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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5份
本合同一式5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1份,承包人执4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十、(招标文件拟增加的条款)
发包人凭县招管中心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签订施工合同,项目进场时向县招管中心提供履约保证金收退委托书。
承包人需设立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招标文件规定配备到位,其中,项目经理必须是参加报名投标时的项目经理本人,要常驻工地,要坚决服从发包人设立的工程项目管理部的管理,要纳入管理部的日常考核,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11.1、项目经理(总监)或项目总工擅自离开工地,处以5000元/天违约金;
11.2、项目经理(总监)每月在工地不足24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每不足一天处以违约金额5000元/天;
11.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处以10%合同价的违约金额,同时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更换项目总工,处以5%合同价的违约金,同时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11.4、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扣除不超过合同价2%的违约金,追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11.5、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处以不超过合同价2%的违约金;
11.6、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每一情形,将处以不超过合同价5%的违约金,并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11.7、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处以不超过合同价1%的违约金;
11.8、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11.9、工程质量未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处以不超过合同价1%的违约金;
11.10、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处以不超过合同价5%的违约金。
11.11、政府工程结算造价送审前必须经业主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盖章后再上报县审计局核。
违反上述规定的违约金由县招管中心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清退出场,并对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永久占地包括:
按照设计图纸确定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合同履行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详细的施工图。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签订合同一周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全套施工图四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设计公司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部施工图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肆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工程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监理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要的手续和全部权利。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手续。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能用条款执行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能用条款执行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
工程变更的确认权;
签证权;
决定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
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
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
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
合同的解释;
等等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三通一平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行政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竣工图、大本资料、施工日记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叁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叁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资料,否则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另行约定。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和总进度计划;
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已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甲供材料由承包人提前一个月提供材料供应计划(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期限、质量标准以及必要的样品和图纸);
特殊材料及设备应提前三个月提供材料供应计划。
如延误或不提供,发包人可延迟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⑶提供和维修昼夜照明、围栏设施,负责现场施工安全保卫工作。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无偿提供不少于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及设施。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中建筑及生活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因承包人责任所引起的处罚)。
⑹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双方另行约定。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⑻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应满足城管、卫生、防疫及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②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样板引路,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严密质量管理体系;
③自觉接受发包人及委托管理、监理的监督管理,参加发包人、管理和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及时报告工程情况,并接受整改要求;
④协调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损失和处理工作,包括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
⑤负责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仓储保管工作;
⑥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确认手续;
⑦红线外至施工点所需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承包人行使承包方职权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月在岗率不低于8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担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因未足额及时签署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一切纠纷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导致发包人额外增加负担的,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如有事外出(超过8小时)须提前24小时书面提出申请,在发包人同意后方可。
如有违反,其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减少8小时,发包人在结算时按每人•次直接扣除工程费¥500.00元作为违约金。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有更换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无论发包人是否同意承包人更换这些人员,只要更换人员的事实发生,发包人将在在结算时按每人每次人民币20000.00元直接扣减工程费用。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胜任工作的,承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发包人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项目经理,否则每拖延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3.2.5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人.次。
3.2.6承包人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发包人驱逐,承包人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项目经理被发包人驱逐达3次,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发包人合同暂定总价2%的违约金。
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驱逐或调职调岗者,承包人每一人次支付发包人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15天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无法胜任工作的,承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发包人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项目经理,否则每拖延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元。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事外出(超过8小时)须提前24小时书面提出申请,在发包人同意后方可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更换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无论发包人是否同意承包人更换这些人员,只要更换人员的事实发生,发包人将在在结算时按每人每次人民币10000.00元直接扣减工程费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批准要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其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减少8小时,发包人在结算时按每人•次直接扣除工程费¥200.00元作为违约金。
3.3.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次。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除发包人同意外,本工程严禁分包、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如现场发现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每次。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地基基础工程、砼结构工程等。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除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外。
承包人分包合同不解除承包人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负责分包商管理,承担进度、质量责任。
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承包人分包工程(包括三方施工合同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执行;
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发包人分包商进场后,承包人负责对其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发包人负责督促分包商将易破坏部分进行包裹保护。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不另行约定,按工程总进度付款条款执行。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建设场地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实行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中标后5个工作日,存入指定帐户,中标价的10%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承担全过程监理任务。
包括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组织协调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根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监理合同的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另行书面批准,监理人才能行使的职权。
(1)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更)及现场签证单;
2、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
3、承包人付款的审核及确认(含索赔);
4、开工/停工(在紧急状态下的情况除外)/复工/竣工指令。
5、分包单位的确定;
6、材料设备价格及品牌的认定。
(2)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监理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和义务。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费用自理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发包人将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在本合同签署后14天内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收到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后7天内将合同中监理对承包人的管理工作等条款的意见或看法以书面形式提供发包人,逾期将视为认可。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合格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总承包范围及结算范围内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以及《地产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其中装饰工程按中级标准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当各个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发包人选定的较高标准为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5.2.5其他约定:
(1)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出现以下质量问题,承包人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外并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a.建筑保修期内,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含门窗框周围)等地方出现渗漏水,每处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
楼地面、墙面开裂如引起投诉者,每次每处支付违约金500元。
b.其他质量事故,每次支付1-5万元。
(2)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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