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旺小学消防安全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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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权学校总务(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校长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总务(有关)部门防火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对全校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节假日前重点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领导汇报,认真建议,督促解决。
(四)定期对学校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具体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六)对学校义务消防队进行日常的管理和培训。
(七)主管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义务消防组织防火责任制
(一)结合本职工作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培训、学习活动,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监督学校和本部门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四)保管维护本部门的消防器材,保持完整、有效。
(五)发生火险及时报告,并积极参加抢险。
(六)积极向本部门的教职工宣传消防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条学校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重大工程时,必须同时落实消防供水、室内消火栓、消防通道等设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校内点燃明火,因施工等确需明火时,必须事先经学校总务部门批准,采取严密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通通道的畅通。
建立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全校实行防火责任制。
第十四条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
(一)对本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二)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三)支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
(四)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建设人员应当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六)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及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七)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八)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
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及检修等情况。
(九)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
各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伤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特殊情况须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十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
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责令各科室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库房储存物资的性质,制订相应的安全制度。
校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定期对全校各科室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六条食堂伙房、配电房、焊接操作间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
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食堂用火、有电源的地方,应做到“人走火灭电关”。
要落实专门负责该用火、用电地方的责任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
第十八条礼堂、图书室、资料档案室、库房(仓库)、各专用教室和重要科室等处如需动用明火,必须经学校防火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
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现场。
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
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第十九条易燃与易爆物存放场所应当分离,必须远离教学区或人员密集区,不准近距离作业。
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第二十条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
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第二十一条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电气线路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第二十三条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和“热得快”,禁止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电电器。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加强以下消防管理
(一)校内道路、楼房走廊、楼梯及安全出入口严禁堆堵,确保畅通无阻。
(二)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砸炮、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校。
(三)教学使用的各种电教设备,要注意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拔下电源插头,不许学生接触电源、开关和插座,以免发生危险。
下班后,各办公室、教室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四)注意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用后要立即切断电源。
(五)学校及教室内禁止吸烟。
(六)每位教职工都要了解教室内干粉灭火剂或者水基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用途,同时教育学生不要接触和玩耍室内灭火剂。
第二十五条储存、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严格落实管理人责任制。
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领导责任制,对此项工作负责,并做好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审批把关。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使用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和专用室,必须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三十条校内举行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灭火措施,疏散路线、出口,以及应急措施等。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如检查电气线路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情况,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火源电源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以及控制活动人员总量等。
