方日期:
年月日
参
加
人
员
签
字
(各单位和部门参加收方的人员签名)
1、本表不能单独使用,仅作为原始收方的记录单和现场签证的附件。
2、本表的编号和相关签证单的编号相同。
现场扣款签证单
施工单位名称
扣款签证编号
签证
内容
事项:
(工程量清单、图纸等)
被扣款单位项目负责人:
日期:
建设单位签章确认
建设方审定意见:
(必须说明发生该签证单的原因和责任人)
建设单位(签证章)
工程管理部:
成本管理部:
分管副总:
总经理:
监理单位
审核意见
监理工程师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工程指令单
指令编号
指令
指令事项:
工程部专业工程师:
会签部门(设计部、成本部):
总工:
备注:
1.无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或属于合同及施工图范围外的需要施工单位实施的工作,工程部必须填报该指令单,按审批权限经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会签后方可实施(如遇事情紧急可事先电话沟通,事后补签)。
2.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零星项目指令,由工程部经理审批签字即可(但工程指令单必须同步上传公司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
3.本指令单作为《现场签证单》的依据及附件。
4.本指令单抄送监理单位一份。
现场工程签证工作流转单
资料名称
及编号
发出部门
发出
时间
工作事由
各部门流转时间及意见签署情况
部门
接收时间
发出时间
部门意见
签名
工程管理部
研发设计部
成本管理部
总工程师
分管工程副总
执行结果
填表说明:
1.本审签单与需要审批文件同步流转,且仅用于公司内部流转使用;
2.本单为发起部门(或流程起始部门)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3.各部门在收到上一部门(或单位)的审批资料时,应同时在“接收时间”列填写时间(该时间与上一执行部门的发出时间应相同),部门审批完后,同时也在“发出时间”列填写时间。
4.每次工作流转单原件由成本管理部存档,并抄送行政人事部一份。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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