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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分类.2
车辆损失险的有关介绍2
保险期限3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4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摘要: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我对几个案例进行分析,目的是让同学们更加全面的了解这门课。
关键词:
保险;
汽车保险;
理赔;
案例;
分析;
一、对汽车保险与理赔相关知识的了解
1.汽车保险的含义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2.1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
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2.2车辆损失险的有关介绍新的机动车保险包括基本险与附加险两个部分。
基本险主要包括:
车辆损失险,主要是指行驶中的车辆由于自身或外界的原因致使投保车辆受损的相应险种。
该险种的保险面与理赔面都比较广,汽车在行驶中不管是由于自己的责任还是他人或外界的责任造成车辆损失的,都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该险种保费=车价*1.2%+基本保费(进口车600元,国产车140元)。
第二责任险:
该险种是定额投保险种,又是机动车强制性投保的险种。
它主要的作用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便于相应的处理。
其投保定额分为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几个档次。
保险费用分别为800元1040元1250元、1500元、1600元。
本险种是机动车必须投保的强制性险种,不投保该险种的车无法上牌照和年检。
如果您的车属于高中档车,除应投保以上两个主险外应投保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如果您的车属于低档车,可以只选择投保两个仁险、再加全车盗抢险就可以了。
机动车辆的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一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险、车辆停驶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9种。
这里只介绍家庭用车常用的4种险种。
全车盗抢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与车辆损失险一同投保。
该险种保费=车价*费率。
车上责任险分为选择座位和核定座位投保两种形式,每个座位出险后最高赔偿额为1万元。
其中选择座位投保的保费为每个座位120元,核定座位投保的保费为每个座位60元,玻璃单独破碎险是附加在车辆损失险上的,因此必须与车辆损失险一同投保。
该险种保费=车价*费率(进日车0.25%,国产0.15%)。
不计免赔特约险关系到出险后是100%完全理赔还是分不同责任部分理赔。
如果投保了该险种,出险后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将按车辆和实际损失100%完全赔偿。
如果不投该险种,出险后只能按驾驶员不同责任得到部分赔偿。
该险种保费=(车辆损失险保费+第三责任保险保费)*20%。
3、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定损:
(1)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和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2)保险人定损。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后,应及时对事故作出核定。
保险公司主要勘查车辆受损情况,凡属于保险责任但又需要修理的,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此后保险公司将出具估损书,合理定损。
二、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1.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保险公司来赔付
【案情】
2004年9月20日,李某某骑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与桂花堂餐饮公司驾驶员苏某某驾驶的金杯客车发生交通事故。
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桂花堂餐饮公司为李某某支付了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4.5万余元。
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苏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双方在交管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商定除上述费用外,桂花堂餐饮公司再一次性付给李某某家属5.2万元。
桂花堂餐饮公司付款后,交管部门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交通事故发生后,桂花堂餐饮公司通知了该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机构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
调解协议达成后,桂花堂餐饮公司要求人保某支公司理赔,双方因为理赔金额产生争议,桂花堂餐饮公司的请求被拒绝。
桂花堂餐饮公司遂将人保某支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人保某支公司在其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桂花堂餐饮公司与人保某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而保险交通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已成为超越了保险合同义务上的法定义务,人保某支公司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桂花堂餐饮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据此,终审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给付桂花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0万元及车辆损失保险金2010元。
【案例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所区别。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行为规范规定的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如火车、飞机或轮船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强制保险的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保险人(保险公司)也有承保的义务。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
在现实中商业三者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因为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
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商业三者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
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
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其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对于不同的损害赔偿项目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额,在扩大赔付面的同时也保证了保险公司对主要费用的赔付能力,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并不分项限定,而是根据保险费率和双方约定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实行,在其实行后,所有机动车都要陆续购买交强险,但是这并不排斥商业三者险的存在,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同时购买两种保险,以期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
交通事故骑车人负全责,保险照赔
2005年8月,原告白某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石家庄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雇用的司机黎某驾驶的该公司所有的货车在某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
该地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原告白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白某就损害赔偿额问题多次与该运输公司交涉,对方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主张不负责任。
白某无奈将运输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运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8,000余元,并要求第三人即为该公司承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有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调整,以适应新法的实施,减少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分歧及履行过程中导致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后果。
判决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白某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被告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内承担上述费用的保险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给付于原告白某。
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均未对该判决提出上诉,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已经按照该判决的要求将赔偿款全额交至法院,由法院代为转交给白某。
【案例分析】本案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肇事车辆还在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按照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通常规定,机动车的合法驾驶人只有在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才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履行对受害人的赔付义务,所以是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先,保险赔付在后。
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反,该法的规定是保险赔付在先,在赔付限额之上仍有不足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确定赔偿主体。
本案中白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电动车受损,对方机动车参加了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若按照该保险条款的规定,只有机动车对被害人的损害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付,但是根据保监发[2004]39号通知的规定,“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所以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责任限额内赔付白某所受损害,因此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被告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内承担白某损失的保险责任,而无论承保机动车是否有责任。
这样,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的白某仍能够从被告的保险公司处获得自己的全部交通事故损失1.6万元。
不仅非机动车方负全责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非机动车方的交通事故损失,即使交通事故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公司也不得拒绝先行赔付非机动车和行人方的义务。
【律师提示】
在机动车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前,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参考文献
【1】XX文库
【2】付铁军,杨学坤.汽车保险与理赔—3版.北京: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
【3】黄大庆,刘娜.汽车保险[M].北京:
地震出版社,2000.
【4】冯宪民。
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
北京:
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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