(三)在举办活动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申报一般应当包括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等。
(四)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负责落实,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校(园)消防要害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人员密集且财产集中的部位。
学校应当对这些部位一定要制订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校(园)内消防应当具体做到如下规范
(一)禁止学生拾携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
禁止在学校组织学生从事烟花、爆竹性质物品的生产。
(二)加强实验室管理,对易燃易爆实验用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随用随领。
(三)要有专人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四)严格校内用火管理,做好工作区间防煤气中毒管理。
(五)建立切实可行的消防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对伙房、锅炉房、仓库及实验室等要严格按照防火规定管理使用。
(六)对于寄宿的学生,要加强教育管理,尤其要加强宿舍防火安全。
(七)除此以外,应加强教室、实验室、图书室、档案室、集体宿舍及锅炉房等重点场所的防火。
因为这些地方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或有爆炸性质,火灾隐患大。
学校内其它场所的防火措施,可参照有关消防要求制订。
第三十三条教室和实验室防火要求
(一)普通教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容纳50人以上教室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教学楼超过五层时,应设封闭式楼梯间;
课堂上用于实验的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控制用量,实验后应及时清除,不得在课堂内存放。
(二)视听教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
室内的吸音材料及装饰物应采用不燃材料或经过阻燃处理,铺设的地毯还应具有导除静电的性能;
电源线穿金属管敷设;
演播室内一般安装有碘钨灯和聚光灯,灯具的前方与可燃物应保持大于1m的安全距离,侧后方与可燃物距离应不小于0.5m,或在它们之间用石棉板等隔热材料隔开;
设防灯具爆裂的保护装置;
室内尽量不用碘钨灯,如必须使用时,一定要固定在安全地点,不准靠近可燃物,同时在灯具下面设网眼不大于3mm细目的镍铬不锈钢丝网防护,以防灯具破碎时落在可燃物上引起火灾;
维修间使用电烙铁,需有金属架放置,架下敷设石棉板,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三)化学实验室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挥发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要有不少于两个安全疏散门;
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实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管理化学危险物品,实验剩余和常用的小量易燃化学危险物品,总量超过5kg的不得存放在实验室内,少于5kg的应放在专人保管的金属柜中;
向阳的房间应设置遮阳板或难燃窗帘,遇热易蒸发的物品,不应放在太阳照射到的地方;
实验台上不能摆放与本次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
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的电热仪器。
(四)一般实验室内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随用随领,不应积存。
(五)一般实验室的电炉放在专人管理的确定位置,电烙铁使用以后放在不燃支架上,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也必须设在不燃的基座上,且其散热孔不应覆盖或放置易燃物。
(六)实验进程中要有人看守,对于危险性大的操作,如半导体实验室中用有机溶剂煮硅片等,应备有湿抹布、石棉布等作灭火准备;
以油为燃料的发动机实验室还要经常检查油路是否漏油,回路管中油的温度不能超过65℃,对于油管、油箱或油罐应有良好的导除静电装置。
(七)实验室用电量不能超过负荷,不得临时乱拉电线,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做好灭火准备。
第三十四条图书室和档案室防火要求
(一)图书室和档案室建筑的耐火等级应采用一、二级。
每座书库的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加以限制。
图书室、档案室的阅览室不宜设在高层,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应设在四层以下;
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在三层以下。
(二)图书室、档案室内的复印、装订、照相及录放音像等部门不能与书库、档案库、阅览室布置在同一层内,若必须在同一层,应采取分隔措施。
硝酸纤维底片资料不得储存在书库、档案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危险品库存放。
书库、档案库是重点部位,与其他房间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其内部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书库、档案库与其他直接相通的门做成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门,用于发书和发档案材料的门窗应为耐火极限高于0.75h的防火门窗。
(三)两个书架之间的通道宽度应大于0.8m。
主干线通道大于1~1.2m,贴墙通道可为0.5~0.6m。
书库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
(四)电气设备方面除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规定,电气线路全部采用加金属套管保护的铜芯线外,还须注意书库、档案库内宜采用距离可燃物50m以上的吸顶白炽灯泡照明,灯座应位于走道上方;
采用荧光灯时,为严防整流器过热起火,不能把灯架直接固定在可燃构件上;
严禁用碘钨灯照明,以及在库房内使用各种家用电器、设置配电盘;
人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五)严禁在书库、档案库、阅览室及目录检索室等处吸烟。
(六)图书室、档案室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装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
大型图书室、档案室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重要的书库、档案室还应安装相适应的自动灭火装置。
第三十五条教师或者学生集体宿舍防火要求
(一)教师或者学生集体宿舍既要加强防火管理,又要加强宣传教育。
(二)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学生一般或很少接受过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意识薄弱,存在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
通过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掌握防火和逃生常识方法,并规范其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三)加强管理,由于集体宿舍人员流动性较大,火灾人为因素较多,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并严格执行防火规章制度,落实各种消防规定和行政措施。
(四)安装限电器,解决用电隐患。
针对集体宿舍用电不规范的问题,较好地解决办法是安装限电器,限制集体宿舍使用电热器具的现象,减少和避免因电热器具发生的火灾。
对集体宿舍的电隐患应根据具体情况,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教学活解决的应有临时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五)配备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为了确保集体宿舍师生的安全,保证集体宿舍发生火灾能及时扑灭,要配备足够的报警和灭火器材,并教会师生使用。
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完好。
另外,集体宿舍的楼梯、楼道、楼门禁止堆放杂物,保持畅通,以利于人员疏散。
第三十六条锅炉房消防要求
(一)提高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使其认识到:
锅炉既是工业生产、基本建设和人民生活中常用的设备,又是容易发生事故的特殊设备。
锅炉若发生爆炸,极具杀伤和破坏力,可把整个锅炉、容器或它的碎块以很高的速度抛出,并产生冲击波,直接破坏周围的设备和建筑物,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二)锅炉房的要求
1.锅炉房一般应单独设置,但不可设在(或毗邻)人员密集的场所。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以煤为燃料且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但应注意其烟囱与屋顶可燃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2.锅炉房应选择在主体建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
锅炉房与周围易燃、危险建筑,以及锅炉房与煤堆、油(气)罐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量,按《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
3.锅炉房应采用每平方米一般不宜超过120kg的轻型屋顶作泄压面。
锅炉房作多层布置时,每层两侧至少应各有一个出口,并有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各层操作点。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就向外开,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锅炉内开,所有出入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但是,与锅炉房毗连的调压间应用防火墙分隔,其门窗向外开启,不得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可燃物。
4.炉渣场地的位置要选择适当,周围最好砌筑围墙。
而在锅炉房周围25m范围内,不得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可燃物。
5.锅炉房电力线路应采用金属套管或电缆布线,不可沿载热体的表面敷设,也不可在煤场下通过。
室内禁止堆放可燃物。
6.锅炉房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给水设备、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材等。
(三)锅炉及其运行的要求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改造及检验等,必须符合《蒸汽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热火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锅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岗位安全责任制》及有关锅炉安装运行的各项制度。
3.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锅炉水位表、压力表及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确保其安全、可靠。
操作时,不可造成锅炉骤冷骤热、加水过满、断水及汽水共腾等情况。
此外,也不准在炉体和管道上烘烤任何物品,擦拭设备所用的油棉纱、油抹布应存放在金属器皿中或及时处理。
4.禁止在锅炉内焚烧任何非锅炉本身规定的燃料。
烟囱应安装消烟除尘和火熄灭等装置。
排出的热炉渣必须放置在专用炉渣场地上。
第三十七条物资仓库消防要求
(一)仓库的物品要分类储放,库内留出主通道1~1.5m,货物与墙、灯、房顶之间保持50cm距离。
(二)仓库内的照明灯限60W以下,白炽灯不得用可燃物做灯罩,不准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电烙铁及电茶壶等电器,仓库内保持通风。
各种物品要标明性质、名称,有毒物品要单独存放。
(三)仓库中电源开关设在门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护。
每学期对电线进行一次绝缘检查,发现可能引起起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现象时,必须及时维修、更新。
(四)物品入库时要防止夹带火种,潮湿的物品不准入库,物品入库半小时后值班人员要巡视一次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堆积时间较长(一年)的物品,要进行翻仓、清仓,防止物品积热产生自燃。
第三十八条食堂消防要求
(一)使用液化气炉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前先检查输气瓶是否漏气;
发现漏气禁止使用,并送液化气站进行维修。
(二)使用柴油炉前先开风门,然后点火种等气;
下班要关牢阀门,熄灭火种。
(三)餐厅、阶梯教室、会场及各出口使用时,大门不得上锁,以保持畅通。
(四)定期清洗厨房抽油烟机及管罩。
清洗厨房时不得将水喷到电插座、电开关及马达等处,防止电器短路引起火灾。
(五)热油开炸时,注意控制火力、油温,防止油锅起火。
(六)消毒间开水器及消毒柜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及时排除故障,防止漏电、烫伤或失火。
(七)禁止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的不当操作。
第三十九消防设施、器材由责任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并落实责任人。
第四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毁、埋压、圈占和挪用消防栓、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四十一条凡未经消防部门和保卫处同意,随意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者,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罚款在个人工资中扣除,上缴财务处用于消防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损毁、丢失的消防器材,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和赔偿;
对恶意偷盗和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予以5~10倍的处罚;
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凡在校(园)经营的商业网点,必须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且接受保卫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消防器材、设备的购置、维修及更换由保卫处负责。
第四十五条新建校舍的消防设施由基建处按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要求配置,保卫处验收后交使用部门管理,并签订消防器材管理责任状。
第四十六条基建处应要求施工方将新建校舍的消防设施的消防图纸、审批手续等相当资料交保卫处存档。
第四十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火灾发生期间使用了消防设备和器材的,应向保卫处报告,以便及时检修。
第四十九条在校施工单位不得在消防栓上接水、用水。
五十条对在执行和落实安全防火规定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不认真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违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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